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搞廉政
『壹』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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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新加坡強調「五大共同價值觀」治國理政,其中什麼是廉政建設的基礎
嚴懲
『叄』 同樣是華人,為什麼新加坡政府那樣廉潔而中
一來是靠嚴刑峻法,監督好;二來是經濟發展好,公務員待遇也水漲船高。新加坡ZF還提供廉價的組居房,生活足夠好,就沒必要貪了。
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小國寡民,國家認同感高,大家努力建設國家,不願意做出貪腐之事。
『肆』 為什麼香港和新加坡的政府廉潔高效呢
新加坡一向是以出了名的嚴刑峻罰出名這就不說了
香港以前也是很亂的
ICAC 出來後才好些
但個人覺得還有個最大的原因是
隨著香港和新加坡經濟的成長
公務員的待遇也水漲船高
在待遇不錯且公職不容易進的原因下
機關吸引了許多菁英的加入
自然水平高些
而公務員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
拿自己好不容易得到的金飯碗開玩笑
就像中國也是
在一些偏遠地方可能出現的亂像
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就不太容易發生了
道理是一樣的
當然, 港新貪官污吏那也是一定也會有的
全世界皆然
『伍』 為什麼新加坡可以做到廉政 李光耀是偉人
新加坡成功的清廉政體,不僅歸功於開國總理李光耀倡導,本土新加坡人的守法民生和法治意識,傳統的社會環境,使新加坡成為不是貪污的國家。
『陸』 新加坡為什麼比香港廉潔
一方面新加坡高薪養廉,使其沒有必要貪污。另一方面加大懲處力度,使所得利益小於違法成本,便是官員廉潔
『柒』 李光耀如何建立亞洲最廉潔國家
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前總理、現任資政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總理之職31年(1959-1990年),下決心以法治國。他有自己的反腐敗「四項基本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裡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
李光耀多次說,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為富翁。李光耀說:「除非你身體力行,否則便無法維持這種社會。」
李光耀說過,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這話想來是指僅靠工薪的意思,沒有任何的工資外「好處」和油水。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是標準的「私車公用」,買得起馬還要配得起鞍,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等一切開銷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須自己掏錢買,沒有什麼官邸「公房」供官員使用,愛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錢決定,而不是官職的大小,李光耀帶頭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沒有什麼人好意思佔用公房作官邸了。對於一些應酬活動,也不是放開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國務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需要出國,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領取最低的津貼,沒有可能借機找借口找由頭只要能開到發票就可以胡亂報銷的「好事」,不可能趁機撈一把。國內的接待、會議、慶典,以及陪同來訪的外國首腦或代表團參觀觀光,費用也防病量從儉,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誰也別想從中揩油。所有慶典,禮儀簡單明了,不搞鋪張浪費那一套,不搞繁文縟節,決不允許官員到處題字、剪綵,更不準以此為由收受紅包。官員不得向下級單位或所管轄的企業「借錢」,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麼需要什麼,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要錢。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著公文包,他平時喜歡白襯衫白長褲,這並不是因為新加坡太熱,而是因為白色象徵著純潔,這也是他對新加坡公務員一貫的嚴格要求:廉潔。他說:「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里,那麼,我們就全完了。」李光耀為政伊始,就把親人召集開會,告誡他們不要產生攀龍附鳳、趁機撈好處的想法,「從今以後不應該指望從我這里得到特殊照顧,你們應該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來對待自己。」他自己至今還住在父母的舊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時才啟用。上樑正,才能鎮下樑,李光耀對貪污腐敗的懲處是嚴厲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國防部政務部長、前總統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鐵壁前碰破了頭,丟了官。
李光耀懲治腐敗立足於從根本上挖除腐敗的念頭和借口,這就是對定罪依據注重於看質,而不是量,主要依據的是「是否貪污受賄」,而不是「貪污受賄多少」。世界上許多國家往往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貪污受賄的標准,這就使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受賄與一般饋贈、貪污與多吃多佔等界限模糊,使許多人能夠找到借口逍遙法外。結果,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腐敗和貪污行為藉此而滋生滋長,沒有辦法連根拔出。李光耀從政自始,就下定決心要在新加坡割除「東南亞之癌」,決不允許腐敗分子在新加坡橫行霸道,魚肉人民。對貪污腐敗,主要依據不是「數量多少」,而應該是「是否有這種行為」。李光耀支持一點,就是所有任公職的人,特別是手中有權的官員,絕對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不屬於自己的錢物,否則就觸犯了法律。所以,公務人員受賄一盒香煙、接受家庭主婦幾塊錢小費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難以置信的嚴厲制裁。
對於行賄和受賄,李光耀認為應該嚴懲的首先是受賄者,這個本末不能倒置。貪污腐敗的主體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手中有權或居於「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備了腐敗的條件和可能。一旦他們無視憲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們得到縱容包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敗。至於行賄者以及為腐敗者提供條件者,雖然也有不可寬恕的罪行,但不是構成腐敗的主要方面,如果為官清廉、貪污腐敗也就無從滋生,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所以,要懲治腐敗,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備,防範在先。
新加坡立國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了《反貪污法》,該法給成立於1952年的貪污調查局權力加碼,該局直接隸屬於總理領導,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逮捕證逮捕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人,還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懷疑違反《反貪污法》的人,無須公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行使警方特別調查的權力,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審判。
對於集團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軟,採取的是「一窩端」的辦法。1970年至1971年期間,交通警察集體收受運輸公司的賄賂,定期收受運輸公司的錢,權錢交易是有目的的,當運輸公司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發生時,交通警察眼開眼閉,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賄金後平分中飽私囊。貪污調查局接手這個案子後,嚴懲了所有的罪犯,將這個貪污集團連根拔除。新加坡政府決心大,手段靈活,查處嚴厲,任何腐敗案子只要一抬頭,就迅速打擊,在30多年間,新加坡沒有什麼集團性的大案要案發生過。
權錢交易,很普通的一個方面是體現在用人的腐敗上,也就是花錢買官,這是最可惡的腐敗。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可能由哪個頭兒說了算,想提拔誰就是誰,而是有一套嚴格的選拔任用制度。每一個想成為公務員的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體檢,沒有任何後門可走。
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品德特別強調。對他們的私生活管理得嚴而又嚴,日常交往的人員、家庭情況、個人興趣愛好、個人有沒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為,這種審查不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認為,有不良嗜好的人進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影響政府形象,而且他們一旦有條件,就會萌發心術不正貪污腐敗,容易走上邪路,所以從嚴審查「第一關」必須搞好,這是防止腐敗的有效辦法。
公務員必須是透明人。新加坡還有一絕就是公務員的品德考核制度。「緊逼盯人」,把監督實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發給公務員一本日記本,日記本編印好頁次和年月日,每一頁由公務員本人在其主管官員面前當面書寫其宣誓書,保證其所記的內容均為事實,沒有誑語,如果有虛假或不符合事實的記載,願意受嚴厲的處分。公務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不得遺失,不準亂丟亂放,隨時將自己的活動記載下來。在辦公時間內,如果家屬親友來訪,要詳細記錄來訪者姓名和來訪來由。日記本定期接受檢查,公務員每周一上班時,要將日記本送交主管官員簽字檢查,完畢後發還,如果主管官員認為日記本有疑點,要將該日記本送交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查核實。如果貪污調查局通過其它渠道了解並認為此人有貪污行為,該主管官員就以知情不報、察情不嚴的罪責一並處罰。
對公務人員還實行行蹤跟蹤制。由國家貪污調查局等單位以及廣大民眾共同配合執行,對所有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職的公務員,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動,看他們的私生活是怎樣的?是否有嫖娼和賭博的行為,是否出入酒吧,有沒有暗中與不法團伙來往,如果發現有劣跡,馬上會派人秘密攝影,當事人在事實面前束手就擒,等待處罰。行為跟蹤制度是一項極具震懾性的防腐防貪制度,對於任何想貪污腐敗的人來說,到處都是探視鏡頭,到處都是天羅地網。
貪污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為他們的工薪收入與巨額贓款的落差,使他們敢於冒險,豁出去一搏。特別是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即「59歲現象」。李光耀要用積極的辦法使人們不敢「豁出去」,公積金制度是他的錦囊妙計。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為公積金,存在銀行里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自己只在工資中剋扣22%,還有18%由國家補貼,也就是說,國家除了每月發放工資,還要在公積金中補貼工資總額的18%。一個公務員如果從20多歲參加工作,到退休時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多萬,足夠保證過一種吃穿不愁,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扎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於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是懲罰的籌碼,貪污腐敗者被法律宣判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論,也不搞唯物質論,他能把物質和精神直轄市得恰到好處,形成新加坡積極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統計出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表,然後予以平衡,不讓政府部門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私營企業,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在整個新加坡社會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級公務員月薪是社會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與一些社會精英部門相比,如商界、律師界、醫療界等等,工資的絕對值還是比不過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運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強調奉獻精神,倡導擔任公務公職的人應該作出一些犧牲。原律政部長巴克是私人律師,每月收入是他當部長的3倍,當時公務員工資還比較低,他感到難以養家供孩子上學。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辭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沒有同意,與他深談,然後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現在新加坡的最高級領導人王鼎昌、昊作棟等人,在擔任公職前都曾是私人機構的高級職員,有著巨額收入,現在的工資不能同日而語。李光耀經常要求公務員做到「大公無私」,要「在簡朴的生活環境中為千秋大業作出偉大貢獻。」
『捌』 各國廉潔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規范行為
反腐敗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為了防範、遏制和懲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各國政府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以此來確定公職人員的廉政義務,防止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嚴厲懲處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美國在1978年修訂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以權謀私、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參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新加坡政府先後出台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現行反貪污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等。還有一套五卷本《指導手冊》。這些法規和條例對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言論和行為一一作了規范。韓國相繼制定了《腐敗防止法》、《反洗錢法》和《政治資金法》。菲律賓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以立法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並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法規。
這些法規和條例主要對公職人員經商、兼職、受賄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
關於限制公職人員經商和兼職,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專門章節作出明確規定。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法國《公職總法典》規定:「公務員有義務把全部職業活動用於完成所賦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務員兼任其他有利可圖的工作」,「在行使職權或在任職期間如犯有過失,給予懲戒制裁」。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公司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所有職員必須做全體國民的服務員,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工作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
美國1989年修訂的《道德改革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
關於禁止公職人員索賄和受禮,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贈。奧地利《公務員法》規定,不許索賄、受賄和隨便受禮,即使是名譽性禮品。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公務員接受價值300美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作出說明,並將禮品上交。
韓國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務員保持清廉行動綱領》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之內接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的總數不得超過15萬韓元;公職人員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公職人員贈送紅白喜事的禮金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並需向「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如實申報。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為了保證廉政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許多國家都是成立了相應的廉政機構,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進行防範和打擊。美國有「公務員風紀署」,法國有「懲戒委員會」,日本有「政治倫理審查會」,奧地利有「紀律委員會」,韓國有「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有「腐敗行為調查局」。這些都是國家級廉政工作機構。為了強化廉政法制的權威性,各國對廉政機構賦予了很大權力,並從工作機置、人員配備、領導體制等方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芬蘭、丹麥、奧地利、法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監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監督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確保公民的自由權利不遭侵害。
加強防範 遏制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預防性立法,制定了迴避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輪換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地位和職務之便為其親屬謀取好處或優惠。國外立法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官員僱用、提升或推薦自已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及部門工作。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夫妻關系、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三代的旁系親屬關系以及有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的公職人員,遇到管理錢賬或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指揮權或監督權的情況,不得安排在一個具體單位工作。瑞士規定,有聯姻關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得擔任有隸屬關系的職務。法國規定,當公務員的配偶以職業身份從事一項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時,該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屬的行政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聲明。
財產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世界性反腐敗舉措。這一舉措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分清其取得財產的手段是否合法。許多國家都制定和頒布了要求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的法律。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包括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時間、財產申報內容、對財產申報違法處罰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確,便於操作和執行。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情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月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美國《廉政法》也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人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辦公室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人,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法國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資金透明度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指定的監察機關作出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一旦發現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該官員又不能說明其正當來源的,即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懲處。墨西哥2002年在互聯網上建成「政府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接受和處理系統」。公務員可通過網路向該系統發送個人財產資料完成申報,那些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提交附有個人簽名的列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國家審計局對1萬名沒有按時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申報財產狀況的國家公務員作出了停薪留職15天的處罰。
輪換制度主要是培養公務員適應各類工作場合的能力,積累更多的工作經驗,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很少有機會通過長期控制某個部門,得以結成營私舞弊的關系網。日本政府規定,國家高級公務員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中初級公務員,一般3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間進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機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營企業之間,也相互進行公務員崗位輪換、交流。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十分普遍。美國每4年政府換屆時,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聯邦政府官員易職。易職的方式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人員交流。這種交流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觸犯法律 嚴肅查處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以權謀私行為,在各國的公務員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懲戒措施。許多國家將以權謀私作為廉政法制的主要內容,對這種行為實行嚴厲制裁。一般除了規定比較重的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刑罰外,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美國聯邦刑法法典規定,任何政府官員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超過7000美元,就要處以相當於其收受財物價值3倍的罰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員的資格。里根政府中擔任白宮辦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為美國政府官員和議員拉大筆生意,從中謀取私利,最終被判處15年監禁。
德國規定,公務員接受禮品不能超過50馬克,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和開除公職。此外,德國政府從刑法角度制定條例,嚴厲處罰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的官員,例如公職人員在政府招標過程中違反自己的職責,讓給自己好處的某投標方中標,這種受賄行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處罰的第一個等級是坐牢3年(如果當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個等級是坐牢10年,同時還要罰款。罰款數額根據情況從公務員一個月的工資額至10年的工資額之內判定。英國規定,公務員有貪污受賄、濫用政府基金行為的即被開除,並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構成犯罪則予以刑事處罰。
在各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中,對公職人員的住房、用車、醫療、公務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在公務員用車方面,許多國家按照官員的級別,提供專車或公務車。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配備專車的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立即取消其使用專車的資格。德國各級官員辦理公務時,用車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車范圍。比如,柏林的官員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圍及其附近地區履行公務時使用專車。如果到外地出差,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蘭專車只限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使用專車上下班也可以,但這屬於額外的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人,應該照單納稅,如果隱瞞不報,將視情況受到輕重不一的處罰。
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不正當途徑謀取私利,許多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專門就此作出了相應的預防性規定,其中包括親屬迴避制度。同時,各國還對公職人員親屬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韓國總統金泳三之子因貪污於1997年被捕人獄。在金大中任韓國總統期間,其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為名,大肆收受錢財,被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中的「斡旋獲利」 條款進行起訴,最終雙雙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玖』 有關新加坡廉政體系研究的論文的引言怎麼寫
論文題名應簡明、詳細、確切,能概括論文的特定內容,有助於選定關鍵詞,契合編制題錄、索引和檢索的有關准繩。原創的要嗎。哥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