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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稅制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06-24 01:31:46

A. 增值稅結轉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要結轉

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他的一個稅務的繳納都是比較重要的,如果不能及時的進行稅務的繳納,那麼有可能涉嫌到偷稅漏稅,這種行為是比較嚴重的,尤其是公司來說,他需要繳納所得稅,還有營業稅增值稅等稅費。接下來由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結轉增值稅是什麼意思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結轉增值稅是什麼意思
「結轉稅金是指把未繳完或多繳的增值稅結轉入應交稅金。增值稅月末不需要結轉,只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需要結轉。

結轉增值稅是什麼意思

二、減按征稅是什麼意思
納稅人在特殊的納稅事項中,經常遇到這樣一個概念:某某行為,可採用簡易計稅方式,適用3%(或者5%)的徵收率,減按2%(或者1.5%)繳納增值稅。減按徵收,不是徵收率,而是一種稅收優惠。目前基本有兩種情況:1、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按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2、自然人出租住房,適用5%的徵收率,減按1.5%徵收增值稅。這兩種情況,適用的徵收率和減按徵收的比率之間的差額,就是國家給與的優惠。

三、綜合征稅是什麼意思
綜合征稅制,是指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綜合制的應稅范圍廣泛,被認為是最有利於保證財政收入的「對人稅」,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或支付能力原則,可以充分發揮所得稅公平收入分配的職能。

B. 什麼是分稅制

分稅制
是指在國家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稅收收入,並輔之以補助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模式.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系統和地方稅務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徵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准。

C. 中國是全世界稅收最高的國家嗎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稅收是一個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稅收制度,就算相同行業在不同國家所收取的稅率都是不一樣的。那麼,目前全世界哪個國家稅率最高?中國稅率世界排名第幾?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D. 國外有沒有農業稅

國外對農業沒有一個獨立的稅收體系,大部分國家都將農業與工業等一樣採取流轉稅、所得稅、土地稅或財產稅相結合的復合稅制;對農產品、農業收益、農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農業產品為課稅對象,徵收流轉稅

這種類型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增值稅類型國家,比如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丹麥、盧森堡、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挪威、土耳其、俄羅斯、印度、日本、韓國、菲律賓、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烏拉圭、紐西蘭等;另一種是銷售稅類型國家,比如美國、澳大利亞。目前,世界上約有110個左右的國家實行了增值稅。

以農業產品為課稅對象,徵收流轉稅的國家對農產品征稅時採取了兩個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是零稅率或免稅。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發展中國家對食品包括農產品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如阿根廷、烏拉圭、菲律賓,發展中國家的土耳其、哥倫比亞和發達國家中的英國、愛爾蘭、加拿大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免稅是指僅免本環節的增值稅,進項稅收不能抵扣,一般也叫做「不享有抵扣權的免稅」;而零稅率是比免稅更為優惠的政策,除免除本環節的增值稅外,還可將進項稅收予以抵扣(或退稅),即免徵各個環節的增值稅,也可稱為「享有抵扣權的免稅」。

二是低稅率。歐洲共同體大部分國家對農產品徵收的增值稅實行低稅率,如義大利對農產品按4%的低稅率征稅(其他產品為10%或20%),法國對食品(包括農產品)按7%的低稅率征稅,荷蘭對穀物按6%的低檔稅率征稅(標准稅率為17.5%)。

以農業收益為課稅對象,徵收所得稅

實行所得稅的國家均將農業所得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有些國家將農業所得單列,如土耳其農業所得稅,韓國在所得稅中單列出農業稅。大多數國家將農業所得歸並到經營所得,如美國將農業所得歸入經營所得,日本將農業所得歸入營業所得。

對農業收益徵收所得稅各國均有不同的優惠政策:扣除額。如韓國農業稅對取得農業收入的人按照農業收入減去免徵額和基本扣除額之後的余額徵收,基本扣除額為560萬韓元;減免稅。土耳其農業所得稅規定農民如果年收入低於15萬里拉,允許申報減免總收入的70%~90%。印度所得稅規定對農業所得免稅。韓國農業稅規定對應納稅額不足1000韓元的免稅。

以土地為課稅對象,對農用土地徵收土地稅或財產稅

許多國家將農用土地作為土地或不動產徵收土地稅或財產稅。財產稅早期的形式就是土地稅。隨著經濟的發展,財產稅已經擴展到對動產與不動產征稅。但是,對土地征稅仍是世界各國普遍做法。有些國家不單獨設置土地稅,對土地按照一般財產稅徵收;有些國家不設置一般財產稅,單獨設置土地稅;有些國家即便是徵收一般財產稅,也另行設置土地稅。在土地稅或財產稅中一般都包括農用土地。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俄羅斯、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羅馬尼亞、巴西、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阿根廷、智利、南非、賴比瑞亞、印度、坦尚尼亞等國均對農用土地徵收土地稅或財產稅。巴西的農村土地稅以一定的土地面積為征稅單位,根據當地的土地價格確定土地的計稅價格,稅率為0.2%~3.5%。俄羅斯除了對農用地徵收土地稅外,還對使用森林資源開征林業稅。韓國對所有者自己耕作的農田和同一家族的不同家庭擁有的森林、田地按土地估價管理部門估價的土地市場價值或租金價值的0.1%徵收土地綜合稅,標准面積的牧場按0.3%征稅,超過標准面積的各類土地按5%征稅。

農業生產方式的變化決定農業稅收制度的變化

國外農業稅收制度隨著本國農業生產方式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有什麼樣的生產方式,就有什麼樣的農業稅收制度。在20世紀50~60年代,國外農業生產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資本主義農場代替了傳統家庭式小生產農業。

農場制與家庭小生產農業的區別有:一是生產規模不同。家庭小生產農業以農民自有土地為基礎,生產規模小,而農場經營以租人土地為基礎,因而其生產規模不再受原來的土地規模約束,而以適合農業生產力要求的規模為起點,實行企業化經營。生產規模的擴大改變了原來的組織結構。二是經營目的不同。家庭小生產農業是一種以自給自足為基礎的農業,生產的農產品主要滿足家庭消費,有剩餘時才出售。因而市場反映不靈敏,也很難享受到政府農產品價格補貼。而農場是以利潤為目的,為市場而生產的。在農場制下,政府補貼成為其收入的一大來源。出於經營目的和投資人權益維護的需要,農場建立了會計核算制度。這樣,政府就有條件依託農場會計核算來建立所得稅制度。三是資本實力不同。農場制下的經營者是一種營利投資,而不再是個人的謀生行為,因而在資本實力上大大超越了家庭小生產農業。

財政體制的不同決定農業稅收制度的差別

不同財政體制下的稅收政策差別很大。美國地方政府(這里的地方主要指市縣政府,在國外,省或州政府稱為地區政府——編者注)的收入主要來自財產稅,且財產稅稅率與政府的預算支出掛鉤,量出為人,為做到這一點,必須將所有的財產統一於一個地方適用稅率,因此,政府農業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如何合理計算農業與非農業用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的稅基上。而加、德、法三國的財產稅則從課稅對象和稅率兩方面來調節。這是因為,財產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而在稅種上,有些採用財產稅(或稱為不動產稅),有些則採用土地和房產分設稅種。但由於稅收立法權不屬於地方,同時地方政府的財產稅收入並不完全與本級預算掛鉤,因而,在財產稅建設上他們更強調全國統一,或者省內統一。

兩大啟示

國外的農業稅收制度對我國農業稅收的改革有兩大啟示:

以生產力為標准評價稅收制度

制度經濟學派認為,生產方式的變遷是推動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這一點也適用於對稅收制度的評價。就是說,對制度的評價只有一個標准,即適應還是不適應生產力要求,而無所謂先進與落後。

各國農業稅收政策上的差異也證實了這一觀點。在流轉稅上,美、加兩國對農產品徵收商品稅,而德、法、英徵收增值稅;在財產稅上,德國徵收房產稅和土地稅,加、法、美徵收財產稅,而英國則不征財產稅,只征遺產稅。這些稅收政策固然與歷史習慣有關,但也可以看出,他們的政府所追求的是稅收如何適應農業生產方式,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力,而無所謂比誰更先進。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進程加快,農業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趨於自然下降,但農業的地位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農業稅收問題研究。稅收是向居民取得的強制、無償的財政收入,而稅收政策所要解決的是政府「如何取」的問題。「取之有道,則取財而不傷財」,是建立稅收政策的首要原則。而稅收政策核心是解決好農業與第二、三產業的負擔平衡問題。我國的國情與國外差別很大,國外是早已農場制了的國家,而我國雖然出現了一些類似家庭農場的經營方式,但就基本面來講仍然屬於家庭小生產。因此,照搬他們的做法事實上有困難,我們必須走自己的路。

正確處理取予關系是建立新的農業稅收政策的前提

在農業稅收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關繫上,國外目前有兩種思路:一種是農民「既負擔,又享受」;另一種是「既不負擔,又不享受」。美、法、德比較重視農業稅收政策,相對地農民的負擔也要重些,而政府將錢主要用於完善農業公共服務體系,農民也從這一體系中獲得了相應回報,從而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使農民得到實惠。這是一種「雙贏」戰略,符合現代「混合經濟」思想,也符合公共財政建設方向;而英國是屬於典型的「既不向農民收稅,也不提供公共服務」,即「自由主義」農業理論的國家。由於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落後,所以,英國的農業落後於歐洲主要國家,瘋牛病、口蹄疫等傳布泛濫是一種必然。現在看來,必須跳出「就事論事式」的稅收政策研究,從「取予關系」上重新認識農業稅收問題。

近年來,國務院根據農民負擔過重的實際,提出了減輕農民負擔問題。隨之出現的是取消向農民征稅的觀點。有人說,現在國家強大了,而全國農業稅收僅僅300多億元,在1萬多億財政收入中是個小數,何必還要徵收呢?還有的主張徹底取消農業稅,對農民什麼稅也不征等等。

這些觀點至少反映了一個事實,即我國的農業稅收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何去何從值得深思。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和農村公共事務的存在,需要政府向農民集中一部分財力,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即使進入了發達時期,農業和農村公共事務的資金還應當來自農民,這是市場經濟規則在農業上的體現。在目前,減輕農民負擔是必要的,但也有一個把握住「度」的問題。在一個農業人口佔八億多的國度里,如果對農民什麼稅也不徵收,其後果將是難以想像的。

E. 稅收指的是什麼

稅收是制度,是法律,是政策,也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化。它反映出作為征稅方的國家(政府)和納稅方的納稅人合作和互動的關系。

對稅收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①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獲得公共產品的需要。

②國家征稅憑借的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稅收徵收的主體只能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無權征稅的。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會和為民眾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

③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④稅收必須藉助法律形式進行。

(5)土耳其稅制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餘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常化的公共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中國的稅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時代魯宣公實行「初稅畝」從而確立土地私有制時才出現的。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

F. 稅是什麼意思

稅指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等。
"稅"(又稱稅賦、稅金、稅收、賦稅、稅捐、捐稅、租稅)指政府為了維持其運轉以及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對個人和法人強制和無償徵收實物或貨幣的總稱。各國各地區稅法不同,稅收制度也不同,分類也不同,概念不盡一樣。稅的中文稱呼,在中國各個朝代、各個中文地區對稅的稱呼也有差異。稅制即指稅收制度,由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計稅依據、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要素構成;稅種指稅的種類,差異表現為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不同,稅種總合構成「稅制」。
稅收的基本特點: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對於稅法而言)。

G. 單一稅制是什麼意思

單一稅制(Unitary System)即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由一個稅類或少數幾個稅種構成,如單一的消費稅,單一的土地稅,單一所得稅等.單一稅制缺乏彈性,難以充分發揮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在歷史上,沒有哪個國家真正實行過單一稅制.

H. 全世界有哪些國家徵收遺產稅拜託各位了 3Q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財產所有者死亡後留下來的財產都征稅,只是徵收的稅種有所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徵收印花稅。對贈與行為的文件、不動產和證券的轉讓書據徵收印花稅。如馬爾他對國內的不動產和證券要徵收印花稅;巴布亞紐幾內亞對贈與的文件徵收5%的印花稅;百慕大群島按死者財產價值依5%一15%的三級累進稅率徵收印花稅。 第二種是對死者課征的遺囑認證稅。在澤西島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對死者課征的遺囑認證稅按第一個10000英鎊征50英鎊,其餘部分按0.5%計征。愛爾蘭對超過10820愛鎊的遺產徵收2%的遺囑認證稅。 第三種是對繼承遺產所得的收入徵收資本所得稅。如以色列,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對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捐贈,在財產轉移發生時徵收資本所得稅。 第四種也是許多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就是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另外有些國家開征贈與稅作為補充稅種。 在對死者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征稅時,上述幾個稅種不是獨立存在、排他的,在有些國家裡兩個或三個稅種在不同的環節發揮作用。在愛爾蘭,既有對繼承人取得應稅遺產徵收的繼承稅,對受贈人取得財產權利或利益徵收的贈與稅,也有對超過一定數額遺產徵收的遺囑認證稅。現就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遺產稅(或繼承稅,下同)及贈與稅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一、遺產稅基本情況 遺產稅屬於財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下來的財產徵收的一種稅。遺產稅最早起源於歐洲。近代的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此後,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義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美國(1916年)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約有50個。 遺產稅與其他稅種相比,最重要的特點是遺產繼承稅的徵收工作是偶發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稅面窄,對因發生死亡而轉移或接受財產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才征稅。即使是在發達國家,遺產稅或繼承稅的課稅人數也僅占死亡人數的 1%-6%。日本的遺產稅課稅人數占死亡人數的比例較高,近年來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財政意義不大,在多數發達國家;遺產稅收入也僅占其全部稅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國的遺產稅占國稅收入的1.6%;1995年美國的遺產稅占聯邦稅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遺產稅收入占國稅收入的4.1%。四是征稅難度大,征稅投入力量相對較多。遺產稅的徵收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構,而遺產的核實、評估和徵收又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日本全國從事遺產稅和贈與稅等資產稅的職員約佔全部職員的7%,征稅成本相對較高。 二、遺產稅稅制 (一)稅制分類及納稅人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遺產稅,按照課稅主體來劃分,通常分為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 1.總遺產稅制。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遺產總額課稅。課稅主體只有一個,遺產的指定處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稅人。一般是先完稅後分割遺產。 2.分遺產稅制。按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數額征稅,一般稱作繼承稅,有多個課稅主體,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稅人。 3.混合遺產稅制。先接遺產總額征遺產稅,再分別法繼承人繼承的財產份額徵收繼承稅。混合遺產稅的特點是先總額征稅,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征稅,以體現合理負擔。 (二)課稅對象 總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分遺產稅是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數額以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課稅。 對境外財產的征稅,不同的國家育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採用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即對定居於本國的居民擁有位於本國的不動產和在 世界各地的動產都要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同時,對不定居於本國的個人擁有的位於本國的全部財產、當其死亡時也要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列支敦斯登只對本國居民徵收繼承稅。 (三)稅率 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按遺產或繼承、受遺贈財產的多少,劃分若乾等級,設置由低到高的累進稅率。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和地區只有一種超額累進稅率;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則多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設置幾種累進稅率。只有紐西蘭、英國、南非等少數國家的遺產稅實行比例稅率。 新加坡是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稅率只有兩級:遺產基本價值為1200萬新元的,稅率為5%;超過1200萬新元的。稅率為10%。韓國也是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採用一種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10%、20%、30%、40%、45%五檔。 法國是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繼承稅按受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遺產數額的多少設置不同的稅率。具體如下; 1.父母與於女之間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75000法郎 10% 75000至100000法郎 15% 1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2.配偶之間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100000法郎 10% 100000至200000法郎 15% 2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3.兄弟姐妹之間 0至1500000法郎 35% 1500000法郎以上 45% 4.親戚之間(四代以內),稅率為55%。 5.其他關系人之間,稅率為60%。 日本也是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繼承稅設置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從對800萬日元徵收10%的稅到對超過20億日元徵收70%的稅。 義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稅率具體如下表; ┌────────┬──────┬─────────────────┐ │應稅價值 │對遺產凈值總│對各方獲得的遺產和贈與財產的稅率%│ │(百萬里拉) │額課征的稅%├───┬───┬─────────┤ ││ │親屬1 │親屬2 │其他 │ ├────────┼──────┼───┼───┼─────────┤ │10以上—100 │││3 │6 │ ├────────┼──────┼───┼───┼─────────┤ │100以上—250 ││3 │5 │8 │ ├────────┼──────┼───┼───┼─────────┤ │250以上—350 │3 │6 │9 │12 │ ├────────┼──────┼───┼───┼─────────┤ │350以上—500 │7 │10 │13 │18 │ ├────────┼──────┼───┼───┼─────────┤ │500以上—800 │10 │15 │19 │23 │ ├────────┼──────┼───┼───┼─────────┤ │800以上—1500 │15 │20 │24 │28 │ ├────────┼──────┼───┼───┼─────────┤ │1500以上—3000 │22 │24 │26 │31 │ ├────────┼──────┼───┼───┼─────────┤ │3000以上 │27 │25 │27 │33 │ └────────┴──────┴───┴───┴─────────┘ 註:1、親屬1包括兄弟姐妹及直系親屬。 2、親屬2包括四代以內的堂兄妹。 (四)減稅、免稅規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遺產稅都規定了相應的減免扣除,包括基礎扣除、特殊扣除、免徵額和免稅額等。由於各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不同,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也各有不同。有些國家還每年或定期根據通貨膨脹率對免徵限額進行調整。 新加坡規定,死者死亡時擁有的住宅財產,在最高為900)萬新元以內的部分和其他財產總額在60萬新元以內的部分享受免稅。愛爾蘭每年都要根據通貨膨脹率對免徵限額進行調整,1998年的最大免徵限額是18550愛鎊。美國從1981年以後,連續提高統一抵免額的標准,1997年美國規定對公民和居民的統一抵免額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獲得遺產稅的統一抵免額為13000美元。有些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免稅額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不同而不同。法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免稅額為300000法郎;配偶間的免稅額為330000法郎;其他人間的免稅額為10000法郎。瑞典規定:對親近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子女),其未亡配偶可扣除280000克郎,每一子女可扣除70000克郎。未滿18歲的子女,按實際年齡與18歲的差效,每差一年可扣除10000克郎。目前日本繼承稅的基本免稅額是5000萬日元加上1000萬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 此外,有些國家如愛爾蘭、丹麥、南非、英國、波多黎各等對配偶間的繼承財產一律免稅。 (五)境外遺產已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的處理問題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許多國家都規定;對境外遺產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其已納稅額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抵扣。日本《遺產稅法》規定,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在日本以外的地方的財產時;如根據外國法令對其財產課以相當於日本的遺產稅的稅種時,其已納稅額部分,可以從算出的本國遺產稅稅額中扣除。丹麥規定,因資產在外國而在國外繳納的遺產稅,可以從丹麥遺產稅中扣除,但扣除額不能超過相當於丹麥對此部分資產徵收的遺產稅稅額。依據丹麥法律或遺產稅條例免稅的資產,在外國繳納了遺產稅的一律不允許扣除。美國公民和居民可將已繳納的外國遺產稅稅款來抵免他們在美國應繳納的遺產稅。 此外,有些國家還與他國簽訂協議以避免對遺產稅的雙重征稅。 (六)徵收管理 1、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 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是遺產與繼承稅徵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為復雜的一項工作。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的評估機構負責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如日本設有資產稅裸、資產評價企畫官,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應稅財產的評估工作。新加坡稅務署專門設立了產業估值及核稅處,其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 很多國家評估資產的基本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在市場上能夠賣出的價格為准。具體評估方法,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日本遺產稅法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定期金權利等財產的評估方法,對廣他財產只規定了根據時價進行評估。國稅廳就財產評估問題作出了財產評估基本通知,對不同的財產規定了不同的評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評估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路線價評估方法,適用十城市街區;另一種是固定資產稅評估額來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適用城市以外的地區。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評估以股票卜市的證券交易所公布的繼承發生當口收盤價格、當月、前一個月、前二個月收盤價格的月平均值4個價格中最低的價格確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規模的人小確定評估方法。 英國遺產稅的估價原則是以市場價為依據。土地由專門的土地評估部門評估;無形資產由資本稅收辦公室的一個處負責評估;對金銀珠寶首飾及文物、藝術品等,聘請專家進行評估;股票分上市與非上市兩種,上市股票按死亡當日日股票價格確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進行評估。 2.申報納稅。 新加坡稅法規定,納稅人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要自覺申報各項遺產,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准,都要填寫遺產稅申報表。 日本稅法規定,所有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者其課稅價格合計超過遺產的基礎扣除額,而又不適用配偶稅額減免規定的,必須提交遺產稅申報書。申報期限是自繼承開始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以內。在填寫遺產稅申報書時必須填寫課稅價有關遺產稅總額計算的事項、納稅地址、姓名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及債務、各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等事項。 3.分期和延期納稅及其他。 日本規定,遺產稅額超過10萬日元,根據納稅人申請,原則上允許5年以內分年繳納。遺產繼承稅的緩繳期限及緩繳期內利息率由繼承財產價額中不動產價額所佔的比例來決定,最長為20年(特定的財產對以延長到40年),並按年3.6%——0.6%的利率徵收利息稅。 英國對未按期繳納的稅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國內收入局根據銀行利息率調整公布。 土耳其規定遺產稅在5年中每年分兩次繳納。 此外,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遺產稅規定了實物繳納制度,如日本等。

I. 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制有哪幾種類型

個人所得稅按稅制設計及其徵收方式可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三種類型。 (1)綜合稅制。綜合稅制是就納稅人全年全部所得,在減除法定的生計扣除和成本費用扣除後的余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征稅。綜合稅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體現稅收公平,可以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征管要求高,不易管控,稽徵復雜,手續煩瑣,稅收成本高。 (2)分類稅制。分類稅制是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適用不同的稅率課稅,而不將個人不同類別的所得合並計算征稅。分類稅制廣泛採用源泉課征方法,易於掌握特定的所得來源,征管簡便,節省徵收費用,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經濟負擔。 (3)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綜合部分項目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征稅;對另外一些項目所得按不同的比例稅率徵收,可以較好地兼顧稅收公平和效率。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如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瑞典、法國、義大利、荷蘭、墨西哥、加拿大、德國、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國、南非、俄羅斯、巴西、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亞等,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J. 土耳其移民護照有那些利弊

土耳其去年9月修改了移民法案


允許土耳其國籍的人士到英國開設自己的生意,居住生活 5 年以後可以取得英國永居,而且關於這個生意,還沒有最低投資額、最低工作崗位的要求。

但這一點,大家都不是很有把握,

之前的當地人有成功申請過,但是通過入籍法案去做的,還沒有。

如果是為了拿英國永居這個目的去辦這個護照的話,就不是很建議了。

這個方案本身,是通過申請英國商務簽,在當地經商並居住滿5年去轉永居,如果這5年中英國政策出現什麼變動,影響後面轉永居,還是有點風險麻煩的。

b、關於很多移民機構所說的土耳其是歐盟的候選國,

這個就聽聽就行了,從上個世界90年代就開始傳了。

加入歐盟有幾個硬門檻,土耳其不合格。

c、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是一個讀者問到我的,也共享一下。

他2014年的時候在土耳其買了房子,問現在可以直接用那套房來申請入籍嗎?

我找本地律師求證了一下,

律師說,這個法案是2017年1月提出,2018年9月修改的,

所以,2017年之前購買的房產,是不能按現在的申請標准來入籍的。

d、關於這個護照有沒有風險。

有,政策風險,以上都是以現階段法案為基礎進行的,

投資入籍,E2簽證,包括轉英國永居,不能保證說未來這樣的政策還會繼續延續。

不過,政策風險這一點,任何國家都適用。

綜上

火爆的移民土耳其,

主要目的不是住(當然,想去住也是沒有問題),而是它是否能滿足自己的需求。

相比起把錢全捐了,

土耳其護照可以手握房產,還有租金的收益,性價比已經很高了。

房產投資方面,

我是覺得抱著佛系的心態會好一些,

移民機構所說的投資前景,平常心看待。

漲了是驚喜,跌了也放輕松(所以,挺多人會選擇投資酒店,因為當地的旅遊業確實還可以,好的酒店,租金收益也是可以有保障的)。

選擇的邏輯是——133

2450

0969

是因為土耳其的房產投資前景而去買一個土耳其護照,

還是因為有獲得身份的需求,而去土耳其買房投資。以上數字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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