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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海員證怎麼識別姓名

發布時間: 2022-08-21 12:36:35

① 海員證怎麼辦理

海員證的辦理要求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第五條 辦理海員證可以直接向簽發機關申請,也可以委託海員外派機構,經營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的航運公司代為申請。

辦理漁業船員海員證應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遠洋漁業公司或者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公司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辦理海員證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海員證申請表;

(二)船員服務簿;

(三)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近期電子證件照片。

委託相關單位代為申請辦理海員證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託單位還應當提供委託書。

其中第(二)項規定的船員服務簿、第(三)項規定的船員適任證書無需申請人提供。

(1)泰國海員證怎麼識別姓名擴展閱讀

海員證的相關明細

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海事機關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在境外的延期和補發,由中國駐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或由國內有關部門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可以獲得海員證。

海員持海員證乘坐服務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應在出境前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過境簽證。如前往國家和地區不需辦理簽證,應由海員所屬單位或派出單位向邊防檢查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海員姓名、證件號碼,前往國家和地區。經邊防檢查站查驗後放行。

② 申辦海員證具體有哪些流程

辦理海員證的具體流程如下:

在辦理前需要個人具備以下條件方可辦理:

(1)年滿18周歲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已經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簿的公民;

(3)符合規定的船員體檢標准;

(4)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有明確的船員出境任務;

(5)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況。

補辦材料:

1.丟失補辦:船員本人須提供丟失經過的說明;

2. 污損補辦:須交回污損的海員證原件。

辦理時長:7個工作日

注意事項:由於海員證是海員的身份證件及旅行所需證件,因此海員證有效期在不足一年多的情況下請盡快申請更新,以免影響下個航次的服務。

不可以直接短期培訓後就拿到海員證,要按規矩一步步辦理。

(2)泰國海員證怎麼識別姓名擴展閱讀:

所有海員證書的辦理都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作為先決條件;換句話說你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海員健康證才可以進行海事證書的申請。

所有證書出證的前提是健康證,海員證出證前提呢就是說你持有專業培訓合格證,因為咱們從事的是這個郵輪乘務在海事局辦證系統里屬於餐飲服務及其他這一類別,海員證是五年有效期。要更新海員證,你要准備的資料還是比較煩瑣的。

其中包括:專業培訓合格證(就是那個大藍本),船員健康證,服務簿積分卡,以及你的老版的海員證(切記別是丟失,丟失會更麻煩),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件照等等。

必須保證你的海船船員健康證明必須在有效期一年內,如果過期,請自行去海事局指定的醫院進行海員體檢;

海員證及各科目在到期之前的一年內都可以「免費」更新,一年之外海事局不支持更新。

證件在有效期1年內本人到海事培訓機構參加證件更新班,比較簡單,短期內即可結束,學費不貴(但是涉及到路費問題),具體看各個海事培訓機構不同科目的收費標准如何,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只給出成績,如果想拿到新的船員合格證,需要加制證的費用;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以下簡稱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第三條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和使用海員證。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一管理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並公布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關)具體負責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請與簽發第五條辦理海員證可以直接向簽發機關申請,也可以委託海員外派機構,經營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的航運公司代為申請。
辦理漁業船員海員證應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遠洋漁業公司或者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公司提出申請。第六條取得海員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有關要求。第七條申請辦理海員證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海員證申請表;
(二)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近期電子證件照片。
委託相關單位代為申請辦理海員證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託單位還應當提供委託書。
其中第(二)項規定的船員適任證書無需申請人提供。第八條簽發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核查申請材料,並通過出入境管理機構共享信息核查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簽發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海員證登記項目包括:海員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員證的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第九條海員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第十條海員證簽證頁已簽滿的,可以向簽發機關申請換發,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員證申請表;
(二)需換發的海員證。第十一條海員證發生遺失、被盜、損毀等情形的,可以向簽發機關申請補發,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員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遺失、被盜、損毀的情況說明。第十二條補發或者換發海員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原海員證的有效期;已過有效期的海員證自動失效。
海員證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可以重新申請簽發。
重新申請簽發海員證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執行。第三章使用與管理第十三條中國船員持海員證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海員證,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准許,方可出境入境。第十四條中國船員持海員證出境,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關於入境過境證件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條持有海員證的中國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享有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定規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第十六條簽發機關在海員證簽注限定特殊航線的,海員證僅可以用於特殊航線。第十七條海員證由船員本人持有並負責保管,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第十八條船員所持海員證在境外過期、遺失、被盜、損毀,或者船員因緊急情況需下船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國,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旅行證。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簽發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注銷海員證:
(一)船員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船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船員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船員適任證書被依法注銷的;
(五)海員證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
(六)簽發新海員證後,原海員證應當注銷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提請海員證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海員證作廢的。第二十條簽發機關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與出入境管理機構共享海員證信息。

④ 去泰國旅遊簽證如何辦

法律分析:1、往返機票復印件或確認過的機票訂單;2、不少於10000元人民幣的存款證明;3、由申請人本國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擔保信(英文或泰文),註明申請人的姓名、赴泰目的)公司抬頭紙列印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⑤ 海員證件甲類.乙類.丙類.有何區別

一,航海的區域范圍不同,甲類屬於無限航海區,而乙類屬於近洋航海區,丙類屬於沿海航海區。

二,職務以及職責不同。

甲類屬於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

乙類屬於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丙類則為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和三管輪,GMDSS限用操作員,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機工。

三,權重及工資薪酬不同,都需要根據當時不同的崗位進行的定薪制。

(5)泰國海員證怎麼識別姓名擴展閱讀

海員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並簽發的中國海員出入中國國境和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海員的專用護照。它表明持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職業為海員。

為加強對中國籍海員的服務和監督管理,記載並核定海員的在簿服務資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於1985年1月1日頒布並實施了《船員服務簿》制度,《船員服務簿》由各海事機關負責簽發、監督、管理。

《船員服務簿》是記錄海員本人的資歷、有關訓練和參加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海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海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

⑥ 關於國際海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 上海國際海事信息與文獻網 發布時間:2007-01-27 瀏覽:16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以下簡稱海員證)是中國海員出入中國國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條 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下稱頒發機關)頒發。 海員證在國外的延期和補發,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 第四條 海員證頒發給在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和由國內有關部門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 第五條 中國海員出境後,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有損祖國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不得從事海員身份以外的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頒發 第六條 申請海員證的中國海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 (二)經批准,有具體的工作任務; (三)經過海員專業技術訓練,具有相應的證書。 第七條 擬派往外國籍船舶上的中國海員申請海員證,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過不少於六個月的海員職業培訓,或畢業於航海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應專業服務資歷。 第八條 海員證由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的頒發機關申請辦理,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海員證申請表》,提交海員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紙)兩張; (二)提交有效的辦理海員證的海員出境批件; (三)交驗船員服務簿; (四)交驗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認可的培訓單位簽發的海員專業訓練證明; 為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申請海員證,還需提交海員聘用合同或僱用合同副本。 第九條 辦理海員證的海員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審批機構簽發批件時,應同時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 第十條 頒發機關接到辦理海員證的申請後,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或申請手續不全的,不予辦理海員證。 第十一條 海員證的有效期限,由頒發機關根據海員出境任務所需時間長短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海員證有效期將滿時,海員需到境外執行任務,應由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前到原頒發機關重新申請辦理海員證,並將原海員證交回頒發機關。 第十三條 海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海員證有效期屆滿,應由海員所在船船長出具書面報告,到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海員證延期手續。所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員證,不得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海員在國內遺失海員證,海員本人應立即向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報告,由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向原頒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海員證。原頒發機關在宣布該遺失海員證作廢的同時,可以以書面或電信的方式委託其他就近的頒發機關代為補發有效期不超過原有期限的海員證。 第十五條 海員在國外遺失海員證,應由所在船船長持書面報告,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補發海員證。所補發海員證的有效期,按返回國內所需時間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辦理補發海員證的機關應及時將補發的海員證的編號、有效期和海員姓名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海員進入中國國境後,在國外補發的海員證立即作廢。 船長在為海員申請補發海員證的同時,應將海員證遺失情況電告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由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將船舶名稱、船員姓名、海員證號碼報告原頒發機關和公安部邊防局。原頒發機關應即宣布該遺失海員證作廢。 第三章 海員證使用 第十六條 中國海員持海員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辦理簽證。 第十七條 海員持海員證乘坐服務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應在出境前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過境簽證。如前往國家和地區不需辦理簽證,應由海員所屬單位或派出單位向邊防檢查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海員姓名、證件號碼,前往國家和地區。經邊防檢查站查驗後放行。 第十八條 海員證僅限持證人在為其申請辦理海員證的單位工作時使用。海員脫離原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應將海員證交回,由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送交原頒發機關注銷。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海員證的單位應對所申請辦理的海員證負責。申請辦理單位有權向脫離本單位的海員收回為其辦理的海員證。必要時,也可向原頒發機關提出申請,由原頒發機關吊銷該海員證或宣布該海員證作廢。 第二十條 港務監督吊銷或宣布作廢海員證,應立即通知邊防檢查機關。 第二十一條 海員證應保持整潔,不得塗改或書寫其他內容。如發生破損,應向原頒發機關重新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發現海員出境批件中有超越審批許可權的內容時,頒發機關不受理該批件,並應對該審批機構提出書面警告;如海員證已經簽發,頒發機關應立即吊銷所頒發的海員證。在被吊銷的海員證未繳回頒發機關之前,頒發機關應停止受理該審批機構簽發的任何海員出境批件。 頒發機關對超越許可權簽發海員出境批件的審批機構,可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受到三次書面警告的審批機構,頒發機關應停止受理該機構簽發的海員出境批件三個月至兩年,並報交通部備案;情節嚴重的,經交通部批准,取消其審批海員出境批件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海員脫離原工作單位不按本規定交回海員證的,頒發機關可處以人民幣五百至三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海員遺失或損壞海員證的,頒發機關可視情節處以人民幣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偽造、塗改,轉讓海員證的,頒發機關、邊防檢查機關可處以人民幣三千至一萬元的罰款,頒發機關還應同時吊銷該海員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頒發機關應公正廉潔,嚴格依法辦事。對不堅持原則或工作不認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撤消對其頒發海員證的授權。 第二十八條 頒發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辦理海員證的海員出境批件的審批機構及審批許可權由交通部確定。 第三十條 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一條 申請辦理海員證應交納證書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六年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簽發和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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