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土耳其的拐賣婦女很多
Ⅰ 世界上還有哪些國家存在拐賣人口
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存在人口拐賣,但有三個國家是人口拐賣問題最嚴重的:中國,朝鮮,伊朗。
正因為天朝人口拐賣高居世界榜首,所以格外重視人口拐賣的問題~翻開刑法典,你會發現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相當重,甚至超過了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賣婦女兒童罪最低刑罰是5至10年,然而考慮到該條還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形(仔細看,你會發現八條加重處罰的情形幾乎囊括了所有拐賣情形),結果是現實中5至10年的刑期幾乎沒用,一旦拐賣婦女兒童,一般判處10年以上的刑罰。以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老大)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幾乎所有人販子都不會只拐2個人以下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姦淫哦~不是強奸,也就是說雙方自願也不可以)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沒有婦女會自願被拐賣的喲)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除了上面那條的方法,只有偷盜了,婦女很難被偷,所以偷小孩也不可以,所以就是什麼方法都不可以。。。。)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soga,處罰這么重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口拐賣?這不就像世界上永遠有殺人犯一個道理么~其實你說的「治理」最大的作用還是在於預防,但在樓上說的需求下,總有人鋌而走險呀。所以,我認為治理人口拐賣問題的核心反而不在人口拐賣問題本身上,而在發展平衡經濟、提高人文素質等等,寬泛而不易見效滴方面啊~
有用的話就給我好評吧~~
Ⅱ 土耳其怎麼解決人口販賣的措施
人口販賣是指以剝削、利用為目的,而進行的招募、運輸、移送、提供或取得某人。 人口販賣的過程通常會牽涉到非法的手段,例如以暴力威脅、其他形式的強迫、綁架、詐騙等方式。剝削的內容包括強迫賣淫或其他類型的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摘除器官等。兒童的剝削形式也包括非法的國際領養、強迫在年幼時結婚、招募為童兵、或是進行非自願的乞討。
2. 解決措施
(一)確立政治意願
國家或政府間的合作對於打擊跨國犯罪,尤其是跨國人口販賣是必要的前提。相關國家和政府間較高政治層面的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缺乏這樣的政治意願,那麼一切法律層面的努力都將建立在沙灘之上,遲早付之東流。因此,推動國家和政府間在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領域的更廣泛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販毒、販賣人口、非法移民、電信詐騙和網路犯罪是必須的。⑴上述地區間的合作實踐給有力打擊此類犯罪創造了一個必要的環境,提供了一個合作的平台。如果缺乏這個體現在政治意願中的制度性平台,一切都無從談起。
各國政府有責任把販運者繩之以法,以幫助受害者,但他們也是大客戶,每年花費成百上千億美元來購買產品與服務,從建築業、軍備到辦公用品與技術設備。如此,他們能夠對需求產生即時的影響。政府應該審查他們的采購供應鏈,力爭大幅度減少對弱勢群體的剝削。要在供應鏈上杜絕奴役,企業與政府都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在這個消費者意識不斷覺醒的時代,公司必須更加徹底地追查其物料來源、監督其供應鏈。政府必須更加努力地落實現行法規。隨著新法律的通過,原材料的可追蹤性正在從自願採用的最佳做法轉為法律責任。各行業都在面對不斷增大的壓力,因此更應了解其所獲得原材料的生產環境。
(二)確立「起訴定罪優先」的執法模式
相關條約的批准如果沒有國內立法、執法的配合和落實,只是一紙空文。國家或政府將條約的規定束之高閣,不進行適當的國內法轉化,在法律上沒有進行創設人口販賣罪名並與相關犯罪進行區分的努力,是非常常見的事。可見,即使存在政治意願也不能確保有效合作的跟進。唯一的辦法就是國家和政府加大對販運者的起訴力度,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近年來,各國政府以及各種非政府組織對跨國人口販賣罪行的反應模式可以總結為兩種:一種是強調對犯罪者的起訴和定罪,我們將其概括為「起訴定罪優先」模式;另一種則以被害人為導向,強調對被解救的受害者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我們稱之為「人權保障優先」模式。兩種模式當然都涵蓋了加強執法以及保護受害者的各個方面,存在若乾重合的內容,但是出發點以及強調的重點並不相同。
(三)確立警務執行的具體長效機制
政府必須對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提供激勵機制,鼓勵他們有目的地尋查人口販運受害者並對販運的跡象積極開展調查。一些成功的策略包括主動調查賣淫場所和勞工案件屢發的工作場所以及對僱傭許多外籍工人的企業進行常規檢查等。但是,不能完全依賴執法部門,醫務人員、教師、移民管理機構和兒童維權組織等都具有發現和解救販運受害者的能力。對他們來說,主動識別的含義就是意識到現代的奴役可以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並且要克服文化成見和仇外心理。政府必須對所有可能接觸到受害者(包括最大范圍的潛在受害者群體)的單位進行培訓,而且最好把培訓作為一項強制性規定。
(四)重視發揮NGO的作用
非政府組織可以對販運受害者提供照顧,配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並對政府政策提供反饋。近期引起廣泛關注的「寶貝回家」就是一個很好的政府與NGO合作的成功例證。雖然NGO在我國的成長土壤並不深厚,具體行動也受多方條件的制約,但是仍可視其為反販賣戰役中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面對司法資源相對緊缺的現實,承認NGO的地位,拓展民間渠道,建立機動性強、效果明顯的官民合作機制是勢在必行的。
盡管NGO作為打擊人口販運的夥伴有巨大的價值,但政府經常忽視對非政府組織提供資助,不讓它們參與法律程序,並且將它們排除在反販運的努力之外。筆者認為,對非政府組織的資助、指導、信任和支持是必要的,因為政府並不經常處在為受害者提供所需服務的最佳地位。非政府組織可以是理想的夥伴,填補保護方面的空白,包括為受害者提供庇護所、有關移民身份的法律援助以及咨詢服務。然而非政府組織不應當替政府的保護職責承擔費用。資助非政府組織可以通過增加的服務顯示政府對保護的承諾。這種資助反過來也使得受害者能夠加入調查和起訴,從而幫助執法者的工作。
(五)將跨國販賣人口作為危害人類罪的可能
危害人類罪是一個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中的概念,「現在,酷刑、非法人體實驗、奴役狀態和其他與奴隸活動有關的行為,都被包括在危害人類罪這個領域中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7條中規定了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
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奸、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上述規定,反映了從紐倫堡審判以來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看,販賣人口一直是世界上最為隱蔽的罪行之一,並且還可能是最經常被誤解的罪行之一。販賣人口的罪行往往錯誤地被歸類為人身傷害、窩藏非法移民及風化犯罪,從而給打擊犯罪造成了障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使得正確的數據統計都不可能實現。當今,我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受自然、歷史、文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面臨的國際形勢也極端復雜,這就註定了打擊跨國人口販賣問題無論是從政治層面還是從法律框架領域都還面臨諸多挑戰,任重道遠,但是我們「保護受害者,懲罰施虐者,幫助倖存者」的原則將永遠不變。
Ⅲ 為什麼說土耳其是「多妻之國」
篤信伊斯蘭教的土耳其,自古就以「多妻之國」著稱。凱末爾革命後制定的第一部非宗教性的法典,重新調整了結婚、離婚、繼承私有財產等各種關系,不僅廢除了多妻制,而且使婦女在所有上述法律問題上,同男人處於平等地位。凱末爾黨人對新的立法曾抱很大希望,然而,實際上它在許多方面卻成了一紙空文。一夫多妻、男尊女卑現象在社會上繼續存在。按照伊斯蘭教教規,允許一個土耳其男人可以分別娶四房妻子,而國家是不承認這種一夫多妻的穆斯林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