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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警察問話要多久

發布時間: 2023-04-02 11:57:35

1. 被警察叫去問話多久可以出來

具體要看你朋友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需要等法院開庭判決,才能知曉他大概多久才能被釋放。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飢轎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蔽肢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宏乎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 公安調查問話一般多久

公安詢問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將依法給予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如下: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便閱讀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人民警察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緩巧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啞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蠢睜,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帶哪歲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3. 被警察叫去問話多久可以出來

被警察叫去問話一般24小時可以出來,對於一般情節,刑法沒有規定拘禁時間長短限制。根據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標準是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橡並亂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梁檔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蔽肢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 被派出所叫去問話多久可以出來

被警察叫去問話一般24小時可以出來。對於一般情節,刑法沒有規定拘禁時間長短限制。根據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標準是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消攜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六十八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拿敗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隱岩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5. 從東南亞出境回來後多久會被叫去問話

從東南亞出境回來後當場會被叫去問話。根據中華人民共芹迅做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對於需要繼續盤問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昌豎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嫌衡。

6. 被派出所帶去問話一般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絕森:二十四小時。被派出所抓去問話,二十四小時內會給結果。如果人被拘留,二十四小時燃睜內應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皮宏歲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7. 被派出所叫去問話多久可以出來

被派出所叫去問話24小時可以出來,具體問話方法仿談畢如下: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備芹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詢問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七十三條
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是否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家庭主要成員、工作單位、文化程度、民族、身體狀況等情況。
違法嫌疑人為外國人的,首次詢問時還應當問明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及號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入境事由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問明其在華關系人等情況。
派出所的職責是什麼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積極開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工侍薯作,全力維護轄區社會政治穩定;
2、管理轄區內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受理常住人口變動登記和暫住人口居住證的辦理;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
4、指導並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偵辦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8、完成上級交辦其他工作。

8. 警察詢問時間不超過多久

法律分析:警察詢問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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