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办房产公证在哪里
㈠ 房屋公证在哪里办理
一、房屋公证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的。
二、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㈡ 去哪做房产公正
房产公证在哪里办理
房产公证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由于房产公证又分很多种,如房产继承公证、房产买卖协议公证、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等,各自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凡是办理机构都是一致的,但是如需要注意,如果是没有产权的房屋需要进行确权或者产权转移的公证,是无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㈢ 日本东京江户川区公证处在哪里
日本没有公证处,,,如果需要公证,是要去律师事务所办理。
㈣ 房产公证在哪里办理
房产公证一般要在房产公证处进行办理,前往公证中心进行办理房产公证。
1、在进行房产公证,要准备自己的一些身份相关证明,房产证、房产证明,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还有双方的协议书。
2、前往公证处需要填写相关的公证申请表格,里面的信息必须要如实填写,公证处会对这个表格里所有的信息进行核对。
3、公证处对于表格里面的信息全部都核对无误之后,公证员进行谈话录笔录,笔录之后要在上面签字,必须要本人到场,委托人是不可以去公证。
4、领取相关的房产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㈤ 在日本的公证机构是什么
在日本的公证机构只有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在东京,新潟,大阪,名古屋,福冈等地区有
㈥ 房子公证应该去哪里公证
法律分析:房屋公证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的。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㈦ 人在日本,如何办理委托买房的手续
中国公民在国外除了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也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哦。
一般是自己先拟好委托书(有固定表格),然后使领馆的领事或者大使在后面附一页鉴证,装订好后就成为完整的《公正委托书》了。
委托书一般格式:
1、委托人、受托人,(名字、身份证号)
2、委托房产坐落(xx路x号xxxx小区xx栋xx号房)
3、委托事项(买卖?抵押?交税?办理手续?)
4、委托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5、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有?无?)
㈧ 要去哪里办理房产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地点:
哈尔滨公证处(本部)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六道街23号
电话:400-0902-777
共同买房属于婚前财产公证,每件700元。
证明夫妻(婚前)财产、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遗产分割、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其他以财产约定或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每件收取700元。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每件收取300元。
(8)日本办房产公证在哪里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的可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㈨ 房产公证去哪里办理
房产公证需要去公证处办理,一般的县、市都设立有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房产公证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房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的也可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会审核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申请人支付公证费(一般是房产价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证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房子公证需要的手续 :1、准备材料。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的合同及购房的);要求的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的;公证的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的材料的。 2、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3、资料审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4、完成公证。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条 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㈩ 房产公证应该去哪里办司法所可以吗
房产公证应该去公证处办理,司法所不可以办理,只可以见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见证与公证不同。见证的法律效力没有特别规定,但办理见证的过程中可以帮助审查协议的内容,有的时候也是有用的。而公证的效力法律有明文规定,当然公证的效力高,审查严格,更正规。办理公证要带上相关材料,去公证处按照流程办理。一般的县、市都设立有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房产公证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房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的也可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支付公证费用,公证处会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办理公证前要清楚是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如果公证买卖房屋协议,只有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效力,就是说一旦产生纠纷,只能到法院起诉追回房款,而不能直接判给房产,而现在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钱款不易追回。只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才真正确定物权,受法律保护和认可。所以说公证买卖合同,无实际意义。如果对方房产有别的问题,不宜买卖,那公证更无用处,白花钱。所以办理公证要去公证处,司法所不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