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國家和新加坡有互惠協議
⑴ rcep15國有哪些國家
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
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領導人會議15日以視頻方式舉行,會後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英語: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縮寫為RCEP)是由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國發起,由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與東盟有自由貿易協議的五國共同參加,共計15個國家所構成的高級自由貿易協定。
此協議也向其他外部經濟體開放,比如中亞國家、南亞及大洋洲其他國家。RCEP旨在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建立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經批准生效後,「各成員之間關稅減讓以立即降至零關稅、10年內降至零關稅的承諾為主」。
2019年11月4日,談判完成,但印度中途退出。2020年11月15日,以15個RCEP締約方正式簽署協議。由此,該協定超越歐盟自由貿易區成為世界上最大自由貿易經濟體系。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協定簽署後稱這是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的勝利,「這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里程碑。該協議表明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是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發展的正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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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意義
2019年11月6日,商務部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錶王受文表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是一個全面、現代、高質量、互利互惠的自貿協定。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涵蓋人口超過35億,佔全球47.4%,國內生產總值佔全球32.2%,外貿總額佔全球29.1%,是全球涵蓋人口最多、最具潛力的自貿區談判。一旦達成,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產業和價值鏈的融合,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注入強勁動力。
根據2018年數據,整體上已經結束談判的RCEP15個成員國人口達到了22億,GDP達到29萬億美元,出口額達到5.6萬億美元,吸引的外商投資流量3700億美元,基本都佔全球總量的30%左右。RCEP15建成之後,將會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如果印度在解決有關問題加入後,規模會進一步擴大。完成RCEP談判有利於對外發出致力於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支持多邊貿易體制的信息,改善地區貿易和投資的環境,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幫助各國更好地應對挑戰,增強本地區未來發展的潛力,造福於本地區的各國人民。
⑵ 英國與新加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這一動作有什麼影響和意義
外媒報道英國和新加坡兩國已經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該份協定是由新加坡外交部長陳振新和英國的貿易大臣利茲·特魯斯在新加坡簽署的,這份自由貿易協定也是英國在脫歐過渡期後與東南亞國家簽署的第一份自由貿易協定,此舉將為與歐盟的談判陷入困境的英國政府帶來積極的影響。
隨著歐盟對英國脫歐的談判深入,相信英國脫歐將在近期得出結果,而英國方面已經開始未雨綢繆,在世界范圍內進行了深入的貿易談判,意在為脫歐成功後在全球范圍內盡快銜接與各主要貿易國的貿易關系,為將來英國經濟脫歐獨飛後的經濟發展打下基礎。
⑶ 與新加坡建交的國家有那些國家
新加坡立足東盟,致力維護東盟團結與合作、推動東盟在地區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面向亞洲,注重發展與亞洲國家特別是中、日、韓、印度等重要國家的合作關系;奉行「大國平衡」,主張在亞太建立美、中、日、俄戰略平衡格局;突出經濟外交,積極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已與紐西蘭、日本、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澳大利亞、美國、約旦、韓國、印度和巴拿馬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與紐西蘭、智利、汶萊簽署了首個地跨三個大洲的自貿協定,並與巴林、埃及、科威特和阿聯酋就商簽雙邊自貿協定達成共識。倡議成立了亞歐會議、東亞——拉美論壇等跨洲合作機制。2004年提出建立「亞洲——中東合作對話」構想,首屆會議於2005年6月在新加坡舉行。積極推動《亞洲地區政府間反海盜合作協定(RECAAP)》的簽署,根據協定設立的信息共享中心於2006年11月正式在新成立。共與174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
新加坡外交部新加坡
http://www.mfa.gov.sg/
⑷ rcep有哪些國家
RCEP成員國有: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是2012年由東盟發起,歷時八年,成員包括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和東盟十國共15方而制定的協定。
(4)哪些國家和新加坡有互惠協議擴展閱讀: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涵蓋人口超過35億,佔全球47.4%,國內生產總值佔全球32.2%,外貿總額佔全球29.1%,是全球涵蓋人口最多、最具潛力的自貿區談判。一旦達成,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產業和價值鏈的融合,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注入強勁動力。
RCEP15建成之後,將會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如果印度在解決有關問題加入後,規模會進一步擴大。完成RCEP談判有利於對外發出致力於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支持多邊貿易體制的信息,改善地區貿易和投資的環境,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幫助各國更好地應對挑戰,增強本地區未來發展的潛力,造福於本地區的各國人民。
⑸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截止至2021年6月,我國已經和東盟、智利、巴基斯坦、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大黎加、冰島、瑞士、韓國、澳大利亞、馬爾地夫、喬治亞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2005年11月18日中國和智利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6年11月24日中國和巴基斯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4月7日與紐西蘭的協定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0月23日中國和新加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1月19日中國和秘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4月15日中國和冰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7月6日中國和瑞士簽署中瑞自貿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大陸和世界經濟20強國家達成的首個自貿協定。瑞方將對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實施零關稅 中方將對瑞方84.2%的出口最終實施零關稅。
2014年11月1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與韓國總統朴槿惠在北京舉行會晤,雙方共同確認中韓自貿區結束實質性談判。
11月17日 中韓自貿區(FTA)談判實質性談判的結束有助於中日韓三國自貿區取得進展。2015年2月25日,中韓雙方完成中韓自貿協定全部文本的草簽,對協定內容進行了確認。至此,中韓自貿區談判全部完成。
其他:2008年來華訪問的澳大利亞總理陸克文不滿意澳與中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有所滯後,他將敦促與中國加快談判進展。此外,韓國新任總統李明博希望在5月訪華時將自由貿易協定作為主要議題之一,他公開表示,東北亞國家應以中日韓為核心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簡稱:東盟)和中國周一簽署協定,雙方擬於2010年前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2015年6月1日,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代表中國政府在首爾與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尹相直共同簽署了中韓自貿協定。
2015年6月17日,中國和澳大利亞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5年11月30日,韓國會表決通過中韓自貿協定,成為迄今中國和外國達成的最大規模FTA。
2015年12月20日,中韓、中澳自貿協定正式生效並實施第一次降稅以來,廈門同安檢驗檢疫局共簽發中韓原產地證4份、中澳原產地證19份,總計貨值60萬美元,為企業節省關稅4.8萬美元。
據介紹,2016年1月1日起,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實施第二次降稅,涉及的產品范圍更廣,企業受惠更多。另外,企業目前申請中韓、中澳原產地證全部免費。對於12月20日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中韓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3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中澳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6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
中國與喬治亞自貿協定於2015年12月啟動談判,2017年5月簽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並實施。
2017年11月29日,中國與馬爾地夫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的法律方面
自由貿易區的形成被看作一個例外最惠國在(MFN)原則,世界貿易組織(WTO),因為偏好各方自由貿易區完全相互給予超越自己的入世承諾。
盡管 GATT 第 XXIV 條允許 WTO 成員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通過建立自由貿易區所需的臨時協議,但關於自由貿易區或導致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臨時協議有幾個條件。 ——貿易區。
第一,自貿區各簽約方在自貿區成立時適用的關稅和其他規定,不得與非自貿區締約方進行貿易。高於或比自由貿易區形成前同一簽約方存在的相應關稅和其他規定更高或更具限制性。
換句話說,建立自由貿易區以給予其成員優惠待遇在世貿組織法律下是合法的,但不允許自由貿易區的締約方對非締約方的待遇低於該區域建立前的待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二個要求是,必須對自由貿易區內的幾乎所有貿易消除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
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自由貿易協定一般不屬於多邊貿易體制的范圍。然而,世貿組織成員在締結新的自由貿易協定時必須通知秘書處,而且原則上自由貿易協定的文本須接受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的審查。
盡管在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爭端不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訴訟,但「不能保證世貿組織專家組會遵守這些規定並拒絕在特定案件中行使管轄權」。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自由貿易協定是一種互惠協議,這是 GATT 第 24 條所允許的。鑒於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自主貿易安排得到了1979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 簽署國通過的關於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 「授權條款」)。
它是 WTO 普遍優惠制 (GSP) 的法律基礎。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由世貿組織命名)都被視為對最惠國原則的克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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