新加坡如何治理流浪貓狗
1. 怎麼對待流浪貓
愛動物的你一定會發現在自己生活的城市有許多流浪動物,近幾年上海的流浪狗明顯減少了,但是流浪貓卻沒有很大的改善。很多人覺得流浪動物身上帶有太多疾病、寄生蟲等,所以會支持捕殺,但是一味的捕殺真的有用嗎?
三、救助注意事項
在救助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到周圍環境和其他正常居民的生活,餵食流浪貓記得收拾好,保證不要弄臟環境為前此磨並提,畢竟一旦發生沖突,受傷的往往是最無辜的動物。
救助者們一定要考慮自己的能力進行救助,家人的支持、經濟能力都要考慮進去,一旦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救助的話,對於貓咪來說也是另一種傷害。
2. 社會上有很多的流浪狗,怎麼才能治理它們呢
嚴格管理寵物市場,養狗必須通過測試,並且進行登記,誰敢遺棄狗就要受到嚴懲,從源頭上控制流浪狗,然後將現在無人收養的流浪狗全部捕殺。
請不要投喂,管好自家貓狗。有能力聯系動保給它們做絕育找收養。如果沒有能力給它們找到一個有能力愛它們的主人,請不要阻擋統一的捕殺。
3. 國外對於棄養,隨意放養寵物,對寵物不負責任的人如何處置還有你認為該如何處置急急急 今天要
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比較早的是英國。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在英國出台,愛爾蘭政治家馬丁說服英國議院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它是動物保護運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後,法國、美國相繼通過了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國實行的是1911年頒布的《動物保護法案》,全世界100多個國家已有了動物福利法,我國於1988年出台了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義大利:遺棄貓和狗的人將被判一年監禁。
日本:如果主人無力飼養伴侶動物,政府動物保護辦公室會接受你無力飼養的伴侶動物,並會酌情收取一些費用。
新加坡:農糧獸醫局下屬的動物安康與控制中心負責收留流浪貓狗,提供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技術援助,處理與動物安康或虐待動物等有關的問題。
美國:在社區中,每十萬人口便需要建立50個左右的動物籠舍,供暫時收容無主人的動物。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動物包括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畝尺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任何人——
(A)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台,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
(2)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做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製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迅早高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睜皮、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制劑、試驗商品、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喂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決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準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游盪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盡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范圍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准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盡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准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注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前款與動物博斗者。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缺陷當然是道德輪失 人性泯滅··
4. 西方國家如何對待流浪貓狗
國外遺棄寵物
判罰或者判刑
流浪動物造成的各種社會問題,由來已久,在西方國家甚至有超過100年的歷史。
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必須從加強寵物登記、繁殖、買賣、管理等源頭控制。如果單靠捕捉來解決或減少流浪動物的問題是不可行的。如果實施寵物登記制度,並讓每個動物帶有身份標志,如犬牌、微晶元等。收容所就可以通過識別晶元及犬牌,讓失犬的主人找回寵物,讓遺棄寵物的人付出法律的代價。
很多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等都在上個世紀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請看下列國家對待遺棄行為的態度:義大利:遺棄貓和狗的人將被判一年監禁。日本:如果主人無力飼養伴侶動物,政府動物保辦公室會接受你無力飼養的伴侶動物,並會酌情收取一些費用。新加坡:農糧獸醫局下屬的動物安康與控制中心負責收留流浪貓狗,提供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技術援助,處理與動物安康或虐待動物等有關的問題,通過出版刊物、演講和展覽等方式教育寵物主人以負責的態度對待寵物。英國:每個區的委員會必須指定一名狗管理員。管理員的職責是抓住並扣留任何走失的狗。如果狗的主人前來認領,必須繳納25英鎊的罰款和看管期間所有的費用。美國:在社區中,每十萬人口便需要建立50個左右的動物籠舍,供暫時收容無主人的動物,此不但是人道主義精神的發揮,亦可有效減低流浪動物對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是現代社會公共服務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近年來遺棄狗的人越來越多,大量的寵物狗變成流浪狗聚集在公園和社區里,生存狀態不容樂觀。雖然,民間一些愛狗人士自發組成了流浪狗救助團體,但救助能力有限。而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對市民的安居、交通、衛生、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有關人士建議,深圳可借鑒其他城市的管理辦法,在設立流浪狗收容站的同時,提倡文明養犬、關愛動物的觀念。
現象
寵物狗遭棄成流浪狗
每天傍晚,家住溫馨家園的許小姐都會帶著食物到小區背後的小樹林里喂狗。十幾天前,她在小樹林散步時遇到一隻渾身黑糊糊的小狗,用頭輕輕地蹭她的腿,似乎有所請求。許小姐以前養過狗,她一眼就看出小狗懷孕了。因為自己的孩子還不滿兩歲,許小姐不敢將小狗帶回家,只好用舊衣服在樹林里為小狗搭建了一個小窩。3天後,許小姐再去小樹林時,小狗已經產下4隻狗寶寶,但其中一隻已經夭折。從這以後,許小姐每天都會為小狗和它的寶寶送吃的。
並不是每一隻流浪狗都如此幸運。中心公園一名負責清潔園區衛生的工人告訴記者,公園里也聚集了大量流浪狗,每天為了爭食打得頭破血流,他親眼看見一隻體積較小的串串(非純種狗)被一隻大狗咬瘸了腿。
蓮花二村保安小李告訴記者,小區也經常可見流浪狗在垃圾箱附近覓食,把垃圾翻得到處都是,不僅影響小區環境衛生,有時還會嚇到過路小孩。
「有時看見它們沒有吃的我會主動餵食物,但一看見小區的草坪上都是狗屎,我又恨不得踢它們兩腳」,小李復雜的心態代表了大多數市民對流浪狗的看法。小李說,這兩年他明顯感到小區里養狗的人越來越多,而流浪狗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深圳市寵物協會秘書長曾繁華與小李有同樣的感覺。他告訴記者,沒有渠道詳細統計出流浪狗的數量,但保守估計,深圳至少有數十萬只流浪狗,狗的繁殖能力很強,這一數字還在逐年增長。
曾繁華認為,寵物狗變成了流浪狗與都市人養狗心態有關。一方面,有錢人攀比鬥富,養狗為的是顯擺,什麼名貴養什麼,斑點、比格、博美,但等流行的風潮一過,或者說他看中了更名貴的犬種,馬上就會將以前的狗遺棄。比如曾經一度受寵的京巴和西施,現在很多都被遺棄了。還有就是圖個新鮮,現在狗市很多,狗也很便宜,普通老百姓花一兩百塊錢就能買個京巴,買回家養幾天厭煩了就一丟了事。
深圳市狗狗網的版主藍籌認為,深圳人口流動性大也是造成寵物狗變成流浪狗的重要原因。一些人因為搬家、出國或者轉換城市,如果不能將狗送人,就只好遺棄。另外,深圳人遛狗不喜歡帶狗鏈也是原因之一。狗狗網一位熟悉行情的「狗友」也向記者透露,寵物醫療業的暴利也間接使小動物們成為犧牲品。深圳的寵物醫院給狗做一次外傷處理價格在80元—300元/次,靜脈注射30元—40元/次,各種治療收費都不便宜。正是在高昂的醫療費用面前,許多寵物的主人選擇了遺棄它們,因為治療一隻病狗花的錢遠遠高於買一隻健康的狗。
「但這些病狗流浪到社會上對健康的狗和市民的人身安全問題構成嚴重威脅」,這位狗友擔憂地說。
民間救助舉步維艱
記者了解到,早在幾年前流浪狗問題就已引起社會上部分愛狗人士的關注,一些民間力量紛紛投入流浪狗的救助工作中。在深圳狗狗網上,專設了一個流浪狗的救助版塊,幾十名流浪狗救助的義工通過網路平台獲悉流浪狗信息,開展救助活動。甘露是這個救助團隊里的核心人物之一。
剛開始,甘露和同伴們救助流浪狗還處於「自救」階段。別人告訴他們流浪狗的信息,他們去捕捉,打針,治療,帶回家飼養。後來甘露了解到,北京採取「領養」的方式,將流浪狗無償送給需要養狗的家庭飼養,這也是國內目前較為成熟的一種救助方式。借鑒北京的經驗,甘露也制訂了《流浪狗領養人條件及准則》。在准則中,她要求領養者至少具備四個條件:一、經濟條件較好,能為流浪狗上戶口;二、不離不棄,有病就要醫;三、小串串要節育;四、頭半年需要每月在論壇中上傳小狗的照片。
記者從深圳城管執法大隊了解到,執法大隊專門成立了一個「打狗大隊」,負責將流浪狗送到深圳市衛生處理廠。打狗大隊隊長孫清源告訴記者,他們打的基本上都是一些體形較大,具有一定的傷害性的大狗。「一些對市民沒有傷害的小型流浪狗最好還是有人認養」,孫清源說,以前捉到一些小形的流浪狗他也希望能夠有家庭領養,但缺少發布流浪狗信息的渠道,最後還是只能送到衛生處理廠。
建議
通過立法遏制棄養
寵物狗變成流浪狗,狗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挑戰,而從城市管理的角度來看,流浪狗對市民的安居、交通、衛生、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對此,深圳市寵物行業協會秘書長曾繁華顯得憂心忡忡:「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對城市衛生和社會文明都會帶來負面影響。如傳染病、狂犬病等傳播都直接威脅人的生命安全,狗對城市綠化帶的破壞也不容忽視。」
曾繁華介紹,在國外通常採取「收容、認養」的方式來解決流浪狗問題。收容站既有地方政府辦的,也有民辦的,各種形式都有。狗被收容後給它們進行清潔、驅蟲、免疫注射或補做絕育手術,等待領養。在許多國家,一些超市的門口常可以看到收容站發布的要求捐贈動物食品和歡迎認領的通告。流浪動物收容站的收容力量總是有限的,因此對於患嚴重疾病和殘疾的、受痛苦的以及收容幾個月後無人認領的動物,給予安樂死。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也是實行這一方式。「一個城市裡流浪動物的管理也直接體現這個城市文明的標准。」曾繁華建議,深圳也可建立統一的流浪動物救助基地,建立和健全民間流浪動物認養制度,為流浪寵物尋找新家。
記者從深圳市城管局法制處了解到,流浪狗問題也已經引起城管部門的重視。在今年1月送審的《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已經明文規定,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安排犬類收容處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暫存和被依法沒收的犬只。法制處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法規出台後,收容站已經就可以設立了,但具體如何*作還沒有明確。
「政策是一個方面,改變人們的養狗觀念才能治標治本」,已經有過「認養制度」嘗試的甘露告訴記者,改變都市人將「寵物狗當成玩具」的觀念,傳播文明養狗、關愛動物的觀念對減少流浪狗也極其重要。否則,流浪狗進入收容所被認養後還是容易遭遇「二次」遺棄再度流浪。
孫清源則認為,必須要對動物保護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只有通過立法,明確養狗人的權利與義務,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流浪狗」。同時,立法保護動物的生存權和相關福利,才能有效止住動物被遺棄這一狀況的惡化趨勢,也才能逐步建立起人與動物之間的和諧關系
5. 針對流浪貓泛濫的問題,你有什麼好的解決思路
解決思路如下:
1、建立流浪動物救助中心和收容所。
愛心人士在網路上發起公益項目。比如寵物救助眾籌平台,可以眾籌資金給流浪動物購買糧食和生活用品,還可以建立流浪動物救助中心和收容所,安置無家可歸的小動物。
2、推動動保立法。
震攝到沒有責任心和道德心的人隨意養又隨意棄養,以及變態的人虐待。立法還能從法律層面承認伴侶動物與人和賣類的情感紐帶,並且能完善收容機制(包括安樂死)。
3、加大對於流浪貓的正確認識的宣傳、科學飼養貓咪的知識。
很多家庭飼養貓咪,也有很多居民在小區里投喂流浪貓。但是由於缺乏飼養的科學知識,導致很多貓咪走失成為流浪貓,而用剩飯剩菜在小區內投喂流浪貓導致流浪貓大量無序繁殖蚊蠅滋生居民矛盾激烈。
加大科學飼養的宣傳、減少控制流浪貓的數量讓科學飼養深入人們意識是解決流浪貓問題的關鍵。沒有絕育的投喂是不負責任的,因為這樣只能造出更多的流浪貓。如果真的覺得流浪貓狗可憐,建議:誘捕-絕育-疫苗-找領養或放生。
4、推廣用領養代替購買
很多居民喜歡貓咪也需要飼養貓咪,建議加大宣傳,從救助的流浪貓中領養貓咪,不要隨便從花鳥魚蟲市場等不規范的地方購買,從源鍵檔頭上解決流浪貓的數量問題,給可愛的貓咪一個溫暖的家。
可優化的空間及方案
官方平台:和政府慈善部門合作或由地方政府直接建立「流浪動物管理平台」,平台上可發布募捐渠道和信息、可以上報流浪動物信息、還可進行領養及物品捐贈。
數據收集:利用AI技術,建立流浪動物資料庫,實現跟蹤、定位並上傳至平台,類似於「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方便遺失寵物找回主人。
信息透明:平台統一管理動物收容信息,從募捐到領養所有信息保持透明公開,可以看到全國各地流浪動物問題的解決情況以及物資分配情況,實現信息對稱。
資源分配:可以利用數據查看流浪動物聚集密度,重新分配捐贈資源,類似於南水北調,將資源分配給我們不易關注到的地區。
節約成本:接受二手養貓、養狗設備的捐贈,降低捐款和養護設備的購買成本。團結就是力量:由愛稿棚亂心人士擔任各地區的志願者,幫忙協調資源分配、組織愛貓愛狗行動以及當地的流浪貓狗信息收集(拍照、品種分類、位置信息等)。
6. 流浪狗越來越多,該怎麼治理
勸告你身邊每一個自稱愛狗的人:不要輕率飼養,尤其不要隨意買狗回宿舍或者當年輕人互贈的禮品,了解品種特點再判斷是否能養,不要散養,外出牽引拾糞,盡可能安全而科學的芹扮飼養訓練,對懷孕、搬家之類幾乎必然發生的事情有準備而不是把「到時候丟狗」當成解決方案……願胡友意對自家寵物負責的主人越來越多,棄寵才會越來越少。我希望有一天對主人的要求固化成法律,褲首槐我知道這相當不現實,但是至少,如果真的討厭棄寵帶來的問題,我覺得這比拿「殘忍」之類詞彙強迫別人不殺狗更有必要。
7. 如何徹底改善流浪貓狗眾多的現象
我們都發現雖然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吧貓或者是狗當做寵物來養,貌似貓狗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但是也出現了更多的流浪貓和流浪狗。我們經常看見一群貓狗圍在垃圾堆里搶食著食物,他們個個骨瘦如柴,看起來非常可憐,同時空知拍社會上也有一些人士積極的去救助他們,但是這貌似並沒有改變流浪貓或者流浪狗的數量。
想要從根本上解決流浪貓或斗羨者是流浪狗的事情,我猛仿們就要讓更多的寵物主人意識到,如果我們選擇了讓自己的寵物交配繁衍的話,就要有充分的實力去養活這些小的生命,也可以將這些小的生命送人,但是一定要保證把這些生命送出去之後那些新的主人會好好對待他們,如果不能做到這些,那就請你多負責一下,把自己家的貓或者是狗做一下節育,這樣既有益於他們的身體健康,也不會給自己和社會帶來更大的壓力。
其次我們應該完善社會上的制度,讓更多的福利機構去收養這些流浪貓或者是流浪狗,讓他們能夠吃飽穿暖,保證他們的生命健康,因為只有這些貓和狗接受到了好的管理,他們才不會繼續無節制的去繁衍後代,就像人類的計劃生育一樣,從根本上去解決問題,並且我們應該鼓勵一些新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擼貓咖啡廳這樣的機構,讓更多的貓找到他們的工作,自然流浪貓就會少了。
想要改變流浪貓或者是流浪狗的狀況,首先要推行計劃生育,其次要呼籲更多的人來領養這些貓狗,更好的去管理他們,才能從根本上治理貓和狗的流浪問題。
8. 流浪貓狗問題突出,怎麼做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在現代社會中有不少年輕人因為一時興起,養起了寵物貓和寵物狗。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他們覺得寵物貓和寵物狗難以照顧,沒有時間打理,有些人會選擇把寵物貓和寵物狗送人,如果沒有人要這些貓和狗的時候,他們會選擇把這些寵物丟棄,而這個時候些寵物貓和寵物狗自然而然的就變成了流浪貓和流浪狗。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寵物貓並陪和寵物狗的問題日益突出,人們想出了很多方法來解決這絕碼蠢些流浪貓流浪狗的問題。現在社會中,人們開始加強對一些人的教育,讓他們在選擇飼養寵物貓和寵物狗的時候慎重決定,這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街頭流浪貓和流浪狗的數量。
三、綜述
流浪貓和流浪狗的問題突出,我們要從根本上呼籲人們不要隨便丟棄自己養的寵物貓和寵物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