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為什麼住房有保障
① 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是怎麼樣的
「新加坡住房模式」就是鼓勵中等收入和低收入階層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少部分高收入人群通過市場方式來解決住房。
與其他發達國家以公共租賃或房租補貼相比,「新加坡住房模式」是一種截然不同的住房保障制度,它源自新加坡的開國領袖李光耀「居者有其屋」的理念。在李光耀看來,只有當國民真正擁有國家的一部分時,保衛家園和保衛國家的概念才能真正聯系起來。
(1)新加坡為什麼住房有保障擴展閱讀
新加坡在建國之初,全國大概有40%的人還居住在貧民窟或者是搭建的窩棚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開始實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新加坡公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價格向政府購買「組屋」,再通過賣掉舊組屋,換新房。
新加坡通過公積金的方式強制住房消費。新加坡1955年建立中央公積金,要求公司和員工分別向員工的中央公積金賬戶每月支付員工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1968年新加坡居民可以將中央公積金內的資金提取出來以支付HDB組屋的首付款、住房抵押貸款等費用。1981年中央公積金內的資金允許被提取用來購買私人住宅。
新加坡組屋市場實施封閉式管理,與私人住宅市場嚴格分離。其中新組屋市場只面向新加坡公民家庭,申請者家庭中必須有一名新加坡公民,其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公民或永久居民。
②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什麼特點
在1947年,英國住房委員會報告說,新加坡93.8萬總人口中有72%居住在構成市中心的80平方公里內。1959年新加坡實現自治時,只有9%的新加坡人居住在公共住房中。今天,80%的新加坡人住在政府建造的公寓里。住房和發展委員會(HDB)大約有100萬套公寓。
新加坡住房成功的原因有這么幾個
一,新加坡居住區經過精心設計,採用混合收入住房,每個住房都可以享受高質量的公共交通和教育,還擁有著名的新加坡小販中心,所有收入階層和種族在這里都可以聚會,社交,娛樂和用餐,共同享用美味且價格適中的食物。增強了階級的溝通,使執行政策的難度大大減少。
二,建造合理從一開始,新加坡規劃師就受到土地有限的限制,選擇更為合理性建造。 結果,這是世界上最密集的城市之一。但是,它在城市宜居性排名中始終名列前茅。建築還穿插著高質量的綠色開放空間。從一開始,李光耀總理就高度強調新加坡是一個花園城市。
三,新加坡有高效管理和效率, 1967年在新加坡,《土地徵收法》授權該國以低成本購買土地以供公眾使用。如今,國家擁有90%的土地,而1965年為49%。新加坡重視建設管理的標准化和效率。例如,向表現良好的承包商授予了優異獎-對於獲得的每一個優異獎,在評估標書時,承包商將享有0.5%的競標優惠。
③ 深圳住房將學習新加坡模式,新加坡如何做到全民擁有住房
在日前,深圳市住建局局長張學凡向大眾公開講話,講話的內容是深圳將要拋棄以往實行多年香港房地產模式,而改用新加坡的房地產模式。眾所周知,新加坡是東南亞的一個小島國,國土面積才有719.1平方公里,而日本的國土面積還是新加坡國土面積的525倍左右。同時,新加坡的人口也很多,它的人口密度在每平方7915人左右,比日本的人口密度還要高22倍左右,但是,日本的國土面積還要比新加坡還要大。可見新加坡這一個國家是人口何其多,它的人口密度又是多麼的擁擠。
同時,為了抑制炒房者的出現,新加坡在稅收方面也實施了一些措施。比如,如果有人買房子,就要按照房子本身的價值征稅,買第一套房子新加坡公民要徵收基本稅,而買第二套房子就要在基本稅的基礎上增加12%的稅收。而其他人,比如新加坡PR、外國人、公司等在新加坡買房子要增收的稅收也不一樣,但是相同的是,他們都得被徵收更多的稅收。另外的一條措施是,一個家庭只能買一套祖屋,這個是要登記在冊的,以防他人弄虛作假。
因為以上實施的種種措施,新加坡是真正的實現了當初提出的那個計劃。同時,新加坡也因為這些措施,也很極少有炒房的情況出現,不會出現那種房價像是過山車的忽高忽低的那種情況出現。新加坡的居民們真正是實現了全民有房住的情況。
④ 與歐洲國家相比新加坡社會保障有哪些優勢
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⑤ 新加坡為什麼會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
20 世紀50 年代,新加坡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失業、住房緊缺、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絕大部分國民沒有養老保障。但當時國家正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同時,新加坡政府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依賴。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體察國情的基礎上,本著務實精神立法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
特色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中央公積金局以國家立法為前提,並在勞工部制定基本方針政策的基礎上,負責整個公積金的管理運行,對公積金實行規范化、制度化和企業化管理。勞工部——中央公積金局:董事會、(勞工部、規劃決策會、財經委員會、主席、總經理、十名董事會成員)建立中央公積金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公積金這種強制儲蓄制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以解決國民的養老問題,為雇員退休後或不能繼續工作時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1965 年新加坡獨立以後,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斷調整放寬對公積金用途的限制,擴大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允許會員退休前支取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組屋,標志著中央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開始放寬。此後陸續推出了醫療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資理財等一系列保險計劃。最初,公積金制度所包括的勞動者是指受雇於同一僱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也只是一個強制性的儲蓄計劃,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通過強制儲蓄、限制使用的方式來實行的。公積金的主要內容包括公積金的繳交率及調整、公積金利率及調整、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與條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