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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的

發布時間: 2022-05-30 07:39:24

㈠ 哪些是在新加波 部長級會議上通過的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在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中國加入世界... 8. 我們重申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所做的關於核心勞工標準的宣言。我們注意到國.

㈡ 多哈會議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

部長級會議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憲章——《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要求,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一屆於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舉辦。
第二屆於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內瓦舉辦。
第三屆於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西雅圖舉辦。

㈢ 多哈會議的多哈會議部長宣言

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部長宣言》中文譯本
註:請以英文本為准。
世界貿易組織 WT/MIN(01/DEC/W/1
2001年11月14日
部長宣言
1. 世界貿易組織所包含的多邊貿易體系在過去五十年中為經濟增長、發展和就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我們決心,特別是考慮到全球經濟放緩的背景,維持貿易政策改革和自由化的進程,以此確保該體系在促進恢復、增長和發展方面完全發揮作用。因此,我們強烈地重申《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闡述的原則和目標,並承諾拒絕採取保護主義。
2. 國際貿易能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減少貧困方面起到主要的作用。我們認識到各國人民有從多邊貿易體系所產生的機遇和福利增長中受益的需求。大多數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是發展中國家。我們尋求將他們的需求和利益置於《部長宣言》接受的《工作計劃》的核心位置。憶及《馬拉喀什協定》前言,我們應繼續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能根據自身經濟發展分享世界貿易增長的收益。在此背景下,加強市場准入、平衡規則、有的放矢的獲得持續資助的技術支持項目和能力建設計劃將大有可為。
3. 我們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經濟中所特有的脆弱和結構上特殊的困難。我們承諾解決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被邊緣化的問題,並促進他們有效地參與多邊貿易體系。想起馬拉喀什、新加坡、日內瓦部長級會議上部長們以及國際社會在第三屆《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大會》上就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有效和有意義地融入多邊貿易體系和全球經濟所做的承諾,我們決心世界貿易組織將根據我們正在制定的《工作計劃》有效地開展我們關於這些承諾的工作。
4. 我們一方面強調我們對於作為全球貿易規則制訂和自由化獨特論壇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另一方面也認識到,地區性貿易協定在促進自由化、拓展貿易和鼓勵發展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5. 我們知道成員們在迅速變化的國際環境中所面臨的挑戰不可能只通過貿易領域的措施來加以解決。我們應繼續與實施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機構合作,以爭取在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時獲得一致。
6. 我們強烈重申我們對於《馬拉喀什協定》前言所闡述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承諾。我們相信支持和維護開放、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現同保護環境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可以也必須相互支持。我們注意到各成員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本國貿易政策環境評估方面做出的努力。我們認識到,在WTO規則下,任何國家都不能被剝奪這樣一種權利,即,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上,採取措施保護人、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環境;但要求是,採取的措施在同等情況下不會構成國家間專斷或不公正的歧視或成為對於國際貿易變相的限制,因為這樣不符合WTO協定的條款。我們歡迎WTO繼續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政府間環境組織合作。我們鼓勵努力促進WTO與有關國際環境和發展組織間的合作,特別是考慮到《可持續發展峰會》將於2002年9月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
7. 我們重申成員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所享有的在提供服務方面進行管理和採取新規定的權利。
8. 我們重申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所做的關於核心勞工標準的宣言。我們注意到國際勞工組織在全球化的社會層面已經開始工作。
9. 我們特別滿意的注意到大會完成了中國和中國台北入世的程序。我們也歡迎,自從上次部長級會議以來入世的新成員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喬治亞、約旦、立陶宛、摩爾多瓦和安曼,並且注意到這些國家入世所做的全面的市場准入承諾。他們的入世將大大加強多邊貿易體系,這對於正在就入世談判的另外28個國家而言也是一樣。所以,我們非常重視盡早結束入世談判的程序。我們特別致力於加速最不發達國家的入世。
10. 認識到WTO成員增加所帶來的挑戰,我們確認在保證內部透明度和所有成員有效參與方面我們承擔的集體責任。我們一方面強調WTO政府間組織的性質,同時也致力於通過更加有效和迅捷的信息公布以及促進與公眾的對話,來使WTO的運作更透明。所以,我們應在國家和多邊的層面上繼續促進公眾對WTO的了解並傳送WTO作為一個自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的益處。
11. 有鑒於此,我們在此同意採取以下列出的全面平衡的《工作計劃》。這項計劃包括了擴展的談判議程和其他重要的、對於解決多邊貿易體系面臨的挑戰必要的決定和活動。
工作計劃
與實施有關的議題和關注
12. 我們高度重視成員提出的與實施有關的議題和關注,並決心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因此,注意到總理事會在2000年5月3日和12月15日做出的決定,我們將進一步採用在文件WT/MIN(01)/W/10中的《與實施有關的議題和關注的決定》,來解決成員面臨的許多實施問題。我們同意,就未決問題進行的談判將是我們正在制訂的《工作計劃》的組成部分,在早前談判中達成的協定應根據下面第47條的規定來處理。在這點上,我們應按以下辦法進行:(a)我們在《宣言》中提供特定的談判授權,相關的實施問題應在該授權下解決;(b)相關WTO機構應優先解決懸而未決的實施問題,該機構應向貿易談判委員會報告。該委員會將根據以下第46段於2002年底前成立,然後開始相應工作。
農業
13. 我們認識到,在包含了121名成員提交的大量談判建議的《農業協定》第20條項下進行的於2000年初開始的談判工作已經開始。我們憶及協定中談到的長期目標:通過一項內容為增強規則和有關支持和保護的專項承諾的基礎改革計劃,建立一個公正、以市場為導向的貿易體系,來糾正和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中出現的限制和扭曲貿易行為。我們再次確認對該計劃的承諾。在目前已經開展的工作基礎上,並且不事先判斷談判的結果,我們承諾進行全面的談判,目標是:大量提高市場准入;削減任何形式的出口補貼,並以最終結束出口補貼為目標;大幅減少扭曲貿易的國內支持。我們同意,對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對待是談判的組成部分,應體現在減讓表中,並酌情體現在要談判的規則和紀律中,以便在操作中有效,並使得發展中國家有效地考慮他們的發展需要,這包括食品安全和農村發展。我們注意到成員在談判建議中反映出的非貿易關注,並確認非貿易關注將在《農業協定》中規定的談判中得以考慮。
14. 未來承諾的方式,包括特別和差別對待的條款,應不遲於2003年3月31日建立起來。參加者應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日期前提交基於這些方式的全面的減讓表草案。這些談判,包括有關規則和紀律以及相關法律文本的談判應作為整個談判議程的一部分,在全部談判議程結束時一起完成。
服務業
15. 服務貿易的談判應以促進所有貿易夥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為目標。我們認識到始於2000年1月的談判工作已經進行,這些談判是基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9條和成員提出的涉及廣大領域和一些水平議題(horizontal issues)以及自然人移動問題的大量的建議。我們重申服務貿易總理事會於2001年3月28日通過的作為繼續談判基礎的談判方針和程序,這樣做旨在實現《服務貿易總協定》前言、第四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目標。參加者應在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最初的特定承諾的請求,在2003年3月31日前提交所要做出的承諾。
非農產品的市場准入
16. 我們同意進行如下談判,其目的是按照協商所得的方式,減少或酌情消除關稅,包括削減或消除關稅高峰、高關稅、關稅升級和非關稅壁壘,特別是對於發展中國家出口利益相關的產品的關稅。產品范圍是全面的,沒有優先例外的。談判將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這包括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8條的有關規定和下面第50條,在削減承諾方面不實行完全的互惠。為此,要協商的方式將包括適當的研究和能力建設措施,來支持最不發達國家有效地參與談判。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17. 我們以一種有助於公共健康的方式強調實施和解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重要性,方法是促進對現有葯物和對新葯物研發的准入。有鑒於此,我們通過了一個單獨的宣言。
18. 為了完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開始的關於23.4條實施的工作,我們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召開前建立一個關於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識通報和登記的多邊體系。我們注意到在第23條當中提到的關於對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產品地理標識保護的延期問題將根據本《宣言》第12段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中加以解決。
19. 我們指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推行《工作計劃》中,審查,特別是審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說保護以及成員根據71.1條提出的其它新的發展趨勢之間的關系。在執行此項工作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應受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七、八條規定的目標和原則的指導,應充分考慮發展層面的問題。
貿易和投資的關系
20. 認識到有這樣一種主張,即,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確保透明、穩定和可預測的環境,來服務於有助於擴大貿易的長期的跨國界投資,特別是國外直接投資,也認識到第21段提到的應加強該領域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的需要,我們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後,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來進行談判。
21. 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需要在該領域獲得更多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包括政策分析和發展,以便他們能更好地評估更加緊密的多邊合作對他們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人力和機構建設的影響。以此為目的,我們應與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包括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進行合作;並通過適當的地區和雙邊渠道為他們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適合的資源支持。
22. 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投資關系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范圍和定義;透明度;非歧視;基於《服務貿易總協定》模式的設立前承諾(pre-establishment commitments)的方式;肯定列表方式(positive list approach);發展條款(development provisions);例外和國際收支差額保障;成員間爭端的咨詢和解決。任何框架都應當平衡地反映本國和東道國的利益,充分地考慮東道國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他們調整公共利益的權利。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特殊的發展、貿易和財政需要應當作為框架整體的組成部分加以考慮,該框架應當使得成員承擔與他們自身需要和形勢相稱的義務和承諾。對於其它相關的WTO規定應當予以充分的關注。對於現存的雙邊和地區投資安排應當予以酌情考慮。
貿易和競爭政策的互動
23. 認識到有這樣一種主張,即,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加強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和發展的貢獻,也認識到第24段提到的應在該領域對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進行加強的需要,我們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後,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來進行談判。
24. 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需要在該領域獲得更多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包括政策分析和發展,以便他們能更好地評估更加緊密的多邊合作對他們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人力和機構建設的影響。以此為目的,我們應與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包括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進行合作;並通過適當的地區和雙邊渠道為他們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適合的資源支持。
25. 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非歧視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骨幹卡特爾(hardcore cartels)規定;自願合作方式;支持通過能力建設逐步的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機制。對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應給予完全的考慮,應就解決這些需要給予適度的靈活性。
政府采購中的透明度
26. 認識到在政府采購透明度方面設立一個多邊協定的主張,也認識到應在該領域對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進行加強的需要,我們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後,以通過《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進行談判。這些談判將基於在此時間前進行的政府采購透明度工作組所取得的進展,並考慮參與者,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優先發展安排。談判應限於透明度方面,因此,將不會限制各國對本國內供貨和供貨商提供優惠的范圍。我們承諾在談判間和結束後確保足夠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支持。
貿易便利化
27. 認識到有這樣一種主張,即,進一步加速貨物,包括中轉貨物的流動、放行和清關以及在該領域對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進行加強的需要,我們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後,以通過《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進行談判。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貨物貿易理事會應審查並酌情澄清和促進《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五、八和十條的有關規定,並確定成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便利化需要和優先發展的方面。我們承諾在談判間和結束後確保足夠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支持。
WTO規則
28. 考慮到成員們的經驗和越來越多的應用這些文件的事實,我們同意進行旨在澄清和促進《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四條的協定》和《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項下的紀律的談判,同時維護這些協定的基本概念、原則和有效性,以及重視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在談判的初始階段,參與者將指明這些規定,包括關於貿易扭曲行為的紀律,在接下來的階段,他們尋求澄清並改進這些紀律。在進行這些談判的情況下,參與者也應致力於澄清並促進關於漁業補貼的WTO紀律,要考慮這一行業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我們注意到漁業補貼在31段中也有涉及。
29. 我們也同意進行旨在澄清和促進在現存的、應用於區域貿易協定的WTO規定項下的紀律的談判。談判應考慮區域貿易協定的發展方面。
爭端解決諒解
30. 我們同意進行旨在促進和澄清《爭端解決諒解》的談判。談判應基於至今已開展的工作以及成員們所提的補充建議,致力於不遲於2003年5月在促進和澄清工作方面達成一致;從此日期起,我們將採取步驟確保談判結果盡快生效。
貿易與環境
31. 為加強貿易和環境的相互支持,我們同意在不事先判斷結果的前提下,就以下方面進行談判:
(i) 現存WTO規則和多邊環境協定(MEAs)中闡述的明確的貿易義務之間的關系。談判在范圍上應限於WTO規則在討論中的多邊環境協定(MEAs)成員間的適用性。談判不應歧視不是MEA成員的WTO成員的WTO權利。
(ii) 在MEA秘書處和相關WTO委員會之間例行的信息交換,以及給予觀察員地位的標准。
(iii) 減少或酌情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以及非關稅壁壘。
我們注意到漁業補貼構成了第28段規定的談判的一部分。
32. 我們指示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其日程上所有各項工作的同時,對以下方面給予特殊的關註:
(i) 環境措施對於與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他們中的最不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的效果;以及某些形勢,在這些形勢下,消除或減少貿易限制和扭曲會有利於貿易、環境和發展。
(ii)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相關規定。
(iii) 出於環境目的的標簽要求(labeling requirements)。
在這些問題上的工作應當包括確定對WTO規則進行澄清的任何需要。該委員會應向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報告,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未來行動,包括想談判的意願,提出建議。這項工作以及在第31段(i)和(ii)項下進行的談判的結果應符合多邊貿易體系公開和非歧視的性質,不應當增加或減少成員在現存WTO協定,特別是《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應改變權利和義務間的平衡,並將考慮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需要。
33. 我們認識到在貿易和環境領域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對於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重要性。我們也鼓勵在希望開展國家層面上環境審查的國家之間進行專業技能和經驗的分享。我們將就這些活動為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准備一份報告。
電子商務
34. 我們注意到自從《1998年5月20日部長宣言》以來總理事會和其他相關機構已經開展的工作,並同意繼續《電子商務工作計劃》。到目前為止的工作表明了電子商務為在不同發展階段的成員的貿易提供了機遇與挑戰,我們認識到創造和維持這樣一個有利於電子商務未來發展的環境的重要性。我們指示總理事會考慮進行該《工作計劃》最適當的機構安排,並將進展報告給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我們宣告所有成員將維持現行的做法,即,在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前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
小經濟體
35. 我們同意總理事會主持的工作計劃,來審查與小經濟體貿易有關的問題。這項工作的目標是設計對於有關小的、脆弱的經濟體更加全面的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中去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做出回應,而避免在WTO大家庭中創造出一個低級種類。總理事會應審查工作計劃,為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提出行動建議。
貿易、債務和金融
36. 我們同意在總理事會主持的工作組中,審查貿易、債務和金融之間的關系,並審查關於在WTO授權和能力范圍內可能採取某些步驟的建議,這些步驟加強多邊貿易體系的能力建設,以持久解決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外債問題,並加強國際貿易和金融政策的一致性,目的是防止多邊貿易體系受到不穩定的金融和貨幣政策的影響。總理事會應向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報告在審查中取得的進展。
貿易和技術轉讓
37. 我們同意在總理事會主持的工作組中,審查貿易和技術轉讓之間的關系,並審查關於在WTO授權范圍內可能採取某些步驟的建議,這些步驟增加技術向發展中國家的流入。總理事會應向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報告在審查中取得的進展。 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
38. 我們確認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是多邊貿易體系發展方面的核心因素,我們歡迎也認可《WTO能力建設、增長和一體化技術合作新戰略》。我們指示秘書處和其他有關機構相協調,來支持各國在國內將貿易融入國家經濟發展和扶貧戰略主流的努力。提供WTO的技術支持應著眼於使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轉型中的低收入國家遵守WTO規則和紀律,執行成員的義務和行使權利,包括吸收開放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所帶來的好處。這里,應將優先權給予小的、脆弱的轉型經濟體,以及在日內瓦沒有代表的成員和觀察員。我們重申對於國際貿易中心重要工作的支持,該機構應當得以加強。
39. 我們強調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展支持委員會和相關國際和區域政府間組織中的雙邊援助方在一個一致的政策框架和時間表內進行有效協調的技術援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在互相協調提供技術援助的過程中,我們指示總幹事與有關機構、雙邊援助方和受益方進行協商,確定使《對於最不發達國家給予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的一體化框架以及技術援助聯合一體化計劃》(JITAP)得以加強和合理化的方法。
40. 我們同意需要進行技術援助,來得益於安全的和可預見的資助。所以,我們指示預算、金融和行政委員會來制訂一項計劃,交由總理事會在2001年12月採用,該計劃將確保長期的對於WTO技術援助的資助,其整體水平不低於現年度,並與上文所列活動相稱。
41. 我們在《部長宣言》的許多段落里確立了對於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的堅定承諾。我們重申在第16、22、25-27、33、38-40和43段里包含的特定的承諾,也重申我們理解第2段中對於得到持續財政資助的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計劃的重要作用。我們指示總幹事在2002年12月向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報告,並向總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內容是有關指定段落中提到的那些承諾的實施情況和承諾是否適當。
最不發達國家
42. 我們承認最不發達國家在2001年7月桑給巴爾最不發達國家部長會議上表達的擔憂的嚴重性。我們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需要獲得有意義的市場准入、對他們生產和出口基礎多樣化的支持,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我們同意最不發達國家有意義地融入貿易體系和全球經濟將需要WTO所有成員的努力。我們承諾對原產地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產品實現免稅、免配額限制的市場准入目標。在這點上,我們歡迎WTO成員在2001年5月布魯塞爾第三屆《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大會》召開之前在市場准入方面所取得的顯著的進展。我們進一步承諾另外的措施逐步促進為最不發達國家進行的市場准入。我們將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加入WTO。我們同意提供便利,加速最不發達國家入世談判。我們指示秘書處在技術援助年度計劃中反映出我們對於最不發達國家入世的優先考慮。我們重申我們在第三屆《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大會》上的承諾,並同意WTO應在設計最不發達國家工作計劃時,考慮《布魯塞爾宣言》和《行動計劃》中的與貿易有關的因素,這符合WTO在第三屆《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大會》上獲得的授權。我們指示最不發達國家分委會設計這樣的一個工作計劃,並在總理事會在2002年第一次會議上報告給總理事會。
43. 我們認可《對於最不發達國家給予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的一體化框架》(IF)是最不發達國家貿易發展的可行的模式。我們敦促發展夥伴顯著地增加對於支持最不發達國家的IF信託基金和WTO附加預算基金的貢獻。我們敦促核心機構,與發展夥伴協調,尋求對於IF的加強,以期消除最不發達國家供給方面的限制和將該模式拓展到所有的最不發達國家,這些應在對於IF的審查和對在選出的最不發達國家中進行的試點進行評估之後。我們請求總幹事在與其他機構的負責人協調之後,在12月向總理事會提交一份中期報告,並在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上提交關於所有影響最不發達國家問題的完整報告。
特殊和差別對待
44. 我們重申有關特殊和差別對待的規定是WTO協定的組成部分。我們注意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所表達的關於消除特定限制的行動的關注。與此相聯系,我們也注意到一些成員已經提交了《關於特殊和差別對待的框架協定》(WT/GC/W/442)。所以,我們同意所有的特殊和差別對待規定都應進行審查,旨在使它們得以加強、更准確、有效和可操作。因此,我們認可在《關於與實施有關的問題和關注的決定》中闡述的有關特殊和差別對待的工作計劃。
工作計劃的組織和管理
45. 在該《宣言》條款項下進行的談判應在不遲於2005年1月1日前結束。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將評估談判中取得的進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導,並採取必要的決定。當所有領域的談判結果出台的時候,將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特別會議,就這些結果的接受和實施做出決定。
46. 談判的整體運作應由總理事會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監督。貿易談判委員會應在在不遲於2002年1月31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它將根據要求建立合適的談判機制,並監督談判的進展。
47. 除去《爭端解決的諒解》的促進和澄清,談判的進行、完成和生效應作為一項單獨工作的組成部分來處理。但是,早期已經達成的協定既可以作為臨時的協定,也可以作為最終的協定來實施。在評估談判的總體平衡時,應考慮早先的協定。
48. 談判應向以下方公開:
(i) WTO的所有成員;
(ii) 處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中的國家和單獨關稅區,以及在總理事會定期會議上向各成員通報打算就入世條件進行談判,並且入世工作組已經為他們建立起來的國家和單獨關稅區。
談判的結果應由WTO成員做決定。
49. 談判應在參與各方之間以透明的方式開展,這是為了促進所有參與方的有效參與。開展該談判應旨在確保所有參與方都受益,並在談判結果方面獲得整體的平衡。
50. 談判和《工作計劃》的其它方面應充分考慮包含在以下條款中的對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給予特殊和差別對待的原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1979年11月28日關於給予發展中國家差別和更優惠待遇、互惠以及更全面參與的決定》;《烏拉圭回合關於有利於最不發達國家措施的決定》;以及所有其它有關的WTO規定。
51.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和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應在各自的授權范圍內,各自作為一個論壇,來確定和討論談判的發展和環境方面,旨在幫助實現恰當反映出來的目標,即實現可持續發展。
52. 《工作計劃》中不涉及談判的因素也給予了很大的優先權。它們應在總理事會的監督下實現,總理事應將進展情況報告給第五屆部長級會議。

㈣ WTO有什麼規則

WTO規則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一、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問題提上多邊談判日期

時序更新,人類社會跨過20世紀,經濟全球化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旋律。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場經濟的天然擴張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跨國公司、國際組織以及英美等發達國家扮演極其重要的促進角色。 其中,電子商務為經濟全球化繼續拓展提供了堅強的技術支持。以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擴大了世界市場的內涵與外延,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不僅因24小時的連續交易使國際貿易信息傳輸和資金周轉加速,而且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手續和過程,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並大大增進國際貿易機會。 而WTO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最重要主體,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對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發揮出有力的鼓勵和引導作用。但對於電子商務這種新鮮事物,原有WTO規則對其並無特別考慮,由此引發WTO規則應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問題。

事實上,由於互聯網近年指數級的增長勢頭使得烏拉圭回合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估計明顯不足之問題凸顯而出,並已被WTO察覺。1996年在新加坡召開的WTO第一次部長級會議正式提及電子商務問題,並且通過了《貿易與信息技術產品部長宣言》(以下簡稱ITA)。根據這份宣言,WTO將努力促使「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電訊產品的稅收,其中包括許多與電子商務息息相關的基礎設施產品,簽署成員有42國,佔世界信息技術產品交易額的93%。199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部長們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並敦促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以考察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貿易問題」。部長們重新確認:至少於1999年下次部長級會議之前,會員國將維持其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的現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別會議上,總理事會建立了上述的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計劃,並將由以下WTO的機構分別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每個機構都將考察各自范圍內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問題。這些機構將不遲於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關其工作計劃的報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圖部長會議上,由於發達國家極力將勞工標准、環境標准等內容塞入WTO新一輪談判議題,引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巨大分歧,導致這次部長會議不歡而散,原定的電子商務議題也被迫擱淺,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啟動。

毋庸置疑,WTO在電子商務領域啟動多邊談判以及WTO規則將適用於電子商務已是確定事實。但究竟是適用現有的GATT、GATS、或兩者皆適用、還是另外達成一個全新的法律規則至今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疑問。而對於電子商務本身及WTO的成員方來講,不久將見分曉的結果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前者,多邊談判所決定適用的規則的設計是否科學與合理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反差巨大的結果;對於後者,尤其是對欠發達成員方,適用GATT或GATS將對其國內經濟政策產生不同影響,主要表現在市場准入與稅收管轄方面的自主權保留程度上。鑒於此,對WTO規則適用電子商務的研究已顯頗為迫切與必要,本文正由此出發,對相關問題作出探究,以求獲拋磚引玉之效。

二、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范圍選擇

事實上,要在WTO現有的規則體系或創立全新規則間作出選擇,首要解決的前提是應先對電子商務的概念與范圍作出合理界定。而盡管電子商務近年來獲取長足發展,並已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但至今卻尚無一個統一並能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定義及范圍。按美財政部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的定義,其是指運用電子設備和技術在雙方與多方間進行貨物或服務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對其定義,其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 具體的講,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種方式,即直接購買和間接購買。 前者整個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交易商品通過電子傳輸,又稱在線(on-line)交易;後者指交易雙方在網上要約、承諾、付費,但交易商品由賣方通過傳統運送方式交付買方,又稱離線(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電子商務的特別專家小組的會議或報告中,電子商務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種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1)信息,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傳輸;(2)商品和服務的網上購買並通過非網路途徑交付;(3)服務(有些情況下是商品)的以電子方式通過互聯網的實際提供。實際上第2種就是指離線交易,電子商務在這里充當的只是傳統貨物或服務貿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對傳統商品交易的本身並沒有產生任何質的改變,其應根據交易的標的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屬於GATT還是GATS規范。而其他兩種實際是指在線交易,其究竟應歸屬貨物還是服務並應受何種規則規范正是WTO有關電子商務多邊談判的焦點,也是本文探討范圍(後文若無特別說明,所稱電子商務主要指這兩種)。

對於電子商務應受WTO何種規則規范在特別專家小組已有討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訂立不同於兩者的一套全新規則。孰優孰劣,下面分別作出討論:

如果將電子商務歸為貨物而適用GATT規則並加上現有的對此類傳輸的關稅免徵協議,無疑等於成員方必須承擔使網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義務。這是因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GATT規則的一般性義務。通過接受GATT的規則進而適用國民待遇,成員方就得放棄它們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產品在國內稅方面實行歧視待遇的權利。此外,關稅免徵還使成員方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商品的稅率約束在零關稅的水平。事實上,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員方考慮過採取這種做法。無論在烏拉圭回合中還是其後進行的服務議題談判都有一些成員方對電子商務作出了一些具體承諾,但這些談判無不基於如下假設:即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產品是服務而不是貨物。

相反,如果將其視為既不同於傳統的貨物也不同於原有意義的服務,從而拋棄GATT或者GATS規則,再為網上貿易設計一套全新的規范。這種方案實際上幾乎沒得到過任何成員方擁護,原因是為電子商務尋找全新的法律規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務在內的互聯網服務已經分別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礎電信協議》所涵蓋。所有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中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對應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規范互聯網交易必須的法律規范。

因此可見,真正可選並現實的方案是將GATS適用於所有的通過網路傳輸的的電子貿易,而這種選擇並不僅僅是因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還因為其本身具備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將所有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明顯比定義成貨物更為合理。雖然諸如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和音樂製品在電子商務完成後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輸出,這樣似乎也有與傳統貨物貿易相似的「有形對應物」。但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傳輸在跨越國境之時並無有形對應物,即使電子商務完成後最終轉化成為諸如書籍或者光碟般的有形貨物,但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 事實上,在許多時候,傳輸的信息最終根本沒有轉化成有形對應物。例如,接收方繼續以數字形式存儲這些電子信息使其成為直接在屏幕上閱讀的書籍或者在計算機上播放的音樂。

其次,採取這種定義的另一優勢在於它不僅干凈利落而且有利於將國家間關於這類問題的爭端減少到最小。 現有電子商務爭端多源於一些國家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而另一些國家將其視為服務。如果採用以電子商務的最後結果是否會形成「相應有形物」而判斷其是貨物還是服務的混合式的定義,在處理任何涉及互聯網貿易的爭端時,專家組不得不首先判定爭議標的究竟是貨物還是服務,緣由這是決定是適用GATT還是GATS的前提條件。這樣無疑又增加糾紛的復雜性與解決糾紛的煩瑣度,既不利於國際貿易的交流,又極大增加解決爭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礎電信協議》的達成以及在這些服務領域貿易自由化承諾的取得為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發展打下重要的基礎,而這正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前提條件。美國、歐盟、日本及經合組織建立全球性電子商務框架的建議中強調指出,對WTO兩項協議(基礎電信和ITA協議)的有效執行將對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設施的發展帶來正面的助益。GATS電信協議附件和基礎電信協議都提供了一個進一步將電子商務納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礎電信協議附件》就可以進一步擴展以規范網上交易。事實上,在已經對基礎電信部門作出具體承諾的69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已在互聯網接入方面作出具體承諾。

另外,隨經濟全球化與自由化的迅猛發展,近幾年反全球化勢力惡性膨脹,甚至成為西雅圖會議啟動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失敗的重要原因。除狹隘民族主義與閉關自守思想外,諸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日益貧困化與邊緣化、資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環境惡劣化等等皆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繼續與順利發展,這些客觀現實不得不引起到國際層面的足夠重視,從而在多邊自由化談判中更多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承受能力與照顧到其適當利益是必要選擇。因而,對於廣大電子商務發展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電子商務視為服務並適用GATS比適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緣由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一般性義務,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市場准入與准入模式選擇實現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有效控制,在稅收管轄方面也擁有比適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權。相反,假若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或採取混合性定義而使GATT的國民待遇與關稅約束這種一般性義務得以適用必遭發展中國家強烈抵制,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多邊談判針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若干問題

然而,採用GATS雖然是現實可行方案,但也帶來一些必須加以解決的效率方面的問題,需要多邊談判給予高度重視與探討解決途徑。

首先考慮關稅與配額問題,GATT對以有形貨物方式進口的貨物的關稅約束及其配額限制對於貿易自由化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這一點目前的GATS規則顯然只能嘆為觀止,從而對電子商務的效率產生影響。假若電子商務的成本低於有形交付,關稅影響效率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緣由單純從成本上考慮,產品以電子商務方式向一國提供時其價格必然會低於以有形方式提供該產品。撇開總體平衡方面的考慮,這種變化相當於改善該國的貿易條件並增加了國家福利。但對於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樣的圖景不過是海市蜃樓。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者無法聯網。因此在這些國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獨立企業家先通過網路接收產品,然後將其轉化為有形物如光碟再將其出售給消費者。而這種活動本身耗

㈤ 關於貿易壁壘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外對我出口商品的關稅壁壘及許可證、配額等傳統非關稅壁壘的門檻將繼續逐步降低,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商品便可在國際市場上暢通無阻。事實上,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形形色色新貿易壁壘的門檻正在日益提高,並將成為未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們對此還缺乏系統的了解。所以,認識新貿易壁壘的內容、主要特點及其發展趨勢,對於防範新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負面影響,採取正確措施突破它並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貿易壁壘概述 (一)新貿易壁壘的概念。所謂新貿易壁壘,是相對於傳統貿易壁壘而言,是指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包括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在內的所有阻礙國際商品自由流動的新型非關稅壁壘。傳統貿易壁壘指的是關稅壁壘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如高關稅、配額、許可證、反傾銷和反補貼等。區別傳統貿易壁壘與新貿易壁壘的根本特徵是:前者主要是從商品數量和價格上實行限制,更多地體現在商品和商業利益上,所採取的措施也大多是邊境措施;而後者則往往著眼於商品數量和價格等商業利益以外的東西,更多地考慮商品對於人類健康、安全以及環境的影響,體現的是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採取的措施不僅是邊境措施,還涉及國內政策和法規。

(二)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新貿易壁壘的出現並不斷強化並非偶然,它是國際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分析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於以下幾點:1.社會進步及發達國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安全健康意識空前加強,越來越關心產品對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致在國際貿易中以健康、安全和衛生為主要內容的新貿易壁壘日益增多。

2.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關心賴以生存的地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要求國際貿易中的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加工過程都不要以破壞環境或犧牲環境為代價;同時要求生產這些產品時也不要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於是,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不斷出現。

3.新貿易壁壘的日益增多與傳統貿易壁壘受到約束關系很大。傳統貿易壁壘如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的使用不僅會受到國際公約制約和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且也易遭到對等報復。因此,這些傳統貿易壁壘措施將來的發展空間不是很大,這就為綠色壁壘等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4.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為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手段。技術密集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特別是信息技術產品,涉及的技術問題較為復雜,容易形成新貿易壁壘。同時,高靈敏和高技術檢測儀器的發展使檢測精度大大提高,給一些國家設置新貿易壁壘提供了技術和物質條件。

5.近幾年,主要發達國家因經濟增長乏力,貿易保護主義有重新抬頭之勢,隨著傳統貿易壁壘作用的弱化紛紛尋求新貿易壁壘,以保護其國內產業。

(三)新貿易壁壘的特點。相對於傳統貿易壁壘,新貿易壁壘有如下特點:

1.雙重性。新貿易壁壘往往以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理由,其中有合理成分,這無可厚非,況且世貿組織協議也允許各成員方採取技術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以其不妨礙正常國際貿易或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歧視為准。所以新貿易壁壘有其合法和合理的一面。然而新貿易壁壘又往往以保護消費者、勞工和環境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從而對某些國家的產品進行有意刁難或歧視,這又是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一面。這些負面的東西有時以致混淆是非,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可見,新貿易壁壘具有雙重性。

2.隱蔽性。傳統貿易壁壘無論是數量限制還是價格規范,相對較為透明,人們比較容易掌握和應對。而新貿易壁壘由於種類繁多,涉及的多是產品標准和產品以外的東西,這些紛繁復雜的措施不斷改變,讓人防不勝防。

3.復雜性。新貿易壁壘涉及的多是技術法規、標准及國內政策法規,它比傳統貿易壁壘中的關稅、許可證和配額復雜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廣泛,評定程序更加復雜。

4.爭議性。新貿易壁壘介於合理和不合理之間,又非常隱蔽和復雜,不同國家和地區間達成一致的標准難度非常大,容易引起爭議,並且不易進行協調,以致成為國際貿易爭端的主要內容,於是傳統商品貿易大戰將被新貿易壁壘大戰所取代。

(四)新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隨著新貿易壁壘的出現和發展,貿易壁壘正在發生結構性變化。傳統貿易壁壘逐漸走向分化,其中的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逐漸弱化,而反傾銷等傳統貿易壁壘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在並有升級強化的趨勢。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新貿易壁壘將長期存在並不斷發展,將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主體。

二、新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 (一)技術壁壘。技術壁壘指的是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及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採取的一些技術性措施。它主要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准、認證制度、衛生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准,從而提高對進口商品的技術要求,最終達到限制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本國市場的目的。

從表現形式來看,技術壁壘主要是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技術法規即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這些文件還包括或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標准指的是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文件還包括或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合格評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的相關要求的程序。

構成技術壁壘的實質性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安全標准:是指以保護人類和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採取的限制或禁止貿易的措施。主要發達國家都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的法規,如德國的《防爆器材法》;美國的《冷凍設備安全法》、《聯邦烈性毒物法》和《控制放射性物質的健康與安全法》;日本的《勞動安全與健康法》、《氧氣瓶生產檢驗法》等。

2.衛生標准:是指以人類健康為理由對進口動植物及相關產品實施苛刻的衛生檢驗檢疫標准,以限制或禁止商品進口的貿易措施。雖然烏拉圭回合通過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方有權採取措施,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但由於各成員方有很大的自由度,為某種目的,往往任意提高標准或增加程序,從而造成貿易障礙。從發展趨勢看,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衛生指標將持續提高,尤其對農葯殘留、放射性物質殘留及重金屬含量的要求日趨嚴格,從而使很多出口產品達不到其衛生標准而被迫退出市常3.包裝標識:主要是通過對包裝標識進行強制性規定來達到限制或者禁止進口的目的,它是技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發達國家在包裝標識制度上都有明確的法規和規定。美國對除新鮮肉類、家禽、魚類和果菜以外的全部進口食品強制使用新標簽,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配料標識中如實標明經政府批准使用的專用名稱。美國食品與葯品管理局(FDA)要求銷售的強化食品應按規定加附營養標簽。營養標簽上的信息應包括:食品單位,使用與該食品形態相應的詞語(如塊、膠囊、包或勺);每盒份數;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參考攝入量(RDI)或日參考消耗量(DRV)。修改後的法規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字體大孝線條粗細等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4.信息技術標准:是指進口國利用信息技術上的優勢,對國際貿易信息傳遞手段提出要求,從而造成貿易上的障礙。例如,電子數據交換(EDI)和近幾年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對發展中國家將是一個新貿易壁壘。在EDI和B2B企業電子商務領域,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商務應用上美國等發達國家均處於主導地位,所以須密切關注這一領域的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二)環境壁壘。環境壁壘包括以下內容:

1.環境技術標准。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准,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准均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可以達到,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則很難達到。例如,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質含量必須低於一定標准,對此,國產汽油可逐步達到,但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時達到,否則禁止進口。美國為保護汽車工業,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進口汽車必須裝有防污染裝置,並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術標准。上述內外有別,明顯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引起了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

2.多邊環境協議。目前,國際上已簽訂的多邊環境協議有150多個,其中近20個含有貿易條款。特別是保護臭氧層的有關國際公約,將禁止受控物質及相關產品的國際貿易。這些受控物質大部分是基礎化工原料,如製冷劑、烷烯炔化工產品,用途廣泛,因此影響面非常大。隨著多邊環境協議執行力度的增強,其對貿易的影響也將越來越大。

3.環境標志。環境標志是一種印刷或粘貼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標志。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准,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及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損害。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一種畫著藍色天使的標簽作為產品達到一定生態環境標準的標志。發達國家紛紛仿效,如加拿大叫「環境選擇」,日本有「生態標志」。美國於1988年開始實行環境標志制度,有36個州聯合立法,在塑料製品、包裝袋、容器上使用綠色標志,甚至還率先使用「再生標志」,說明它可重復回收,再生使用。歐共體於1993年7月正式推出歐洲環境標志。凡有此標志者,可在歐共體成員國自由通行,各國可自由申請。

4.環境管理體系標准。ISO14000是國際標准化組織在汲取發達國家多年環境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並頒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標准,得到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界的普遍重視和積極響應。現在,國際上采購商在要求有ISO9000質量證書的同時,還要看有無ISO14000環保證書,對於產品質量不相上下的企業,通常足優先挑選那些兩證齊全者,因為這表明產品符合國際環保要求,有利於達成國際貿易訂單。不言而喻,沒有通過ISO14000認證企業的產品將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

5.綠色補貼。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對此,發達國家以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為理由,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口。最近,美國就以環境保護補貼為由,對來自巴西的人造橡膠鞋和來自加拿大的速凍豬肉提出了反補貼起訴。這種「綠色補貼」壁壘有日益增加之勢。

(三)社會壁壘。社會壁壘是指以勞動者勞動環境和生存權利為借口採取的貿易保護措施。社會壁壘由社會條款而來,社會條款並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而是對國際公約中有關社會保障、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准等方面規定的總稱,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輔相成。國際上對此關注由來已久,相關的國際公約有100多個,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勞工組織(ILO)及其制定的上百個國際公約,也詳盡地規定了勞動者權利和勞動標准問題。為削弱發展中國家企業因低廉勞動報酬、簡陋工作條件所帶來的產品低成本競爭優勢,1993年,在新德里召開的第13屆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上,歐盟國家代表德國外長金克爾明確提出把人權、環境保護和勞動條件納入國際貿易范疇,對違反者予以貿易制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經濟和社會權利。這就是當時頗為轟動的「社會條款」事件。此後,在北美和歐洲自由貿易區協議中也規定,只有採用同一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與地區才能參與貿易區的國際貿易活動。

目前,在社會壁壘方面頗為引人注目的標準是SA8000,該標準是從IS09000系統演繹而來,用以規范企業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通過論證的公司會獲得證書,並有權在公司介紹手冊和公司信箋抬頭處印上SGS-ICS論證標志和CEPAA標志。此外,它們還可得到SA8000證書的副本用於促銷。歐洲在推行SA8000上走在前列,美國緊隨其後。歐美地區的采購商對該標准已相當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購集團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迫使很多企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這無疑會大大增加成本。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社會壁壘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

三、世貿組織與新貿易壁壘 (一)世界貿易組織與技術壁壘。為促進貿易自由化,世界貿易組織(WTO)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從1949年起進行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談判的中心內容是大幅度削減關稅,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但貿易技術壁壘作為非關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成為國際貿易中的突出問題。東京回合談判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是關貿總協定9個副協議之一(烏拉圭回合談判作了修改),其作用在於削弱和消除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因素所形成的貿易技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技術壁壘的內容也有涉及。

雖然世貿組織技術壁壘協議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無論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都應以國際標准化機構制定的相應國際標准、導則或建議為基礎;它們的制定、採納和實施均不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但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的情況下,可採取例外措施。這些例外措施在實際運用時很難把握分寸,往往被一些成員方利用而成為事實上的貿易壁壘。同時,世貿組織也沒有建立一套用來消除技術壁壘的強有力機制和措施,也沒有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這使最近由於技術壁壘引起的貿易爭端成為發生最頻繁的國際貿易爭端之一。世貿組織盡管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但效果和力度有限。世貿組織的裁決只是要求,若一成員方不願修改其法律、法規來貫徹裁決,那麼該成員方的貿易夥伴就可依法在其他領域對它採取報復措施。

同樣,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生效後的第三年審議中也指出:雖然沒有對上述協議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調整的必要,但該協議在實施和執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困難或問題,如根據協議第15條第2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本協議對有關成員方生效後立即將現有的或為確保本協議的實施和管理而採用的措施通知該委員會」,但實際上只有1/3的成員方履行了此項義務;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個標准機構中只有26個成員方的28個標准化機構通告接受協議附件三《關於標准制定、採納和實施的良好行為守則》;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則的標准化機構也才63個,僅分別來自46個成員方,這對於擁有眾多成員的世貿組織來說,顯然不盡人意。至於《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所強化了的通報義務,實際中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各成員方在對各協議中「例外條款」的運用熱情非常高。

可見,盡管世貿組織目前已為消除貿易技術壁壘做出了許多努力,但就實際運作狀況而言,並不理想。特別是隨著近年來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和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加劇,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已變得更加復雜,從而成為世貿組織最難協調的領域之一。

(二)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問題。世貿組織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一些基本條款作了一些規定,此後的談判增加了一些新內容。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規定的10條一般情況例外中有兩條:即(乙)「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庚)「與國內限制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同時,在東京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環境保護也有涉及。

關貿總協定1971年設立的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於1991年重新開始工作,同時在1992年世界環發大會上,關貿總協定在處理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方面達成了一些共識。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環保問題未被納入談判議程,作為一種妥協,在世貿組織協議的前言和有關協議中對環境問題作了適當反映,並在烏拉圭回合正式結束的馬拉喀什會議上以部長會議決定的方式事實上將環境問題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多邊貿易談判部長級會議上達成的《貿易與環境的馬拉喀什決定》將貿易、環境政策和可持續發展三者的關系作為世貿組織的優先事項,並建立一個開放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擁有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等各個領域的廣泛職能,積極與「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合作。烏拉圭回合的一些協議如《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前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農業協議》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均涉及了環境保護問題。在今後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議題中,環境問題已被正式列入,很可能達成貿易與環境的多邊協議。環境問題對世貿組織許多基本原則和條款提出挑戰,如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等。環境問題將對發展中國家貿易產生深遠影響,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低,要大幅度提高環保要求將會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世貿組織在制定相關協議上,必須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和利益,以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三)世界貿易組織與社會壁壘。社會壁壘的核心是勞工標准問題。世貿組織中有關勞工標准與國際貿易關系的爭論由來已久,早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歐美一些國家代表就提出過勞工標准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各國工人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勞動環境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條件上的差異,使勞工標准低的國家生產成本低廉,在國際貿易中有相對的價格優勢,這勢必造成由發展中國家向勞工標准高國家的「社會傾銷」。因此提出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議中制定出統一的國際勞工標准,並對達不到國際標准國家的貿易進行限制。發達國家試圖將人道和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聯系在一起,並列入WTO共同准則中,當時就因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強烈反對而失敗。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經過激烈辯論和討價還價,通過了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核心勞工標准」作為新議題被明確列入宣言的23個內容之中。宣言指出:「我們再次承諾,遵守國際承認的核心勞工標准,國際勞工組織是建立和處理這些標準的機構,我們確認我們支持其促進這些標準的工作。我們相信,通過增長和進一步的貿易自由化而促進的經濟增長和發展有助於這些標準的改善。我們拒絕勞工標准作為保護主義目的作用,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尤其是低工資的發展中國家,絕不會成為這方面的問題。」該宣言實際上意味著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承認勞工標準是一個「問題」,並承諾應予解決。在這次會議上,發展中國家成員方作出很大讓步,也付出了很高代價。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上,勞工標准問題再次引起激烈爭論,由於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與發達國家成員方的尖銳對立和在自由貿易等一些重大問題上無法達成妥協,談判破裂,結果西雅圖會議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成果。這次會議後,各成員方都認識到了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勞工標准問題的嚴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閉幕的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十屆大會上,發展中國家對勞工標准達成了重要共識,拒絕把勞工標准納入國際貿易制度中,強調發展中國家必須團結協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而發達國家也在進行緊密磋商,力求協調立場統一行動,向發展中國家進一步施加壓力。在當前世貿組織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勞工標准等社會條款問題,勞工標准也必然對未來多邊或雙邊關系產生巨大影響。

總之,新貿易壁壘正在發展中,對國際貿易,當然也對我國對外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我們應當密切注視其發展趨勢,並採取積極應對措施,以保證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㈥ 什麼是WTO

1、WTO概況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縮寫為WTO)成立於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其總部在瑞士日內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目前已經擁有137個成員,成員的貿易量佔世界貿易的95%以上。WTO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被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個回合得多邊貿易談判,最近、持續時間最長的一輪叫烏拉圭回合談判,該回合從1986年開始,前後長達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創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職能
-制訂和規范國際多邊貿易規則
-組織多邊貿易談判
-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
3、WTO的宗旨、目標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和穩定地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最優運用世界資源,保護環境,並以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稱的份額。
WTO的具體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鞏固原來的關貿總協定為貿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為實現這些目標,各成員應通過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消除歧視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在調解成員間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組織機構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可對多邊貿易協議的所有事務作出決定。部長大會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WTO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國際收支、行政預算三個委員會。秘書處設總幹事一人。
5、WTO成立以來所取得的成果
1)、落實烏拉圭回合協議內容,繼續談判框架協定
WTO成員除按照已達成的關稅減讓表減讓關稅外,還有43個成員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從1997年7月1日開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它們涉及的貿易額約為6000億美元。7國集團和歐盟同意對465種葯品實施零關稅待遇。
同時,WTO確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農產品、服務貿易兩個關鍵領域進行談判。迄今為止,通過談判已達成4個重要的協議: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動協議;②1997年2月15日69國達成基礎電信服務協議,並於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個國家達成減讓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協議;④1997年12月12日,70個國家達成一項多邊金融協議,同意開放各自的金融服務業,它包括95%以上的有關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貿易,該協議將於1999年3月1日生效。
2)、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爭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貿易爭端已達62起,兩年內受理的貿易爭端就相當於原關貿總協定50年受理的貿易爭端的¼以上;而且,在62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成員方作為申訴方的有20起,佔32.29%,作為被控方的有24起,佔38.7%。而在原關貿總協定受理的238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締約方作為申訴方和被控方總共才佔25.6%。
3)、舉行高層會議,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成員解決貿易發展問題
1997年10月,WTO、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就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發展舉行高層會議、探討幫助解決最不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訓練和智力建設等問題。9個WTO成員宣布主動改進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市場准入措施,如削減產品進口限制、拓展已有的關稅減讓表,重點放在紡織品和農產品領域,要大量簡化附加條件等等。WTO其他成員也表示要採取相應的行動。
4)、舉行部長級會議,解決多邊貿易體制發展中的問題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開WTO首屆部長級會議。會議成立3個工作組(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發表了針對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長宣言"。
WTO於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和多邊貿易體制50周年大慶,會議主要圍繞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的執行情況、下屆部長會議議程以及發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准備工作等展開討論。本屆部長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除總結多邊貿易體制在過去半個世紀中所發揮的作用之外,還就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有關事宜作出安排,歡迎申請加入方盡早加入WTO。會議決定在1999年底在美國召開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選舉美國貿易代表巴舍夫斯基為下屆會議主席。《部長宣言》強調指出,解決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等混亂問題的關鍵,是按照WTO的章程實施貿易自由化,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在這次會議上,還產生了一個具體協議-所有WTO成員都對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免稅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了WTO第三屆部長級會議。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以及各方在部長級會議前所達成的共識,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議程包括"既定議程"和"新議題"。"既定議程"主要指農產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開放,"新議題"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識的議題包括競爭政策、貿易便利、電子商務、政府采購透明度等。但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卻竭力企圖將勞工標准等問題納入新一輪談判,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會議因此未能達成協議,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努力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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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的前景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WTO在多哈召開了第四次部長級會議,正式啟動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因此本輪多邊貿易談判被稱為「多哈回合」。多哈回合的談判計劃涉及農業、非農產品、知識產權和公共健康、烏拉圭回合承諾實施等多個領域,其規模和難度都堪稱迄今之最。遺憾的是,多哈回合自啟動以來一直進展緩慢,比如原定於2002年底結束的公共健康問題、特殊和差別待遇(S&D)問題以及實施問題均未如期完成,農業談判模式和非農產品談判模式也未能在原定日期以前達成一致。2003年9月10日至14日WTO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在墨西哥的坎昆舉行,這次會議本來被各國寄予厚望,但卻無果而終,沒有達成任何實質性協議,成為繼西雅圖會議之後第二次失敗的WTO部長級會議。坎昆會議的失敗反映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WTO體系中的利益沖突,也引起人們對貿易和發展之間的關系的反思。今後,多哈回合談判能否順利進展、多邊貿易體系的合法性能否提高,取決於WTO體制是否能夠進行改革,以便使其更具有民主性。
多哈回合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的利益沖突
盡管大多數經濟學家都支持自由貿易,但是自由貿易在帶來交易雙方福利水平提高的同時,也會製造出贏家和輸家。對於一國政府而言,參與多邊貿易談判的基本立場乃是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盡可能地減少國內居民和企業因為外部競爭所帶來的損失。由於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規模各不相同,大國和小國在進行雙邊貿易談判的時候處於明顯的不利地位。多邊貿易體系通過創造出一個相互平等、重復博弈的平台,有助於減少小國和發展中國家在和發達大國進行談判中所遇到的不利局面。然而,由於WTO遠非一個民主的國際組織,發展中國家很難利用多邊貿易談判的這一便利,發展中國家仍然在WTO中處於不利地位。
在具體議題上,各國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發達國家之間在很多問題上也有激烈的利益沖突,比如歐盟和美國之間關於農業補貼、轉基因產品、鋼鐵等問題一直存在著矛盾,發展中國家陣營之中既有中國、印度和巴西這樣的大國,也有像馬來西亞、泰國這樣的新興工業化國家,還有很多最不發達國家,其利益也經常互相沖突,但是,在多哈回合的進展過程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逐漸演化為主要的矛盾。
WTO的發展中成員根據烏拉圭回合的談判結果,進行了廣泛的市場開放和國內體制改革,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經濟全球化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發展中成員做出的貢獻並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由於發達國家的苛刻要價,發展中成員普遍反映,在履行烏拉圭回合協議時遇到了許多困難,承擔了超出其經濟發展水平的義務。發展中成員要求在多哈回合中,發達國家應該首先兌現其在烏拉圭回合中的承諾,並且要優先討論發展中成員特殊差別待遇問題、公共健康問題等,在市場准入方面發達國家應充分照顧發展中成員具有出口利益的產品和服務。大多數發展中成員非常反對在老的問題沒有解決之間匆匆忙忙地開辟新的議題,發達成員更注重的恰恰是在多哈回合中加入新的議題,如投資、競爭、政府采購和貿易便利化等,它們希望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新的市場開放,不希望對烏拉圭回合協議做過多的修改。以下將側重分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分歧最大的兩個問題,即農業談判和新加坡議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這兩個領域的分歧直接導致了坎昆會議的失敗。
1. 農業談判。
農業是多哈發展議程的核心問題,也是最敏感的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農產品貿易是扭曲的。在現有WTO協議下,發達國家一方面勸誘甚至強迫發展中國家開放其農產品的進口,聲稱這將帶來發展中國家資源配置的改善,聲稱農產品進口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問題比如本國農民的失業和收入下降都將只是暫時性的,另一方面,他們自己卻在保護對國內農業部門的保護。發達國家仍然普遍實施對農業的各種補貼,以及對國外農產品進口的高關稅保護。在發達國家,許多農產品的關稅仍然很高,有的甚至超過200%和300%。1986-88年,OECD國家每年的農業補貼平均為2750億美元,但是到了2001年則增加到3500億美元,而該年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援助僅為540億美元。發達國家的每頭牛享受的補貼竟然是非洲國家窮人收入的三倍。這種不對稱的保護,使得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可以以低廉的價格進口到發展中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產生了很大的沖擊。2002年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就指出,像未加工食品這樣的初級產品部門,本來應該是發展中國家最具出口優勢,但是,這個行業的出口反而一直由發達國家壟斷。
由於農業人口仍然在發展中國家占很大比重,因此對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講,農業一直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發展中國家應該要求WTO改變這些不公平的農業協議,要求發達國家取消對農產品的補貼,限制發達國家農產品向發展中國家的傾銷。中國加入WTO之後也面臨著這個問題。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2002年的報告,中國在加入WTO之後,糧食的進口關稅要從2001年的91%在10年之內下降到3%;飲料和煙草的進口關稅要從2001年的58%在10年之內下降到10%。由於農產品進口關稅大幅度降低,本國的農業生產可能會大幅度減少,例如中國的油菜籽生產可能會下降53%,飲料和煙草的生產可能會下降39%。
新一輪農業談判必須改變這些不合理的現象。這要求發達國家能夠在削減高關稅和關稅升級、取消出口補貼和削減並最終取消貿易扭曲性國內支持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談判結果還要實質性地提高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戰略性產品和特殊保障機制是很好的途徑。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業談判已經成為多哈回合的試金石,發展中國家希望通過農業談判看到發達國家的誠意和遠見。
2.新加坡議題。
所謂新加坡議題包括投資、競爭政策、貿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購透明度等四個議題。早在1996年新加坡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發達國家就曾經建議把這四個議題納入WTO的談判。發展中國家普遍提出了抗議。於是,發達國家建議設立相關的工作組,討論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等問題。要不要在多哈回合中啟動新加坡議題的討論,是一個非常富有爭議的問題。從本質上說,這些議題都不是貿易問題,WTO來關注這些問題只能分散其注意力。發達國家提出這些議題的真實動機是進一步獲得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准入,而且,這些新議題一旦進入WTO的框架之中,發展中國家必將進一步失去制定經濟政策的自主權,陷入更大的困境。
第一個議題是投資議題。發達國家提出投資議題的用意就是要讓外國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無條件地進入各國市場,不受限制條款的約束,可以自由地進行投資,享受國民待遇。發達國家鼓吹國民待遇原則的最終目的是在發展中國家擁有100%的所有權,外國公司只要想進入一個國家,就可以進入,當地政府沒有任何干預外來投資的權利,並且也不能向當地企業和個人提供任何優惠政策和補貼。由於這項議題一面倒向發達國家而備受非議,目前其主要的建議者又提出了修正建議,即第一階段主要注重透明化措施,接著是銜接步驟,展開連續為期兩年的談判,然後自動提升到另一項貿易協約的談判。像這樣一個接一個步驟的修正建議,其最終目的無非是要成員國最終同意把發達國家關於投資條例的概念列入WTO授權的規范內。這必將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的各個領域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影響發展中國家工商企業發展的各方面條件,削弱政府相對於外國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談判地位。
第二個議題是關於競爭的議題。在發展中國家看起來,競爭政策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反對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因為它們作為壟斷的代表,可能會對發展中國家的中小企業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在發達國家看來,競爭政策的主要目的卻是允許發達國家的企業能夠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和當地企業「平等」競爭。1996年新加坡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各國同意設立一個工作組研究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按照當時的說法,這項協議並不是要成員國承諾將來談判關於競爭的議題。但是,目前歐盟仍然不斷催促落實關於競爭議題的談判,並且建議把它列入多哈回合談判。正如美國與歐盟的貿易代表所宣布的,他們的共同目標就是為了在發展中國家訂立競爭條例,以方便外國企業機構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進行自由競爭。這對發達國家來講是有利的,可對於發展中國家卻是不公平的。一旦這項協議納入WTO的框架之中,必將削弱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本地企業提供優惠的權利,同時發展中國家也不能伸縮性地選擇適合各自國家的競爭模式,以迎合不同時期的經濟環境變遷。
第三個議題是政府采購。1996年新加坡WTO部長級會議上同意的議案是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政府采購中的透明化問題。但是,到如今,歐盟等發達國家已經擬定了一份詳細的要求將政府采購納入WTO談判的議案。直到目前為止,政府采購可以豁免貿易自由化。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采購的意義並不僅僅是政府購買多少台電腦或多少套軟體。當一國經濟處於衰退的時候,政府采購可以有助於擴大本國國內需求,刺激經濟復甦;當國內的幼稚產業處於發展初期的時候,政府采購有助於迅速地培育國內市場,推動本國產業的發展;如果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失業問題或其他經濟社會問題,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購實現自己的政策目標。一旦政府采購必須納入WTO管制,則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政策自主性,發展中國家政府不能再給給予本國公司任何提供公共用途商品、參與公共服務和承包政府工程的優先權。
第四個議題是貿易便利化。這個議題相對而言較少爭議,但是發展中國家也提出,為了提高貿易便利化,發達國家應該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
假如這些新議題一旦進入WTO的框架,那麼發達國家的企業機構就可以自由地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展中國家必將失去管制那些外國企業的自主權,也必將喪失制定相關的國內政策的自主權,難以有效運用宏觀經濟、金融、發展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滿足國內政策目標。在發展中國家不斷喪失自主權的同時,發達國家卻試圖將勞工標准和環境問題納入WTO體系,以便在妨礙到其國內利益的時候,方便地祭起保護主義的大旗,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相關商品進入他們的市場。
坎昆會議的失敗
2003年9月14日,隨著墨西哥外交部長德韋斯(Derbez)宣布談判破裂,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坎昆部長級會議無果而終。坎昆會議讓WTO遭遇自1999年西雅圖會議以來的又一次沉重打擊。坎昆會議上的圍繞有關議題的爭論都表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沖突日益白熾化。
1. 圍繞農業問題的爭議
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農業問題是「多哈回合」中最核心的內容,是解決其他議題的關鍵。早在會議召開之前,就有分析人士指出,農業問題的前景很可能最終決定坎昆會議成敗的命運。事實也確實證明了這一點,由於農業問題沒有得到恰當的解決,發展中國家拒絕就新加坡議題進行談判,談判才最終宣告破裂。

農業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異常復雜。在農業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矛盾,發達國家之間也有矛盾。就是發展中國家,由於各國農業生產和進出口情況不同,其利益和要求也各有不同。坎昆會議之前,農業問題的一個顯著特徵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並非涇渭分明。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農業領域的陣營是這樣劃分的:一方是美國、加拿大和凱恩斯集團(其中有不少發展中國家),贊成開放農產品貿易市場;另一方是歐盟、日本和韓國,也包括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他們實施出口補貼,不願意開放農產品市場。很明顯,發展中國家不夠團結,他們分屬兩大陣營。

而在坎昆會議上,美國和歐盟開始聯手,而發展中國家也開始試著用一個聲音說話。美歐在8月中旬為彌和他們之間的差異,以犧牲發展中國家利益為代價,提出了一個折衷建議。但在坎昆會議期間,發展中國家結成三大集團來對抗發達國家的強大攻勢,他們是:包括中國、印度、巴西在內的21國集團(G21);擁有77個成員的非加太集團、擁有52個成員的非洲聯盟和以孟加拉為首的30多個最不發達國家結成的聯盟;由多米尼加、宏都拉斯、肯亞、尼加拉瓜、巴拿馬和斯里蘭卡等33個國家組成的「戰略產品和特殊保障機制聯盟」,它們聲稱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資源的小農戶的利益。
2003年2月,WTO農業談判委員會主席、香港貿易代表夏秉純起草了農業談判減讓公式。這個方案提出,在未來9年內全面削減出口補貼,在5年內農業進口關稅削減40-60%,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條件要寬松一些。當時,歐盟、日本、瑞士和韓國反對這個方案,美國和「凱恩斯集團則贊成這個方案。
8月,歐盟、美國就農業問題聯手提出新建議,提出以烏拉圭回合減讓公式和瑞士公式結合的「混合公式」代替原農業談判委員會主席公式的內容,建議在農業市場准入、出口競爭、國內支持等三個領域均不包括具體的數字,只形成一個框架,試圖取代含有具體數字的主席模式草案。「混合公式」一方面要求對部分農產品按照平均公式削減關稅(幅度並不大),另一方面要求對大多數的農產品按照瑞士公式削減關稅,其特點是「高稅多減」,即關稅水平越高,削減程度越高,這使關稅水平較高的發展中國家處於不利地位。《坎昆部長草案》就建立在歐美的草案文本上,它所討論決定的農業談判模式只是一個非常原則性的框架,大量的實質性內容,包括削減補貼的方式,都有待於今後進一步補充。
G21建議減除發達國家國內支持(包括藍箱和綠箱)和出口補貼。而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資源的小農戶的利益的「戰略產品和特殊保障機制聯盟」則強力要求推進戰略產品和特殊保障機制,這樣發展中國家就可以自主選擇不必受關稅削減約束的特殊產品,並且可以用特殊保障機制這樣一種簡單而有效的方式來解決進口激增的問題。但即使在修改過的部長草案中,這些要求也沒有得到切實的體現。但是,在《坎昆部長草案》中,體現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戰略產品只針對少數產品,而且在適用時還有附加條件。特殊保障機制更是附加有眾多條件,這使得該機制的用處有限。坎昆會議上公布的《部長草案(修改版)》有關農業的部分與8月24日的版本並無二致,發展中國家提出的批評性的意見完全被忽略了。
在討論新加坡議題時,非洲產棉國以在棉花相關條款上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為由,拒絕就任何一項議題再繼續進行談判,阻止了新加坡議題進入多哈議程,這使得發達國家不敢再忽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要求。

2.非農產品的市場准入問題(NAMA)。
關於「非農產品市場准入」議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圍繞著9月13日出台的《部長宣言草案(修改版)》展開了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
(1)在關稅削減方面,新草案依然採用歐美及加拿大的方案,提出要採用「非線性公式」法(「non-linear formula」
approach),即關稅越高,削減幅度越大。發展中國家並沒有接觸過「公式法」,「非線性公式」則更是聞所未聞。在此以前,他們一直能自行選擇約束的范圍(比如,需要對哪些產品做出約束性承諾)和自由化的速度,國內政策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因此,發展中國家提出,應當考慮採納一個適用於所有國家的單一削減系數,或者在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基礎上允許發展中國家採納另一個不同的系數,同時允許他們以較低的速度削減關稅。
(2)在取消行業關稅方面,原來的草案文本提出將電子、魚類、鞋類、稀有金屬、紡織成衣等八個行業的關稅削減為零。新草案雖沒有提及削減關稅產品的名單,但是提出「所有成員的參與非常重要」。發展中國家指出,部分行業對他們意義重大,行業性關稅削減應當本著「自願」原則,強制執行新草案中的條款將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
(3)為擴大適用「非線性公式」的產品范圍,草案文本提出將不受約束的關稅線按照「應用稅率」(applied
rate)乘以二,從而滿足公式的適用范圍。這樣經過「非線性公式」的計算後,新的關稅稅率將低於現有的應用稅率。這等於是變相地削減一些低關稅產品的關稅,擴大關稅削減的范圍。
很明顯,多哈回合草案基本上就是照搬了美國-歐盟-加拿大在8月提交的立場文件,目標是迅速削減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品關稅。發展中國家認為如果接受宣言草案,將使得其國內工業發展的政策空間急劇縮小,甚至導致國內企業的破產和成千上萬的就業機會受到危脅。草案中有關NAMA的內容完全忽略了多哈回合的原則:多哈回合是發展回合,「磋商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在削減承諾方面應以『非互惠原則』為基礎」。在8月份草案最早出台時,發展中國家就表示反對,它們提出要麼去掉這些不合理的要求,要麼就將其變成「自願性的」。但是,這些要求沒有在修改過的草案文本中有任何體現。
3.新加坡議題
自從在1996年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提出所謂的「新加坡議題」之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圍繞這些問題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多哈會議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和妥協,終於在《多哈宣言》中規定,關於四項新議題的磋商將在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後開展,但這一決定的前提條件是,各方必須就磋商的形式達成「一致意見」。
「新加坡議題」在坎昆會議的最後兩天代替農業問題成為談判場上針鋒相對的焦點,關於這一議題的爭執成為導致坎昆會議最終失敗的導火線。
9月14日凌晨,九國部長在坎昆會議主席德韋斯先生的主持下就新加坡議題進行了討論,各國堅持原有立場,互不相讓。九國會議結束後不久,又召開了一場由大約30個國家組成的更大規模的會議,主要討論坎昆會議上所有的重大議題,目標是彌和差異。為了推動談判,德韋斯先生建議先開展關於貿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購透明度的磋商,另外兩個議題先不放在日程上。盡管歐盟接受了這一建議,但是一些國家如韓國不願意放棄任何一個議題,而70國集團和眾多其他發展中國家不願對任何議題進行磋商。會議不歡而散,Derbez先生宣布第五次部長級會議結束。
坎昆會議上,各方的觀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發展中國家認為,接受新的義務將給他們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因此,他們以還沒作好准備為由,要求進一步「澄清」(clarify)議題,而不是開始「磋商」;以歐盟和日本為首的發達國家認為,多哈會議上各方已做出要在坎昆會議後開始磋商的不可逆轉的決定(irreversible
decision),因此「磋商」應在坎昆會議後立刻開始。
代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觀點都在《坎昆部長草案》中有所體現,這一點與草案中有關農業和NAMA的內容相比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體現仍然是不對稱的。發達國家對磋商「形式」
(Modalities)的建議被詳盡地列入附錄,而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建議卻沒有列入附錄。
坎昆會議後就「新加坡議題」展開磋商的前提條件是,各方必須就磋商的「形式」達成「明確一致」(explicit consensus on
modalities of
negotiations)。各方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對modalities的理解上。歐盟和日本將它界定為程序性問題(比如磋商的最後期限、將要舉行幾次會議等等)和一系列的原則或議題。他們如此界定的目的是希望能比較容易地達成明確一致,從而開始磋商。但發展中國家強烈地譴責了這種觀點,他們認為,modalities指的是每個議題的范圍和定義,將要承擔的義務和每個議題的實質性內容(不能只列一個清單)。發展中國家提出,只有新加坡議題modalities的實質(而不僅僅是程序和清單)為各國所了解和同意,發展中國家才能決定是否要在這四個新領域遵守新的規則。
由於有關「新加坡議題」的磋商久拖不決,歐盟同意做出讓步,只啟動兩項談判,但是發展中國家對此毫不動搖地表示「不買賬」。印度是其中最強硬的反對者,理由是「未達到《多哈宣言》中就發起談判所要求的明確一致」。馬來西亞則表示,無法支持任何意味著發動談判的文本,「這一領域毫無商量的餘地」。再加上非洲產棉國在棉花相關條款上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拒絕就任何一項議題再繼續進行談判,各方相持不下,談判宣告破裂。發展中國家這次如此堅決地拒絕妥協,除了說明發展中國家的力量日益壯大,更加註重運用多邊貿易機制為自己爭取利益以外,也說明坎昆會議上農業問題未能得到很好地解決是發達國家未能如願地引入新加坡議題的重要原因。
WTO的改革前景

坎昆會議的失敗,直接原因是在農業談判和新加坡議題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利益沖突,但是更深遠的原因在於WTO決策機制中的不民主性。從坎昆會議上,暴露尤其突出的有以下幾點:
1. 談判文本的起草。
從多哈會議開始,WTO理事會主席就「以自己的名義」起草部長宣言,比如多哈會議上的Harbinson草案和坎昆會議上Castillo草案,草案的內容也大多隻反映發達國家的意見,發展中國家雖然多次表示反對,但草案的修改版也仍舊沒有改觀。作為參加談判的代表,發展中國家卻無法參與議題的准備和提出,而是只能被迫接受已有的文本,這將直接導致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
2.「協調人」(facilitator)的任命。
坎昆會議上「協調人」的任命是由部長會議主席任命的,這種任命絲毫沒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意見。比如坎昆會議上「新加坡議題」的協調人是加拿大部長Pierre
Pettigrew,這引起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不滿,因為此人也是多哈會議上新加坡議題的協調人,他極力倡導就新加坡議題進行磋商,由他來主持討論,根本不能保證討論結果的公平性。
3.綠屋會議。
坎昆會議上對新加坡議題的討論是以「綠屋會議」的形式進行的,無論是9月14日凌晨的九國會議還是稍後的三十國會議都是如此。「綠屋會議」(
the Green Room
Meeting)的說法始於烏拉圭回合,因為當時的GATT總理事的辦公室是綠色的,而在那裡舉行的會議多是排外的、不公開的,所以人們就把這種排外的、不透明、不民主的決策方式稱作「綠屋會議」。盡管在新加坡會議上WTO的總理事許諾這種排外性的會議將不會再發生,從而使得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不至於無果而終,但事實是,「綠屋會議」自新加坡會議以來就從未停止過。西雅圖會議上,「綠屋會議」的形式貫穿於會議的始終,非加太集團和非洲國家集團對這種「閉門羹」極為憤怒,他們發表聲明說,不會使任何宣言達到「完全一致」,於是談判瓦解。也許是吸取了西雅圖會議的教訓,多哈會議舉行了多次非正式磋商,各國部長有機會參與對議題的討論,但部長宣言的各種文本的起草卻是以一種不透明和排外式的方式進行的,總理事會主席「以自己的名義」提交了一份不受歡迎的草案(Harbinson草案),而在會議的最後一天,由於沒有別的選擇,各國只好接受了這份草案,當然,這也是出於維護WTO合法性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做出讓步的結果。
多哈回合談判的順利進行將對世界經濟復甦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世界經濟發展形勢尚不確定,目前還有很多不穩定因素。多哈回合的成功將有助於世界經濟的恢復和長期發展。目前,WTO正處在一個十字路口。多哈回合談判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WTO將何去何從。如果在未來幾年內WTO的成員國能夠吸取坎昆會議的教訓,竭盡全力來糾正WTO規則和體系中的問題和不平等,將有助於推動WTO和全球貿易的順利發展,否則,如果各國之間仍然無法達成妥協和合作,現有多邊貿易體系的扭曲程度將進一步加劇、全球經濟的不平衡程度也會進一步惡化。

㈧ wto是什麼意思

世界貿易組織(WTO)簡介
1、WTO概況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縮寫為WTO)成立於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其總部在瑞士日內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目前已經擁有137個成員,成員的貿易量佔世界貿易的95%以上。WTO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被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個回合得多邊貿易談判,最近、持續時間最長的一輪叫烏拉圭回合談判,該回合從1986年開始,前後長達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創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職能
-制訂和規范國際多邊貿易規則
-組織多邊貿易談判
-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

3、WTO的宗旨、目標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和穩定地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最優運用世界資源,保護環境,並以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稱的份額。

WTO的具體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鞏固原來的關貿總協定為貿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為實現這些目標,各成員應通過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消除歧視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在調解成員間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組織機構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可對多邊貿易協議的所有事務作出決定。部長大會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WTO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國際收支、行政預算三個委員會。秘書處設總幹事一人。

5、WTO成立以來所取得的成果
1)、落實烏拉圭回合協議內容,繼續談判框架協定
WTO成員除按照已達成的關稅減讓表減讓關稅外,還有43個成員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從1997年7月1日開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它們涉及的貿易額約為6000億美元。7國集團和歐盟同意對465種葯品實施零關稅待遇。

同時,WTO確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農產品、服務貿易兩個關鍵領域進行談判。迄今為止,通過談判已達成4個重要的協議: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動協議;②1997年2月15日69國達成基礎電信服務協議,並於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個國家達成減讓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協議;④1997年12月12日,70個國家達成一項多邊金融協議,同意開放各自的金融服務業,它包括95%以上的有關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貿易,該協議將於1999年3月1日生效。

2)、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爭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貿易爭端已達62起,兩年內受理的貿易爭端就相當於原關貿總協定50年受理的貿易爭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成員方作為申訴方的有20起,佔32.29%,作為被控方的有24起,佔38.7%。而在原關貿總協定受理的238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締約方作為申訴方和被控方總共才佔25.6%。

3)、舉行高層會議,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成員解決貿易發展問題
1997年10月,WTO、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就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發展舉行高層會議、探討幫助解決最不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訓練和智力建設等問題。9個WTO成員宣布主動改進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市場准入措施,如削減產品進口限制、拓展已有的關稅減讓表,重點放在紡織品和農產品領域,要大量簡化附加條件等等。WTO其他成員也表示要採取相應的行動。

4)、舉行部長級會議,解決多邊貿易體制發展中的問題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開WTO首屆部長級會議。會議成立3個工作組(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發表了針對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長宣言"。

WTO於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和多邊貿易體制50周年大慶,會議主要圍繞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的執行情況、下屆部長會議議程以及發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准備工作等展開討論。本屆部長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除總結多邊貿易體制在過去半個世紀中所發揮的作用之外,還就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有關事宜作出安排,歡迎申請加入方盡早加入WTO。會議決定在1999年底在美國召開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選舉美國貿易代表巴舍夫斯基為下屆會議主席。《部長宣言》強調指出,解決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等混亂問題的關鍵,是按照WTO的章程實施貿易自由化,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在這次會議上,還產生了一個具體協議-所有WTO成員都對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免稅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了WTO第三屆部長級會議。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以及各方在部長級會議前所達成的共識,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議程包括"既定議程"和"新議題"。"既定議程"主要指農產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開放,"新議題"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識的議題包括競爭政策、貿易便利、電子商務、政府采購透明度等。但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卻竭力企圖將勞工標准等問題納入新一輪談判,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會議因此未能達成協議,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努力失敗。

《聯合早報電子版》

㈨ 世界貿易組織是如何建立和發展的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構想來源於關貿總協定。在關貿總協定臨時實施的過程中,無論是各締約方政府,還是學術界都一直非常關心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問題,並提出了一系列構想。一種構想是源於關貿總協定製度本身。另一種構想是按《哈瓦那憲章》建立一個更加綜合性的機構。1990年初,歐共體輪職主席國義大利提出建立多邊貿易組織的倡議。7月9日,歐共體把這一倡議以12個成員國的名義向烏拉圭回合談判體制職能談判小組正式提出。

經過磋商,1990年12月,在烏拉圭回合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貿易談判委員會提議起草一個組織性協議。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各方原則上形成了「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代表的提議下,決定將「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勝利結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各項議題的協議均獲通過。經104個參加方政府代表簽署,1995年1月1日世貿組織正式成立。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
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動協議;②1997年2月15日69國達成基礎電信服務協議,並於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個國家達成減讓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協議;④1997年12月12日,70個國家達成一項多邊金融協議,同意開放各自的金融服務業,它包括95%以上的有關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貿易
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貿易爭端已達62起,兩年內受理的貿易爭端就相當於原關貿總協定50年受理的貿易爭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成員方作為申訴方的有20起,佔32.29%,作為被控方的有24起,佔38.7%。而在原關貿總協定受理的238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締約方作為申訴方和被控方總共才佔25.6%。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開WTO首屆部長級會議。會議成立3個工作組(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發表了針對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長宣言"。
1997年10月,WTO、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就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發展舉行高層會議、探討幫助解決最不發達國家的市場准入、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訓練和智力建設等問題。9個WTO成員宣布主動改進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市場准入措施,如削減產品進口限制、拓展已有的關稅減讓表,重點放在紡織品和農產品領域,要大量簡化附加條件等等。WTO其他成員也表示要採取相應的行動。
WTO於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和多邊貿易體制50周年大慶,會議主要圍繞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的執行情況、下屆部長會議議程以及發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准備工作等展開討論。本屆部長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除總結多邊貿易體制在過去半個世紀中所發揮的作用之外,還就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有關事宜作出安排,歡迎申請加入方盡早加入WTO。會議決定在1999年底在美國召開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選舉美國貿易代表巴舍夫斯基為下屆會議主席。《部長宣言》強調指出,解決1997年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等混亂問題的關鍵,是按照WTO的章程實施貿易自由化,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在這次會議上,還產生了一個具體協議-所有WTO成員都對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免稅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了WTO第三屆部長級會議。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以及各方在部長級會議前所達成的共識,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議程包括"既定議程"和"新議題"。"既定議程"主要指農產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開放,"新議題"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識的議題包括競爭政策、貿易便利、電子商務、政府采購透明度等。但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卻竭力企圖將勞工標准等問題納入新一輪談判,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會議因此未能達成協議,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努力失敗。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並於2001年11月加入該組織。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准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
2007年1月,越南成為世貿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

㈩ 急求!!WTO中有哪些協定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WTO本來是關於全球貿易的國際組織,但是發達國家卻試圖將金融,投資,政府采購
等領域納入WTO的管轄許可權.為什麼發達國家熱衷於擴大WTO的實權 因為發達國家發
現它們可以很方便地控制WTO,尤其是可以通過WTO的貿易爭端機制制裁其他國家
有一個阿拉伯人的故事.一隻駱駝想鑽進阿拉伯人的帳篷取暖,阿拉伯人拒絕讓駱駝進
來.駱駝就說:"能不能只讓我把一隻腳伸進來."阿拉伯人想了想,就同意了.過了一會兒,
駱駝說:"我這只腳已經暖和了,能不能讓我把另外的腳也伸進來."阿拉伯人又同意了.再
過一會兒,駱駝說:"我的腳都暖和了,就是頭還有點冷,能不能讓我把頭也伸進來."最後
的結果是:駱駝終於鑽進了阿拉伯人的帳篷,把阿拉伯人趕到了帳篷外邊.
早在1996年新加坡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發達國家就曾經建議把投資,競爭和
政府采購等議題納入WTO的談判,發展中國家普遍提出了抗議.於是,發達國家施展了駱
駝的伎倆,他們建議設立相關的工作組,討論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政府采購的透明
度等問題.6年過去了,發達國家現在拿出來一套詳盡的草案,要求在明年的多哈回合部長
級會議上討論.從本質上說,這些議題都不是貿易問題,WTO來關注這些問題只能分散其
注意力.這些新議題一旦進入WTO的框架之中,發展中國家必將進一步失去制定經濟政策
的自主權,陷入更大的困境.
WTO本來是關於全球貿易的國際組織,但是發達國家卻試圖將金融,投資,政府采購
等領域納入WTO的管轄許可權.為什麼發達國家熱衷於擴大WTO的實權 因為發達國家發
現它們可以很方便地控制WTO,尤其是可以通過WTO的貿易爭端機制制裁其他國家.發
達國家總是試圖控制所有的國際組織,但是它們並非總能成功.發達國家想操縱聯合國,但
卻發現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於是它們越來越不願意繳納聯合國會費.發
達國家已經控制了IMF,但是用IMF操縱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局限性.除非一個國家需要
向IMF貸款,否則IMF的手無法伸進發展中國家的內政.正因為如此,發達國家和WTO
打得火熱,竭力將新的權力賦予WTO,以便將不服從他們的國家直接告上法庭,實施貿易
制裁.對發展中國家更不利的是,WTO的決策程序非常不民主.這使得發展中國家想要改
變對自己不利的規則非常困難.現行的規則和決策程序本身就是有利於發達國家的,發展中
國家只能在現有的規則和程序下謀求改革.但是,即便如此,發展中國家也必須起來抗爭,
否則,一旦對發展中國家不利的新規則出台,再想更改就難上加難.而且,從當前的形勢來
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利益爭斗正在白熱化,留給發展中國家維護自己利益的時間已
經不多了.
發達國家的貪婪要價
只要我們仔細看看發達國家提出的議案,就能夠知道他們的真實動機,也就會認識到,
發達國家是多麼地貪婪.首先看投資議題.發達國家提出投資議題的用意就是要讓外國投資
者在發展中國家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無條件地進入各國市場,不受限制條款的約束,可以
自由地進行投資,享受國民待遇.在WTO的規章中,明確地指出其最根本的宗旨就是要提
高全體人民的生活水平.這才是WTO的神聖原則.但是發達國家掌握了話語權,它們按照
自己的定義拚命鼓吹國民待遇原則,久而久之,連發展中國家也相信了國民待遇原則才是
WTO的基本原則.發達國家鼓吹國民待遇原則的最終目的是在發展中國家擁有100%的所
有權,外國公司只要想進入一個國家,就可以進入,當地政府沒有任何干預外來投資的權利,
並且也不能向當地企業和個人提供任何優惠政策和補貼.由於這項議題一面倒向發達國家而
備受非議,目前其主要的建議者又提出了修正建議,即第一階段主要注重透明化措施,接著
是銜接步驟,展開連續為期兩年的談判,然後自動提升到另一項貿易協約的談判.像這樣一
個接一個步驟的修正建議,其最終目的無非是要成員國最終同意把發達國家關於投資條例的
概念列入WTO授權的規范內,讓外國投資者享有最高程度的權利,把發展中國家政府原有
的各項權利和制定政策空間削減至最低程度.這必將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的各個
領域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影響發展中國家工商企業發展的各方面條件,削弱政府相對於外
國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談判地位.
第二個議題是關於競爭的議題.競爭聽起來總是一個很順耳的詞.但實際上發展中國家
和發達國家對競爭的理解卻大相徑庭.在發展中國家看起來,競爭政策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反
對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因為它們作為壟斷的代表,恰恰站在競爭的對立面,這些跨國公司
肆無忌憚地在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市場橫沖直撞,極大地危害到發展中國家的中小企業.在發
達國家看來,競爭政策的主要目的卻是允許發達國家的企業能夠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和當
地企業"平等"競爭.1996年新加坡舉行的WTO部長級會議上,各國同意設立一個工作組
研究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按照當時的說法,這項協議並不是要成員國承諾將來談判
關於競爭的議題.但是,目前歐盟仍然不斷催促落實關於競爭議題的談判,並且建議把它列
入明年的部長級談判.正如美國與歐盟的貿易代表所宣布的,他們的共同目標就是為了在發
展中國家訂立競爭條例,以方便外國企業機構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進行自由競爭.這對
發達國家來講是有利的,可對於發展中國家卻是不公平的.一旦這項協議納入WTO的框架
之中,必將削弱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本地企業提供優惠的權利,同時發展中國家也不能伸縮
性地選擇適合各自國家的競爭模式,以迎合不同時期的經濟環境變遷.
第三個議題是政府采購.1996年新加坡WTO部長級會議上同意的議案是建立一個工作
組研究政府采購中的透明化問題.但是,到如今,歐盟等發達國家已經擬定了一份詳細的要
求將政府采購納入WTO談判的議案.直到目前為止,政府采購可以豁免貿易自由化.但是
如果發達國家如願以償地將全球性的政府采購事務及相關的市場全部納入WTO規范化的市
場條例管制之下,發展中國家就將受到極大的沖擊.一般來說,除了少數國家,對外貿易在
一國GDP中的比重大致在20-30%左右.政府采購卻包括了中央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和與
政府有關聯的企業的采購,這樣算下來,政府采購要平均佔到GDP的70%以上.歐盟提出
的政府采購的議案中要求發展中國家開放各級政府采購,比如社區醫院的護理工作,城市街
道的垃圾清理,甚至包括清晨送奶.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采購的意義並不僅僅是政府
購買多少台電腦或多少套軟體.當一國經濟處於衰退的時候,政府采購可以有助於擴大本國
國內需求,刺激經濟復甦;當國內的幼稚產業處於發展初期的時候,政府采購有助於迅速地
培育國內市場,推動本國產業的發展;如果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失業問題或其他經濟社會問題,
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購實現自己的政策目標.一旦政府采購必須納入WTO管制,則
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政策自主性,發展中國家政府不能再給給予本國公司
任何提供公共用途商品,參與公共服務和承包政府工程的優先權.
假如這些新議題一旦進入WTO的框架,那麼發達國家的企業機構就可以自由地進入發
展中國家的市場,發展中國家必將失去管制那些外國企業的自主權,也必將喪失制定相關的
國內政策的自主權,難以有效運用宏觀經濟,金融,發展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滿足國內政策
目標.在發展中國家不斷喪失自主權的同時,發達國家卻試圖將勞工標准和環境問題納入
WTO體系,以便在妨礙到其國內利益的時候,方便地祭起保護主義的大旗,限制發展中國
家的相關商品進入他們的市場.
針鋒相對 據理力爭
對於發達國家提出的這些不合理的要求,發展中國家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聯合國貿易
與發展組織的經濟學家阿奎日教授曾經談到,中國加入WTO之後最迫切的需要是培育1000
名精通WTO規則和談判之道的律師,在WTO的談判桌上針鋒相對,據理力爭,捍衛中國
的國家利益.從當前的情況來看,發展中國家在新一輪的談判中應該共同提出如下要求:第
一,首先敦促發達國家落實已經通過的議案,比如取消對紡織品的進口限制,減少對本國農
業的補貼和保護.只有在這些任務已經完成的前提下,才能提交的新的議題.在現有WTO
協議下,發達國家一方面勸誘甚至強迫發展中國家開放其農產品的進口,聲稱這將帶來發展
中國家資源配置的改善,聲稱農產品進口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問題比如本國農民的失業和收
入下降都將只是暫時性的,另一方面,他們自己卻在千方百計地保護國內農業部門.發達國
家仍然普遍實施對農業的各種補貼,以及對國外農產品進口的高關稅保護,在有的發達國家,
農產品的進口關稅甚至高達300%.這種不對稱的保護,使得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可以以低廉
的價格進口到發展中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產生了很大的沖擊.從紡織品貿易來看,盡
管發達國家已經承諾在2005年之前取消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的進口限制,但是到目前為止,
美國,歐洲和加拿大等國家已經廢除的紡織品種類尚不足10%.
第二,即使提交新的議題,這些議題也必須是與貿易有關的議題,反對把非貿易的議題
強加給WTO體系.那些非貿易的問題並非說不重要,但是WTO顯然不是討論這些問題的
最適當的場所,比如有關勞工標準的談判,為什麼不放在國際勞工組織這種已經存在的專門
的國際組織去談判
第三,必須改革WTO的談判規則.今年5月份,在WTO的議會大廳,15個發展中國
家共同提出了如何提高明年部長級會議效率的建議,其中的一條建議是,發展中國家提出的
議題必須登記並列入討論的日程表.這聽起來似乎相當荒謬,因為這是任何一個組織都需要
滿足基本原則.設想在開會的時候,有的會議代表的議案根本無法擺上談判桌,這種組織能
夠說是民主的嗎 但這正是WTO的現狀.發達國家經常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議題置之不理,
在最後的談判中我行我素地拋出完全代表發達國家利益的草案要求大家討論.所以,發展中
國家爭取自己利益的斗爭是相當艱巨的,我們必須從最基本的權利開始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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