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糯康為什麼泰國人要引渡
㈠ 糯康為什麼要移交中方
糯康要移交中方的原因:
(1)雖然糯康被捕了,但不代表糯康集團已經被徹底摧毀,所以如果不交給中國,繼續留在金三角糯康集團肯定會實施報復或營救行動,而在中國糯康集團是不可能有機會營救的。
(2)中老緬泰在打擊販毒活動、黑惡勢力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希望和中國建立合作關系,也比較依賴於中國,所以把他交給中國充分表明了他們對希望和中國建立友好關系的態度。
(3)第三中國的要求,糯康殺害了中國公民,中國一方面希望還被害家屬一個公道,另一方面希望在販毒勢力面前樹立強硬的形象。
㈡ 湄公河慘案主犯為何要移交給中國
糯康被抓獲後,泰國緬甸都找寮國政府要人。緬甸政府的理由是糯康是緬甸國籍,泰國的理由是案件發生在泰國水域。
昨天,禁毒局局長劉躍進表示,中國要人的理由最為充分。首先,13名被殺害船員都是中國人,劫持的是中國船隻,殺人這一行為也發生在中國的船隻上,中國的船舶上就是中國的領土。他同時表示,糯康是中國和寮國合作抓獲的。
在移交儀式上,寮國公安部黨委常委、警察總局局長西沙瓦也說了四條將糯康交給中國進行審理的理由:
一是中國公安部和寮國合作,對糯康進行了五個多月的抓捕行動;
二是糯康是在緬甸—寮國湄公河區域進行大宗毒品生產犯罪活動的主要頭目;
三是中國警方有證據表明糯康參與了2011年10月5日襲擊搶劫中國貨船,殺害13名中國船員案件;
四是中方已經向寮國官方提出正式申請,要求將糯康及其同夥送往中國審訊。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曲星昨日分析,寮國把糯康移交給中國警方,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中老這次合作移交對於未來湄公河流域各國的執法合作是非常好的先例。
參考資料: http://news.sina.com.cn/c/2012-05-11/022924398629.shtml
望採納
㈢ 糯康案中國是怎麼獲得法律管轄權的
這個涉及國際法律管轄權的問題。
現在的國際法尚未形成有關管轄權的詳盡明確的法典,但是一般的理論是:國內法規定國家實際行使管轄權的形式和范圍;而根據相互尊重主權的原則,國際法設定國家管轄權的可允許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協調。管轄權一般分三種:屬地管轄權,即以領土為范圍的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國籍管轄權);普遍性管轄權,這個就是你所提到的恐怖主義犯罪各國都可以實行制裁的法律依據;【保護性管轄權,這個就是我國獲得法律管轄權的依據】。
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於在其領土范圍以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
從國際實踐看,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基於兩個條件:(1)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按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2)該行為根據行為地的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 保護性管轄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一是上述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其二是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來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糯康案中受害者是中國公民的生命權益,屬於我國公民的重大權益,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極其嚴重罪行,該行為在泰國同樣是無法容忍的重罪。因此我國根據保護性管轄權的國際慣例同泰國政府全面協商達成共識後在尊重泰國主權得到泰方同意和配合的情況下運用直接進入受害國境內實施抓捕的方式實現了我國的法律管轄權。
㈣ 糯康是外國人也是在國外犯事,為何會被引渡到中國,是根據什麼法規
《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處罰的除外。
糯康殺害中國公民,當然要引渡。引渡是根據兩國簽訂的條約。
㈤ 為什麼中國可以在國內審判糯康
第一個管轄權的問題不是很熟,回答不了。引渡的問題,如果中國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國家被抓到,不論是緬甸還是紐約,要不要送給中國審判要看兩個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兩國之間達成的引渡協議。比如好些犯了事的人跑到某某國去不就是因為和本國沒有引渡,所以抓到了也不會被送回來。而像第4種情況,在屬於美國領土的紐約海域上發生這種罪行,首先人家美國就有管轄權,這在美國也是很嚴重的罪行,美國法院直接就審了,不會送到中國審的。反過來美國人在中國領土上殺人,中國抓到了也不會送到美國去。總體上,屬地還是優先的。增補1(正好沒事了又翻了下許久不碰的刑法):刑事管轄有四個原則:屬地管轄(凡是在我過領土內,包括船舶、航空器)、屬人管轄(中國公民在領域外)、保護管轄(外國人在領域外對中國人犯罪)、普遍管轄(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下面直接引刑法法條吧: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糯康這種情況屬於第三種保護管轄。所以從立法來說,我們真的可以管。如果被緬甸抓到了要看能不能引渡,我還沒查引渡協議,暫時不能告訴你。
記得採納啊
㈥ 糯康為什麼會被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當然,要實際行使這方面的管轄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為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點又是在國外,如果該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沒有在我國領域內被抓獲,我國就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對此不加以規定,就等於放棄自己的管轄權。因此,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國的立場,這對於保護我國國家利益,保護我國駐外工作人員、考察訪問人員、留學生、僑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這樣的管轄權屬於保護管轄(見下面的分類),一般比較難做到,所以國家對這次對糯康等人的審判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這是一次展現我國可以運用本國刑法保護海外公民利益的成功範例。
一般而言,刑事管轄具有以下原則: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准,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為標准,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准,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四)普遍原則
普遍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准,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上述原則,都有其正確性,也有其局限性。屬地原則直接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但無法解決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屬人原則,就對本國公民實行管轄而言無可非議,但根據這個原則,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能適用本國刑法,顯然有悖於國家主權原則。保護原則,能夠有效的保護本國利益,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又在國外,這就涉及本國與他國之間的主權交叉與刑法沖突問題,因此實行這個原則存在一定的限制。普遍原則的法律基礎不是本國刑法,而是國際公約、條約,涉及國際犯罪,諸如滅絕種族、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人員等,其適用范圍本身就是狹窄的,只能是刑事管轄的補充原則。由此可見,上述原則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盡管從歷史傳統上看,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採取屬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採取屬人原則。但及至近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這就是說,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在一定的條件下,也適用本國刑法。這種折衷型的刑事管轄體制,既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又有利於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比較符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利益,所以能為各國所接受。我國刑法關於空間效力的規定,採取的也是這種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的刑事管轄體制。
這樣您應該可以理解了吧?希望有幫助:)
㈦ 糯康為何要交給中國處理
雖然糯康被捕了,但不代表糯康集團已經被徹底摧毀,所以如果不交給中國繼續留在金三角糯康集團肯定會實施報復或營救行動,而在中國糯康集團是不可能有機會營救的。另外中老緬泰在打擊販毒活動黑惡勢力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希望和中國建立合作關系也比較依賴於中國。所以把他交給中國充分表明了他們對希望和中國建立友好關系的態度。第三中國的要求,糯康殺害了中國公民,中國一方面希望還被害家屬一個公道另一方面希望在販毒勢力面前樹立強硬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