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法律如何分配離婚財產
1. 離婚怎麼分財產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2、關於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1、一般規定(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特殊規定(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c.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b.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c.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6)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7)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9)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11)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三、如何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釋」等的規定,結合現實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對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想詳細了解,可以在華律網選擇律師進行咨詢。
2. 夫妻離婚時國外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 離婚 時國外的財產怎麼分 配 起訴 離婚財產分割 ,在夫妻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按照平分原則分配財產;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一般會照顧無過錯方;如果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 離婚財產 在國外已登記 結婚 ,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1、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 民法典 》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的離婚財產的國外的,那麼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都會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在處理的時候會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等情況來進行合理的分割,主要是根據各自的出資購置,使用財務的情況,來判定是否各自所有。
3. 中國結婚領的結婚證,在西班牙怎麼離婚
一、夫妻雙方都在國外並已經定居,但因種種原因希望在國內辦理離婚的:
1、如果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權、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親自回國到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因其它原因不便回國或者對以上問題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直接委託國內律師作為代理人,在准備好涉外授權委託手續並出具對離婚態度的書面意見(上述手續需經涉外公證及認證)後,由國內律師代為辦理訴訟離婚手續,由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審理。
二、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應親自或委託國內律師向任意一方在國內的原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三、如果屬於一方在國外已經定居,另一方居住在國內以及一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情形,則任意一方都可以親自或委託國內律師向國內一方現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如果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的人民法院依然有權管轄。
4. 在西班牙夫妻離婚,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在西班牙夫妻離婚,需要考慮這些問題:1.寵物福利問題,寵物成為合法的家庭成員;2.寵物的主人必須要“保證”寵物的健康,並且如果配偶任何一方有存在虐待動物的行為,將會喪失對寵物的監護權。
5. 西班牙婚姻制度
法律分析:要結婚的人,必須到市政當局管理婚姻的部門正式登記,才能正式結為合法夫妻。婚前如果沒有簽好財產協議的,離婚後好的情況下一切都要平分。而很普遍的在西班牙女方可以要求房子的使用權和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6. 涉外離婚 財產如何分割
涉外離婚的財產分割按照其所適用的法律不同,而分割規則也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涉外婚姻的一方提起訴訟離婚的,應當適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起訴一方是向中國境內的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適用我國法律規定;因此其婚姻財產分割應當由雙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視情況分割。人民法院分割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一、涉外離婚財產分割財產應如何分配
(1)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2)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4)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涉外離婚訴訟流程是什麼
需要雙方一起到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前提是,雙方當初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結婚證。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訴訟離婚,都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的。但是,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7. 如何分配離婚財產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二)男女平等。(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 西班牙是不能離婚的國家
不是
在西班牙有兩種婚姻,一種是在教堂舉行的天主教婚姻,是不能離婚的
還有一種是在當地的市政府登記的婚姻,是可以離婚的
這些是我在西班牙上學的時候我的西班牙文化課程老師告訴我的,我們還就這個問題專門的討論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