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刑法有什麼好處
㈠ 新加坡法治嚴格,我們國家有些法律也嚴格,為何卻效果不佳。新加坡法律能適合我們嗎為何其能成功
因為國家大小不一樣。
新加坡城市比較小,所以制定政策的時候,貫徹落實的比較好,而且也比較好管理,中國目前沒辦法實現的原因是,中國國家比較大,很多地方由於長期的觀念,導致法律往往不能很好地執行,不過相信我國只要長期堅持義務教育和依法治國,我國也會變得很好的。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是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的,所以新加坡的法律不適用於我國,因為國情不一樣。
㈡ 新加坡作為一個發達的國家,怎麼還有"鞭刑"
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2],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㈢ 發展不錯的新加坡,為什麼還在使用鞭刑
新加坡是一個讓我一直心存恐懼的國家,因為中學的地理課上,老師著重的指出,在新加坡不遵紀守法是要挨鞭子的!這不是虛張聲勢,直到今天,新加坡仍是保留了鞭刑的傳統,這個傳統也為是輔助了新加坡的治安穩定,民眾還是很支持的。
因此呢,新加坡至今還在採用鞭刑,也是為了保證自己國民的安全。鞭刑的意義其實並不在於懲罰本身,還是有這個制度存在了,人會心生畏懼,從而約束自己的行為,社會也就更加美好。
㈣ 新加坡法律鞭刑適用罪名
新加坡的鞭刑適應范圍非常廣,目前有30多種刑罰會被判鞭刑。當然,鞭刑僅僅適用於男性,不對女性實施。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實刑的時候,犯人後面都是裸露的,針對女性不是很好。也正因為鞭刑適應范圍廣,所以新加坡每年都有眾多的人遭受鞭刑。
目前新加坡每年有近萬名男性因犯罪被執行鞭刑。不僅針對國內男性,國外的男性如果在新加坡觸犯法律的話,也會被實行鞭刑。在這方面,新加坡寧願引起國際糾紛,也要執行。新加坡是一個有鞭刑的國家。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一般來講,鞭刑是由獄中的特種部隊執行。行刑的鞭子大約長1米,粗的一端由獄警握著,尖的一端將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執行鞭刑時,都有醫師在場檢驗,也會有幾名高級官員在旁觀看及做記錄。鞭打時,犯人的雙手及腳被綁成「大字」。
每打一鞭,醫師必上前檢查,一直到該犯人的體力承受不住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時犯人承受不了,醫師就會上前檢查。若是醫師認為犯人的身體狀況目前不適合再承受鞭打,餘下的一鞭將留到下次證明可承受時再補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兩三下,再強壯的犯人都會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會昏倒。在承受鞭打後,犯人2至4個星期內都沒法坐下,醫師會定時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在新加坡,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一、合法基準:
1)成年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通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mini
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二、罪名:
1、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
2、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㈤ 新加坡鞭刑到底是啥樣的為何各國人都害怕
法律是約束人道德的最後一道底線,當人模糊了法律的界限之後,便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而這時候相應的刑法也會根據罪犯來定,從古至今,刑法在不斷的更替,但進入文明社會之後,一些刑法也開始取消了。
正是因為如此,鞭刑成了世界各國都相當害怕的刑法。
㈥ 新加坡的苛刻刑罰是否有必要
新加坡的苛刻刑罰有必要。
新加坡的治安非常好,這跟新加坡的苛刻刑罰是密切相關的。
苛刻的刑罰是為了提高違法的成本。讓人們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以及違法付出的重大代價。
㈦ 伴郎新婚夜在酒店侵害新娘,被判7年監禁,新加坡的律法與中國有什麼不同
新加坡發生了一則令人非常痛心,且憎恨的新聞,一對新人結婚的當天,新郎因為喝醉在沙發上睡著,伴郎趁此機會將新娘侵犯,在事後還甚至出言狡辯,以為自己喝醉了與自己的妻子同房,不承認自己侵犯新娘的事實最後在。無可辯駁的證據下,終於承認了自己的這一行為,最後以新加坡的法律判處此人七年的監禁,外加六下鞭刑。但是,任何懲罰都換不回這一對新人悲慘的結局。
每一個人都應該規避自己的言行,不要做出令他人和令自己後悔的事情,就如這一個新聞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他因為自己的不當言行毀了他人的一輩子,同時也是自己的人生背上了污點。原本有圓滿婚姻的他,也可能會面臨家破人亡,同時也使得有情人最終走向了陌路。這樣悲慘的結局令人難安,也警醒世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
㈧ 以現代國家標榜的新加坡,為何還一直保留古老的鞭刑
新加坡素來以其高度文明著稱,去過的沒去過的人都知道,在新加坡隨地吐口香糖是會被罰款的,街上的車沒有插隊的,上完廁所沒有不沖水的,一切都安詳又和平。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有著“花園城市”美稱的國家,卻保留著極為古老又極為血腥的一項刑法措施,那就是鞭刑。
此外,鞭刑得以在新加坡開展還源於其民眾基礎,大部分的新加坡公民還是支持這一項刑罰的,畢竟這種法律也給了社會治安一個保障,身正不怕影子斜,守法公民自然不擔心會接受這種處罰,違法者也是咎由自取,這種刑罰的存在也使得大家心中有忌憚,對於心術不正者是一個很好的約束。
㈨ 外國人在新加坡做出什麼行為會受到鞭刑
當今世界共有16個國家仍保留鞭刑,即亞洲的阿富汗、伊朗、約旦、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非洲的南非、蘇丹、辛巴威、史瓦濟蘭,美洲的特立尼達和多馬哥、巴哈馬,其中最出名的是新加坡鞭刑。
許多西亞和非洲的國家之所以保留鞭刑,大多是為了保護宗教原則和出於對*關系的保守,而新加坡鞭刑則廣泛應用於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罰。
新加坡鞭刑程序極為嚴格,不僅對刑鞭的長度和直徑、刑鞭架的高度等有要求,還有對受刑人的體檢、行刑者的資質、每一鞭打下去後應有的效果等有極為詳細的規定,現場還有醫生在每一鞭後檢查受刑人的狀態,整個過程都在法律的范疇之內。
在新加坡,適用鞭刑的罪行有性侵、搶劫、販毒、重犯吸毒、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等重罪,也有小到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逾期逗留超過90天等較輕的罪行。
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不能減免的必判刑,而且受型對象是16歲以上60歲以下且身體狀況良好的男性,女性不再鞭刑的受刑范圍之內。
數據顯示,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2007年的受刑男性罪犯共有6404名,這些受刑人不僅包括新加坡本國公民,還包括在當地有違法行為的外國人。
新加坡鞭刑由於極為殘酷,受到了大赦國際等組織的強烈反對,但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新加坡民眾也多數支持鞭刑,雖然鞭刑會在他們的身上留下終身鞭痕,正如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的「黥刑」,是一種除不掉的恥辱,許多受刑人會因此受到不公的待遇,但他們認為這正好起到了懲戒的作用。
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也與鞭刑的威懾有關。
㈩ 為什麼新加坡要對犯人進行鞭打 不怕違反人權嗎
新加坡要對犯人進行鞭打,是一種刑罰,而且是一種肉體刑罰,即鞭刑。
新加坡的鞭刑是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因為,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了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至於是否違反人權的問題,是值得討論的問題,但是,既然國家法律規定了刑罰,就會被遵照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