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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如何裁決未知財產

發布時間: 2023-05-23 12:07:27

① 對於新加坡法院認證的證據能可否在中國法院

應當經中國法院審查確認其證明效力,而不是直接予以採信。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八十條人民法院搜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第二百八十一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枝乎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3、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4、第二百八十三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猛漏悉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②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指春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純逗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做含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③ 如何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首先,仲裁裁決的 強制執行 應當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喊巧脊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 級別管轄 ,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 訴訟 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鄭滲提交材料。 最後,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寬好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④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新加坡銀行賬號錢嗎

不可以。國內法院沒有境外嘩者枝執法權,無權直接凍結。不過中國和新加坡有簽嫌凱署《中華人民共亂敏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調查取證或法院判決相互認可。

⑤ 強制執行無財產可執行怎麼辦

申請強制執行了但是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到對方有可供財產的時候再回復執行,在此期間,申請執行人需要及時了解被執行人財產情況,一但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具體如下: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緩清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擾此前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扒宏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⑥ 新加坡審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運行機制考察報告

2002-10-28
洋浦中級法院考察團

2002年6月9日至18日,為了學習亞洲先進國家和地區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管理經驗,我們洋浦兩級法院的審判骨幹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新加坡,我們先後聽取了新加坡著名企業家、南洋理工大學客座講師林永瑞碩士講授的《新加坡法律體系》,南洋理工大學副教授曹勇博士講授的《WTO的相關貿易法律問題:傾銷與反傾銷》,FOOANDQUEK律師行黃德林律師講授的《新加坡法院內部設置及運作》;參觀了新加坡高級法院、初級法庭,旁聽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額索償法庭的庭審;訪問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師行——盧與那比亞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在香港,我們旁聽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審,與香港本地法官協會顧問、原上訴法官、香港特區金紫荊星章獲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談,訪問了胡關李羅律師行。十天的時間雖短,但我們收獲頗豐。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組織機制及審判特點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國殖民的歷史,因此,它們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濃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設置
1.新加坡法院的設置
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93條的規定,新加坡的司法權力是賦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實效的成文法下設立的初級法院。案件實行三審終審。法院執行法律時是完全獨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門牽制。司法的獨立性由憲法捍衛。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訴庭組成。大法官和兩位上訴庭法官組成上訴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訴庭法官。同時,最高法院還有司法委員的職務,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豁免權,他們的任期由總統酌情決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員。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總統在聽取總理意見後委任的。總理向總統推薦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員之前,必須先和大法官商議。此外,高院還有主簿處。總統根據大法官的推薦,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師法令第2節的規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擔任這些職位。他們兼具司法與行政職能,分別兼任最高法院的執行吏、副執行吏及助理執行吏,擁有與英國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審判庭書記官,以及主簿和同類官員相同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隸屬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職員還有監誓員、通譯員、書記、傳票送達員和其他職員。從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員都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是終審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訴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是審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項中所作的判決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訴;刑事管轄權則表現在審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決而提出的上訴。當然,上訴必須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關的成文法規定。上訴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由三名或更大奇數的上訴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訴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這有點類似我國上級法院借調下級法院法官辦案的情況。上訴庭由大法官主持審訊。在大法官缺席時,則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長、上訴庭法官或以上訴庭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審訊。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無限原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來自於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訴案。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在高等法庭進行的每一項程序和處理的一切事務都由一名法官單獨聆審與辦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對所審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項具有豐富經驗與專長的人士充當陪審顧問,以協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級法院又稱初級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勞資糾紛仲裁中心、伊斯蘭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驗屍官、小額索償法庭的仲裁人皆由總統在大法官的推薦下委任。因此,從條塊的管理角度來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實行的條條管理。
2.香港法院的設置
香港設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級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訴法庭組成,具有原訴及上訴司法管轄權。此次考察,我們參觀了高等法院大樓。上訴法庭聆訊來自原訴法庭、區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刑事及民事上訴事宜。而原訴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訴及原訴管轄權。原訴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強奸、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葯物、以及復雜的商業詐騙。這類案件,由原訴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組成的陪審團會審。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官可決定由9人組成陪審團。原訴法庭可審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則其在原訴法院進行訴訟時,除非經法官同意不請律師外,必須聘請律師。原訴法庭作為上訴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賠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區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轄權。區域法院審理各裁判法院移來的可起訴罪行的案件,並可審理嚴重刑事案,但謀殺、誤殺及強奸案除外。區域法院可判處最高七年的徒刑,審理刑事案件時沒有陪審團。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類別最常見的有合約、准合同、侵權、收回地塊、樓宇,及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執行、幼稚人的撫養費,合夥的解散,針對欺詐行為或過失而尋求濟助等,還有封租、雇員賠償案、性別歧視、殘疾、家庭崗位歧視、婚姻案件。從案件的管轄權看,區域法院審理的合約、准合約或侵權糾紛所涉標的額必須在5萬港幣與60萬港幣之間,不在這個范圍內的,則由小額索償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訴法庭審理。
此外,香港還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兩種不同的上訴機制。一種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當事人不服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裁決的,應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對上訴法庭的裁決仍不服的,則向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三審終審。另一種是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種審裁處的裁決的,可逐級向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四審終審。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點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響,因此在法院設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時由於各地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調整的社會經濟文化關系不盡相同,所以也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1.共同點
(1)嚴懲藐視法庭的行為,維護法庭的絕對權威。無論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嚴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絕對維護。當事人、檢察官或律師發言或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必須站立。在法庭上,律師稱呼法官時,用法官閣下�YOURHONOUR。出庭人員的服式也有嚴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許拍照,有的甚至不準攜帶照相器材進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看一些案件的新聞報道時只看到有關的漫畫或文字而沒有照片的緣故。法庭旁聽者不得大聲喧嘩。旁聽人員離開法庭時,必須保持肅靜,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禮後,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細小的不軌行為可能因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嚴厲處罰。如果被罰款人不交罰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簽發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執業律師因為沒有在規定的審訊時期出庭代表客戶辯護,經承案法官提醒,還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視法庭的罪名而被罰坐牢。所以沒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對刑事控狀。這一點對我們具有非常好的借鑒意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新加坡流傳著四句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沒有權利,在法律裡面沒有民族。無論是內閣部長、普通民眾,或是富貴名人、貧窮市民,不論種族、宗教、膚色、語言,也不論是否為新加坡國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審理,也都同樣享有訴訟及辯護的權力,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處內閣部長及商業事務局局長貪污與欺騙而坐牢的,也有判處美國青年塗鴉私人財產而被施以鞭刑的,還有判菲律賓女傭謀殺罪名成立而施以絞刑的。被證明涉及貪污事件的公司則列入黑名單,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盡管上述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國大臣並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國總統代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辦,保持了法律的統一性。這些案例對全體國民,乃至外國人均起到了阻嚇犯罪的作用。
(3)採用審前會議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由主簿主持,內容是召集各方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協助各方將爭端范圍縮小,確定訴訟各方是否已經准備面對審判,並進一步給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協助各方作好庭審准備,估定訴訟各方所需的審訊時間。審前會議為有關各方進行和解協商提供了原動力,將爭執范圍加以縮小,並且減少各方在立場上的分歧,有助於案件的和解。同時,審前會議能減少審訊時間,減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訊日。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也由主簿主持,以確定初審聆訊的日期,並告知有關各方。這樣,主簿處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訴速度與進度。同時使案件在初級法庭初審日期之前提上過堂的次數也減少了,從而使被告人的羈押期明顯地縮短。
香港法院的審前會議則是由排案官來負責進行的。
(4)設置眾多的專門法庭。新加坡的專門法庭很多,主要設在初級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初庭調解中心、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間法庭等。這些法庭根據案件種類不同,或者犯罪的嚴重性不同,或者爭訴的標的額大小不同來行使自己的管轄權。如推事庭審理最高達6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3年的刑事案,在裁決刑事案時,只能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最高2000元罰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審理高達25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10年的刑事案,最多隻能判處最高7年監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萬元罰款。小額索償法庭處理款項不超過1萬元坡幣的物品買賣、提供服務或財物受損�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導致的損壞。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額索償法庭均屬初級法庭,相互間沒有上下級法院的關系。家事法庭處理離婚,撫養權、贍養費、個人保護令、領養孩子等申請;凡起訴到法庭的家事糾紛,審判法官必須與當事人的種族不相同,如華人家事糾紛只能由馬來人或印度人法官來審理。驗屍庭是對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進行調查,以確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為。交通庭審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車禍。專門法庭職責明晰,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也為新加坡培育了優秀的專業法官,保證了各類案件的公正處理。
在香港也有許多類似的法庭,只是稱呼有所不同,叫做審裁處,其職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訴。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訴都有嚴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訴要申請上訴許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滿原訴法庭或區域法庭法官的決定,可在判刑當日起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則要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民事上訴許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訴,應在案件作出判決後28天內向主審該宗案件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主審法官如不批准,則上訴方可在該法官拒絕申請當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訴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則不需要上訴許可,但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對其他審裁處及仲裁處的上訴要由原訴法庭進行上訴審查,只有涉及法律論點的案件才會給予上訴許可。如果原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則其決定是最終的。
在新加坡,法令對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訴庭提出上訴的事項加以限制,如果爭議標的額不超過5000坡幣,若未經高等法庭許可,不得針對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決提出上訴。如果爭議標的額在3萬元坡幣以下,若未經上訴庭許可,不得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文書由當事人送達。當事人的起訴狀登記之後,應將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送達方式有郵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訴訟,原告必須把一份令狀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訴後,也應送達被告。送達後,應向宣誓官說明並確認已經送達。對於法院的判決書,如一方不領取,則另一方會將判決書放入法院的公告欄,一般在兩個星期後,即視為送達。
(7)訴辯協議。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個若被告認罪則程序從簡的程序,學術上稱為訴辯協議。如果被告人經檢控官檢控,即在法庭認罪,則法官就會在檢控官宣讀案情摘要之後進行定罪;然後由被告陳述簡歷,請求輕判,最後由法官判處刑罰。這樣就省去選任陪審團、法庭審理和控辯、法官總結、陪審團作裁決等繁瑣的程序。這種簡明的程序在新加坡體現得最為有效。我們在旁聽推事庭一個法官「過堂」時,看到有二、三十個被告人關在居於法庭左側邊一個不銹鋼柵欄內,但又明顯可以看出不是一個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會兒提一個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訊問,然後又離開法庭。後來我們才知道,這是在「過堂」。如果被告人認罪,則法官當即予以定罪處刑;如果不認罪,則會交地方法庭另定時間進行審判。一個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內審理完畢幾十件案子。我們在另一個法庭旁聽了不到15分鍾,法官就已經處理了3件案件。
(8)上訴可加刑。這是與大陸法國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對刑事上訴案有權在適當的情況下加重刑罰。對於毫無法理依據的上訴申請,上訴法庭可因被告浪費時間而頒令其已服刑作廢�即刑期由頒令該日重新開始計算。在新加坡,對無理上訴及地方法庭從輕發落的案子,上訴庭可以施予上訴加刑的原則,目的是為了達到一致的判刑標准,同時對犯人及其他人產生阻懾作用。
(9)執行方式簡便。執行令狀由法官簽署,執達官執行。主要執行方式是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並可執行債務人的到期財產債權。
2.不同點
這里主要談一談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個立法縝密、執法嚴厲的國家,法院執法具有鮮明的特點:
(1)嚴刑峻法。群體利益原則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則。對於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實行嚴厲地懲罰,以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不受什麼人權觀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罰包括死刑�絞刑、徒刑�坐牢、鞭刑、罰款等。特別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為了確保安全,施以鞭刑時,要有醫生在旁觀察,先打幾鞭,如發現有生命危險,則先行醫治,等待治好之後,再打剩下的幾鞭。實際上往往幾鞭下去,就會皮開肉綻,給犯人留下永恆的記憶及產生阻嚇犯罪的作用。從理論上說,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會所反對的,但新加坡對此卻有不同的理解,結果換來了治安良好的美譽。
香港與多數西歐國家一樣,已經廢除了死刑。
嚴刑重罰還體現在新加坡實行上訴可加刑的處刑原則。法官們堅信,上訴加刑原則不會阻嚇上訴,而會阻嚇犯罪。
(2)注重審判管理,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視提高審判效率。大法官楊邦孝曾指出,在當前的環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現都必須面對大眾輿論的評價。大眾輿論雖然不能對法庭在執行其司法職能時產生任何影響,但是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法庭卻有責任為公眾提供一個有效率的法律體系。為此,新加坡法院採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簡分流,限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種類。凡是極少涉及法律問題或根本不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都從法官的待審案件表中抽出以節省寶貴的法庭時間。過去由法官審理的破產案與程序指示傳票現在已安排由主簿審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負責的准司法裁判庭現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負責,這包括版權裁判庭、旅店執照委員會、租戶賠償委員會、所得稅檢計委員會以及產業估稅檢討委員會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兩名法官審理,案件積壓比較嚴重。1992年4月,有關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這樣死刑案件的結案率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訊時間。為了控制庭審時間,防止少數商業案件濫用法庭時間,新加坡採用了收取法庭聆審費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費,但高等法庭則從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訴庭從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當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四、限制律師在法庭陳述案情和引經據典的時間。
(3)積極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務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積極推行電腦化。最高法院、初級法院及各政府機構都已高度電腦化。法律網路包含了許多系統如判例法、資料庫、綜合法律咨詢等。其法律界的電腦服務已經達到用戶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還特別建立了兩個高科技審判法庭�每個斥資200萬坡元,它擁有最先進的電腦及視聽設備和系統。在海外的證人可以通過這些設備和系統向法院提供證據作證。
在新加坡,律師坐在辦公室可以通過電腦的視像系統與初級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對話,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過法院電子存檔系統起訴的案件或申請有60多萬件。法官可以通過法律網路在自己的家裡辦公,查尋資料,書寫裁判文書。
(4)改革法庭禮服。從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員的禮服不再穿戴紅色禮袍和長假發,而著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領襯衫和一條領帶,外加一件簡單又輕便的藏青色禮袍。律師出庭時無須穿戴領圍及翼式領口。
在香港,雖然已回歸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師的出庭服式與殖民地時期相比沒有什麼變化。
幾點啟發
(一)在各種審判業務中全面實施審前會議制度。審前會議制度與庭前預審制度有異曲同工之處。現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推行實施庭前預審制度,效果不錯,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類審判活動均實行審前會議制度。我們認為,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也應實行這種制度。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使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二)設立一些專門法庭。在基層法院可以全面設立小額債務法庭,以快速審理小額債務糾紛。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加大,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轄區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設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當今的送達制度。在社會誠信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時候,大量的債務人規避法律的規定,到處逃債。一個案件往往就因為找不到債務人而需耗時兩個月進行送達,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我們應當允許以郵寄�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文書。同時公告送達的時間也應適當縮短,兩個月太長。
(四)樹立法庭威儀。開庭時,無論當事人還是檢控人員發言都應起立。同時,應當強化法官的強制手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沒有必要進行兩次合法傳喚,而應徑行由法庭予以拘傳。是否可以適當擴大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范圍。
(五)限制上訴和申訴。現在的申訴制度不具體、不規范,往往造成一個案件送到四、五審,仍然不能「終審」。這樣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應當以維持法院裁決的穩定性為原則,樹立有限申訴的思想。
(六)試行刑事案件的訴辯協議制度。對於被告人在其陳述過程中已經向法庭承認有罪的,則不必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應當在充分考慮有關情節後,當庭判決,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從邏輯上講,被告人已經在法庭上認罪,還有什麼必要花時間走程序來證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發揮獨任法官的審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審理,而我們對簡單的債務糾紛也要組成合議庭審理,這浪費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我們應該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發揮獨任審判員的作用,盡可能地採用獨任審判的方式來審理案件。這一方面有利於走精英審判之路,有利於法官職業化的實施;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和訴訟成本。
(八)盡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網路並使其進入實用狀態。審判資源信息化,網路化,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對審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抓緊時間,盡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統網路,並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網,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監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審理,提高社會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公信力。

⑦ 請問新加坡的管治模式,其實即系咩管治方針

.apple.nextmedia/news/art/20150324/19087702 新加坡模式有幾個特點。 一、新加坡是有選舉卻仍是一個不民主的制度。若有選舉就是民主,那新加坡應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在新加坡的選舉,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多年來總是能夠贏得絕大部份的議席。反對黨受到各種法律上及法律以外的規限,雖然近年已在國會內取得歷史新高的議席,但仍不能有效制衡執政黨。因此,也有很多人不認為新加坡是真正的民主國家。 二、新加坡是有法必依但卻不能以法限權。若法治是公民守法及 *** 嚴格依法施政,那新加坡的法治水平應也是相當高的。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專業水平,能公正裁決大部份案件,這一點應不會受到太大的質疑。但在涉及 *** 的訴訟,新加坡的法官總是能運用法律論據作出有利於 *** 的決定也是有目皆見。 三、新加坡人有自由但不會用來反對 *** 。新加坡人應是享有各樣日常生活緩晌上的自由,但在嚴厲的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法律規限著人民的言論及 *** 自由下,新加坡人民哪轎大體都是支持或不會激烈地反對 *** 。 四、新加坡 *** 雖專制但又可以保持廉潔。新加坡 *** 官員的廉潔守法是舉世聞名,雖缺乏有力的外在監察和制衡機制,但並沒有出現在差不多所有專制國家的情況,官員們會以權謀私,貪污嚴重,動搖 *** 管治的基礎。 五、新加坡是高效率及高效益的 *** 。在高效率的 *** 帶領下,新加坡的經濟發展及水平達世界最高標准,令舉世仰羨。即使沒有一個民主、權力受有效制衡、實質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新加坡仍可成功發展起高質量的知識型經濟體,這在世界差不多是擾緩鋒唯一的例外。 因此新加坡模式可以說是所有 *** 最希望建立起的制度。一方面,它仍可保留絕對政治權力,但同一時間人民又能享有高的生活水平,還至少有一些民主、法治和自由的外衣作政治裝飾。
新加坡模式﹝Singapore Model﹞指由新加坡首任總理李光耀所建立的管治模式,以強權和有限民主結合成獨特的威權政體,由精英治國,配合嚴謹的制度,高度控制國家以至公民的生活,並打擊政敵和限制言論。新加坡模式強調以經濟發展達致國家穩定,亦成功以外向型經濟帶領新加坡走向繁榮,讓人民享有高水平生活。
參考: liberalstudies/daily_concepts/index?word=991

⑧ 外國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決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是指承認其具有同本國判決相同的效力,其在於防止判決一方當事人在外國就相同事實在相同當事人之間提起新的訴訟。外國判決的執行,是指在承認的基礎上對需要執行的外國判決根據一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實施,其在於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判決權利得以實現。
因此承認與執行兩者既有聯系又相互獨立,承認是執行的前提,不予承認就談不上執行的問題,但承認又不等同於執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還需單獨滿足一些條件。

【法律依據】:
01、申請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281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就我國而言,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要有兩種啟動方式,即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國法院按照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原則請求我國的法院承認與執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外國法院不作為申請主體。
02、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外國法院判決的當事人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外國法院向中國法院提出相關協助執行的委託。當事人作為申請主體時,級別管轄在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具體管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來確定。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具體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外國法院作為申請主體時,若該國與中國簽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對該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可從其相互間的特別約定。
03、申請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訴法解釋》第547條 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和《民訴法解釋》第547條,請求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期間是2年。承認與執行的申請可以同時提出,也可以分開提出。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僅對是否承認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04、申請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棗空磨282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外國法院判決、裁定若要在我國得到承認與執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01該外國與中虧棗國有條約或者互惠關系
02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03 外國法院有管轄權
04外國法院審判程序公正
05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可知,承認和執凳斗行外國法院判決作為國際司法協助的程序之一,是需要法院所在國與我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互惠關系的存在,若不存在則可告知當事人在我國重新起訴。若該案件應由我國專屬管轄,即認為該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則不符合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前提條件。若該案件為缺席判決,則申請人還應同時提交已合法傳喚的證明文件。
05、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在我國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以條約或互惠關系為基礎。但只限於離婚判決中解除夫妻身份關系的內容,不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方面的內容。
這是因為如果承認解除婚姻關系的外國判決,也要求兩國之間具有條約或互惠關系為前提條件,那就會出現與我國沒有條約或互惠關系的外國法院所作的離婚判決無法得到承認的情況,則會造成大量重婚現象,為解決這種現象,僅針對於婚姻解除的判決做了此特殊規定。

⑨ 如何申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1,依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在美國本土姿圓做出的,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所做出的裁決,可以在我國申請執行。 2,對仲裁裁決的執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尺態中級法院申請。 3,《 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國陵冊源外仲裁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⑩ 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申請都需要什麼手續

一.當事人依據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 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也就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由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緩敗和有關材料。

  3. 必須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銀薯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二.申請都需要什麼手續?

  1. 受理申請

  2. 執行抗辯

  3. 審查

  4. 作出執行裁定

  5. 執行前的准備

  6. 採取執行措施

  7. 執行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鋒哪者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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