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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消除雙重征稅

發布時間: 2022-04-16 21:01:11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六條

不動產所得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不動產」一語應當具有財產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該用語在任何情況下應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農業和林業所使用的牲畜和設備,有關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所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以及由於開采或有權開采礦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資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和飛機不應視為不動產。
三、第一款的規定應適用於從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也適用於企業的不動產所得和用於進行獨立個人勞務的不動產所得。
第七條 營業利潤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應僅以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二、除適用第三款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應將該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並同該常設機構所隸屬的企業完全獨立處理,該常設機構可能得到的利潤在締約國各方應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三、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費用,不論其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所在國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設機構使用專利或者其它權利支付給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的特許權使用費、報酬或其它類似款項,具體服務或管理的傭金,以及該常設機構因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銀行企業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屬於償還代墊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特許權使用費、報酬、利息或其它類似款項除外)。同樣,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也不考慮該常設機構從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取得專利或其它權利的特許權使用費、報酬或其它類似款項,具體服務或管理的傭金,以及貸款給該企業總機構或該企業其它辦事處所取得的利息,銀行企業除外(屬於償還代墊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特許權使用費、報酬、利息或其它類似款項除外)。
四、如果締約國一方習慣於以企業總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所屬各單位的方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則第二款並不妨礙該締約國按這種習慣分配方法確定其應納稅的利潤。但是,採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結果,應與本條所規定的原則一致。
五、不應僅由於常設機構為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將利潤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六、利潤中如果包括本協定其它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時,本條規定不應影響其它各條的規定。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十九條

政府服務
一、(一)締約國一方政府、其法定機構或地方當局對履行政府職責向其提供服務的個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但是,如果該項服務是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務的個人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並且該居民:
1、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國民;或者
2、不是僅由於提供該項服務,而成為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
該項報酬,應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一)締約國一方政府、其法定機構或地方當局支付的或者從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給向其提供服務的個人的退休金,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務的個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並且是其國民的,該項退休金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向締約國一方政府、其法定機構或地方當局舉辦的事業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和退休金。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

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時,雙方同意下列規定應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關於第八條「海運和空運」
(一)免稅也應包括:
1、在中國,工商統一稅和其附加稅;
2、在新加坡,在本協定簽署以後,新加坡可能徵收的任何類似中國的工商統一稅和其附加稅的稅收;
(二)第八條和本款第一項有關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經營海運所取得的所得的免稅規定,應在海運協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經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為證。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在新加坡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❹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有低稅法、扣除法、免稅法、抵免法。
1.低稅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國外來源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的稅率征稅,以減輕重復征稅。
2.扣除法即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取得的國內外所得匯總征稅時,允許居民將其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視為費用在應稅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後的部分征稅。也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
3.免稅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於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單方面放棄征稅權,從而使國際重復征稅得以徹底免除。
4.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允許從其應匯總繳納的本國所得稅款中抵扣。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復征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各國徵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於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如果納稅人居住地國與其取得所得的來源地國之間沒有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調安排,往往造成征稅重迭,不僅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也不利於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間資金流動、勞務交流和貿易往來的發展,在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已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國家間資金和技術流向,在發達國家間是相互的,發展中國家則主要是吸取外資,引進技術。簽定稅收協定,可能減少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使發達國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稅收分享;但對發展中國家吸取外資、引進技術,發展本國經濟還是有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第二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由締約國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徵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徵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徵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徵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徵收的稅收。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十三條

財產收益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六條所述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轉讓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基地的動產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常設機構(單獨或者隨同整個企業)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三、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和轉讓屬於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企業為其居民的所在締約國征稅。
四、轉讓一個公司財產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五、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六、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十二條

特許權使用費
一、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收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締約國雙方當管當局應通過相互協商確定實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四、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該特許權使用費發生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如果支付人是締約國一方政府、法定機構、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在該締約國。然而,當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不論是否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義務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聯系,並由其負擔這種特許權使用費,上述特許權使用費應認為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締約國。
六、由於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就有關使用、權利或情報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數額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沒有上述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後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協定其它規定予以適當注意。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十一條

利息
一、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利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收不應超過:
(一)對銀行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為利息總額的百分之七;
(二)在所有其它情況下,為利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相互協商確定實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雖有第二款的規定,發生於締約國一方屬於付給締約國另一方政府的利息應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免稅。
四、在第三款中,「政府」一語:
(一)在新加坡方面是指新加坡政府並應包括: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 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公司;
3、 新加坡發展銀行總行;
4、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或主要擁有的任何機構。
(二)在中國方面是指中國政府並應包括:
1、中國人民銀行;
2、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3、中國銀行總行;
4、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同意的,由中國政府完全或主要擁有的任何機構。
五、本條「利息」一語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
六、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該利息的債權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七、如果支付人為締約國一方政府、法定機構、地方當局或該締約國居民,應認為該利息發生在該締約國。然而,當支付利息的人不論是否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該利息的債務與該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有聯系,並由其負擔這種利息,上述利息應認為發生於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締約國。
八、由於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之間或者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就有關債權支付的利息數額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沒有上述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後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協定其它規定予以適當注意。

❽ 注冊新加坡公司有哪些稅率及優勢

作者:【北京亞新】如有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問題可以與亞新詳詢

1、稅種少

新加坡的領土面積不大,所以就採用了全國統一稅制的管理方式,主要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不動產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

注冊新加坡公司在沒有業務往來且不在本地運營的公司,主要包括的稅項只有公司所得稅 。

2、稅率低

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稅室公司利潤的17% ,但是新注冊的公司以及小型公司還可以享有一些專屬的優惠,所以實際稅率還要低於17%;

如果公司打算在新加坡本地運營,其業務還會包括消費稅;

新加坡對大部分的進口商品可享受免稅待遇。

3、稅收優惠

為了激勵商業的發展,新加坡還提出了許多優惠政策,部分政策覆蓋了所有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

其中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公司所得稅的減免就讓很多人受益匪淺。

4、繳稅頻率低

新加坡繳稅的時間跟另外的離岸公司注冊地一樣,都是採用年度繳稅制度 ;

新加坡稅收的呈報分為兩個方面,先呈報公司的預估稅,然後再呈報公司的實際稅額。

5、財政支持多

新加坡為降低公司成本,支持新公司的發展,每年都會在預算中給予新加坡公司部分財政支持;

即每年都會給予新加坡公司一定的退稅額度 ,降低公司稅收負擔;

如果已經預繳稅的公司,如果經過核算之後確認多繳了稅,新加坡稅局還會把多繳的部分退還給公司。

希望亞新的回答能夠幫到您,如果您有其他的關於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問題,可以與亞新詳詢~

❾ 新加坡與哪些國家已經簽署了三種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自從1965年以來,新加坡已經簽署了三種避免雙重征稅協定:(a)全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這些協定一般包括了所有類型的收入。(b)有限條約。這些協定僅包括來自海運和/或空運的收入。(c)簽署但未批準的條約。這些協定是全面協定或者有限條約,已簽署但尚未獲得批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經簽署全面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孟加拉,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模里西斯,墨西哥,蒙古,緬甸,荷蘭,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南非,斯里蘭卡,瑞典,瑞士,中國台灣,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越南。 已經簽署有限條約的國家和地區巴林,智利,中國香港,阿曼,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國 已經簽署條約但未批准條約的國家德國,以色列,紐西蘭,阿曼,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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