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農民是怎麼耕地的
『壹』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怎麼樣防止農民在農地上「種房子」
納尼!你是想說房子嗎!?你覺得我們這里的房子是農民種上去的,那你可真是錯的不能再錯了,在這片土地上,農民從來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決定權的……
『貳』 農村耕地越來越少,怎麼才能提起農民耕地的慾望
這種事情確實是很現實的一件事,而且仔細想想的話,會發現這似乎是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之後的一種必然結果。事實上,農村的耕地並不是越來越少,因為農村家家戶戶都有自己的耕地。只不過,外出打工的人越來越多,相應的來說,種地的就會越來越少罷了。
各種對農民的福利貌似都不足以跟外地打工賺到的錢相提並論。我估計,讓每一個村子都成立一個農業相關的公司還有可能一點,不過難度貌似也不會小。
『叄』 是什麼原因導致墨西哥有這么多農民
首先要說明一下,和亞非很多國家相比,墨西哥不算貧窮,她的人均GDP已經超過了1萬美元,主要問題是貧富差距過大。當然,和美國相比是窮了不少。
墨西哥貧窮的主要原因在於:
(1)它當年獨立時,其宗主國西班牙還處於封建時代,遺留給了墨西哥封建的大地產大礦山經濟基礎(反觀美國,繼承的是英國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市場經濟基礎)。
(2)墨西哥在隨後的獨立革命,1856年革命和1910年革命期間,都沒能解決好土地改革和釋放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問題(反觀美國,則在南北戰爭時徹底基本了這個問題)。
(3)加上墨西哥宗教主流是倡導贖罪的天主教(美國則是鼓勵努力和積累財富的清教)。
(4)另外,估計和人種也有關系,(墨西哥是拉丁民族,美國社會主流是英德荷的日耳曼人後裔)等等。
『肆』 農民是怎樣耕地的
春耕夏種秋收冬藏
用汗水灌溉,用勤勞播種,用喜悅收獲…
『伍』 有誰知道帝國時代2裡面農民怎麼樣自動耕地
帝國時代2的農民在造好伐木場後會自動伐木,造好礦場後會自動采礦,造好碼頭後,會自動打漁,造好農田後會自動耕地
『陸』 農民是怎麼耕地的
山區是用牛耕,郊區就有專門耕地的拖拉機
『柒』 父,母是農民有耕地,耕地將如何分配
按村裡人口分配
每人都是那麼多
『捌』 農民的耕地面積被國家佔有怎麼辦
土地管理法:非法佔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的行為。非法佔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數量較大的具體標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徵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准;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徵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佔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佔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玖』 農民沒地了國家是怎麼安排的
農民沒有土地 在怎麼辦政府開發農民土地是有補償的,目前我們國家對土地實行的緊縮的土地政策,在政府對土地進行徵用之前,政府就會對土地的補償政策,新土地的開發措施一並報省一級政府或是國務院審批。因此,在土地補償上你不用擔心。而且我們國家對土地的補償都有標準的,目前來說我們國家的土地補償不會少於國家標準的農民土地權利的脆弱和貧困,說到底是農民土地權利上的虛化。現行相關法律對於農民在土地上的權利規定較為模糊,不僅導致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而且使他們成了土地批租交易的旁觀者,對自己的土地被徵收沒有發言權,對征地的補償沒有參與決定權,征地後的安置更沒有決定權。與此一並帶來的是,缺乏權利救濟渠道,以及經濟、政治、文化權利的貶損。是故,進一步分解、細化地方政府的土地批租權,促其程序化、透明化和制度化;強化對地方行政權力的立法、司法和新聞輿論監督;嚴厲查處土地權力尋租,加大違法成本,拓寬失地農民舉報土地違法的便利渠道等,無疑都十分重要,但最根本的是改革當下的土地制度,使農民擁有實實在在的權利。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大搞開發區,最高峰時開發區達8000多個,當時全國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這只是城市化進程對土地徵用的一部分。現在雖然限制開發區建設,但城市化的進程卻更快。據國家統計局2007年9月提供的數據,2006年全國城市總數661個,城鎮人口5.77億,佔全國總人口的43.9%,城市化水平比2002年提高4.8個百分點。這意味著隨著大面積土地實現農業用地到城市用地的轉變,大量農民失去土地。 就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而言,大規模的征地運動有其必然性。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圈地運動即土地適當集中和土地用途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把一部分農業人口從土地上剝離出來,使人口由農村向城市、由農業向市民和產業工人轉變,這是世界各發達國家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都曾經走過的路,符合經濟發展規律。 我國的征地過程還具有持續性。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發展體系發展迅速。除原有集中在東南沿海的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環渤海城市群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更多的新興城市群迅速成長,如廈泉漳閩南三角地帶城市群、山東半島城市群、遼中南城市群、中原城市群、長江中游城市群、海峽西岸城市群、川渝城市群和關中城市群等等。統計顯示,2006年我國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是上海,為88.7%,而東、中、西部城市化水平分別為54.6%、40.4%和35.7%.我國正在實施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中西部城市化進程方興未艾,可以預見,我國的征地運動將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里大規模持續進行。 二、問題的嚴重性 我國經歷大規模的征地過程有其合理性,但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一定要解決好征地進程中出現的問題。因為目前的現狀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大多數失地農民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還有就業崗位、居住房屋、生活保障以及集體資產等等,特別是失去了維持農民生存、發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發展方式,卻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失地失業又失去社會保障,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門的「三無」人群。他們的生活養老問題不解決好,必然影響和諧社會的建立;在征地過程中出現的政府尋租、企業行為等問題也必須解決,否則必然擾亂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治清明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三、農民土地徵收問題的症結在政府 (一)土地產權的實質 農業用地的所有權表現為農民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擁有的終極所有權兩個層次。前者是表象上的所有權,即在法律上認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以村或小隊為單位的集體組織,但是這個權利與其他的財產權不一樣,一般財產雖然國家也可以徵用,但是有必須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行。但是土地不同,政府徵收農民的土地幾乎不需要什麼條件,完全由政府的發展規劃決定。這就凸現出國家(由地方政府代表)有從宏觀上對土地市場進行調控的權利,這使得對農地產權變得復雜化。有研究認為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模糊的,但事實上,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特點並不是「模糊產權」,而是「二元產權」。具體的說,我國農地的產權要區分農業用途和非農業用途。涉及到農業用途時,農民享有所有權;而涉及到非農用途時,國家享有所有權,地方政府代替國家行使這種權利,當然,實現這種轉變時地方政府會給失地農民以補償,但補償金額地方政府說了算。這樣一來征地的實質就成了政府先低價改變土地所有權,把農村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然後再高價轉賣(租)給征地企業,而政府從中獲得收益。 (二)政府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自我認識缺失」 政府作為公共管理主體,其最基本的職能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從宏觀上調控經濟,對市場進行監管,放手微觀領域讓市場發揮其基礎的調節作用。然而,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對自己的公共服務功能往往「缺乏認識」,尤其是我國地方政府財政自理的壓力下,地方政府存在創收和招商引資的動機,由此導致政府自覺不自覺地偏離服務功能,傾向於使用手中的權力謀利。正如布坎南所說政府是自利的、偏好租金收入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在征地的問題上,地方政府的自私性導致它利用對稀缺的土地資源的控制權進行尋租,直接干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微觀事務,管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情,這使得政府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越位」、「錯位」現象。地方政府的對征地的審批當屬其直接干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微觀事務中沒有管好的事情之一。 (三)政府幹預造成的政府失靈 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從政府對經濟的調節角度來看,政府失靈在宏觀層次上表現為政府難以合理配置資源總量實現社會總供求的均衡;在中觀層次上表現為政府對私人經濟部門經濟結構的調節不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則;在微觀層次上政府對私人經濟部門微觀經濟行為不能合理調節。就目前我國的高房價而言,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沒有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基本均衡,是其在宏觀層次的功能失靈。就征地過程中暴露的問題而言,政府一方面有從土地審批中謀利的動機和行為,另一方面,大多數情況下政府並沒有妥善處理好農民與征地企業之間的關系,是其在中觀和微觀層次的功能失靈。 四、「金融化」能有效解決農民土地徵收中的問題 金融市場交易行為的一個最基本的共同特徵是資產或資金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在征地行為中,征地企業要獲得的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最終所有權究竟是一元的還是二元的、是屬於國家還是屬於集體並不重要,所以征地的核心問題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對失地農民的土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權顯然屬於農民,所以土地徵收的交易主體應該是農民與征地企業,這樣一來就避免因土地所有權所引發的爭論和困擾。對於土地由農業用地轉變為非農用地以後土地所有權隨之由村集體變為國家的問題,可以通過失地農民從征地補償中交納一定的稅收來補償。這是目前不觸動我國當前土地所有制度條件下一個最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解決方案。 金融化即市場化,就是在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機制中引入市場因素,強化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弱化政府幹預。具體而言,就是藉助金融化的方式理順土地供給方和需求方的關系,讓類似金融市場的機制發揮其調節作用,來調節土地供給方與土地需求方相互的作用,使土地的徵收和使用成為一種市場行為,政府置身於具體交易之外,只負責監督和規劃。這種金融化的解決方案完全可以解決現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政府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比如可以有效克服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單方定價問題,土地補償過程中的補償資金截流問題,農民安置過程中對征地企業監管不力問題;徹底改變現有土地徵收中農民上訪的局面,消除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壟斷地位,有效改變地方政府在征地問題中的「越位」、「錯位」現象。由此可見金融化方案的有效性。 失地農民補償機制的金融化的具體方案可以有以下幾種:融資租賃方案、股權方案、第三方介入——保險方案。本文以融資租賃方案為例進行論述,由此舉一反三,證明金融化方案的可行性。 目前,一般的農民土地徵收補償是以一次性發放征地補償金的形式進行的,農民拿到補償款短期內比較富裕,但是由於無工作、無土地、無保障,補償金很快被花完,農民很容易陷入困境。可以說目前實行的補償金方式存在著短期性的弊端。同時,對征地的補償標准存在地方政府的單方定價的不合理性,很多地方甚至出現零補償金的現象。金融化在土地所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把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資產轉讓給征地企業使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基層集體(一般以村或小隊為單位)代表集體內的農民則成為征地企業的債權人或股東。不管是採用上文提到的三種具體金融化的任何一種,都必須體現這個基本原則,即土地的使用權仍然歸原來的村集體所有,農民轉讓出去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這樣做的最重要的優點在於使出讓使用權的農民成為股東後可以長期獲得補償金,分享企業利潤,分享當地經濟發展的成果。這就解決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一次性發放土地補償金所衍生的實地農民失業、養老問題。另外一方面在解決了企業的用地問題的同時,也充分發揮了融資的優點,即企業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量資金形成的財務壓力,實質上相當於企業獲得了土地融資。 五、融資租賃方案 下面以融資租賃方式為例,論證在土地徵收過程中使用金融化方案的合理性。融資租賃,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以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來融通資產使用權的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合同,由出租人將其所擁有的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按合同規定收取租金,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擁有該項資產的使用權並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又可以分為經營租賃和資本租賃。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租金分期支付。 在征地過程中,涉及到的當事人分別是:土地的供應者和出租人——農民;承租人——征地企業;監督者——政府。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農民通過與土地開發商簽訂租賃合同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土地開發商,因此,征地過程中的核心是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有價轉讓。在租賃合同中規定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使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相互制約。 土地開發商以有價的形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農民根據租賃合同收取長期分紅或收取與轉讓使用權價值相當的租金。有些地方已經嘗試借土地開發商的資金為農民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體的做法是農民和土地開發商共同繳付一定比率的社會保障基金,建立省級統籌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由地方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保險金的籌集和發放,從而實現征地資金的社會化給付。對征地企業而言,這種做法既避免了短期大筆基金的支出,又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實現了融物與融資的結合。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報酬對農民而言是分期獲得的,延續時間至少包括土地被征地企業佔用的期間,這就保證了失地農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至少部分的解決了其生存之憂、養老之憂。對征地企業來說,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金是以租金的形式定期從企業扣除的,一方面避免一次支付相當於獲得長期融資,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抵減稅收的作用,有利於企業的盈利和發展。 當然,最重要的是避免了政府的消極作用,發揮了其積極作用。政府對整體的土地使用方向有規劃權力,但是政府在具體征地過程中是作為一個中性的第三者存在,它擁有對交易過程的監督權以及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的權力,但不應直接干預具體交易行為。這就避免了政府作為交易主體參與相關的利益分配的可能性,進而避免尋租現象的產生。從交易費用的角度看,由於在融資租賃的模式下,土地是在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進行的,不管土地的所有權究竟是不是二元的,交易的核心是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有價轉讓而非所用權的轉讓,這就避免了政府直接參與交易帶來的隱性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時這一過程是依照法律在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農民的權利
『拾』 墨西哥農民因土地糾紛發生沖突傷亡如何
當地時間7月16日,在墨西哥的瓦哈卡州,一村莊農民在干農活的路上遭遇其鄰村農民的伏擊,這起襲擊事件共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蹤。據悉,兩個村莊之間存在著長達數十年的土地糾紛。
據報道,桑塔瑪利亞埃卡特佩克社區與周邊社區共有三起重大的土地糾紛。其與聖盧卡斯克索特佩克(San Lucas
Ixcotepec)之間存在著3660公頃(約合36.6平方公里)的爭議林地,並且和其他社區之間分別存在著9775公頃(約合97.75平方公里)和4409公頃(約合44.09平方公里)的爭議土地。該州當局稱,該地涉及這類土地所有權方面的重大糾紛共有36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