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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新加坡判例

發布時間: 2022-05-23 18:48:31

A. 請問新加坡法院判決書公證使館認證辦理步驟如何

新加坡法院判決書也就是離婚證明,在新加坡登記離婚是通過法院進行裁定的,持有的離婚證明為法院判決書,使館認證步驟如下:
第一步新加坡當地的國際公證人公證,主要是核實文件的真實性
第二步送往新加坡外交部進行認證,外交部官員核實文件上公證官員的資質
第三步送往中國駐新加坡使領館認證
中方是通過辨識文件上使領館的印鑒來確認新加坡文件的真實性。

B. 求能夠體現中西法律差異的判決案例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可以說是具體罪名和量刑幅度的差異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新加坡1988年《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直接規定為「貪污罪」:一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在本法公布實施之前後已經佔有而該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滿意解釋時,其財產應視為貪污所得;台灣199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直接規定,對那些無正當理由拒絕當即財產的公職人員,以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犯罪處罰。

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汶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2.襲警罪:這應該是具體行為構成什麼犯罪的不同。

世界各國對襲警行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兩種模式:

第一種獨立罪名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採用。例如,美國的聯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將襲警行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並設置了相應獨立的法定刑。《英國警察法》中,集中規定了五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並明確了相應的刑罰處罰。

第二種是非獨立罪名模式。主要由大陸法系國家採用。具體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法、德、意等國採用的一個罪名,多種量刑幅度模式,即將襲警行為歸類為妨害公務罪中,但對該罪設置多個量刑幅度。例如,在法國,情節嚴重的妨害公務行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二是日本等國所採用按照情節輕重將襲警行為分類到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情節輕微的襲警行為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較輕;情節嚴重,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襲警行為,則作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從重處罰情節,最高可判處死刑。

我國的做法與日本大體類似,但是把這種性質完全相同的襲警行為分別以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理的模式,不利於准確揭示襲擊行為的危害實質。

3。憲法上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這屬於立法模式上的差異。

如關於基本人權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也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來規定人權的內容。但是美國憲法中,並沒有直接以規范的刑事確認基本人權原則,而只是通過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來體現這一原則。

在權力制約原則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以及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人民監督等這樣一個監督的原則體系;而美國憲法前3條則分別規定議會、總統、聯邦法院的產生辦法和各自職能,明確這樣一個三權分立的體系。

暫時能想到這些,具體的內容也是在網上找的。希望能幫到樓主。

C. 新加坡注冊結婚,在中國通過法庭判決離婚,如何在新加坡解除婚姻關系

1。只需要將法院判決書拿到公證處翻譯公證,在拿到新加坡婚姻注冊局就可以解除婚姻,
2。在沒接觸新加坡婚姻狀況前,在國內時可以結婚的。因為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是全世界有效的,除非其中一方在另外一個國家起訴。就像結婚證是全世界有效的。

D. 新加坡法律判決書在中國可以執行嗎

新加坡與中國有簽訂互相承認生效判決的協議的話,是可以在中國執行的,但必須由中國法院負責執行。

E. 新加坡每年都判幾十人死刑,中國才一千左右,按人口比例新加坡豈不是死刑判決是中國的好幾倍

新加坡的刑罰是世界上最嚴格最很的國家之一。他們人口才幾千萬,死刑堪比中國多。在哪受過刑事處罰的,找工作和結婚都是難事,因為國家太小,而且媒體對犯罪人員都給予極大照顧,報紙上可以看到自己的照片的。

F. 新加坡如何降低犯罪率

新加坡是個典型的法治社會。在這里,法律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人們普遍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的習慣,這與新加坡政府大力推進法制建設是分不開的。具體表現為:
一、新加波的立法工作。新加坡非常重視立法工作,建立有嚴格的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首先由政府部門提出,經內閣討論決定後,提交國會審議。法律、法規、條例多達400多種。大到政治體制、經濟管理、商業往來、公民的權力和義務。小到停車規則、公共衛生、貨幣管理,都有相應而詳細的法律規定。
二、新加坡的執法特點。新加坡政府不僅重視立法,更重視執法。新加坡法律是成文法與判例法並用。法官判案一個重要的原則是依法判決。如果沒有法律條文可依,則依據判例處理。如果兩者都沒有,則由法官根據經驗判決。新加坡法律的一大特點是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何種違法行為該受何種處罰,都規定得十分明確,依照事實處理。既方便了法官嚴格執法,也提高了法律的效益。如法律規定只要擁有15克海洛因或30克嗎啡,一經查獲,即視為販毒,判處絞刑;作案時開槍的案犯一律判出絞刑;非法持有槍支者,判出監禁5到10年,或至少處以6下鞭刑。新加坡衛生規章規定,發現誰家有蚊子,第一次即可罰款50新元,最高罰款達1000新元或處三個月徒刑。此外,嚴格執法還體現在用重罰和重刑上。罰款是新加坡廣泛使用的懲處違法的方式,公共場所隨處可見「禁止」的告示牌,並標明罰款數額。如亂丟垃圾,罰款1000新元;隨地吐痰,最高罰款1000新元;酒後開車罰款10000新元,並監禁1年。因此新加坡被人們一語雙關地稱為「A.fine,place」意思是「一個美好之地」,又是「一個罰款之地」。
三、新加坡的法律監督。在新加坡,任何人違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加坡政府尤其重視用法律手段對執政黨和官員進行監督,要求人民行動黨的黨員和各級官員保持廉潔。新加坡政府建立了嚴密的法律監督體系和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全國只有400萬人口,有1萬多名警察,9個警署和近百個派出所,近萬個居民委員會,實行警民聯防。全國還設有200多個預防犯罪委員會。
四、新加坡對於法官的培養。新加坡還注意提高法官和法庭的威信和權威。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終身職務,除非失職,不得隨意將其調離或免職,法庭神聖不可侵犯,法庭的判決,任何人都必須執行,決不允許變通。正因為新加坡這種對待犯罪的強硬立場和態度,使新加坡的社會治安聞名於世,成為犯罪率最低的國家。

G. 新加坡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稅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 適當項目後,以累計式征稅。

稅率介於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稅務回扣項目例如:撫養父母、專業 術課程學費和人壽保險保費。持有就業准證或工作準證,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過183天的非公民必須繳付所得稅。所有在新加坡賺得的收入和從海外匯回來或帶進來的收入都 需繳稅。新加坡賺取和繳稅的海外收入,可以因為繳交了海外稅款而獲得減稅。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繳交的海外稅款可以獲得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其他國家繳交的稅款也可以在英聯邦免稅或和許多國家簽署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下,獲得抵免。

工作準證

人力部的工作準證處負責管理客工在僱用外國勞工法令下的就業情況。在法令下,任何僱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過S$2,000 的外國勞工,必須向工作準證處申請工作準證 (又稱R准證)。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準證。

工作準證持有者的就業情況,受到勞工稅和各行業的客工數頂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業准證

新加坡現已和38個國家達成全面協議,它們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麥、德國、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 、 紐西蘭、中國、菲律賓、南非、瑞士、台灣、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和越南 。

就 業 准 證

新加坡就業准證分兩種:P准證:給擁有受認可的專業資格,月薪超過S$3,500 的專業人士。Q准證:給擁有被認可的資歷,月薪超過S$2,00的人士。P准證又分為P1和P2准證,P1准證發給月薪超過S$7,000的專業人士。P2准證發給月 薪介於S$3,500至S$7,000之間的專業人士。Q准證也分為Q1和Q2兩種,Q1准證發給月薪超過S$2,000(但低於S$3,500)且持有受認可學歷的人士。對不完全符合Q1 准證資格的人士,當局只在特殊情況下發Q2准證。

就業條件

僱用法令規定受雇條件,並指明僱主和雇員的權利與職責。除了擔任經理、執行級或機密職位的人、海員、傭人以及在政府或法定機構工作的人,每個雇員都包括在法令的范圍內。法令的某些條例只適用於月薪不超過S$1,600的雇員。
一般新加坡人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星期工作44小時。超時工的薪金是按每小時發出的薪金的至少一倍半。雇員在公司服務的第一年裡獲得7天年假。之後。他們每連續在公司服務12個月,就會獲得一天的額外年假,以14天為頂限。一年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法令下設定的其他有薪福利包括:

病假:一般是14天,但雇員必須已服務6個月。申請病假時必須出示由診療所或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書。憐憫假: 僱主一般會賦予親人去世的雇員至少3天的憐憫假。

婚假:通常是3天。

分娩假:若女雇員已服務超過180天,每分娩一個小孩便可得到8周的分娩假。有些公司也給男雇員3天的父假。

公積金制度

現在新加坡人的平均壽命正在延長,一個60歲的新加坡人預料可活多2000。為年老計劃是重要的. 公積金幫助工人即使在停止工作後也能在財務上自立 。

中央公積金

中央公積金在1955年設立,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財務和保障. 這些年來,公積金已成為一套全面的社會保障儲蓄計劃,不只照顧存戶的退休,購屋和保健需求,也通過保險計劃為公積金存戶和他們的家屬提供 財務保障。
僱主和雇員都必須為雇員的公積金戶頭存入款項。55歲以下工人的繳交率是 工資的40%,僱主和雇員各交一半。根據每月的S$6,000工資限計算,僱主和雇 員的最高繳交額各為S$1,200。

55歲以上公積金存戶的繳交率如下:55歲以上至60歲者交20%(僱主與雇員分別 繳交雇員工資的7.5%和12.5%),60歲以上至65歲者交15%(各交7.5%),65歲以上者 交10%(各交5%)。

公積金戶頭

普通戶頭儲蓄可用作退休,購屋,購買公積金報單,投資和教育 。

保健儲蓄戶頭儲蓄用來支付醫院費和獲批準的醫葯保健費 。

特別戶頭儲蓄保留作為年老及應急之用 。

1992年 7月 ,公積金計劃擴大以包括每年凈營收入超過S$2,400的自僱人士。

只要將收入的6%至8%存入保健儲蓄戶頭,自僱人士便可以更其他存戶一樣享 有保健利益。

公積金存戶的公積金儲蓄獲得和市場利率相應的利息,即四大銀行12個月 定期存款和月底儲蓄利率的平均數,利率每個月調整一次。

中央公積金法令保證存戶獲得至少2.5%的利率。那些用作退休和較長期的儲 蓄,如特別與退休戶頭的儲蓄,可獲得平時公積金利率以上的額外1.25百分 點。

公積金提款

公積金存戶在以下情況下提取公積金儲蓄:

年齡達55歲

永久離開新加坡和西嗎;

終身殘廢或神智不清;

如果他們繼續工作,存戶可每隔三年,即在58歲、61歲、64歲等提取更多公 積金儲蓄。

最低存款計劃

在55歲提取公積金時,存戶也必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滿足老時的基本 需求。作為最低存款的投資,有三種方式可供他們的選擇:

從獲批準的保險公司購買人壽年金存入獲批準的銀行。存留在公積金局的退休戶頭。

填補最低存款

填補最低存款讓人們有會機會填補自己或父母的退休戶頭。他們可用現款或轉積金儲蓄填補戶頭。

公積金儲備從普通戶頭轉移至特別戶頭

55歲以下的存戶可轉移普通戶頭儲蓄,以將特別戶頭儲蓄,以將特別戶頭填 補至4萬元。填補的目的是為退休預備更多現金儲蓄 ,同時讓特別戶頭儲蓄獲得更高的利息。

保健護理

保健儲蓄,保健雙全和增值保健雙全計劃 ,幫助公積金存戶和他們的家屬 支付住院費 。

保健儲蓄

保健儲蓄可用來支付存戶或直屬親屬的住院費。1998年,被提取的保健儲蓄 存款總額達3億3480萬元 。

健保雙全和增值健保雙全計劃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低保費醫葯保險計劃,目的是幫助公積金存戶支付頑 疾或重病所帶來住院費和指定醫葯費。每年的保費介於12元至240元不等,可用保健儲蓄支付,最高受保年齡是75歲 。

增值健保雙全計劃是為那些希望得到比健保雙全計劃更多保障的存戶而設 。它可用來承擔A或B1級病房的一大部分住院費。保費介於36元至1200元,可 用保健儲蓄支付 。

購屋

公共住屋計劃

無論存戶是在購買第一所組屋或私人住宅,公積金能讓他們更輕易地購屋。在公共住屋計劃下,存戶可利用公積金儲蓄向建屋發展局買組屋。公積 金儲備也可用來支付較舊的屋局組屋區翻新計劃費用。1998年,共有65萬 6919名存戶提取了總額85億470萬元的存款 。

住宅產業計劃

在住宅產業計劃下,存戶也可利用公積金儲蓄購買私人住宅和執行共管公 寓。1998年12萬4056名存戶在這項計劃下提取了總額34億4850萬元的存款 。

家庭保障

公積金提供兩項保險計劃,讓存戶和他們的家屬在發生不測時能得到保障 。

家庭保障計劃

所有使用公積金支付組屋貸款必須在家庭保險計劃下受保。如此一來,萬 一 存戶在未來清屋貸款之前去世或終身不能工作,他們或他們的家屬不致 於失去房屋。中央公積金局將根據投保額償還未付清的住屋貸款。受保的 最高年齡是60歲 。

1998年,公積金局在這項計劃下共為749項索償支付4000萬元 。

家屬保障計劃

在這項計劃下,如果投保存戶死亡或終身失去工作能力,存戶和他們的家 屬 將能獲得一筆補償,以渡過初步的困難時期。受保的最高年齡是60歲,最 高投保額是3萬6000元 。

1998年底,共有139萬5708名存戶受保,投保總額達497億410萬元。去年,公積金 局在這項計劃下共為 2112項索償支付7610萬元 。

資產增值

存戶可通過公積金投資計劃管理和累積更多公積金款,以安享晚年 。

公積金投資計劃

在公積金投資計劃下,存戶可使用公積金最低存款以外的多達80%儲蓄,或 者是在保留特別和普通戶頭最低存款之後動用剩餘的普通戶頭存款(必需選 擇兩者間較低的款額)。他們可投資在指定比票,信託單位,黃金,政府債 卷 ,銀行存款,基金管理戶頭和儲蓄報單。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有46萬 4198名存戶投資了公積金儲蓄, 總值 243億 9730萬元 。

非住宅產業計劃

公積金存戶也可投資在新加坡的商業房地產。1998年,總值5060萬元在這項計劃下被提取 。

教育計劃

這是一項貸款計劃,協助存戶資助子女或本身的大專教育。它可用來支付 本地六所大專學府所有全日制學位於文憑課程的學費。1998年,總額 6740萬元 被借貸來支付學費 。

存戶優惠

政府通過各種計劃獎勵對國家作出貢獻的人民。這些計劃包括購股填補計劃.公積金填補計劃,以及公積金保健儲蓄填補計劃 。

新加坡對工作簽證的申請、批准和簽發的有關規定

申請:在勞務人員抵達新加坡以前,新加坡僱主與新加坡勞工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 准證。原則上,工作準證發給僱主並寄給外國從事勞務輸出機構或勞務人員。上述程 序約需1個月。簽證簽發方式:可以在勞務人員抵達新加坡以後的兩個月以內,由勞工 部的工作準證管理機構簽發工作簽證。
簽證有效期:3個月。

H. 新加坡審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運行機制考察報告

2002-10-28
洋浦中級法院考察團

2002年6月9日至18日,為了學習亞洲先進國家和地區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管理經驗,我們洋浦兩級法院的審判骨幹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新加坡,我們先後聽取了新加坡著名企業家、南洋理工大學客座講師林永瑞碩士講授的《新加坡法律體系》,南洋理工大學副教授曹勇博士講授的《WTO的相關貿易法律問題:傾銷與反傾銷》,FOOANDQUEK律師行黃德林律師講授的《新加坡法院內部設置及運作》;參觀了新加坡高級法院、初級法庭,旁聽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額索償法庭的庭審;訪問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師行——盧與那比亞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在香港,我們旁聽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審,與香港本地法官協會顧問、原上訴法官、香港特區金紫荊星章獲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談,訪問了胡關李羅律師行。十天的時間雖短,但我們收獲頗豐。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組織機制及審判特點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國殖民的歷史,因此,它們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濃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設置
1.新加坡法院的設置
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93條的規定,新加坡的司法權力是賦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實效的成文法下設立的初級法院。案件實行三審終審。法院執行法律時是完全獨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門牽制。司法的獨立性由憲法捍衛。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訴庭組成。大法官和兩位上訴庭法官組成上訴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訴庭法官。同時,最高法院還有司法委員的職務,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豁免權,他們的任期由總統酌情決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員。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總統在聽取總理意見後委任的。總理向總統推薦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員之前,必須先和大法官商議。此外,高院還有主簿處。總統根據大法官的推薦,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師法令第2節的規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擔任這些職位。他們兼具司法與行政職能,分別兼任最高法院的執行吏、副執行吏及助理執行吏,擁有與英國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審判庭書記官,以及主簿和同類官員相同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隸屬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職員還有監誓員、通譯員、書記、傳票送達員和其他職員。從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員都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是終審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訴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是審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項中所作的判決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訴;刑事管轄權則表現在審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決而提出的上訴。當然,上訴必須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關的成文法規定。上訴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由三名或更大奇數的上訴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訴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這有點類似我國上級法院借調下級法院法官辦案的情況。上訴庭由大法官主持審訊。在大法官缺席時,則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長、上訴庭法官或以上訴庭法官身份主審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審訊。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無限原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來自於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訴案。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在高等法庭進行的每一項程序和處理的一切事務都由一名法官單獨聆審與辦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對所審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項具有豐富經驗與專長的人士充當陪審顧問,以協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級法院又稱初級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勞資糾紛仲裁中心、伊斯蘭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驗屍官、小額索償法庭的仲裁人皆由總統在大法官的推薦下委任。因此,從條塊的管理角度來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實行的條條管理。
2.香港法院的設置
香港設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級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訴法庭組成,具有原訴及上訴司法管轄權。此次考察,我們參觀了高等法院大樓。上訴法庭聆訊來自原訴法庭、區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刑事及民事上訴事宜。而原訴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訴及原訴管轄權。原訴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強奸、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葯物、以及復雜的商業詐騙。這類案件,由原訴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組成的陪審團會審。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官可決定由9人組成陪審團。原訴法庭可審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則其在原訴法院進行訴訟時,除非經法官同意不請律師外,必須聘請律師。原訴法庭作為上訴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賠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區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轄權。區域法院審理各裁判法院移來的可起訴罪行的案件,並可審理嚴重刑事案,但謀殺、誤殺及強奸案除外。區域法院可判處最高七年的徒刑,審理刑事案件時沒有陪審團。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類別最常見的有合約、准合同、侵權、收回地塊、樓宇,及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執行、幼稚人的撫養費,合夥的解散,針對欺詐行為或過失而尋求濟助等,還有封租、雇員賠償案、性別歧視、殘疾、家庭崗位歧視、婚姻案件。從案件的管轄權看,區域法院審理的合約、准合約或侵權糾紛所涉標的額必須在5萬港幣與60萬港幣之間,不在這個范圍內的,則由小額索償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訴法庭審理。
此外,香港還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兩種不同的上訴機制。一種是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當事人不服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裁決的,應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對上訴法庭的裁決仍不服的,則向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三審終審。另一種是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的上訴機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種審裁處的裁決的,可逐級向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上訴。從這一機制看,是四審終審。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點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響,因此在法院設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時由於各地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調整的社會經濟文化關系不盡相同,所以也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1.共同點
(1)嚴懲藐視法庭的行為,維護法庭的絕對權威。無論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嚴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絕對維護。當事人、檢察官或律師發言或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必須站立。在法庭上,律師稱呼法官時,用法官閣下�YOURHONOUR。出庭人員的服式也有嚴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許拍照,有的甚至不準攜帶照相器材進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看一些案件的新聞報道時只看到有關的漫畫或文字而沒有照片的緣故。法庭旁聽者不得大聲喧嘩。旁聽人員離開法庭時,必須保持肅靜,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禮後,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細小的不軌行為可能因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嚴厲處罰。如果被罰款人不交罰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簽發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執業律師因為沒有在規定的審訊時期出庭代表客戶辯護,經承案法官提醒,還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視法庭的罪名而被罰坐牢。所以沒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對刑事控狀。這一點對我們具有非常好的借鑒意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新加坡流傳著四句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沒有權利,在法律裡面沒有民族。無論是內閣部長、普通民眾,或是富貴名人、貧窮市民,不論種族、宗教、膚色、語言,也不論是否為新加坡國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審理,也都同樣享有訴訟及辯護的權力,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處內閣部長及商業事務局局長貪污與欺騙而坐牢的,也有判處美國青年塗鴉私人財產而被施以鞭刑的,還有判菲律賓女傭謀殺罪名成立而施以絞刑的。被證明涉及貪污事件的公司則列入黑名單,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盡管上述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國大臣並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國總統代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辦,保持了法律的統一性。這些案例對全體國民,乃至外國人均起到了阻嚇犯罪的作用。
(3)採用審前會議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由主簿主持,內容是召集各方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協助各方將爭端范圍縮小,確定訴訟各方是否已經准備面對審判,並進一步給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協助各方作好庭審准備,估定訴訟各方所需的審訊時間。審前會議為有關各方進行和解協商提供了原動力,將爭執范圍加以縮小,並且減少各方在立場上的分歧,有助於案件的和解。同時,審前會議能減少審訊時間,減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訊日。刑事案件的審前會議也由主簿主持,以確定初審聆訊的日期,並告知有關各方。這樣,主簿處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訴速度與進度。同時使案件在初級法庭初審日期之前提上過堂的次數也減少了,從而使被告人的羈押期明顯地縮短。
香港法院的審前會議則是由排案官來負責進行的。
(4)設置眾多的專門法庭。新加坡的專門法庭很多,主要設在初級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驗屍庭、初庭調解中心、小額索償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間法庭等。這些法庭根據案件種類不同,或者犯罪的嚴重性不同,或者爭訴的標的額大小不同來行使自己的管轄權。如推事庭審理最高達6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3年的刑事案,在裁決刑事案時,只能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最高2000元罰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審理高達25萬元的民事訴訟,以及刑罰不超過10年的刑事案,最多隻能判處最高7年監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萬元罰款。小額索償法庭處理款項不超過1萬元坡幣的物品買賣、提供服務或財物受損�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導致的損壞。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額索償法庭均屬初級法庭,相互間沒有上下級法院的關系。家事法庭處理離婚,撫養權、贍養費、個人保護令、領養孩子等申請;凡起訴到法庭的家事糾紛,審判法官必須與當事人的種族不相同,如華人家事糾紛只能由馬來人或印度人法官來審理。驗屍庭是對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進行調查,以確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為。交通庭審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車禍。專門法庭職責明晰,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也為新加坡培育了優秀的專業法官,保證了各類案件的公正處理。
在香港也有許多類似的法庭,只是稱呼有所不同,叫做審裁處,其職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訴。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訴都有嚴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訴要申請上訴許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滿原訴法庭或區域法庭法官的決定,可在判刑當日起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則要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民事上訴許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訴,應在案件作出判決後28天內向主審該宗案件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主審法官如不批准,則上訴方可在該法官拒絕申請當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訴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則不需要上訴許可,但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對其他審裁處及仲裁處的上訴要由原訴法庭進行上訴審查,只有涉及法律論點的案件才會給予上訴許可。如果原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則其決定是最終的。
在新加坡,法令對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訴庭提出上訴的事項加以限制,如果爭議標的額不超過5000坡幣,若未經高等法庭許可,不得針對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決提出上訴。如果爭議標的額在3萬元坡幣以下,若未經上訴庭許可,不得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文書由當事人送達。當事人的起訴狀登記之後,應將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送達方式有郵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訴訟,原告必須把一份令狀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訴後,也應送達被告。送達後,應向宣誓官說明並確認已經送達。對於法院的判決書,如一方不領取,則另一方會將判決書放入法院的公告欄,一般在兩個星期後,即視為送達。
(7)訴辯協議。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個若被告認罪則程序從簡的程序,學術上稱為訴辯協議。如果被告人經檢控官檢控,即在法庭認罪,則法官就會在檢控官宣讀案情摘要之後進行定罪;然後由被告陳述簡歷,請求輕判,最後由法官判處刑罰。這樣就省去選任陪審團、法庭審理和控辯、法官總結、陪審團作裁決等繁瑣的程序。這種簡明的程序在新加坡體現得最為有效。我們在旁聽推事庭一個法官「過堂」時,看到有二、三十個被告人關在居於法庭左側邊一個不銹鋼柵欄內,但又明顯可以看出不是一個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會兒提一個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訊問,然後又離開法庭。後來我們才知道,這是在「過堂」。如果被告人認罪,則法官當即予以定罪處刑;如果不認罪,則會交地方法庭另定時間進行審判。一個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內審理完畢幾十件案子。我們在另一個法庭旁聽了不到15分鍾,法官就已經處理了3件案件。
(8)上訴可加刑。這是與大陸法國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對刑事上訴案有權在適當的情況下加重刑罰。對於毫無法理依據的上訴申請,上訴法庭可因被告浪費時間而頒令其已服刑作廢�即刑期由頒令該日重新開始計算。在新加坡,對無理上訴及地方法庭從輕發落的案子,上訴庭可以施予上訴加刑的原則,目的是為了達到一致的判刑標准,同時對犯人及其他人產生阻懾作用。
(9)執行方式簡便。執行令狀由法官簽署,執達官執行。主要執行方式是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並可執行債務人的到期財產債權。
2.不同點
這里主要談一談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個立法縝密、執法嚴厲的國家,法院執法具有鮮明的特點:
(1)嚴刑峻法。群體利益原則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則。對於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實行嚴厲地懲罰,以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不受什麼人權觀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罰包括死刑�絞刑、徒刑�坐牢、鞭刑、罰款等。特別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為了確保安全,施以鞭刑時,要有醫生在旁觀察,先打幾鞭,如發現有生命危險,則先行醫治,等待治好之後,再打剩下的幾鞭。實際上往往幾鞭下去,就會皮開肉綻,給犯人留下永恆的記憶及產生阻嚇犯罪的作用。從理論上說,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會所反對的,但新加坡對此卻有不同的理解,結果換來了治安良好的美譽。
香港與多數西歐國家一樣,已經廢除了死刑。
嚴刑重罰還體現在新加坡實行上訴可加刑的處刑原則。法官們堅信,上訴加刑原則不會阻嚇上訴,而會阻嚇犯罪。
(2)注重審判管理,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視提高審判效率。大法官楊邦孝曾指出,在當前的環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現都必須面對大眾輿論的評價。大眾輿論雖然不能對法庭在執行其司法職能時產生任何影響,但是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法庭卻有責任為公眾提供一個有效率的法律體系。為此,新加坡法院採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簡分流,限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種類。凡是極少涉及法律問題或根本不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都從法官的待審案件表中抽出以節省寶貴的法庭時間。過去由法官審理的破產案與程序指示傳票現在已安排由主簿審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負責的准司法裁判庭現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負責,這包括版權裁判庭、旅店執照委員會、租戶賠償委員會、所得稅檢計委員會以及產業估稅檢討委員會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兩名法官審理,案件積壓比較嚴重。1992年4月,有關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審理,這樣死刑案件的結案率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訊時間。為了控制庭審時間,防止少數商業案件濫用法庭時間,新加坡採用了收取法庭聆審費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費,但高等法庭則從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訴庭從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當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四、限制律師在法庭陳述案情和引經據典的時間。
(3)積極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務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積極推行電腦化。最高法院、初級法院及各政府機構都已高度電腦化。法律網路包含了許多系統如判例法、資料庫、綜合法律咨詢等。其法律界的電腦服務已經達到用戶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還特別建立了兩個高科技審判法庭�每個斥資200萬坡元,它擁有最先進的電腦及視聽設備和系統。在海外的證人可以通過這些設備和系統向法院提供證據作證。
在新加坡,律師坐在辦公室可以通過電腦的視像系統與初級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對話,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過法院電子存檔系統起訴的案件或申請有60多萬件。法官可以通過法律網路在自己的家裡辦公,查尋資料,書寫裁判文書。
(4)改革法庭禮服。從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員的禮服不再穿戴紅色禮袍和長假發,而著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領襯衫和一條領帶,外加一件簡單又輕便的藏青色禮袍。律師出庭時無須穿戴領圍及翼式領口。
在香港,雖然已回歸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師的出庭服式與殖民地時期相比沒有什麼變化。
幾點啟發
(一)在各種審判業務中全面實施審前會議制度。審前會議制度與庭前預審制度有異曲同工之處。現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推行實施庭前預審制度,效果不錯,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類審判活動均實行審前會議制度。我們認為,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也應實行這種制度。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使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二)設立一些專門法庭。在基層法院可以全面設立小額債務法庭,以快速審理小額債務糾紛。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加大,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轄區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設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當今的送達制度。在社會誠信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時候,大量的債務人規避法律的規定,到處逃債。一個案件往往就因為找不到債務人而需耗時兩個月進行送達,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我們應當允許以郵寄�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文書。同時公告送達的時間也應適當縮短,兩個月太長。
(四)樹立法庭威儀。開庭時,無論當事人還是檢控人員發言都應起立。同時,應當強化法官的強制手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沒有必要進行兩次合法傳喚,而應徑行由法庭予以拘傳。是否可以適當擴大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范圍。
(五)限制上訴和申訴。現在的申訴制度不具體、不規范,往往造成一個案件送到四、五審,仍然不能「終審」。這樣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應當以維持法院裁決的穩定性為原則,樹立有限申訴的思想。
(六)試行刑事案件的訴辯協議制度。對於被告人在其陳述過程中已經向法庭承認有罪的,則不必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應當在充分考慮有關情節後,當庭判決,這樣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從邏輯上講,被告人已經在法庭上認罪,還有什麼必要花時間走程序來證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發揮獨任法官的審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審理,而我們對簡單的債務糾紛也要組成合議庭審理,這浪費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我們應該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發揮獨任審判員的作用,盡可能地採用獨任審判的方式來審理案件。這一方面有利於走精英審判之路,有利於法官職業化的實施;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大量的司法人力資源和訴訟成本。
(八)盡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網路並使其進入實用狀態。審判資源信息化,網路化,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對審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動作用。我們應該抓緊時間,盡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統網路,並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網,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監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審理,提高社會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公信力。

I. 怎麼查到新加坡那邊的判決書

你是無關聯人士,是查不到的。有關聯自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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