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離婚怎麼判刑
㈠ 有誰能告訴我新加坡法律上的離婚程序
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首先應看他們結婚是在當地政府領證還是在中國的使領館領證。如果是中國的使領館,應該比較方便,就咨詢下使領館的手續,在使領館辦理就可以了。根據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的介紹:1、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有爭議,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男女雙方可向出國前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男女雙方在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加入外國國籍,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3、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申請離婚,大使館不予受理;如雙方同時回國並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只能向注冊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大使館可協助辦理訴訟所需委託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須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 4、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果在新加坡當地離婚:如果雙方都屬新加坡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居住不少過3年的話,就可以在新加坡申請離婚。整個離婚程序須要至少6至8個月。在程序上,離婚申請人須要提出至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導致婚姻破裂,並已到達無可挽救地步的理由。 根據《婦女憲章》,要證明婚姻破裂並已到達無可挽救地步的理由包括: (a)對方有通姦行為; (b)對方行為不合理,以致你無法忍受; (c)遭對方遺棄不少過兩年; (d)三年分居; (e)四年分居。 若離婚申請獲得家事法庭接受,法庭就會在聽審離婚申請時(在對方沒有提出抗辯的情況下),發出一份臨時離婚令(decree nisi),直至夫妻雙方解決孩子撫養權(雙方的孩子)、妻子及孩子的贍養費,以及婚姻資產分配等問題後(一般上是三個月後),法庭就會發出離婚判決絕對書(decree nisi absolute)。 原則上,根據《婦女憲章》的規定,妻子有權向丈夫要求贍養費,直至妻子再婚或去世為止。
㈡ 新加坡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新加坡離婚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不是你想離就離的。我不知道你是男方還是女方?但新加坡對女方來說,回聲對來說保護一點甚至保護很多。然後看你們倆之間結婚是通過什麼方式結婚的。如果你不想那麼繁瑣的話,那你就最好不要通過沈家坡的婚姻登記局離婚不然的話,你等就要等個三年先。
㈢ 新加坡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審理新加坡離婚情願的官方單位,是【新加坡家事與少年法庭】,其位置在合樂路、靠近新橋路、新加坡人力局對面、新加坡初級法庭和珍珠大廈後面,最靠近地鐵站是東北線(紫色)唐人街站(代號NE4)
離婚情願必須委託有相關經驗的律師(情願、不是申請)
新加坡家事與少年法庭只審理在新加註冊結婚的個案
如果結婚不及三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暴力、虐待(必須舉證)
* 答辯人拒絕圓房
* 答辯人與請願者屬同一性別
* 答辯人患精神病
* 答辯人被判入獄、刑期超過三年
答辯人具「不合理行為」的情況,一般結婚不少於三年
分居三年:雙方同意並達成協議,不需實際三年分居時間
分居四年:只要答辯人不反對、或請願者可以舉證(如出國超過四年)
當請願者(通過其委託律師)在法庭提出,法庭會咨詢兩當事人是否需要輔導(現在也許是強制性了);如果不願輔導、或輔導失敗,將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答辯人放棄答辯(由其委託律師出庭),可以很快進入「公開庭審」(請願者必須出庭),法官可以當庭宣判並簽發【臨時離婚判決書】;如果21天之內答辯人還是不提出反對,法庭即可簽發【離婚終審判決書】
如果答辯人選擇對離婚情願的理由進行答辯,將進入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耗時費錢...
總之,當獲得【離婚終審判決書】後,法律上兩名當事人已恢復自由身,可以再婚、可以進行屬於單身性質的一切民事服務和活動
但是【離婚終審判決書】並不對兩當事人婚姻「附屬事項」做出任何判決:即,婚姻資產、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事宜;這些事項,必須擇日又委託各自律師,再做進一步的情願和法律程序,這最快要幾個月、甚至可以拖上好幾年
【孩子撫養權】:原則上學齡之前的幼兒,親生母親將優先被考慮,除非生母被認定不適宜:
1)生理心理上不適宜
2)被判入獄
3)居住環境不適宜
4)最後12個月是誰看護孩子
新加坡家事法庭也考慮孩子的心願和選擇(跟隨父親或母親)
【婚姻資產】:《新加坡家事法》不考慮各當事人對婚姻失敗的責任
即:被指具婚外情的一方,並不會獲得更少
總之,出發點是五十對五十,各方必須舉證、以證明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
如有婚前資產,必須主動舉證
一般而言,女方至少可望獲得一半,除非特殊情況
【贍養費】:《新加坡家事法》傾向於繼續維持各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方式、生活素質
尤其當離婚前女方完全依賴男方的生活模式
㈣ 中國的離婚判決新加坡承認嗎
中國的離婚判決新加坡不承認的, 必須要辦理雙認證後才能在新加坡承認。
㈤ 跟新加坡人離婚需要怎麼解除
我是中國湖北女孩,老公是新加坡人,之前有過一次婚姻。2年前我們在新加坡注冊結婚,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回來中國注冊。5個月前我們吵架,我一賭氣就回來中國。走的時候太匆忙結婚紙也沒有拿走。在回國這幾個月里老公現在有外遇了,而且光明正大的就把女人帶回家居住,把我的東西都藏了起來。後來我打聽到,他第一次婚姻有一個5歲的女兒,而這些他都對我隱瞞了的。我現在想過去他又不幫我簽證。要是沒有他擔保,我們湖北的很難簽證。我該怎麼辦?請問我要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滿意答案:這個應該咨詢專門的律師。同時我建議: 1、先到你戶口所在地查查,你的戶籍情況,假如或者工作人員疏忽等其他原因,你的戶籍還是未婚的話,那麼你只需按照中國法律行事。意思就是你可以登記結婚。 2、第二、假如已經結婚戶口在本地,而根據客觀原因,你不能過去,你可咨詢是否根據中國法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了解新加坡這方面的法律,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追問:我沒有在中國辦理相關結婚手續,只是在新加坡注冊了。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在中國起訴嗎?上次吵架我賭氣就回國了,結婚紙也沒有拿回來。沒有結婚紙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嗎?補充: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你沒有結婚,就不存在離婚,話句話說,只要你的戶籍還在中國,且戶籍上是未婚,那你無須離婚,也不存在離婚。當然結婚也就沒有問題了. 至於能否起訴,個人認為:在中國提起離婚訴訟,不成立。 要打跨國官司,不能以此為由,想想其他的看能否在中國起訴,找個律師咨詢下才行。網友中大多外行。 追問:聽家婆說,我回國的這幾個月他又交了女朋友。而且現在就住光明正大的在家裡,還把我的東西藏了起來。他不知道他的媽媽已經把他的一切情況都告訴我了,還在繼續撒謊騙我,百般阻擾不讓我過去,找種種借口不願意跟我簽證。我是湖北的本來去新加坡就很難簽證,新加坡假結婚的很多。我的結婚紙又沒有帶回來。我這個情況可以找大使館求助嗎?補充:按說 你在新加坡結婚了,你應該有護照啊,有護照即便難簽證也是可以簽證的,除非你們在那邊是假結婚,如果是假結婚,你這個官司沒法打,在中國是這樣,我想在新加坡也差不多。 我想你也是個聰明人,不要做犯傻的事,也不要做做不到的事情。 追問:我們不是假結婚。我們沒有什麼共同財產,我要是跟他離婚可能也得不到什麼,我也沒有指望從他那裡拿到什麼。我就是咽不下這口氣,想讓他得到應有的懲罰,以後不要去害人。他從頭到尾都是在騙我。他媽媽不想以她的名義跟我擔保簽證,說要是給他兒子知道了以後家裡會不安寧。我想媽媽總是站在兒子那一邊的。媽媽告訴我這些也是因為我是真心愛他兒子,對他們一家好。現在這個女人他媽媽很不喜歡,說沒有我好。可能媽媽也有她的私心,不想讓這種女孩住在家裡,也許想讓我過去拆散他們吧。這個婚我是離定了,這種男人根本不值得我留戀。 我想你的父母親和其他親人,也希望你平安無事。 你還年輕,為了自己的未來!為了父母親人,還是重新樹立目標和人生方向,已經錯了就不要再錯。 我不認識你,但你是我的同胞姐妹,我的忠告是平安就是福! 不要生活在過去,面向未來才是真!
㈥ 新加坡結婚離婚法律規定
登記結婚
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可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
申請登記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大使館,自願提出申請,並遞交以下材料:
(1)
男女雙方如實逐項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2)
男女雙方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3)
男女雙方新加坡居留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
離婚無配偶者,須提供有效的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加註後退本人);
(5)
雙方合影3寸照片3張
(6)
男女雙方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簽署並宣讀本人的《申請聲明書》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按取證單上要求的日期親自來大使館領取(需四個工作日)。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登記結婚費用60新元。
離婚手續
1、
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自願離婚,並對、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必須到男女雙方任一方出國前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2、
男女雙方在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必須到新加坡婚姻注冊局辦理離婚登記。
3、
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大使館不予受理;如雙方同時回國並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須向婚姻注冊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當事人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委託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所需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可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
4、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離婚60新元。
㈦ 新加坡離婚後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取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產所做的貢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承受的負擔;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靠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佔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還應考慮與考慮贍養費同樣的因素(前述)。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