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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1-19 01:21:04

『壹』 在國外結婚後離婚時財產分割如何適用於法律

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進行處分的。近期我們處理的案子案情如下: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日本結婚,後在美國起訴離婚,離婚後國內有房屋一套,美國法院對此房屋不做處理。現在在海淀法院審理中。

『貳』 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叄』 泰國人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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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離婚境外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分割境外財產時,人民法院只可以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離婚當事人一般可以在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通過中國的法律進行財產分割。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均分。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伍』 國外離婚怎麼分配財產

法院只能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陸』 涉外離婚財產要怎麼辦

1、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2)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地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3)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或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2、涉外離婚登記的應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屬於華僑、外國人的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柒』 泰國婚姻法

在中國領證結婚的話,如果希望在泰國使用結婚證,還需要在中國辦理公證和外交認證,並在泰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如果是在泰國離婚需要參照泰國的法律處理離婚案件,中國法律不能作為泰國法院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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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離婚海外財產怎麼分配

丈夫在國外工作 妻欲離婚無法查清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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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0年01月05日10時49分 來源: 崇左新聞網-左江日報

丈夫在國外工作 妻欲離婚無法查清財產怎麼辦?

2002年,我與丈夫結婚。可婚後丈夫一直在國外工作,收入頗豐,他卻從未給家裡匯過一分錢。而今我們因感情破裂,我欲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丈夫拒絕分割其在國外的財產,也不願透露收入與財產情況。請問我該怎麼辦?

讀者: 林琴

律師答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你丈夫在境外的財產當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而舉證自然成了你的當務之急。

對此,你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方面是自行取證。即自行設法提供丈夫在境外納稅的完稅憑證、財產憑證等,由於對國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法院才能採納,故你還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另一方面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你的情況符合該規定的第(三)項,你可請求法院調查取證。對涉外調查取證,法院將通過三種途徑進行:一是依照我國締結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二是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三是通過使領館。

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達到目的,你便構成舉證不能,需要承當不利後果。不過,《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你在離婚後發現了對方隱瞞的共同財產,還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2年之內到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 (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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