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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紅牛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發布時間: 2022-02-18 01:30:10

『壹』 股東資格怎麼確認

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條件如下:
1、形式要件,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的記載;
2、實質要件,即已經簽署公司出資協議、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或未訂立協議,但實際以股東身份參與了股東大會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貳』 如何確認股東的出資

確認股東是否出資的形式包括:股東出資證明,有公司財務賬冊、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公司財務賬冊、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屬於實質性出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屬於法定形式上的出資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股權轉讓時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通過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辦理股權交付和登記手續,也是當事人取得股東資格的一種方式。對於因股權轉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發生的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准,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
1.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審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可視為公司對股權轉讓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均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已事實上承受了轉讓方的出資額,實際上已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但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尊重事實,尊重實際已存在的法律關系,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並責令公司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屬於行政管理行為,僅是對當事人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以及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以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股權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認定轉讓人為公司股東。

『肆』 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以公司章程上記載股東名字取得?以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取得?還是以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憑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一系列形式化證據予以證明。(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章程記載賦予股東之間相互抗辯、否定股東資格的權利。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只是一個必要的形式化證據。(2)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工商登記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可以憑借工商登記的材料來主張或否定股東的資格。(3)股東名冊是證明記名股東的充分的表面證據,是記名股東據以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的依據。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4)出資證明書和股票等股份證書只是投資人取得出資額和股份的物權性憑證,是持有人對出資額股份擁有物權性權利的憑證,它只是證明投資人是出資額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並非證明投資人與公司間存在某種成員關系。 在各種表面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原則處理,但同時應當按照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確定各類表面證據的選擇適用規則。如股東外部第三人提出的爭議,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優先規則處理;如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股東名冊優先規則處理;如系發起人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適用公司章程記載優先規則的原則處理。由此推導,在公司當中,一般憑股東名冊可能確認股東資格,至於該名冊的取得過程存在瑕疵,這是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不是否定股東資格的問題。而無記名股東則以股票提示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依據。

『伍』 紅牛飲料公司的主要股東是誰泰國人還是中國人

紅牛是由泰國商人許書標(籍貫海南文昌)於1966年在曼谷創立的功能飲料品牌。
是泰國人

『陸』 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股東資格確認 某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審理了一起楊某訴駱某等確認股東資格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楊某於1998年和駱某等三被告成立了大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在繳納公司注冊資本時各方產生了糾紛。原告訴稱三被告沒有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他們的出資實際都是原告墊付的,而並非三被告的真實出資,因此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三被告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了公司章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有效的協議,對各出資人都有約束力。四人以該章程到工商登記機關領取了有限公司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對50萬元的出資進行了驗資,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原告所稱的墊資行為,並不影響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這是另外的法律關系,原告可以另行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以上案例提示我們,對於公司股東資格認定的風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防範: 1、姓名或名稱是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法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這表明,一旦投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則該姓名或者名稱所代表的人或者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應該是公司的股東。如果要否認公司章程記載的正確性,公司或者利害關系人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和理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是否有工商部門的登記。工商注冊登記其內容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雖然公司成立登記本質上屬於證權性登記,不具有創設股東資格的效力,但其客觀上又產生了設權性的效果,即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功能。這雖是一個形式要件,但相比公司章程而言,工商部門的登記更具有公信力。 3、股東是否出資,是否有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證明只是一個物權憑證,並不具有創設性的作用,但所有的股東都必須具備合法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這是股東資格確認風險防範的一項必要措施。

『柒』 確認公司股東資格的方法是怎樣的

按下列原則確認股東資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
2、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
3、在對內關系,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沖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
關於隱名股東的法律效力如下:
1、如果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協議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質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
2、如果隱名股東並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實質股東具有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捌』 如何運用證據認定股東資格

公司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最為活躍的主體。司法實踐中,與公司有關的大量糾紛最終都可歸結到股東資格的確認這一基礎性權利之上。對認定股東資格的各種證據及其效力,眾說紛紜。筆者認為,由於公司法在對外利益上貫徹的是「重程序、重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司法理念,而在對內利益上貫徹的是「重實質公平、誠實信用」的司法理念,所以,針對不同的爭議訴求,各種形式的證據在一定范圍內均能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應視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一、工商登記
依據公司法,公司自注冊登記時成立,但目前立法未對工商登記的法律效力進行規定。一般認為,工商登記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公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而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民事效力,即便登記有瑕疵,第三人仍有理由信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並要求登記股東按登記內容對外承擔責任。但由於工商登記不具有民事設權功能,故不應僅以未進行變更登記為由,直接否認股東實質資格。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發起人或股東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公司「自治憲章」,不僅對內具有最高效力,而且一經登記形成公示,對外也有極高效力。按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必須在章程上記載股東的姓名和名稱,此為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缺失則直接否定章程效力,同時,在發生股權轉讓改變股東時,亦須變更公司章程。故以簽署章程作為股東資格確認的法定標准,不僅合理且便於操作。
三、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的目的在於調整公司和股東之間的內部關系,並不調整公司和外部第三人的關系。同時,股東名冊是一種「表面化」的證據,不能等同於股東實質性的股權所有權。故記載於其上的股東一般情形下可確認其股東資格,但確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的情形除外。
四、股東出資
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確認股權的創設性要件。但是否實際出資並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決定性條件。因為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時,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出資評估不實、虛假出資等「摻水出資」情形時,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差額補繳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故不出資或瑕疵出資的股東首先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或行政處罰,不能直接否定股東資格。但最終不能補繳出資的,可以採取除名等救濟措施,消滅股東資格。
綜上,筆者認為,當股權爭議發生在公司內部時,應優先根據實質證據如股東出資或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認定。如爭議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時,則應優先根據形式證據如工商登記、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認定,以維護交易效率和安全。(文/本站編輯)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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