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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如何計算個稅

發布時間: 2022-07-23 19:07:50

㈠ 中國公民在泰國工作的話要交稅嗎所得稅之類的,比如年薪20萬泰銖的話要交稅是多少

要看你有沒有在境外繳納過個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根據中國的個稅計算方法算出來的個人所得稅扣除在境外已經繳納的部分,對差額征稅。

㈡ 在泰國工作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我以前在別的論壇發的。
請注意,這裡面可以扣除的津貼,外國人大多數用不了。
比如小孩的學費,父母的贍養費。要辦下來很麻煩。

當時寫的原文:今天詳細了解了一下泰國的個人所得稅
是以計稅年收入為基準來算的。
計稅年收入=年實際收入(年薪)-個人消費免徵額-津貼

個人消費免徵額是年實際收入的40%,但是不可超過法規上線6萬(也就是說15萬泰幣年薪元以上就最多是6萬了)
津貼
納稅人津貼,一年是3萬
無收入的配偶,一年補貼3萬,低收入的配偶,有一個標准線,也可以享受,具體數據記不得了
撫養小孩,每個小孩,每年1萬,有最高上限
小孩教育費用, 每個小孩每年1萬8,有最高上限
納稅人父母贍養費,
父母醫葯費 這兩個數字都記不住了
父母醫療保險費 這三個加起來記得不超過6萬泰銖(一般都是買醫療保險)

無收入配偶的父母的費用,同上
個人包括配偶的人壽醫療保險,每年每人不能超過1萬泰銖
社保。一個人一年大概是固定的6K多一點,
學習費用,這個聽說很難申請到。但是在免除稅責裡面是有的。就是你去外面讀個什麼FLASH課程,這個學費可以從年實際收入裡面扣除的。
扣完所有這些以後,就是你的年收入了。

0-150000泰幣的部分不收個人所得稅(匯率1比4.6左右,大概是年收入低於32000人民幣是不收稅的)
15萬-50萬 收10%
50萬-100萬 20%
100萬-400萬30%
400萬以上 37%

比如年薪100萬泰幣,配偶沒工作,一個小孩讀中學,四個老人的話
計稅年收入=100萬減去-6-3-3-1.8-6-6-1-1-0.6 (個人年消費免徵額+個人津貼+配偶津貼+小孩教育費+雙方父母贍養和醫療保險費用+夫妻的保險費用+社保免徵額)
所以計稅年收入是71.6萬,需繳稅35萬*0.1+21.6萬*0.2=7.82萬

㈢ 中國出口泰國的各種稅率

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稅率自2004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詳見200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現就調整情況及實行區域性或雙邊協議稅率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進口稅則的部分稅目,進口稅則的稅目總數由2003年的7445個增加到7475個。 二、降低進口稅則中241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調整後關稅總水平(算術平均稅率)由11%下降至10.4%;進口稅則普通稅率不變。 三、繼續對感光材料、凍雞產品等51個稅目的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徵收方式。 四、繼續對小麥、豆油、食糖等10種農產品和磷酸二銨等3種化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糖的關稅配額稅率由20%下調至15%,其他維持不變。 五、出口稅則的商品稅目及稅率不變,為避免產生歧義,個別稅目條文增加了商品注釋。 六、2004年對209項商品實行進口最惠國暫定稅率,對24個稅目商品實行出口暫定稅率。 七、對部分商品實行區域性或雙邊協議稅率。 (一)在《曼谷協定》框架下,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寮國五國的902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於孟加拉國的20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04年對原產於東盟9國(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早期收獲」稅率(各國的商品范圍和稅率不盡相同,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關稅安排已並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對原產於寮國、柬埔寨和緬甸若干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稅目分別為238、330和131個。 (三)根據《中國-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上述《曼谷協定》稅率適用於原產於巴基斯坦的進口商品。 (四)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適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74個。 (五)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適用該《安排》項下稅率商品稅目為311個。 八、對12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這些稅目的商品是否適用信息技術產品協議(ITA)稅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2〕第39號)的規定進行管理。 九、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范圍,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特惠稅率、協定稅率、最惠國稅率中一種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中一種以上稅率形式時,稅率從低執行;當某種進口貨物同時適用於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和最惠國稅率時,優先執行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 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關稅減征政策時,首先應當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計算有關稅目的減征稅率,然後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范圍,將這一稅率與同一稅目的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進行比較,稅率從低執行。

㈣ 請教泰國關稅及其他營業稅問題

一、泰國稅制框架

泰國稅收的基本法律為《稅收法案》(Renenue Code),該法主要調整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特別營業稅和印花稅。另外,《燃油所得稅法案》管理石油和燃氣的特許經營行為,《海關法案》管理關稅和進出口行為,消費稅和財產稅由其他法律管轄。

泰國的稅收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石油所得稅,間接稅則包括增值稅、特別行業稅、關稅、消費稅、印花稅以及財產稅。從稅收的歸屬來說也可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稅佔主導地位,主要分為六大類,地方稅分為兩大類。

中央稅收包括針對收入和利潤徵收的所得稅、以社會保障分配為目的的工資稅、針對財產徵收的房地產轉讓稅、增值稅、消費稅、特別營業稅、撲克牌稅、針對國際貿易和交易徵收的進口關稅、出口稅等。

地方稅收包括對財產課稅和機動車稅。其中財產稅包括針對房地產徵收的房產租賃稅、土地開發稅、房地產轉讓稅,針對貨物和服務業徵收的增值稅附加、特別營業稅附加、部分商品的消費稅附加,以及對使用某種貨物和財產或許可從事某種行為的稅收。

二、稅務管理機構

泰國財政部是泰國負責財政和稅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下轄財政政策辦公室、總審計長廳、財政廳、海關廳、國貨稅廳、稅務廳、國債管理辦公室等8個廳和政府彩票辦公室、煙草專賣局、住房銀行、泰國進出品銀行、撲克牌廠、資產管理公司等16個國有企業。其中負責稅收徵收管理的主要是稅務廳、國貨稅廳,以及負責關稅徵收的海關廳。稅務廳主要負責徵收所得稅、增值稅、特種行業稅以及印花稅,國貨稅廳徵收特定商品消費稅,海關廳負責進出口關稅的徵收。地方政府負責財產稅以及地方稅的徵收。

泰國稅務廳成立於1915年,是泰國財政部負責稅收征管的最高管理機關,主要徵收和管理以下稅種: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增值稅、特別營業稅、印花稅和石油所得稅。稅務廳實行廳長負責制,並設四個副廳長。稅務廳的組織機構在全國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稅收管理和各府稅收管理機構。

近年來,泰國稅務機構通過開發信息技術平台,不斷提出更加有效的徵收方法,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稅收徵收機制,並保證稅收征管工作與政府的政策協調一致。

各府的稅收管理包括府稅務辦公室和曼谷以外的區稅務辦公室。府以下的稅務管理機構直接向府尹或區行政長官報告。

泰國稅務廳負責徵收的各稅種分類情況表

(財政年度1998-2003)

(百萬泰銖)

稅種\年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 個人所得稅 122,946 106,070 91,790 101,146 108,371 117,309

2. 企業所得稅 99,478 108,820 145,558 149,663 170,415 208,859

3. 增值稅 232,388 201,976 192,512 215,318 228,196 261,306

4.特別營業稅 35,241 21,311 17,016 12,852 13,715 12,757

5.營業稅 342 185 126 84 99 N/A *

6.印花稅 2,991 2,824 3,350 3,410 4,122 5,348

7.燃油所得稅 5,316 10,872 10,739 17,154 19,128 21,773

8. 其他 263 258 236 241 236 330

總額 498,964 452,317 461,325 499,868 544,281 627,682

(泰國稅務廳官方網站)

國貨稅廳實行廳長負責制,下設稅務管理處、收入處、審計監督局、法律事務局、稅收計劃局及各府的消費稅辦公室等部門。主要依據消費稅法案對規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務徵收消費稅,應稅商品或服務主要包括:汽油及汽油製品、非酒精飲料、空調等電器、鉛晶製品、汽車、摩托車、遊艇、香水、羊毛地毯、電池、賽馬場和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等。大部分商品為從價稅,對汽油和非酒精飲料則按價或按數量和重量計算。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部分貨物或服務可免徵消費稅:依據關稅法免徵關稅的貨物;出口貨物及損壞或變質的貨物; 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貨物;外交人員所有的物品;燃料或燃料製品用於國際航空器或500噸位以上的船舶;將所得捐贈給公共慈善事業所提供的服務。

海關廳是財政部直屬的政府機構,主要負責關稅的徵收,並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等;負責海關監管工作,打擊走私、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及國際貿易便利化。

三、四大主要稅種介紹

(一)個人所得稅(PIT)

泰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年度。泰國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國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國的資產,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基為所有應稅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後的余額,按從5%到37%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

根據國際慣例及雙邊協定,聯合國官員、外交人員及一些客座專家免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收入法案第40款的有關規定,部分個人所得可以在稅前根據相關標准進行扣除,如租賃收入可根據財產出租的類別,扣除10-30%不等;專業收費中的醫療收入可扣除60%,其它30%,版權收入、僱傭或服務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第40款所規定的其它商業活動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商業活動的性質扣除65%至85%.

(二)企業所得稅(CIT):

企業所得稅是對依照本國或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在泰國從事經營活動徵收的一種直接稅。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凈利潤為基礎計算,即用所有本會計年度中的經營收入減除稅收法典中規定的允許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對股息收入,一個泰國公司從另一家泰國公司收到的一半股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果是證交所掛牌的公司,其所收到的所有股息都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在泰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納稅,納稅比例為凈利潤的30%,每半年繳納一次。基金和聯合會、協會等則繳納凈收入的2-10%.國際運輸公司和航空業的稅收則為凈收入的3%.

未注冊的外國公司或未在泰國注冊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國的收入納稅。正常的業務開銷和貶值補貼,按5-100%不等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扣除。對外國貸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徵收公司所得稅。

公司?部合作所得的?利免徵50%的稅。對於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和在泰國證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紅利全部免稅,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紅利之前或之後至少持股3個月以上。

在允許扣除費用中,研發成本可以作雙倍扣除,職業培訓成本可以做1.5倍扣除。

在泰國,有各種各樣的商業組織經營形式。選擇不同的形式注冊會影響稅率和稅收優惠的不同,最常見的是分成泰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兩大類。泰國公司是指依據泰國法律登記的公司,外資比例不高於總資本的49%.外國公司是指公司在泰國經營、但是依據外國法律登記的公司,或雖不在泰國經營、但有來源於泰國的所得的公司。

泰國公司的正常法人所得稅稅率為30%,但下述情況可得到低稅率優惠待遇:

注冊資本低於500萬泰銖的小公司,凈利潤低於100萬泰銖的,按20%計算繳納所得稅;凈利潤在100-300萬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在證交所(SET)登記的公司凈利潤低於3億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新在證券交易所或新生股票投資市場(MAI)登記的公司,分別按凈利潤的25%和20%計算繳納法人所得稅。

設在曼谷的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經營總部按合法收入利潤的10%計算繳納。

協會和基金會按總收入的2%和10%計算繳納。

外國公司在泰從事經營,無論是分支機構、辦事處、個人或代理,均應就來源於泰國業務利潤的30%繳納所得稅。國際運輸公司按照總收入的3%計算繳納。

不在泰國從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就來源於泰國收入的部分項目繳納預提所得稅,不同收入的稅率可以根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條款得到降低或免除。

國外來泰投資的公司如果注冊為泰國公司,可以享受多種稅收優惠,如取得BOI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可獲3-8年的所得稅減免;設在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或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降低或免除原料和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運輸及水、水供應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聘請高級研究人員進行項目研發的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為提高人力資料水平進行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作1.5倍扣除;中小企業可在獲得電腦、廠房和機器設備時一次分別將成本的40%、25%、40%折舊計入成本。

在泰經營的公司必須每年兩次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其中半年度納稅申報表在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報送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為公司預計年度凈利潤的50%;年度納稅申報表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50天內報送稅務機關。

(三)增值稅(VAT)

增值稅制度從1992年元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代原有的商業稅制度。1999年,泰國增值稅的普通稅率由10%下調為7%.

增值稅是在生產和銷售的每個環節對增值部分徵收的一種間接稅。任何年營業額超過120萬泰銖的個人或單位,只要在泰國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都應在泰國繳納增值稅。進口商無論是否在泰國登記,都應繳納增值稅,由海關廳在貨物進口時代征。

增值稅納稅人包括生產廠家、服務行業、批發商、零售商以及進出口公司。增值稅按月繳付,應納稅額=銷項稅 - 進項稅。

免徵增值稅的情況包括年營業額不足120萬泰銖的小企業;銷售或進口未加工的農產品、牲畜以及農用原料,如化肥、種子及化學葯品等;銷售或進口報紙、雜志及教科書;審計、法律服務、健康服務及其它專業服務;文化及宗教服務;

實行零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出口貨物、泰國提供的但用於國外的勞務、國際運輸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項目下向政府機構或國企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向聯合國機構或外交機構提供的貨物或勞務、保稅庫或出口加工區(EPZ)之間提供貨物或勞務。

《稅法案》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做了詳細規定,對貨物來說,一般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移送時,或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時,或收到貨款、開出發票的當天;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或收到貨款、開出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支付關稅時,或提供擔保時,或設立擔保人時,或開出提單時;出口貨物的,除同進口貨物外,還包括貨物移送至出口加工區或從保稅庫出口時;對應稅勞務來說,為款項支付時,或開出發票時,或勞務使用時。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以早的為准。

當每個月的進項稅大於銷項稅時,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在下個月可返還現金或抵稅。對零稅率貨物來說,納稅人總是享受退稅待遇。

與招待費有關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可扣除費用。

(四)特別營業稅(SBT):

特別營業稅是1992年開始實行的一種間接稅,以取代原有的營業稅。部分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劃入特別營業稅的范疇。

徵收特別營業稅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業及相關業務,壽險,典當業和經紀業,房地產及其他皇家法案規定的業務,其中,銀行業、金融及相關業務為利息、折扣、服務費、外匯利潤收入的3%, 壽險為利息、服務費及其它費用收入的2.5%, 典當業、經紀業為利息、費用及銷售過期財物收入的2.5%,房地產業為收入總額的3%,回購協議為售價和回購價差額的3%,代理業務為所收利息、折扣、服務費收入的3%.在特別營業稅的基礎上加收10%的地方稅。

免徵特別營業稅的業務主要包括泰國央行、政府儲蓄銀行、政府住房銀行及農業和農業合作銀行的業務,泰國進出口銀行、泰國工業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小工業金融公司及二級抵押公司的業務,國家房屋局、政府典當和養老金基金機構的業務,以及在泰國證交所掛牌的證券銷售業務。

從事特別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在開業後30天內向稅務機關登記為特別營業稅納稅人,並填寫納稅人登記申請表。

無論是否發生業務,特別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都須按月填報,並在次月15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和繳納。有多處營業場所的應分別填報繳納,除非得到稅務廳長的批准。

四、特別鼓勵措施和待遇

(一)鼓勵出口企業依法經營,並給予優惠待遇。

稅務廳根據出口企業納稅的經營和納稅情況認定「優質出口商」和「注冊出口商」兩類企業,在退稅方面給予優惠,及時收到出口退稅款有利於企業的資金周轉。

認定為「優質出口商」的出口企業,通過互聯網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可在填報後15日收到出口退稅款;在地方稅務辦公室納稅大廳填報紙質納稅電報表的,可在填報後45日內收到出口退稅款,優惠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前三個月可提交延續申請。

申請成為「優質出口商」的企業必須是進行增值稅稅務登記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泰銖,並在過去的一年裡達到一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稅直接存入銀行帳戶,與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必須有良好的納稅記錄,無違紀行為。公司聘請的注冊會計師須經股東大會一致任命,並向稅務廳提報注冊會計師的有關情況。

「注冊出口商」的申請條件與「優質出口商」類似,部分條件略寬,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於「優質出口商」。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稅款,在納稅大廳填報紙質納稅電報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內收到出口退稅款。

(二)鼓勵設立區域經營總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是指在泰國注冊開展業務,並向其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專有資格服務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專有資格服務包括:

經營和管理服務,技術服務,業務規劃協調、原料配件調配供應、研發、營銷和促銷計劃、培訓和人員管理、經濟和投資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務等。

在泰國成立區域經營總部(ROH)可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減免、特殊的折舊率、為ROH工作的人員個人所得稅給予特別待遇等。

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向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專用資格服務所得收入減按10%徵收所得稅;為在泰國的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進行研發工作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來自非關聯企業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貸款的利息所得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來自關聯企業的股息所得免稅,付給泰國以外的未在泰開展業務的公司的股息免稅。

加速折舊許可。固定資產可在獲得之日一次按總成本的25%計入折舊,剩餘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用於ROH正常經營所購建建築物的折舊期限不應低於20年。

外派人員待遇。由 ROH派往國外工作的人員,提供服務所得收入在泰國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其收入必須是國外機構支付。外派人員也可選擇按15%繳納預提稅,這樣這部分收入可不納入年度個人收入申報中。

ROH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條件: 依泰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公司上一年度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銖;公司應為3個以上在泰國以外國家的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為國外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不應少於其總收入的50%;有關資料在稅務廳備案。

(三)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為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泰國對中小企業 (SMEs) 提供以下稅收優惠措施:

對於實收資本在500萬泰銖及以下的泰國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稅稅率。凈利潤在100萬泰銖以內的,適用20%的所得稅稅率,凈利潤在100-300萬泰銖之間的,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利潤超過300萬泰銖的,按正常30%稅率繳納。

泰國公司擁有的耐用資產(不包括土地)低於200萬泰銖,僱傭員工低於200人的,第一年可獲得以下特許優惠:計算機硬體及外圍設備可在獲得之日一次按總成本的30%計入折舊,剩餘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折舊期限不應少於3個會計年度;建築物和廠房可在獲得之日一次按總成本的25%計入折舊,剩餘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每年折舊額不應超過總成本的5%;機器設備可在獲得之日一次按總成本的30%計入折舊,剩餘部分按正常折舊率計算,但每年折舊額不應超過總成本的25%;合格的風險投資(VC)公司投資於耐用資產(不包括土地)低於200萬泰銖且僱傭員工低於200人的泰國公司,所獲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資本收益,全部免繳法人所得稅。

五、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分析研究於經濟全球化的形勢,借鑒國外稅制改革的特點和趨勢,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目前我國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不合理,間接稅比重過大,負擔過重,直接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所佔比重偏低,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宏觀調控功能。因此,應建立適應國際規范的稅制結構,適當降低流轉稅的比重,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開征社會保障稅,逐步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通過增值稅體現稅收的組織收入功能,所得稅實現經濟調控功能,社會保障稅起到穩定社會的功能。

(二)增值稅方面,泰國實行7%的低稅率,易於實現出口退稅,有利於企業資金周轉,提高出口的積極性。我國由於增值稅率較高,退稅率變動頻繁,且拖欠退稅款的情況比較普遍。

另外,我國現行不規范的生產型增值稅,與世界上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存在差距,存在重復征稅和稅負失衡的問題,不利於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讓國內產品完全以無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公平競爭,也不利於固定資產投資。目前,我國已在遼寧開始嘗試轉型,採取對機器設備投資進行抵扣的作法,在取得一定經驗後應盡快在推廣,最終實現全部新增固定資產納入抵扣范圍,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

(三)消費稅的徵收有較強的時效性,並反映國家的消費導向。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應調整現行的消費稅稅目和徵收范圍,對護膚護發品、化妝品等普通消費品停止征稅,提高奢侈品、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的稅率,並通過消費稅調節達到保護資源和環境的目的。

(四)按國際規范完善所得稅制。多年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內資企業負擔沉重,妨礙了內外的公平競爭,因此,應盡快研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大家站到同一個起跑線上。

另外,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採取的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許多新生的所得項目未列入個稅的征稅范疇。因此,應逐步擴大個稅征稅范圍,實行適度的超額累進稅率,減少累進稅率級次,建立規范、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體系,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五)目前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統一性,不符合公平原則,且變動頻繁,穩定性差,透明度低,不利於操作和執行。應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單獨立法,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從區域優惠、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間接優惠轉變,通過優惠措施達到鼓勵對中小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知識經濟產業以及能源、資源行業投資,鼓勵對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的目的。

㈤ 泰國的主要稅務是哪些

泰國稅收主要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石油所得稅。間接稅則包括增值稅、特別行業稅、關稅、消費稅、印花稅以及財產稅。

稅款的徵收由財政部分別通過負責進出口關稅的海關廳,負責徵收收入稅、增值稅、特種行業稅以及印花稅的收入廳,以及徵收特定商品消費稅的消費廳來徵收。地方政府則負責財產稅以及地方稅的徵收。主要稅種包括:

一、公司所得稅。在泰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納稅,納稅比例為凈利潤的30%。基金和聯合會、協會等則繳納凈收入的2 -10%。國際運輸公司和航空業的稅收則為凈收入的3%。未注冊的外國公司或未在泰國注冊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國的收入納稅。正常的業務開銷和貶值補貼,按5-100%不等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扣除。對外國貸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徵收公司所得稅。

二、增值稅、特別行業稅。增值稅制度從199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產品生產加工的每一階段的增值稅稅率為7%。需繳納此項稅款的有:生產廠家、服務行業、批發商、零售商以及進出口公司。增值稅必須按月繳付。

三、收入匯出稅。在泰國的分公司往其國外的總公司匯回利潤,需徵收額外的所得稅,稅率為匯款額的10%,並須由資金匯出公司在匯款後的7天內付清。但是用於購買貨物、商務費用、貸款本金、投資資本的返還等不用納稅。另外,泰國合作公司向外匯出紅利或支付利息時也不用繳納10%的額外稅款。

四、個人所得稅。泰國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國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國的資產,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際慣例及雙邊協定,聯合國官員、外交人員及一些客座專家等人士可免繳個人所稅。

五、石油收入稅。石油收入稅法規定,經政府特許而從事石油業經營的公司,以及從這些公司購買石油用於出口的公司需向政府繳納石油收入所得稅。石油公司的凈收入包括生產收入、石油或汽車的銷售收入等。

六、印花稅。印花稅稅率由事務的性質而定,對未貼印花的文件罰款高達600%。

七、消費稅。在一些類別的商品銷售中徵收,包括石油產品、煙草、酒、飲料、水泥、電器和汽車。

八、財產稅。土地或規定地區建築的擁有者需每年向當地政府納稅。根據1965年的地方發展稅法,每單位稅率根據土地的價值來確定。但用於個人居住,動物養殖、土地耕作除外。1932年的房屋土地稅法則規定,根據土地、建築物的其他條件,年稅率為假設其出租金額的12.5%,自用部分除外。

泰國是世界最大的橡膠生產國和稻米出口國,各類熱帶水果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藝品種類繁多,深受遊客喜愛。曼谷、普吉、蘇梅等旅遊風景區的物價水平基本與北京持平,其他地區物價水平較低。

泰國金融服務比較發達,中國銀行在曼谷設有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在泰國設有子公司。大部分賓館、飯店、商場等均可使用信用卡,中國銀聯卡現也可在曼谷、清邁、普吉等主要城市使用,機場的免稅店、ATM取款機及部分餐館都可使用銀聯卡消費。建議在使用銀聯卡前向收銀員出示銀聯卡詢問可否使用。目前,泰國已有3千多家貼有「銀聯」標識的商店POS機和2.9萬台ATM機可以受理銀聯卡提現。銀聯卡結算匯率以消費或取款當天國內銀行掛牌的外匯賣出價為持卡人轉換為人民幣結算的。

㈥ 個稅怎麼計算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拓展資料:個稅APP系統如何下載?如何進行注冊等操作?
一、關於個稅APP如何下載?為便於廣大納稅人下載個人所得稅APP,項目組提供以下下載渠道:(一)蘋果APPStore蘋果APPStore上架應用名為「個人所得稅」。可在APPStore中搜索「個人所得稅」,點「獲取」進行下載。(二)安卓終端應用(1)各省電子稅務局掃碼下載渠道。廣大納稅人可通過各省電子稅務局入口,跳轉到自然人辦稅服務網站後,進行手機APP掃碼下載。(2)各大手機應用市場。目前已經在華為、小米、VIVO、OPPO等應用市場上架,應用名為「個人所得稅」,後續會上架更多應用市場。廣大納稅人可以在上述應用商店搜索「個人所得稅」下載安裝,如應用市場下載出現問題,則建議使用上述二維碼掃碼下載方式進行安裝。

㈦ 在泰國上班,工資繳稅是怎麼樣的是多少

假如我在泰國月薪45000泰銖,年薪540000泰銖,那麼我年繳個稅是多少呢?

㈧ 泰國個人所得稅2015

泰國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國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國的資產,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基為所有應稅收入減去相關費用後的余額,按從5%到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

㈨ 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多個文件進行規定,其中包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5]125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文。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國稅函[2007]946號文,對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問題又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為此,我們結合以上四個文件的規定,給大家全面梳理一下外籍董事、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政策,以便於大家掌握。
一、高層管理職務的內涵
對於董事的內涵,在實務中都比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是公司重大決策 制定的參與者,也是對公司決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的參與者。而對於高層管理人員的定義,實務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我們稅法上所稱的高層管理職務,根據國稅函[1995]125號文的規定是指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二、董事、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的沿革
對於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先後有三個文件進行了規范,他們是國稅發[1994]148、國稅發[2004]97以及國稅函[2007]946號,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前後文對於外籍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的規定,我們按照文件的先後順序給大家梳理:
(一)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根據以上的政策規定,我們可以梳理出如下的含義:
1、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兼任中國境內外職務的,無論該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停留多長時間,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無論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還是來源於境外的所得]都必須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兼任中國境內外職務的,其取得的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的納稅方法應依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規定,即:
(1)如果該外籍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不是由境內企業負擔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該外籍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該外籍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的納稅方法同(2),即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有在該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從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才需要在中國納稅。
但是,國稅發[1994]148號文對於外籍董事、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的政策規定存在一下幾方面的缺陷:
1、該文件只是規定了納稅的原則和境內外收入的劃分方法,對於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計算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於境內外收入的劃分方法即可以用「先分後稅」,也可以用「先稅後分」的方法,其計算的結果就完全不一樣,這些該文件沒有明確。
2、由於對於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問題,我們即要遵循國內的稅法,但對於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我們還要遵循稅收協定的規定。對於董事費和類似報酬的納稅問題,稅收協定的董事費條款中一般是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它類似款項,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因此,對於在中國境內居民公司擔任董事的人員,其取得的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的董事費及類時報酬都應在中國納稅。因此,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還是有一定的理論依據的。因此,對於沒有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我們完全可以依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執行。但是,對於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就不一樣了。我們發現,我國和有些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董事費條款中包含高層管理人員,而和其他一些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董事費條款中就不包含高層管理人員。對於那些屬於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方的居民的個人,由於在協定的董事費條款中不包含高層管理人員的,我們就不能適用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擴大其納稅義務,否則就違反了稅收協定的規定。
二、國稅發[2004]97號文的規定
針對國稅發[1994]148號文存在的兩個問題,國稅發[2004]97號文進行了全面的完善:
(一)境內外收入的劃分問題
對於境內外收入的劃分問題,國稅發[2004]97號文提出了「先稅後分」的原則,並明確了計算公式:
1、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2、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三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仍應適用國稅發[1994]148號第六條規定的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四條規定的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二)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的適用問題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該個人所在國或地區與我國簽訂的協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費條款中,未明確表述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對其取得的報酬可按該協定或安排中有關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和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同時又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雖名義上不擔任董事但實際上享有董事權益或履行董事職責的,其從該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報酬,包括以董事名義取得的報酬和以高層管理人員名義取得的報酬,均仍應適用協定或安排中有關董事費條款和國稅發[1994]148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董事費條款中未明確表述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協定或安排的簽訂國家或地區: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新加坡、芬蘭、紐西蘭、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澳大利亞、保加利亞、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聯酋、盧森堡、韓國、俄羅斯、模里西斯、克羅埃西亞、白俄羅斯、巴布亞紐幾內亞、印度、馬爾他、斯洛維尼亞、以色列、原南斯拉夫、中國香港、塞席爾、越南、土耳其、亞美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烏茲別克、冰島、孟加拉、烏克蘭、蘇丹、馬其頓、愛沙尼亞、寮國、愛爾蘭、埃及、南非、巴貝多、菲律賓、摩爾多瓦、委內瑞拉、古巴、尼泊爾、哈薩克、印度尼西亞、阿曼、突尼西亞、巴林、奈及利亞、伊朗、希臘、吉爾吉斯、斯里蘭卡、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中國澳門
董事費條款中明確表述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協定或安排的簽訂國家或地區: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國、巴基斯坦、牙買加、葡萄牙、科威特、卡達、摩洛哥
我們的重點是來解讀一下國稅發[2004]97號文對於外籍董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對於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應適用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四條規定的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該文件的規定,我們將上述公式進行一次同義轉換: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在我們將國稅發[2004]97號文的公式進行了一次同義轉換後,大家對這個公式就有了新了全新的理解,即根據國稅發[2004]97號文的政策計算公司,對於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就一下兩部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其取得的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公式中「(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部分的含義
2、其取得的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將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公式中「(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的政策含義。
我們將公式做這樣的分解大家就看出國稅發[2004]97號文存在的問題了。我們以外籍董事為例,無論是和我國簽訂協定還是沒有協定的,其取得的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在中國納稅是沒有問題的,因此公式中的「(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部分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於公式的第二部分即「(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我們就存在疑問了,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五條的規定,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些董事或高管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而國稅發[2004]97號文的這個公式就存在了一個問題,對於哪些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根據稅收協定不超過183天的董事和高管,根據國稅發[2004]97號文的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必須在中國申報納稅,這樣就與國稅發[1994]第二條的規定相矛盾了,因此,這就是國稅發[2004]97號文存在的又一個不完善的地方。
三、國稅函[2007]946號文的規定
正是基於以上兩個文件的不完善之處,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又下發了國稅函[2007]946號文,對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計算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無論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工作期間長短,可不適用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
結合該文件的定義以及我們以上的分析,大家看到這個公式就明白了,他糾正了國稅發[2004]97號文對於董事、高管個人所得稅計算的錯誤地方,及對於那些沒有稅收協定安排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董事、高管,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是不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對照我們上文對於國稅發[2004]97號文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公式分解,大家就可以看出,公式中的「(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被刪除了,只剩下「(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這樣就完全符合國稅發[1994]148號文以及相關稅收協定的政策規定了。
(二)下列企業高管人員仍應按照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或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滿五年的。
2.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的。
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是指: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我們來詳細分析一下1和2的規定:
在1中:
(1)對於無稅收協定(安排)使用的外籍董事、高管,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其取得的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都必去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必須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他的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而我們上文說過這個公式和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是同義轉換的,他們是等價的。因此,國稅函[2007]946號文說他們適用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肯定是正確的。
(2)對於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滿五年的。
這里,大家要理解兩個含義,一是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的含義,二是既然是有稅收協定,為什麼是超過90天而不是183天。
根據稅收協定的解釋:締約國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或者主要辦事處所在地,或其他類似的標准,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由於我們文件中講的都是外籍人員,即他們不是由於住所或居所而成為我國稅收居民,而是根據我國稅法的其他標准成為我國稅收居民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只要外籍人員只要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就要在中國履行全面的納稅義務。但是從避免雙重征稅的角度處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又進行了放寬,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無論怎麼樣規定,對於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應認定為我國稅收居民的規定是不變的,只不過對於無住所個人在認定為我國稅收居民後,如何履行在華納稅義務,又分滿一年不滿五年和滿五年進行了分別的規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而成為我國稅收居民的外籍人員,就不再適用稅收協定中關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的規定了,也就沒有所謂的183天的規定了。應根據中國的稅法規定,只要其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就應在中國納稅。
這樣大家就能理解為什麼對於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滿五年的外籍高管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應依據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
在2中
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的。
這就是說該外籍人員在華居住不滿一年,因此他在稅收上是外方居民而不是我方居民,因此,他要適用稅收協定中關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的規定,這里就有一個183天的適用問題,只有在居住超過183天,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才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因此,對於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適用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也就非常明確了。
(三)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或按稅收協定(安排)應認定為我方稅收居民的企業高管人員,在按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構成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後的納稅年度中,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無論有無稅收協定的適用,只要是按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構成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後的納稅年度中,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就應該在中國履行全面的納稅義務,即其取得的境內外全部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在中國申報納稅。因此,對於下面的這個公式大家也就好理解了。
至此,國稅函[2007]946號文在總結前文的基礎上,對外籍董事、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訂,最終形成了外籍董事、高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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