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什麼是鞭刑
『壹』 新加坡的鞭刑是什麼回事
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是一個有鞭刑的國家。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來講,鞭刑是由獄中的特種部隊執行。行刑的鞭子大約長1米,粗的一端由獄警握著,尖的一端將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執行鞭刑時,都有醫師在場檢驗,也會有幾名高級官員在旁觀看及做記錄。鞭打時,犯人的雙手及腳被綁成「大字」。每打一鞭,醫師必上前檢查,一直到該犯人的體力承受不住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時犯人承受不了,醫師就會上前檢查。若是醫師認為犯人的身體狀況目前不適合再承受鞭打,餘下的一鞭將留到下次證明可承受時再補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兩三下,再強壯的犯人都會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會昏倒。在承受鞭打後,犯人2至4個星期內都沒法坐下,醫師會定時檢查他的身體狀況。
在新加坡,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貳』 新加坡鞭刑到底是啥樣的為何各國人都害怕
法律是約束人道德的最後一道底線,當人模糊了法律的界限之後,便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而這時候相應的刑法也會根據罪犯來定,從古至今,刑法在不斷的更替,但進入文明社會之後,一些刑法也開始取消了。
正是因為如此,鞭刑成了世界各國都相當害怕的刑法。
『叄』 新加坡法律鞭刑最多多少鞭,最少多少鞭
新加坡法律規定的鞭刑,一般分三鞭、六鞭、最高為二十四鞭。
新加坡飽受爭議的鞭刑
在新加坡必判鞭刑的至少有40種罪名。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等)、塗鴉,以及販賣、運輸槍支等。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必須判處最少三鞭。法官可視情節決定是否判處鞭刑的罪名包括聚眾鬧事、敲詐勒索、容留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盡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鞭刑按規定只能施於16歲至50歲的男性罪犯。新加坡獄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條製成的。刑鞭的長度和直徑都有嚴格規定,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然後用消毒劑擦拭。監獄當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里。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時,罪犯一絲不掛,以彎腰的姿勢被獄警用結實的皮條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身體從胯部彎曲,臀部翹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肆』 新加坡的鞭刑,是怎麼執行的,
盡管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只靠監獄是不能震懾犯罪的,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 新加坡是法律嚴格,好人受保護的國家。這里沒有夜總會,沒有夜生活,沒有流浪漢,品牌店晚6點關門,百貨店9點關門,一人深夜獨行也不會出事。 新加坡之所以社會秩序良好,素質高,無假貨,犯罪率低,環境干凈等,與其重罰手段很有關系,在眾多刑罰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鞭刑。 新加坡判處鞭刑最高可12鞭或24鞭;15歲以下未成年犯,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臀部。 每年都有千餘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這些犯人不僅包括重罪犯,還有非暴力犯罪,如非法入境、販賣運輸槍支,在公共場合塗鴉、交通肇事、甚至作為涉及犯罪的公司法人代表,都不能逃脫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對於許多罪行是強制性的,即如被定罪,法律規定必須判處鞭刑,主審法官不能根據情節減免。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鞭打,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伍』 新加坡的鞭刑 是幾歲到幾歲,還有要打幾鞭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規定,鞭刑對象僅限於50歲以下的男性(在這一點上倒還體現了對婦女的保護);對成年人最多可以鞭打24下;對7—16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鞭打10下!
在柯林頓還在擔任美國總統的時候,新加坡警察查明,新加坡某豪華住宅區的多輛高級小轎車被亂塗亂畫乃美國人麥克西等人所為,而且被這個美國人塗鴉的物品多達454件,由此他被新加坡法院判處4個月徒刑,外加罰款及6下鞭刑的處罰。
這一下可捅了"馬蜂窩"。美國人一向把自己看作世界老大,從來都是自信心爆棚,哪裡受得了新加坡人給他們的窩囊氣。於是,美國的輿論界大肆對麥克西進行聲援,認為鞭刑違背人道。美國參議院也鄭重其事地通過決議,要求美國政府阻止新加坡對美國人動用鞭刑。美國議會是立法機構,議院通過的決議有法律效力,所以美國總統柯林頓通過外交途徑向當時的新加坡總統王鼎昌緊急發出呼籲。怎麼說美國也是世界頭號超級大國,新加坡總統不能不給美國總統柯林頓一點面子,所以對麥克西從輕發落:由鞭刑6下改為鞭刑4下,不可一世的美國人麥克西被打得哭爹喊娘,血肉模糊!這就是轟動世界的"麥克西事件"。
這一事件促使新加坡媒體進行了調查。新加坡最權威的海峽時報所作的民意調查顯示,新加坡90%的人認為應該繼續維持鞭刑,79%的人認為對塗鴉行為應該施以鞭刑,認為對強奸犯應該處以鞭刑的人更是多達99%!
但是持反對意見的人也大有人在,就連曾經擔任過新加坡勞工陣線領袖的新加坡人戴維也認為:鞭刑制度是一種野蠻與荒謬的制度,它貶抑了個人尊嚴!
新加坡所特有的鞭刑制度將何去何從,我們只有拭目以待了。
『陸』 新加坡鞭刑到底是啥樣的
古代有句話叫做「亂世需用重典」,然而新加坡政府似乎並不這么認為,作為全世界最為整潔干凈的花園城市,他們的刑罰「鞭刑」也是舉世聞名,這也讓不少人好奇,盛傳的鞭刑究竟是怎麼樣的?真那麼恐怖嗎?然而根據挨過新加坡的網友透露,多數人恐怕都挨不過那一鞭子。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讓人為之色變的刑罰吧!
國際社會對於新加坡鞭刑始終是口誅筆伐,歐美絕大部分國家認為這是不人道的,但是新加坡新鄭贓官則認為: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而很多新加坡人也贊成鞭刑的實施,觀眾朋友們,你們又怎麼看待這種刑罰呢?
『柒』 新加坡的鞭刑有什麼可怕之處,為什麼會比坐牢還讓人害怕
我國在古代的時候也有一些慘無人道的處罰,不過現在都已經被廢除了,會用法律來制裁那些犯罪的人,但現在的文明社會,新加坡還有鞭刑的存在,因為這太痛苦了,不管是心理上還身體上的,所以有人覺得比坐牢還可怕。
親歷者說,"我閉著眼,咬著牙,等著第一鞭打下來。然後我聽見'啪'一聲鞭響,血從我身體里流出來了。那種疼痛無法形容。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如果我在受刑時沒被綁著,我肯定會憑兩只手爬到牆上去。" 這是第一鞭的感覺。有的當地律師在談到鞭刑時說,"有當事人跟我要求,如果被判刑,我寧可多坐幾年牢,也不要被鞭刑 ,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說不想烙印上污點,當然坐牢不好受,但是鞭刑更可怕!"
『捌』 新加坡作為一個發達的國家,怎麼還有"鞭刑"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解析:
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2],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 ***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 *** 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 *** 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 *** 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