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評傷殘
Ⅰ 新加坡工作發生工傷怎麼辦
按照新加坡《工傷賠償法》的規定,工傷賠償分為三類:
• 病假工資
• 醫療費用
• 一次性付清永久傷殘或死亡賠償
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沒有多少,老闆通常不會在乎這點小錢。
醫療費用問題也不大,而且保險公司還能分擔一大部分
最後一條一次性付清的會比較多,不過傷者必須是「永久傷殘」或「死亡」才會有這筆賠償,否則老闆可以不給的
而且永久傷殘的一次性賠付必須在傷者傷情穩定之後,由醫生鑒定傷殘程度,然後按照一個公式計算出賠償數額,之後才能進行賠付。所以這個會比較慢
Ⅱ 新加坡工傷1至10級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在正常情況下,標准如下:一級傷殘標准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標准為25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標准為23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標准為21個月本人工資;五級傷殘標准為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標准為16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標准為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標准為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標准為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標准為7個月本人工資。工傷1到10級賠償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不改變,還是由當前所在的工作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要經過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確認,這樣可以適當延長時間,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Ⅲ 新加坡工傷鑒定標准
法律分析:一、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Ⅳ 新加坡法律是怎麼解決工傷賠償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可通過以下兩種渠道之一申請索賠:通過新加坡政府人力部根據《工傷索賠法令》索賠,或委託律師根據新加坡《民法》索賠。
根據新加坡《工傷索賠法令》,各類僱主必須為工人投保工傷賠償保險,以確保工業意外發生後,工人可以根據該法令向人力部申請賠償。發生工業意外後,僱主必須安排工人去醫院檢查治療,同時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意外通知人力部或保險公司。
如果僱主不按規定及時將意外報告人力部或保險公司,工人應該向新加坡人力部反映,請其督促公司盡快申報。
根據《工傷賠償法令》或《民法》申請索賠的主要差別是,在《工傷賠償法令》下,無論導致工傷的原因在僱主還是在工人,工人都會得到賠償。
而在《民法》下,只有導致工傷的原因在僱主時,工人才有可能得到賠償。如果導致工傷的原因在於工人,工人不但不能得到賠償,而且還要支付有關律師費用。
(4)新加坡如何評傷殘擴展閱讀
新加坡雇員因工受傷可享有病假工資及醫葯費。若因工造成永久性傷殘或導致死亡,還可索要永久性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僱主有責任支付以下工傷賠償利益:
1、醫葯費
由發生意外當天開始計算一年內的醫葯費,頂限為25,000新元。在頂限范圍內,僱主須支付所有向新加坡注冊醫生或任何政府批準的醫院尋求治療的醫葯費。僱主須直接支付這些醫葯費給醫療機構。
醫葯費包括醫生咨詢費、治療費及治療開銷、第一份估計雇員受傷程度的醫葯報告和葯費,以及醫生證實所需之義肢及外科治療器具。
在醫葯費超出了上述頂限的情況下,如果雇員要獲賠全部的醫葯費,則只能選擇進行民事訴訟追討損失,而不應該向人力部申請索取工傷賠償。雇員若選擇索取工傷賠償,則超出上述頂限的醫葯費全部由雇員自己承擔。
2、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包括門診病假(全薪, 頂限為14天)以及住院病假(全薪, 頂限為60天)。超過上述頂限天數的病假, 工資為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二, 直至意外發生起的一年為止。
公共節假日、休息日、非工作日不得計入病假天數。雖然工傷賠償法令不將公共節假日劃入帶薪病假的范疇, 但雇員仍然可以按照僱傭法的有關規定獲得病假期間的公共節假日工資。僱主必須將病假工資在一般發薪日或之前支付給雇員。
3、永久性傷殘賠償
永久性傷殘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永久性傷殘賠償數額=雇員月收入*增加系數(詳見附表)*損失工作能力%
賠償金額設有頂限及底限:
頂限= 180,000新元*損失工作能力%
底限= 60,000新元*損失工作能力%
若雇員遭受完全永久性傷殘(100%), 則還可額外獲得相等於永久性傷殘賠償額四分之一的賠償額(即完全永久性傷殘賠償額將按125%計算)。
Ⅳ 新加坡工傷問題
下述條款都是假設其工傷保險在國內,或按國內標准處理,新加坡的法律不懂。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5個問題:
工傷認定是無過錯原則,就是即使職工違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仍應認定為工傷。但符合下述第十六條的不算工傷。所以不影響工傷索賠。但是單位可依相關規章制度對過錯職工處以處罰。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4個問題: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傷者傷情,在國內一般停工留薪期約為1~3個月。
第3個問題:
不能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之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期滿之後如需解除,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予以相應補償才可。
第2、第1個問題:
依所《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可評為工傷十級。
其賠償內容包括: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給你上的繳費基數);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由各省自行制定政策《XX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辦法》,可去勞動局咨詢。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