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什么奉公
⑴ 日本文化中的“武士道”精神最初是怎么来的
日本的武士道精神起源于镰仓幕府,武士道精神是武士阶层的精神信念。武士道精神倡导忠诚、信义、廉耻、尚武、名誉。武士刀的美德总结起来有八个字,这八个字是按照顺序递进关系的:名、忠、勇、义、礼、诚、克、仁。只有拥有这些美德的武士才能保持他们的荣誉。
武士道精神在日本文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于日本文化的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更透彻的了解日本文化,了解日本民族,那么了解日本的武士道精神是很关键的一步。武士道是日本文化的核心,对日本民族影响深远。
⑵ 什么叫丁稚奉公
我在大阪也曾意想不到地听到过与此相似的故事,其中之一,便是丁稚奉公制度的改革。
大阪的商业在此之前一直由丁稚奉公制度[注]唱着主角,但近来,由于丁稚奉公制度的瓦解和转换为公司,这一根深蒂固的主角也不得不发生点变化,现在是公司职员与丁稚之间的竞争,要是全部改为公司职员制,自然就会变得和东京一样,大阪人的生活理想就会和从前大相径庭。这样一来,同样都是由资本直接经营的企业,便将无可奈何地遭到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大幅度兼并,由此,与东京人一样,他
们在精神上的不安色彩也将因此而加重,随之,思想性的思索方式也同样肯定会遭到大幅度的兼并,结果是,行动时只管行动、无须担忧遥远将来这种大阪人一贯的思路,也将就此告终。不管怎么说,由于今日东京和大阪在生活能力上的差异影响着整个日本,因而如果看不出两者之间的差异正在趋于接近和相互容让,那以后就什么事都做不成。再进一步讲,大阪和东京一旦趋同后,循守本地传统的区划性势
力和外来者之间的对峙,便将变成这两个都市所共有的习性,它们将渐渐变得跟巴黎一样。对一直居住在东京、几天前才来到大阪的我说来,连最难理解的港口所特有的气息也已让我有了充分的了解。这地方,日后肯定会成为巴黎的雷德·高旭,就像异国之物,使人难以亲近。丁稚奉公的瓦解迹象已经在这块土地上出现,大阪人也无法老是安安闹闹过日子了。有人认为,即使大阪像东京一样变成欧洲的公司
制,大阪人还是属于跟东京人有所不同的另一种人。果真是这样吗?精神这东西,在制度面前是出乎意料的脆弱,对这一极为重要的问题能自信地作出断言的人,我以为在今天的大阪人中已所剩不多。所谓穷途末日,便出现在心灵总被法则死死支配着的时候。在思想界,欧洲法则的陷入僵局,造成了Shestov[注]的不安的思想,从而对法则竖起了反抗的旗帜。二二非四,这是东方的长处。现在的大阪,是对法
则的屈服还是反抗呢?这不管如何都是件好事。目前,不管什么事,都只有中枢人物在暗自为之苦恼着
⑶ 日式老传统人物介绍有哪些
日式老传统人物介绍有1,石田梅岩。2,丰臣秀吉。3,足利义满。
从古代开始及至现代,叙说日本的历史不可缺的人物,不论时代和种类。
老传统人物事迹
石田梅岩1685年9月15日生于丹波的桑田郡东县村(今龟冈市东别院町东挂),1692年他到京都商家当"奉公"(学徒、小伙计),1699年辞归乡里。1707年再度上京,在吴服商黑柳家当学徒,后升小掌柜。1727年辞去,1729年在京都车屋町御池上町初开讲席,此即 心学发端之时。
以儒家学说为基本伦理学说,但也吸收道教、佛教和神道学说的成分,周游全国,教育民众,1739年7月刊行《都鄙问答》。1742年正月, 他在 大阪开讲席,并与神道家问答。1744年5月《齐家论》(亦称《俭约齐家论》)刊行,是年9月24日去世,27日藏京都鸟边山延年寺。
主要着作《都鄙问答》和《齐家论》,及其后学编辑的《石田先生语录》、《石田先生事迹》等。其后他的约400个信徒继续开展心学运动,得到政府鼓励,在全日本发展到81个学校,然而由于教义日趋武断、陈腐,信者渐少;到江户时代末期,这一运动终于衰落。
丰臣秀吉(1537年3月17日—1598年9月18日),是日本战国时代、安土桃山时代大名、封建领主、天下人,是战国三杰之一。是继室町幕府之后,首次统一日本的历史人物。原名木下滕吉郎,之后将丹羽长秀和柴田胜家的名字各取一字将改姓羽柴。
农民家庭出身,本是一足轻(下级步兵),后因侍奉织田信长而崛起。富有才干而逐渐发迹,织田信长死后在内部斗争中胜出,成为织田信长实质的接班人。 他是1590到1598年期间日本的实际统治者,担任关白,后担任太政大臣,获赐氏姓丰臣,被称为“太阁”。
在位时实行的刀狩令、太阁检地等政策具有划时代意义,对日本社会由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封建社会转化有一定成就。在位后期逐渐变得昏庸多疑,并发动文禄·庆长之役,后病逝。
丰臣秀吉,日本战国时代、安土桃山时代大名,近代首次统一日本的日本战国三英杰之一。1590-1598年期间日本的实际统治者,担任关白,后担任太政大臣,获赐氏姓丰臣,被称为“太阁”。
足利义满(1358年9月25日-1408年5月31日),室町幕府第三任将军(1368年至1394年在任)。足利义满1368年继位。1378年移居京都室町,正式称室町幕府。1392年逼降南朝后龟山天皇,结束南北朝对立。1394年让位其子足利义持,自任太政大臣。
后出家为僧,仍掌握实权。1402年中国明朝朱棣夺取帝位后,派遣使臣分赴四方。足利义满受明朝封赏,被明朝册封为“日本国王”,并派遣使节献上抓获的倭寇,与明朝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双方签订了《勘合贸易条约》,日本以属国的名义对明朝进行朝贡贸易。
1408年足利义满圆寂。足利义满在任期间,南北朝获得统一。足利义满对势力较为强大的守护大名进行了压制,改革政制,设“三管四职”,确立了幕府的中央集权。同时建立了金阁寺(鹿苑寺)。
足利义満(あしかがよしみつ)是室町时代前期的室町幕府第3代将军(在职1368年-1394年)。父亲是第2代将军——足利义诠、母亲是纪良子的侧室。封号是日本国王。
幼名春王,法名鹿苑院天山道义。历任内大臣、左大臣、太政大臣等要职。1366年后光明天皇赐名义满,10岁继任将军职,管领细川赖之任辅佐。成年后亲政,充分显示领导与统治才能。
1379年征讨土岐赖康,1391年镇服山名氏清,1392年结束南北朝分裂局面,完成国家统一大业,在全国范围确立起室町幕府将军的绝对统治权,成为室町幕府最盛期的缔造者。
⑷ 日治时期的皇民化运动时期(1937年-1945年)
主条目:皇民化运动
自1937年的卢沟桥事件开始,一直到二次大战结束的1945年为止,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迈向了另一个阶段。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因应需要,又在1936年9月对台湾总督府恢复武官总督的设置。由于战争的需要,以及退出国际联盟所导致的物资禁运惩罚,日本需要台湾在物资上的的支援协助。然而要台湾人同心协力,实非台人完全内地化不可。因此,总督府除了取消原来允许的社会运动外,还全力进行皇民化运动。该运动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并全面动员台人参加其战时工作,而这项运动一直持续到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台湾回归中国为止。此种由台湾总督府主导,极力促成台湾人民成为忠诚于日本天皇下的各种措施,就是皇民化运动,终其言,为内地化的极端形式
皇民化运动系分成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国民精神总动员”,重点在于“确立对时局的认识,强化国民意识”。第二阶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运动时期”,主旨在彻底落实日本皇民思想,强调挺身实践,驱使台湾人为日本帝国尽忠。[18]
台湾总督府为推动皇民化运动,开始强烈要求台湾人说国语(日语)、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弃台湾民间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布改姓名办法,推动废汉姓改日本姓名的运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所需兵员越来越多,日本当局也在1942年开始在台湾实施陆军特别志愿兵制度、1943年实施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并于1945年全面实施征兵制。[19]
除了征兵制造成的台湾青年伤亡外,被视为“皇民”而加入太平洋战争的台湾,也在经济方面大受打击。1944年后,受到盟军25次大空袭影响,受波及的台湾农工生产值于战争结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点。比方,与1937年相比,农业产值只有1937年的49%,工业产值更不到33%。煤矿由20万公吨降到1万5千公吨,电力供应从战前32万瓩,战后仅能供应3万瓩。[20]
此外,二次大战时,日本人在台湾征集许多慰安妇,也就是日军的随军妓女。由于大多数慰安妇是在遭到胁迫、欺骗或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征召,并有一些慰安妇于军营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体及心灵上的严重创伤。[21]至今,这个事件仍被群众视为践踏女性权利及尊严的行为。在现今的台湾社会,有基金会专门研究慰安妇的历史(例如:妇女救援基金会[21]),并且协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妇对日本提出赔偿的要求。
⑸ 日本政治体制是什么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⑹ 求了解日本历史的大神做几个名词解释:天皇、幕府、藩主、旗本、大名、御家人、浪人。
天皇:日本皇帝使用天皇称号[3] 大概是在明治时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称号,与天后武皇后并称二圣,这可能影响到日本天皇称号的采用。日本天皇正式对外的文字记载最早是1936年侵华前后。中国称日本皇帝为天皇[2] 大约是在清末的同治时期。在日本的历史上,出现天皇的称号以后,还有天皇和皇帝的称号并用的。这种两个称号并用的天皇有4代。到了近代明治元年(1868年)后,日本帝国致外国首脑信件、国际条约批准书、宣战诏书使用的还是皇帝称号。从1936年以后,“天皇”一词就完全被向世界宣战的侵略者利用了。现今,天皇作为日本的国家象征而存在,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虽然日本宪法没有明定其国家元首的地位、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也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现任天皇为明仁天皇。
幕府,指的是日本征夷大将军所开设的官署,幕府不是官职,是一套政治管理系统。最高管理者是幕府将军,官正一品。日本幕政时代,是架空天皇和官家的,幕府将军是武士阶层的最高领袖,以封建形式对日本国进行统治,一般比较松散。
藩主,一般是德川幕府之后才叫的,“藩”大约等于“国”,德川幕府给很多国改了名字,或者拆小了国,变成了藩。藩主的地位不是依照实力而定的,而是看和幕府的关系。
旗本是江户幕府时期石高未满1万石的武士,在将军出场的仪式上出现的家臣,他们为德川军的直属家臣,他们拥有自己的军队,即使薪酬只有100石的家臣,都视为旗本。虽然旗本是江户时代其中一个有名的制度,但是在日本战国时代,部份大名有使用旗本或与旗本相似的制度。旗本一词并非日本所独创,早在中国三国时代,西凉军阀韩遂手下的八员大将便被称之为“旗本八骑”,可见这词早在日本战国之前就已经有了。
大名,一般指一国的武士领主,“国”,指的是一块区域,比如尾张、三河、武藏、出云等,大名是大军阀,领主,官品不定,是动荡时代割据一方的豪杰。
御家人,意指镰仓时代“与将军直接保持主从关系的武士”。以后虽沿用此词,词义多有改变,直到江户时代。“家人”最初是贵族及武士首领对部下武士的称谓,而当镰仓幕府成立后,将军被敬称为“御”,故有“御家人”一词。
御家人本以赖朝起兵召集的东国武士为主,幕府统治全国后,西国也出现了御家人。镰仓幕府时期,将军与御家人在主从关系的基础上,有着“御恩”与“奉公”的关系,即将军任命御家人为“守护”或者“地头”,或者给予本领安堵的保证,使其父祖传下的领地成为合法,或授予新的领地(“新恩给与”),或代其向朝廷申请官位,种种均可称为“御恩”。御家人则于平时担任京都、镰仓的警备工作(“京都大番役”、“镰仓大番役”),为将军修筑御所,战时自备武器出战,接受种种经济负担与义务,称为“奉公”。
浪人亦称大陆浪人、国士、大男人、义盗、任侠、“英雄”,是近代日本特有的历史现象,为日本近现代社会中十分复杂又具有一定势力的社会阶层,他们是离开主家到处流浪的穷困武士。为恢复昔日的权威而具有疯狂性和冒险性,他们以天皇的亲兵自居,到处以“爱国者”的面目出现,因有一技之长而能量惊人。他们秉承日本帝国主义的意旨,参与对中朝苏和亚洲国家的侵略活动,特别是在侵华战争中充当了谍报队、先锋队和别动队角色,并组织各种商家协会在不同的幌子下干侵略勾当,堪称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的急先锋。
⑺ 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⑻ 日本的政党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中文名
日本政治制度
外文名
Japan Government
主权者
国民
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
政体
议会制
快速
导航
宪法
议会
内阁
司法
政党
正文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宪法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1]
议会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1]
内阁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1省厅。[1]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1]
政党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 、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1)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第一大党。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50多年来,自民党绝大部分时间控制着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曾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之久。自民党是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该党主张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维护自由经济体制,修改宪法,坚持日美安保体制,增强自主防卫力量。对外政策方面强调以日美关系为基轴,积极参与构筑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自民党党内派系林立。自民党的最高领导是总裁,下有负责掌管党务、国会对策、组织、人事和财务的干事长、总务会会长、政务调查会长。执政期间,由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
(2)公明党:1964年11月17日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曾于19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并历经分裂组合。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自称为开放的国民政党,提倡在和平主义基础上构筑“世界中的日本”,主张坚持“中道路线”,贯彻深入民间的民主主义,尊重地方自主性,推行地方分权。
(3)民主党:民主党是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成立于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党、民政党、友爱新党、民主改革联合4个在野党组成新的民主党。当时,新民主党在国会参议院占有38个席位,在众议院占有93个席位,成为日本政坛第一大在野党。民主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党大会,每年一月召开。民主党属温和保守型政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并主张加强与亚洲各国开展外交活动,深化经济关系,强调对华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该党支持基础主要为工会组织和市民工薪阶层,其党员主要为年轻的职业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律师、医生、银行家和新闻工作人员等。
(4)日本共产党:1922年7月15日成立,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再次调整政策主张,注重灵活务实。党章规定党的性质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主张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废除日美安保条约,将日本建成独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国家。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
(5)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前身为社会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改为现名。曾参加多党联合政权。该党主张建立尊重人类尊严、公正公平、自由民主的社会,创造性发展宪法所规定的主权在民、永久和平、基本人权、国际协调等理念。[1]
⑼ 请问日本人的信仰到底是什么
日本人信仰神道,他们过年都要拜神社,据说生下的日本小孩都在神社有起名,不过这事应该调查一下。
日本人看起来不可怕,也没什么了不起。日本人其实与中国人思维方式完全不同。他们从小深深受到武士道精神传统的影响。日本人其实是可怕的。
有一个令人起鸡皮疙瘩的故事。江户屋敷的看守仓库者堀江三右卫门,偷了库存的金银,被逮捕逼出口供之后,即下令“大罪人,折磨死”。于是先将他身体中的体毛烧光,剥他的指甲,切断他的脚筋,用锥磨等工具给他种种折磨,但他不哀声大叫,连脸色都不改变。最后就斩开他的脊背,用热烫的酱油浇洒其上,他即躯体折弯而死。
武士们从小接受魔鬼训练。佐贺锅岛藩祖直茂,向其子胜茂说:"要使斩首习以为常,得先对处刑者斩首",于是在其西方衙门内,排列十人让他尝试斩首,胜茂连续斩首了九人,看第十人是强壮的年轻人,就说"已经斩够了,那家伙让他活吧,这人才免斩得救" [1] 。日本军人侵略中国时的"百人斩"残酷典型,在此可以窥见。
武士道的渊源可以到日本的国家神道和佛教,以及中国的孔孟之道。它是日本武士阶级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武士道究竟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武士道的诀窍就是看透了死亡,“不怕死”而为主君毫无保留的舍命献身。这种思想也是对传统儒家“士道”的一种反动。儒家的“ 士道”讲究君臣之义,有“君臣义合”、“父子天合”的人伦观念,但是日本“武士道”是以为主君不怕死、不要命的觉悟为根本, 强调“毫不留念的死,毫不顾忌的死,毫不犹豫的死”!
武士道的要求最主要有几个方面:义、勇、仁、礼、诚、名誉、忠义。
“义”是武士准则中最严格的教诲,要求武士必须遵守义理和道德。
“勇”要求武士具备敢作敢为、坚忍不拔的精神,同时要有高强的武艺。 |
“仁”使武士不至成为黩武主义的武夫,而要具有宽容、爱心、同情、怜悯的美德。
“礼”不仅仅是风度,更是对他人的情感和关怀的外在表现。
“诚”要求武士保持诚实,同时要摆脱来自诸如商人阶层之类的诱惑。
“名誉”的意识包含着人格的尊严及对价值明确的自觉,它要求武士为了名誉而愿意付出一切,又要具有分清是非保持忍耐和坚忍的品行。
“忠义”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它是存在于各种境遇中的人们关系的纽带,忠于自己的主人是武士必须恪守的信条。
武士道的本义,如日本战前教育敕语所教谕,以“义勇奉公”为最高原则,这是武士为“奉公人”的心里准备,说来非常残酷不人道。举例说,佐贺锅岛藩第四代吉茂,年轻时非常粗暴,他的家臣中有不讨其喜欢的,即将此人之妻的坏话写在扇上,交给近侍说“你把此扇让他看,再将那家伙做何反应呈报”。此家臣看了扇之后,并不知道是谁写的,即把此扇撕破。近侍即将此呈报。吉茂公曰“将主人书写的东西撕裂,乃是无礼者。令他切腹。 ”在武士道的世界,“切腹是武士道最忠义的表现”。山本常朝也说,武士应尽的忠义,是以殉死为最高。令人震撼的武士道精神,大家都看过在二战时候的电影,日本人集体自杀的场面,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是什么促使他们宁死也不可投降呢,答案只有一个“武士道精神”。相比之下,在那个时期的中国却出现了无数的汉奸与几百万日伪军,这也是中国当时挨打理由。
1600年伏见城最后两百名德川家守军,开城不断迎击西军,正是此类的英勇行为!当然,这种精神也能用来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所有太平洋小岛上的日本守军高呼万岁的自杀式攻击。武士道仍长存于二十世纪的日本陆军及日本海军心中。武士道,和其他正式的行为规范一样,也有负面的地方。武士经常残酷的对待俘虏,因为俘虏放弃了武士道。许多武士的敌人在作战后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遭处决。
如今日本佩刀武士已经不在,武士道虽然看上去远离了当代的日本人,但其实武士道已深入日本人的灵魂,是日本人思维方式的必然部分。作为一种流毒,它在日本人的行为中依旧清晰可见。今天日本人所做的一切事,都能够从武士道中找到久远的根源或较为可靠的解释。特别是武士道披着经济的外衣,进行出色的商业运作,更显出惊人一面。如今日本企业文化渗透尽了武士道精神,他们身穿整齐的西装,繁忙有序地工作,他们会为自己的过失自杀,他们使日本产品占领了全世界。
武士道在中国本土的趋于消失,至宋时的文人集团大行其道,实在是一个历史的迷团,而它终随儒学东渡日本,反成了大和民族的精神遗产,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同时,春秋时的六艺是包含射箭与驾驶战车的,孔子肯定是一个文武双修的儒者,从什么时候起,在中国手无缚鸡之力成了文人的特征,真是一个让人不肯甘心的话题。
时至今日,日本对许多事情的态度,也受武士道的影响。日本与邻国也常有摩擦,作为中国人当然恨日本,但我们是不是找找对日本的对策,这比“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