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離岸金融中心是屬於什麼類型
1.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介紹
上世紀60年代,西方跨國公司投資重點向東南亞轉移,美國銀行為了消除美國政府限制資金外流緊縮措施的影響,策劃在亞太地區設立離岸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積極發展國際銀行業。1968年10月1日,新加坡政府允許美洲銀行新加坡分行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亞洲貨幣經營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以歐洲貨幣市場同樣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國貨幣存款,為非居民提供外匯交易以及資金借貸等各項業務。這標志著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誕生。
2. 什麼是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中心是指一般來說,各國的金融機構只從事本幣存貸款業務,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之外的其它外幣的存貸款業務逐漸興起,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因此成為世界各國外幣存貸款中心,這種專門從事外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活動統稱為離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也就是說,任何國家、地區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幣為交易(或存貸)標的,以非本國居民為交易對象,其本地銀行與外國銀行所形成的銀行體系,都可稱為離岸金融中心。
以歐洲美元市場為例,它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離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種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國際金融市場。離岸金融業務是屬於批發性銀行業務,存貸款金額大,交易對象通常是銀行及跨國公司,其業務通常為引進外來資金,再將資金貸給外國。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機構進行投資。
理論上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可分為三類:
1、以倫敦為代表的倫敦型離岸金融中心。其特點:經營的貨幣是境外貨幣,市場的參與者可以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又可以經營自由市場業務。在管理上沒有什麼限制,經營離岸業務不必向金融當局申請批准。
2、以紐約為代表的紐約型離岸金融中心,經營離岸業務的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必須向金融當局申請。經營離岸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免交存款准備金,存款保險金的優惠,享有利息預扣稅和地方稅的豁免權。離岸業務所經營的貨幣可以是境外貨幣,也可以是本國貨幣,但離岸業務和傳統業務必須分別設立帳戶。
3、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一般設在風景優美的海島和港口,政局穩定,稅收優惠,沒有金融管制。這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離岸金融中心。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目前比較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西薩摩亞、安圭拉群島等等。
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徵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3. 離岸金融中心的主要分類
理論上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可分為三類:
1、以倫敦為代表的倫敦型離岸金融中心。其特點:經營的貨幣是境外貨幣,市場的參與者可以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又可以經營自由市場業務。在管理上沒有什麼限制,經營離岸業務不必向金融當局申請批准。
2、以紐約為代表的紐約型離岸金融中心,經營離岸業務的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必須向金融當局申請。經營離岸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免交存款准備金,存款保險金的優惠,享有利息預扣稅和地方稅的豁免權。離岸業務所經營的貨幣可以是境外貨幣,也可以是本國貨幣,但離岸業務和傳統業務必須分別設立帳戶。
3、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一般設在風景優美的海島和港口,政局穩定,稅收優惠,沒有金融管制。這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離岸金融中心。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4. 什麼是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中心以歐洲美元市場為例,它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離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種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國際金融市場。離岸金融業務是屬於批發性銀行業務,存貸款金額大,交易對象通常是銀行及跨國公司,其業務通常為引進外來資金,再將資金貸給外國。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機構進行投資。希望能夠幫到 你 求採納
5. 四大離岸金融中心有哪些
1.倫敦離岸金融中心
倫敦離岸金融市場,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的歐洲美元市場,是國際上形成最早也是最大的離岸金融市場,作為第一代的國際金融中心,其基本設施、交易技術以及人才儲備等都有著深厚的基礎。
2.紐約離岸金融中心
國紐約離岸金融中心屬於嚴格內外分離型,作為此類型離岸金融市場上最特殊的一類,具有其獨特的名稱:國際銀行設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s),它的出現顛覆了傳統離岸金融市場的概念。簡單來講就是各金融機構為記載其在美國開展國際銀行業務以及與此有關的收支狀況而設立的一套獨立於在岸業務的資產負債賬戶,此類賬戶可以享受聯儲理事會頒布的法律豁免條例和稅收優待。
3.新加坡離岸金融中心
新加坡離岸中心的全稱是亞洲貨幣單位(Asia Currency Unit,ACU),成立於1968年,建立初期是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中心,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演變為滲透型的離岸金融中心。
4.加勒比海地區離岸金融市場
加勒比海地區的離岸金融市場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是典型的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這些國家一般經濟不是特別發達,但是政局穩定,環境良好。為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這些小國的政府採取特別的優惠措施來吸引國際銀行和離岸資金進入本國,其中以巴拿馬、巴哈馬以及開曼群島等地區為代表。
資料參考http://xingyanblog.com/meng/2064.html
6. 何為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中心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的離岸金融市場集中的地區。
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裡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於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從事的就是離岸金融活動。巴哈馬群島就是離岸金融中心。
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於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採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它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於這種貨幣存放僅限於非居民。
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離岸銀行不必持有準備金,其經營成本低於國內銀行;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約束,即它們對存款戶支付的利率可高於銀行對國內存款戶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待。
離岸金融中心70年代以來獲得迅猛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地區擴展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拿騷等地。80年代以來,又在紐約、東京等地出現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中心已遍布世界各地。
種類 按性質劃分,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 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於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准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製取消後,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後,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 最大特點在於「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後,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於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准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於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類型。
巴哈馬型 只有記帳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於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辟。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和離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7.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市場的構成
亞洲美元市場(ADM)和歐洲美元市場實際上是同一離岸金融體系的兩個窗口,二者的發展原因基本類似,都是由於美國等國對國內金融業實行嚴格管制,使得美元資金流往境外而促成的。由於新加坡在地理位置上恰好處於倫敦和東京之間,同時新加坡當局也對亞洲美元市場的發展採取積極的態度,因而使亞洲美元市場得以迅速發展。
亞洲美元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貨幣除美元外還有德國馬克、英鎊以及瑞士法郎等。由於美元的交易量最大,這個市場就被統稱為亞洲美元市場(簡稱亞元市場)。
新加坡當局對亞洲美元市場採取隔離的態度,目的是建立分離型離岸金融中心。以後,這種隔離政策逐漸放鬆,從1981 年起、離岸銀行可以通過貨幣互換在新加坡元和美元間進行套利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種隔離。目前新加坡居民已可以在ADM 自由進行存貸活動。
亞洲美元市場的一大特點是銀行間資金佔了存款和貸款業務的絕大部分。據統計,到1987年,非銀行客戶存款只佔17%,而銀行同業存款的比重則上升到79%,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從歐洲美元市場流入,以彌補亞洲地區巨大的資金需求的。在資產方面,1971年以前非銀行客戶貸款在資產總額中只佔很小比重,但到70年代以後,由於亞洲地區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金需求也日益增加,對非銀行客戶的貸款開始穩步增長。總之,從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方面看,亞元市場都顯示出區域性特點,亞太地區的客戶日益依賴新加坡亞元市場籌集資金,同時也把資金投放於亞元市場上。
從期限上看,亞洲美元市場總體上是一個短期資金市場。如1987 年,資產總額中只有16.6%為一年期以上;而負債中一年以上的只佔6.2%。亞元市場的另一個特點是利率波動頻繁,而且基本上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率同步變動,其存貸利差也與歐洲美元市場一樣,比新加坡國內銀行的利差小。
亞元存款證是亞元市場上的重要籌資工具,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大類。
固定利率存款證期限較短,通常為1年。第一筆固定利率存款證是由美國花旗銀行於1970年發售的,此後固定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不是很活躍,主要是因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波動加劇而使固定利率存款證失去了吸引力。浮動利率存款證的期限多數是3年,最長5年。第一筆浮動利率存款證由日本第一勸業銀行於1977年11月發售。在整個80年代,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售活動活躍,成為銀行籌集資金的一種普通金融工具。
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一開始採取排隊方式(QueuingSystem)進行,但這種方式不利於發行人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場條件,不利於吸引更多的籌資人,因而1980年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改為登記方式(Registration System),即發行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可在金融管理局登記,並在發行前一周及存款證到期後再通知金融管理局。
從亞元存款證的發行者來看,日本銀行是最主要的發行人,占發行額的50%以上,其他發行者也主要來自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從面值貨幣看,美元面值的亞元存款證佔了絕大多數,另外也曾發行過以特別提款權和日元、澳元等貨幣計值的亞元存款證。 亞元債券市場(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年12月,新加坡發展銀行由新加坡政府充當其擔保人,推出總值1000萬美元、固定利率為8.5%的10年期亞元債券。由此一個以新加坡為中心,和既有的短期亞元市場相輔相成的亞元債券市場開始形成。
亞元債券市場形成初期發展緩慢,這主要與當時世界經濟衰退有關。直到1976年,亞元債券券市場的活動才開始趨於活躍,進入80年代後,亞元債券市場又有所突破,1980年至1987年共發行了120筆,發行金額累計達77.69億美元。
日元債券市場的籌資者范圍很廣,包括工商企業、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和地方組織等,從地理分布看,亞太地區的籌資者佔了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歐美金融機構也漸趨活躍。1986—1993年,我國機構共在該市場發行6 筆亞元債券,發行金額總計6億美元。
新加坡亞元債券的主要種類有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與可轉股債券等,面值貨幣以美元為主,其他貨幣如德國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於亞元債券的發行。從發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轉股債券期限較長,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期限較短。
亞元債券市場的一個不足之處是二級市場不完善。盡管二級市場上有美國銀行及投資機構和日本的證券公司等作為造市者,但由於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多是交易商,國際性企業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與交易的不多,而且歐洲金融機構也不積極支持亞洲發行的債券,因此二級市場的深度仍顯不夠。金融管理局曾有意識地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將債券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等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1.發行亞元債券的有關文件。
在新加坡公開發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債券,通常要受3 種法規的規范,即公司法、證券業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條例。債券發行計劃書是籌備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計劃書的准備也包括了其他文件的准備。計劃書中主要對發行者的有關情況予以詳盡披露;計劃書中包括的其他文件主要有:
(1)認購協議。系債券發行經理與發行者之間的協議;
(2)經理協議。是債券發行經理之間的協議;
(3)包銷協議。是債券發行經理與包銷者之間就債券包銷達成的協議;
(4)銷售協議。發行經理與銷售商就債券銷售達成的協議;
(5)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發行人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之間的協議;
(6)支付代理協議。對支付代理的職責加以明確;
(7)代理銀行協議。代理銀行是發行人指定的決定及公布債券利率水平的銀行。代理銀行協議則是發行人與代理銀行間的協議;
(8)債券。債券上必須包含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中有關債券的條款。
外國機構發行債券的計劃書內容,很難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但公司注冊機構可以豁免發行人全盤遵守。因此,發行人的法律顧問應在計劃書擬定後向注冊機構提出若干豁免申請,同時向財政部提交申請,請其宣布發行人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2.發行亞元債券的程序。
亞元債券的發行涉及面廣,手續復雜,所需時間也相應較長。一般來說,從正式准備發行到實際發行,需7 個星期左右。具體程序如下:
第一周:發行人選擇一家金融機構為牽頭經理,並與其協商下列事項:
發行時間表、經理團的組成、選擇信託人、支付代理、掛牌場所、掛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擬計劃書;由牽頭經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請注冊、與證交所洽商掛牌、向發行人遞交初步包銷邀請名單;
第二周:准備計劃書、認購協議、經理協議、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包銷協議及支付代理協議;牽頭經理起草邀請電傳及說明信等文稿,發行人及包銷團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就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進行磋商;
第三周:發行人與牽頭經理將經修訂的初步計劃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公司注冊官,以辦理注冊手續;向證交所申請掛牌;最後確定經理團或包銷團名單;
第四周:研究市場狀況及債券期限;從公司注冊官處取回已注冊的初步計劃書及其他文件;向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或塞德爾(Cedel)申請結算代碼;
第五周:分發初步計劃書、包銷及銷售協議,說明信等;向新聞媒介發布新聞;
第六周:總結認購額,進行分配;印製最後定稿的計劃書並呈交公司注冊機構和證交所;印刷債券;舉行簽署儀式;
第七周:確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託人或財政代理派送債券;發布債券發行公告。
3.亞元債券的上市。
亞元債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向交易所申請批准。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列明債券及發行人的基本資料;此外還要呈送債券樣本、認購協議、代理銀行協議、信託契約或財政與支付代理協議,發行人和擔保人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文件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請掛牌的債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不少於200 人;
(2)發行人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5000 萬新元;
(3)發行人最近3 年稅前收入累計不少於54 萬新元;或最近3 年中任何1 年的稅前收入不少於18 萬新元;
(4)發行人須按公司法規定公布發行計劃書;
(5)假如訂立信託契約,必須與公司法中有關條款相符,除非發行人已被宣告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必須有一個支付代理。
8. 離岸金融市場有哪些類型
恆信泰富為您解答離岸金融市場分類:
(一)依據各離岸金融市場實際運作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4 種類型
1.一體型,也稱內外混合型。即境內金融市場與境外金融市場的業務融為一體。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從事各種貨幣的存款和貸款業務,銀行的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沒有嚴格的界限,合帳處理,倫敦與香港即屬此類型。倫敦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是:
(1)離岸金融交易的幣種是市場所在地的國家以外的貨幣(即英鎊以外的歐洲貨幣)。1979年在倫敦的銀行也可以經營歐洲英鎊的存放業務,只是這種交易仍然只能通過英國的海峽群島的離岸金融中心達成。銀行在那裡設立機構,通過電訊設備進行交易。所以從立法的角度看,在倫敦是不能直接經營歐洲英鎊業務的。
(2)除離岸金融業務外, 還允許居民經營在岸業務和國內業務,但必須交納存款准備金和有關稅款,且金融機構嚴格控制「全面業務」執照的發放量。所以在這類市場上,在岸業務遠遠小於離岸業務規模。香港雖地處亞洲,但由於它與英國的特殊關系,其離岸,金融市場也屬一體型的。
2.分離型,也稱內外分離型。即境內金融業務與離岸金融業務分帳處理。居民的存貸款業務與非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分開,等等。典型地區是紐約、新加坡、東京及巴林。紐約《國際銀行便利》(IBT )具有以下特點:
(1)所有獲准吸收存款的美國銀行、外國銀行均可申請加入《國際銀行便利》,可為其會員銀行。《國際銀行便利》的交易嚴格限於會員機構與非居民之間。
(2)該市場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備金、 利率上限、存款保險,交易者還豁免利息預扣稅和地方稅。
(3 )存放在紐約《國際銀行便利》帳戶上的美元視同境外美元,與國內美元帳戶嚴格分開。可見,紐約離岸金融市場的特徵是業務范圍包括市場所在國貨幣(即美元)的境外業務,而在管理上把境外美元與本國境內美元嚴格分帳。另外,與倫敦的高度自由化不同,美國對《國際銀行便利》的限制較其它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的限制嚴格得多。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由於有政府的強力扶植和嚴格監管,並針對亞洲金融市場的特點首創了有特色的亞洲美元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從而使新加坡能在對制度靈活自由的香港和資金實力雄厚的日本的競爭中,迅速發展成為東南亞地區影響最大的國際金融中心。截止1994年9 月, 該市場的總資產為4193 .72億美元,比1988年底的2382億美元增加76.1%。 與其它離岸金融市場相比,1986年建立的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管制相當嚴格,如規定不許進行債券業務和遠期期貨業務,除營業稅外還要徵收政府稅和印花稅等。
3.簿記型,亦稱避稅港型。即這類市場沒有實際的離岸資金交易,只是辦理其它市場交易的記帳業務,目的是逃避交易市場所在地稅收,加勒比海的巴哈馬和開曼以及百慕大、巴拿馬和西歐的馬恩島等即屬於此類型。據報道,70年代起,許多銀行將資產大量轉移到加勒比海的巴哈馬、開曼等島國,因那裡政局穩定、稅賦低、沒有金融管理。許多外國銀行為了逃稅,只是在此進行記帳,並不進行實際交易,從而形成一種帳面上的離岸金融市場。
4.滲漏型。其基礎是分離型,即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分立兩大帳戶,居民的存款業務與非居民的存款業務分開但允許離岸帳戶上的資金貸給居民。這種類型主要出現在發展中國家,典型的如雅加達離岸金融市場。恆信泰富提供離岸金融相關服務。
9. 簡述離岸金融中心的類型
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衍生市場的一種。離岸金融市場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亦稱「境外金融中心」,是非居民間從事國際性金融業務的市場。離岸市場以非居民為交易對象,資金必須來源於銀行所在國的非居民和其他國際來源的外幣資金。離岸金融市場是一種無形市場,從廣義看,它只存在於某一城市或地區而不存在於某一固定的交易場所,它是通過所在地各金融機構與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交往而存在。近20年來,紐約、倫敦、盧森堡、瑞士、列支敦斯登、摩洛哥、奎因西島、新加坡、香港、東京、菲律賓、百慕大、巴哈馬、巴林、巴拿馬、開曼群島等相繼成為著名離岸金融市場。
種類 按性質劃分,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 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於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准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製取消後,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後,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 最大特點在於「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後,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於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准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於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類型。
巴哈馬型 只有記帳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於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辟。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和離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參考資料:摘自「靈魂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