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適用於哪些罪行
㈠ 在新加坡犯什麼罪會被鞭刑
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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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
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半英寸)。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里。
獄方表示,之前關於「刑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葯水中」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實用消毒劑擦拭過。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開,疼痛難忍。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
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
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打鞭時,只有監獄官,獄卒和醫療人員能在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加坡鞭刑
㈡ 誰知道新加坡的鞭刑 什麼追罪行會之行鞭刑
我國(新加坡)的鞭刑為嚴重的體罰,有些罪行必需嚴厲制止,所以鞭刑是必要的。在我國各種法令下,必須判以鞭刑的罪名,共有40多種。必須判以鞭刑的罪名,包括持致命武器暴動,強奸,勒索,搶劫,入屋行動並傷人,非禮傷人,非法製造和走私毒品,逾期居留,僱傭超過5名非法移民,累犯的皮條客,以及在公眾場所或私人產業塗鴉等。
我國鞭刑源自英國和印度,這兩個國家本有鞭刑,已在1948年及1955年相繼廢止,但我國仍沿用。
㈢ 新加坡法律鞭刑最多多少鞭,最少多少鞭
新加坡法律規定的鞭刑,一般分三鞭、六鞭、最高為二十四鞭。
新加坡飽受爭議的鞭刑
在新加坡必判鞭刑的至少有40種罪名。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等)、塗鴉,以及販賣、運輸槍支等。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必須判處最少三鞭。法官可視情節決定是否判處鞭刑的罪名包括聚眾鬧事、敲詐勒索、容留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盡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鞭刑按規定只能施於16歲至50歲的男性罪犯。新加坡獄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條製成的。刑鞭的長度和直徑都有嚴格規定,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然後用消毒劑擦拭。監獄當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里。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時,罪犯一絲不掛,以彎腰的姿勢被獄警用結實的皮條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身體從胯部彎曲,臀部翹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㈣ 新加坡的死刑和鞭刑只針對男性犯人嗎
鞭刑只針對男性,死刑男女無差別.
根據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規定,鞭刑的對象為50歲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處24鞭,青少年犯(7歲以上,未滿16周歲)最多以10鞭為限。對於女性新加坡的法律稍顯偏袒,由於一定的生理和心理的構造,女性在肉體上的承受能力要明顯低於男子,所以假如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
《新加坡刑法典》中規定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包括:國事罪中的從事、企圖從事或者教唆從事反政府的戰爭行為,對總統人身的犯罪;海盜罪;與武裝力量有關的犯罪中的煽動叛亂罪(既遂);提供或者製造偽證意圖使某項可判處死刑的犯罪成立;謀殺罪;教唆兒童或者精神病或者自殺;企圖謀殺;為了謀殺而進行綁架或者劫持,結伙搶劫中的殺人等。尤為引人注意的是,新加坡法律規定,對於達到一定數額的毒品犯罪必須適用死刑。據統計,在新加坡,70%的死刑是適用於毒品犯罪人的。
㈤ 新加坡作為一個發達的國家,怎麼還有"鞭刑"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解析:
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2],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 ***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 *** 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 *** 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 *** 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㈥ 新加坡法律
1、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司法、監獄、軍旅、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
2、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
若犯人未滿18歲,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會比一般的輕一些。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長度不可超越1.2米。
3、
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
劫持人質 / 綁架
暴力搶劫
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
非法吸食毒品
破壞公物(包括在公共場所的牆上噴塗油漆)
騷亂
性侵犯(非禮)
非法擁有武器(包括長刀、匕首等)
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
強奸
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
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並同罪)
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
在其它國家,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新加坡政府雖然禁止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頂多隻會被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
㈦ 鞭刑是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鞭刑是一種殘酷的刑罰,現有法律規定實行鞭刑的國家是新加迅大坡。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者叢。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法律依據:《新加首昌櫻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 第二百三十一條 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
第二百二十九條 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