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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洪水中央怎么治

发布时间: 2022-12-11 04:19:44

❶ 日本爆发特大洪灾,当遇到暴雨灾害时我们该怎么办

1、遇到大暴雨天应该:暴雨天气减少或者直接取消所有的户外活动,暴雨天气的情况下,在户外活动是十分危险的,尤其是夏季,暴雨常常伴随着电闪雷鸣,对人会有伤害的可能性,并且可能性很大,所以遇到大暴雨天气还是尽量不去户外活动,能取消的取消,能减少的减少。

7、山地居民要注意山体滑坡、泥石流,山区的河边、山边住户应注意排水通畅。因为大风和暴雨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一旦发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征兆时,不要迟疑,尽早撤离危险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使周围居民能及时撤离。

❷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简介与启示

李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的概况以及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日本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政策。在总结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启示

1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概况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由于日本处于亚洲大陆的太平洋边缘的接触带上,受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的双重影响,日本几乎每年都遭受台风、暴雨的袭击,并遭受由此引发的各种规模的洪水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于世界两大最活跃的地震带之一的环太平洋地震带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发时有发生。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日本政府及相关事业团体和机关都各自制定了许多防灾防御和相关法律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日本的灾害防御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积极的探索,在总结以往灾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应的防御措施,并在实际防灾减灾的活动中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如今一套较为完善的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响应、灾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防灾减灾体制。

日本最初的防灾体制,是以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防灾要求制定的适合本部门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为主的防灾体系。这种防灾规划一般只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一方面,在灾害预防上,由于各自的责任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相关的灾害预防事业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相互间的防灾规划出现重复或相互推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灾害发生,进行紧急救灾抢险时,各部门大多各自为阵,使得灾害情报不能迅速传递和汇集,同时又缺乏统一指挥,各种应急救灾措施无法很好地实施,直接影响到救灾抢险的顺利展开。所以,实际防灾减灾的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每年仍然会因为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灾害防御体制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灾害防御体制。于1961年11月颁布实施灾害防御基本法。灾害防御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害后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灾害防御基本法颁布后,政府根据灾害基本法的要求,设置了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管理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了防灾基本规划作为全国的灾害防御基本规划,各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则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各自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央政府在确保防灾预算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团体按照制定好的防灾规划积极开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护等各种灾害防治工作。从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为指导纲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区防灾规划为横向规划,各指定机关和公共事业团体制定的防灾业务规划为纵向规划,贯穿各地区、涉及各领域的综合性的灾害防御体制。通过这一整套防灾体制的实施,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预防、灾害急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有了显着提高。

2日本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

在灾害防御基本法中,对国家、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有关涉及灾害对应组织以及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防御体系。该体系具体表现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规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由地方政府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规划和中央防灾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并推动防灾规划的实施;灾害发生时,灾区地方政府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整个防灾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1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方面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日本首相)担任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中央防灾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防灾政策,组织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并积极推进防灾基本规划的实施,同时负责协调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机关之间有关防灾方面的关系,协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2.2地方防灾会议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指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次一级的市街村防灾会议。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在都道府县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街村防灾会议。地方防灾会议是地方政府的附属机关,但它并不是单纯的咨询机关,必须按照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大纲,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区防灾规划,并积极推进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如所在地区有非常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负责制定紧急救灾措施方案,并积极推动紧急措施计划的实施;都道府县防灾会议负责每年对地区防灾规划进行讨论和审议,如果认为有必要修改时,负责对地区防灾规划的修改,并审查该规划是否与其他法律条文相抵触等等。同样,市街村防灾会议则负责制定市街村防灾规划,并审查是否与防灾基本规划、都道府县防灾规划以及防灾业务规划在内容上相抵触。地方防灾会议由会长和委员组成,会长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由会长任命的本地区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关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2.3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

日本各级政府都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但是,灾害的发生往往并不会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内,当已发生的灾害或预测到可能要发生的灾害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为了更好地有效地进行相应的防灾救灾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由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制定跨行政区域的“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积极推动该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在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灾害情报的收集和调查,制定灾害应急规划和推动灾后修复、复兴事业的实施。

另外,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认为依靠都道府县—级政府机关已经不能充分地进行灾害应急响应,而必须从国家方面进行综合快速有效地推进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时,根据需要,并依照灾害防御基本法,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临时在总理府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同时,为了加强灾区跟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之间的联络,确立灾害应急对策推进体制。

3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事业,需要长期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事业,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达20%左右。为了更好地实施有关水土保护事业,日本各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业5年计划、海岸事业5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5年计划、下水道改造5年计划、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等各种水土保护事业的5年计划,并推行其顺利实施。到现在为止,治山事业已经完成了8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7年开始到2003年的7年计划;治水事业也从1960年开始,现在正在进行的也是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计划;海岸事业的5年计划始于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的5年计划开始于1983年,到今年为止也将完成4个5年计划。这些规划的内容包括防止山体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业;河道改造事业;建设能调洪蓄水机能的水库,减少洪水灾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业;滑坡灾害的防止和减轻的滑坡对策事业;陡壁崩塌防止对策事业;海岸侵蚀防止的海岸事业;下水道事业;农地、农业设施的防灾事业;地面沉降对策事业,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质灾害的灾后重建政策

4.1灾后修复事业

被损坏的公共土木设施、文教设施、农林水产业设施等国家、集体公共设施的修复由国家负责直接实施,或通过国家的重建补助费进行修复事业,以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重建和复兴,提高原有设施的防灾性能。

1985年发生长野县地附山的滑坡,是因为第三纪的凝灰岩层风化形成滑动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体长700m,宽500m,厚达60m、土方量达360万m3,滑坡体阻断了山腰下的收费公路,并毁坏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丧生。此后,长野县有关部门进行了灾后重建和滑坡体的治理工程。使得该地区不仅得到了恢复和重建,对整个滑坡体也进行防治加固,彻底改良了该区的地质条件,使其成为一个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区。而发生于新泻县的滑坡,滑坡体并不大,但造成5栋房屋毁坏,10人死亡,4人受伤的大灾害。新泻县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经费,对滑坡场地进行了彻底治理,使该地区成了相对安全舒适的小区。

4.2灾害集资

对遭受灾害的农林渔业者、中小企业经营者、低收入者,国家给予了优惠的贷款政策,用于他们的灾后重建。

4.3灾害补偿及灾害保险

国家对于受灾的农林水产业者的灾害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另外,建立了完备的地震保险制度,灾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险,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户的受灾程度给予理赔。

4.4税的减免

国家制定了有关灾民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根据受灾程度的轻重,给予灾民所得税必要的减免或全部免除。对灾民的子女就学等给予学费减免和适当补助。

4.5地方税及地方债务

国家对于灾区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支付特别上缴税,或允许发行地方债。

4.6巨大灾害的指定

对于被确认为巨大灾害,在灾害的修复重建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灾害确认体系。

4.7复兴规划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为了确保灾区民众在灾后尽快恢复生活和投入生产,同时,又不过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日本政府建立了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灾害补助金,作为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并由成立的都道府县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当任何地方发生灾害时,根据需要,受灾的市街村政府通过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向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会馆提出补助申请,基金会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用基金运作的收入或国家灾害补助金,对灾区民众给与生活补助,图1为日本灾民生产重建支援体制。

图1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

5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

(1)综合性。其灾害管理机构是一个综合防灾救灾机构,对灾害实施综合管理。

(2)一元化领导。有一个权威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和协调指挥。

(3)权力与资金的相对集中。权威机构被赋与更广泛的权力和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4)分级管理。各国均根据灾害的规模、发展可能性、社会影响程度等把灾害划分为等级,并以此限定哪一等级的灾害由哪一级别的指挥体系来实施抗灾救灾。

(5)重视灾害的预防。开展全民防灾教育,并设有研究部门对灾害进行立法、规划、规范、危险性分析、预防预测、应急预案、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的研究。

(6)灾害抗救过程协调一体化。采用矩阵组织模式,设立协调员将有关灾害抗救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行动,发挥整体合力作用。

(7)有一个常设的防灾救灾机构。如防灾中心,拥有先进的通信设备,丰富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并在中心设有有关灾害抗救部门的席位。

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几点启示:

(1)逐步建立一个一元化领导的城市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权威性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使统一组织的灾害管理工作一体化。

(2)加强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和完善依法治灾的管理和法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以及主要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使灾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实行灾害管理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4级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和全民参与机制。

(4)增加防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质灾害科研的力度,营造防灾救灾的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储备和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滕五晓等编着.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李文艺等.国外城市灾害管理的对比研究.当代建设,2001(5).

❸ 日本有哪些让人震惊的治水对策

日本首都东京地理位置低于海平面,如果天公不作美,很容易让这座城市受到海水冲击变身泽国。

日本在积极修建堤坝和水库的同时,还注重治水与治山的协调推进,于1960年制定了《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

治山造林过程中,日本将人工林的功能进行分类,其中“海岸防护林”不仅能调节气候,还能预防海啸。

日本林野厅的报告显示,3·11大地震引发海啸时,海岸防护林有效缓解了海啸冲击,有效控制了灾害的蔓延。

由于治山治水的成效明显,上世纪70年代后,日本大规模水灾显着减少。此次日本连日持续性暴雨造成水灾,实属罕见,救灾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

❹ 英国一地遭遇严重洪水,世界各国都是如何应对洪水灾害的

首先我们来体验一下中国怎样应对洪水灾害的,一般都是派遣解放军以及各种人力物力进行支援等等。这样的话我们国家的军人以及人民都是团结一心,上上下下都是一片祥和。为了应对洪水灾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各种各样的人进行支援以及支持。

一、日本重视排水管道。

美国的大兵一般相传都是这样的,认为去救灾的民众可能会招来民众的怒火,所以,他们都是武装上阵的,手里面都是持枪的,永远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这么强大,是因为他们与人民之间默契几乎都是为0的。所以说美国这个国度啊,不好说。

总结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面对同一个事情他们采取的措施采取的办法不一定都是一样的,但是采取的措施应该是符合他们民族还有他那个国家的精神是不是一个非常有向心力的国家,如果有向心力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就会一呼百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❺ 日本常遭台风袭击,也曾洪水肆虐 政府采取哪些治水

他们国家没有人定胜天的,可笑的口号和理念,那样人祸要大于天灾,他们是从增强预报准确度和及时度下功夫,增强房屋的抗灾强度,及时疏散灾区百姓的能力入手,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❻ 日本的减灾工程与地面沉降防治

1.2.1 日本减灾工程的特点与相关法律

1.2.1.1 减灾工程的特点

日本地势狭长陡峭,地质条件差,极易发生土砂灾害,全国共有泥石流溪沟190130条,滑坡危险区92390处,陡坡地崩塌危险区117025处,活火山86座。每年发生台风20余次,雪崩也是日本多发的灾害。日本水土保持工作始于450年前,1897年实施治水三法,以后相继出台了《滑坡防治法》、《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陡坡崩塌防治法》和《土砂灾害防治法》,砂防管理体系日臻完善。

日本的减灾工程有如下特点:

1)十分重视对灾害的法制化管理;

2)重视主要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制定专门的单项灾害防治法规,以指导国民的救灾工作;

3)建立由政府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灾委员会,指导和部署全国的减灾工作;

4)对于与减灾活动有关的各项计划,如灾害科研、防灾设施、救灾行动、灾情监测等均有专门的国家预算予以特别支持;

5)特别重视防灾通讯系统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减灾工程加以建设,其通讯网络从中央防灾机构一直到居民区,形成了一个可以及时通报灾情,及时进行救灾工作的现代化防灾通讯系统。

1.2.1.2 相关的法律

日本制定颁布了《土砂灾害防治法》、《砂防法》、《地表滑落防治法》等有关陡倾斜地的崩塌造成的灾害的防治法律等,这里对其中的《土砂灾害防治法》作简要介绍。

制定《土砂灾害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明确有可能发生土砂灾害的区域,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对于极有可能发生土砂灾害的区域,除了限制一定的开发行为之外,还通过制定有关建筑物的构造限制等措施,推进土砂灾害的防治对策。

《土砂灾害防治法》框架:

1)土砂灾害防治对策的基本方针。由都道府县知事进行基础调查,并制定相关的实施方针事项;在实施区域,土砂灾害危险区域及土砂灾害特别危险区域,制定指定方针事项;土砂灾害特别危险区域内的建筑物的转移,以其他法律为基础将有关土砂灾害防治对策方针事项作为内容,制定土砂灾害防治对策的基本方针。

2)基础调查。作为讨论土砂灾害防治对策所必要的基础调查,都道府县应对有关土砂灾害涉及地的地形、地质等状况,有可能发生土砂灾害的土地的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确定危险区并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收集必要的情报。

3)确定危险区和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都道府县知事以基本方针为基础,将有可能发生土砂灾害的区域指定为危险区。相关的市町村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市町村地域防灾计划在对每个危险区制定土砂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还要制定当土砂灾害发生时将信息传达给居民的方法,以保证顺利地实施警戒避难事项。

4)特别危险区域的指定和开发行为的限制等。都道府县知事以基本方针为基础,在危险区域里,将土砂灾害对居民等的生命财产有可能产生危害的区域指定为特别危险区域。在该区域内:①从防患于未然考虑,特别危险区域内与住宅地分开出售,并提供关联设施的开发行为,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②有居室建筑物的构造基准,以建筑基准法为基础,该区域内,因为通常假设的陡倾斜地的崩塌、泥石流、地表滑落等对建筑物的冲击,应制定安全的建筑物构造耐力基准。在该区域内的建筑行为,即使是在都市计划区域外,也应为确认的对象。③都道府县知事在陡倾斜地的崩塌等发生时,特别危险区域内有民宅的建筑物如果有明显损坏的可能,依据客观情况判断对居民等的生命有显着危害时,可以劝告建筑物的所有者转移,防止土砂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减轻灾害的必要措施。接受劝告并将家屋转移或拆除者,可以享受住宅金融公库的基金。

1.2.2 地面沉降状况与对策

1.2.2.1 日本全国的地面沉降现状

(1)2001年的状况

2001年日本地面沉降状况如表1.3所示。

表1.3 2001年日本全国各地区的沉降量

1.2.2.2 主要地区的地面沉降状况

下面介绍实行地面沉降预防等措施纲要的地区的地面沉降状况。

(1)关东平原北部

包括茨城县、枥木县、群马县、埼玉县、千叶县。2001年度的沉降状况为:埼玉县的最大沉降量在越谷市,为2.2cm(前年的埼玉县北葛饰郡鹜宫町为2.9cm),年沉降量在2cm以上的沉降面积不足0.5km2,与上一年度相比,沉降减少。

按县分类,在枥木县、群马县、千叶县未发现年沉降量2cm以上的地区,茨城县和埼玉县也不足0.5km2

(2)筑后·佐贺平原

筑后·佐贺平原(包括富冈县、佐贺县)为地面沉降预防等措施纲要实施地区,2001年全年最大的沉降量,佐贺县佐贺市为0.96cm。年沉降量1cm以上的地区,在2000年为59km2,但在2001年未出现。佐贺平原白石地区的年最大沉降量在2000年为2.1cm,至2001年减少至0.76cm。

仅靠1年的数据是无法进行判断的。从2001年4月开始,由于佐贺西部大部分地区实行地表河道供水,再加上灌溉期降水量以及蓄水池的排放流量较多,使得白石地区的地下水抽取量大幅减少,由上一年的约660万m3/a降至约195万m3/a。因此沉降也得到了控制。

(3)浓尾平原

包括爱知县、岐阜县、三重县。这个地区在1998年和1999年都发生了1cm以上的沉降。浓尾平原实施了地面沉降预防措施后,在2000年至2001年仅在浓尾平原中西部发生了沉降量为1~2cm的17km2的地面沉降。其中,2001年度的年最大沉降量为岐阜县海津郡海津町,为107cm。由此可见浓尾平原的地面沉降整体上处于平静状态,但平原中西部还在发展。

1.2.2.3 地面沉降对策

(1)针对地面沉降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工业用水法》(环境省、经济产业省共管)以及《建筑物用地下水抽取规定的相关法律》(环境省所管辖),有10个都府县的一部分分别被指定为规定对象地区,对这些地区建筑物采暖设备等用水对象实行地下水的抽取规定管理。另外,截至2002年10月,共有25个都道府县、305个市町村也正在制定基于条例等的地下水抽取规章制度。

(2)关于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纲要

在关于地面沉降防治对策的高层会议上,为了推进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对策,以浓尾平原、筑后·佐贺平原以及关东平原北部为对象,决定实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纲要,并且还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了各项措施。

纲要实施状况如下:

1)关东平原北部。在关东平原北部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纲要中规定,对安全地区目前的地下水抽取量指标,全年为4.8亿m3。但2000年安全地区被抽取的地下水为5.2亿m3。关东平原北部地区的地面仍在沉降。因此,有必要积极地推动纲要所规定的综合对策的实施。

2)筑后·佐贺平原区。筑后·佐贺平原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纲要中规定(1985年4月规划规定,1995年9月有部分修改),在被限制的地区当中,佐贺地区的地下水的年抽取指标量为600万m3,但2000年本地区被抽取的地下水只有420万m3。另外,在该地的白石地区,地下水的年抽取指标为300万m3,但2000年该地区被抽取的地下水为660万m3,指标仍在攀升。因此,今后有必要加大力度推动纲要中规定的综合对策的实施。

3)浓尾平原。浓尾平原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纲要中规定(1985年4月策划规定,1995年9月有部分修改),限制地区的地下水年抽取指标为2.7亿m3,2000年这些地区被抽取的地下水为1.9亿m3。地下水抽取量达到目标,但由于缺水,临时抽水会造成地下水位一时降低,仍然处于易发生地面沉降状态。因此,今后有必要加大力度推动纲要中所规定的综合对策的实施。

(3)监测

为了让地方公共团体来监测源于水平测量的地面沉降和观测井的地下水位,环境省对这些监测进行了协助。

枯水时,由于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地下水位容易降低,另外还由于地表水不足,地下水抽取量增加,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从而引起地面沉降。为此,环境省针对着眼于地下水位变动的地下水管理——地面沉降防治对策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且在埼玉县、茨城县、枥木县、群马县的关东平原北部以及佐贺县筑后·佐贺平原安装了遥测设备,用以实时监视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4)地面沉降对策行动

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等为了转换水源采取了各种行动,同时为了对应因地面沉降受害的恢复事业以及洪水、海潮等灾害,还采取了防灾措施。

(5)通过提供信息来启发人们对地面沉降的防范意识

为了达到启发人们对地面沉降的防范意识,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负责人开展业务,环境省将关于地面沉降、地下水位等的信息以及地下水抽取规定的条例等相关信息整理成《全国地面环境信息一览》,登载在环境省的网页上。

❼ 日本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及立法对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法规完善有哪些启示。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等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日本素有“地震国”之称。据2007年日本《防灾白皮书》统计,从1997年至2006年,在仅占世界0.25%的国土面积上,日本共发生了里氏6.0级以上地震187次,占全世界的20.7%。[1]
在与自然灾害的长期抗争中,日本形成了一套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的综合性灾害对策体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日本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的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灾害对策立法

(一)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上较早制定灾害对策法律的国家,日本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每一次重大灾害发生后,日本往往就会制定出一部重要法律。总体而言,日本灾害对策法律按其照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灾后重建和复兴法以及灾害管理组织法等五大类,共由53部法律构成。其中有基本法5部、关于灾害预防的16部、关于灾害应急的3部、关于灾后重建的24部、关于防灾救灾组织的5部。[2] 具体来看,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本法有3部。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等24部。[3]

(二)灾害对策基本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战后第一部关于应对灾害的法律《灾害救助法》。以1959年伊势湾台风为契机,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迄今已经修改23次。[4] 这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日本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风水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5] 根据灾害预防、紧急对应、灾后重建等防灾不同阶段,制定了内容丰富的各类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体系。

(二)地震相关立法

日本关于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观测、紧急应对、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个方面。1978年12月,日本政府国土厅制定了《大规模地震対策特别措施法》。1995年1月日本发生举世震惊的阪神大地震后,制定了《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6]1950年就制定的《建筑基准法》,自阪神大地震后,1996年、2000年、2006年连续了3次,大大提高各类建筑的抗震基准。1995年日本还制定了《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要求学校、体育馆、医院、剧院、商场等公用建筑要增加超过普通楼房的抗震强度。[7]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1995年)、《地震对策财政特别措施法》(1980年)、《地震保险法》(1965年)、《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1998年)等24部法律。[8]

(三)其他灾害立法

1998年颁布的《国家全面发展法》将“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为国家发展的五大目标之一。“安全”主要就是指国家必须有抵御大规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9]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为了预防、减轻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海岸法》等与预防、减轻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10]
二、建立灾害应对机制

依据上述法律,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和灾害应对处理机制:

(一)建立全国性防灾组织体制

首长负责制的中枢指挥系统是危机管理和灾害应对机制的核心。[11]日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防灾组织体系。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在内阁府设立由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对策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另外,政府还设置防灾大臣,负责审议防灾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与防灾有关的基本政策和大规模灾害应急对策,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抗灾救险工作。[12]

(二)建立防灾预警预报机制

日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灾害预警机制,针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发布预报和警报。气象单位根据气象情报在可能发生灾害时发布“注意报”,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时及时发布“警报”。通过预警机制,能及时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志愿者等多种主体共同行动的防灾救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日本不断地探索震预报和速报,终于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部发生里氏7.2级地震,世界上第一个地震速报系统发挥了作用,使用这个系统的日本气象厅在最强地震波到来前10秒钟就通过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发布了地震预警信息。

(三)建立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灾范围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和受灾民众。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灾害发生,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迅速成立“灾害对策本部”。重大灾害发生时,国家成立由内阁防灾大臣任本部长的“灾害对策本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长的“重大灾害对策本部”,启动全国性应急指挥系统。[13]

(四)建立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

日本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14]
三、建立完善的国民防灾教育机制

(一)加强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提高民众防灾意识

为提高民众对气候灾害的防御意识,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强化防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支持民间自发的防灾活动,为民间开展防灾事业创造良好环境。日本还建立了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协作体制。总体而言,日本全社会及民众防灾意识较强,具备基本的防灾自救知识和能力。[15]

(二)建立学生防灾教育机制

日本儿童从小就要接受防灾教育,并将防灾教育内容列入了国民小学生教育课程。早在20年前,日本就开始出版针对中小学校园内安全的教材,并按照每一年级不断变化其中的内容。教育的方式则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而实施。充分考虑学生的教育心理、生理特点,体现趣味性、知识性。

(三)设立防灾日

1982年5月由内阁做出决定,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除了“防灾日”,日本政府还将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防灾周”,进一步加强国民抗震防灾的意识。日本吸取阪神地震的经验教训,将每年的1月17日定为“防灾和志愿者日”,将1月15日至21日被定为“防灾和志愿者周”。1993年日本北海道西南海底发生7.8级地震海啸诱发特大火灾,死亡200多人。为了吸取教训,日本还规定每年7月10日为防海啸活动日。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以上,考察了日本在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三个方面的经验,下面提出几个完善我国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

目前,我国防治灾害方面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等。这是全国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灾害对策立法刚起步,与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如缺乏国家防灾减灾的灾害对策根本大法;现行的单灾种法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而且没有综合灾害对策思路,面对未来灾害的多元化及开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动、城市交通瘫痪、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它们暂时还无法满足政府的救灾管理需求。重大救灾是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活动,需整合社会各部门资源,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阶的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号令诸侯”的综合防灾体制的根本性法律,制定一部如同日本1961年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使其成为我国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成为我国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16]

特别是今年以来,灾难频发,我国首先应该考虑制定一部《灾害对策基本法》,明确防灾抗灾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机关必须建立必要的体制,明确防灾抗灾责任,同时要制定防灾计划、灾害应对策略、灾后重建及相关金融财政措施。在基本法的统帅下,将来还应该制定专门针对地震、台风、雪灾等相关的法规、条例或规章。

(二)修改《防震减灾法》等法规

我国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防震减灾法》,但是该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此次地震后,我们应该考虑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该法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救灾中一些好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17]

(三)建立全面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但是,仅仅是修订一部《防震减灾法》远远不够的,从长远来看,必须像日本一样,建立由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和复兴、灾害管理组织五大类法律构成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除了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和修订现有法规之外,我们应该考虑制定以下法律。[18]

首先是《紧急状态法》。此次地震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震后灾区有些地方的政权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应尽职责,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确。
其次是《灾害救助法》。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应急阶段以抢救生命为主,其他工作相对不太重要。但是,之后的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例如,参与救灾单位的救助义务问题,参与救灾人员受伤后应当受到的补偿问题等,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再就是《灾害补偿法》。在震后应急过程中,政府因为应急和救灾采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灾群众和灾区企事业组织的财产自由的紧急措施,在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补偿问题,必须要用法律加以明确。
另外,还有《灾害恢复和重建法》、《受灾市街区复兴特别法》、《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公共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等。这些法律主要是解决震后灾区的重建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重建中有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变更,重建中受灾群众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等。
最后是《灾害捐助法》或《关于灾害抚恤金支付的法律》。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是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灾害捐助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19]

(四)设立一个实体型专门部委从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建设,可以称之为“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在设立“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国家危机管理指挥系统,综合协调各部门能力。[20]

(五)强化防灾抗灾救灾教育,建立完善的防灾教育机制。

我们应当学习日本,加强中小学生的灾害教育、防灾教育,在中小学校应该设置专门的防灾抗灾救灾的课程,而且国家应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泛的灾害应对宣传和防灾宣传。此外,还应当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确定一个国民防灾日或灾害日的日期。在此次四川地震后,在国务院的发布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因此,笔者建议将每年的5月19日定为全国哀悼日。

❽ 日本数万人因台风出行受阻,当地是如何应对天灾的

为了应对此次台风的袭击,当地政府做出了很多有利的措施。比如优先转移危险地区的民众,除此之外也紧急向民众发放救援物资,同时也劝告民众不要随意离开家门。这也是面对台风天气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最好解决办法,也是最有利最高效的。

台风天气的到来,往往意味着城市当中会出现严重的洪水以及强降雨大风天气。但是对于日本地区而言,长期以来都遭受到台风的袭击,很多城市的排水系统已经非常完善了。当然只是对于小型台风而言,可是本年度的台风南玛都,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以往的台风。

日本数万人因台风出行受阻。

由于台风南玛都将会直接袭击日本全境,导致日本国内的交通受到了很大影响。全国各地区的交通已经陷入了瘫痪的地步,因此有数万人因为台风而导致出行受阻。可是台风带来的影响不仅仅只有体现在交通这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会对城市的经济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九州岛地区的居民,已经有超过5万户的家庭出现了断电的情况。

❾ 日本暴雨致多地河流泛滥,目前情况如何当遇到暴雨灾害时该如何正确应对

日本当地的暴雨天气导致多地河流泛滥,洪水灾害导致很多居民区都被淹没,不过这些人都能够逃离到安全的地带,不过当地有两个人在洪水当中失踪。日本气象局部门预计大雨天气会持续下去。水火无情,如果大家遇到暴雨灾害的话,最好爬到比较高的地方,不要一直待在地势低的地方。夏天温度比较高,但是经常会出现一些雷电天气,暴雨也会随之而来。

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暴雨狂风预警,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够时时刻刻观测天气预报,如果想要外出旅游的话,也需要了解目的地的具体天气问题,不要盛心而去,败兴而归。而那些在野外露营的人也需要了解天气情况,不要靠近河边和山体。

❿ 日本水灾情况怎么样了

7月9日报道,克里姆林宫新闻局发布消息称,俄罗斯总统普京致电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对洪水造成人员伤亡表示慰问,并指出,对失去亲人的悲痛感同身受。

报道称:“俄罗斯总统普京向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发去电报,对日本西部地区洪水和山体滑坡导致的大量人员伤亡和大规模破坏表示慰问。

”普京还表示,俄罗斯对在灾害中失去亲人的悲痛感同身受,并希望受伤人员能早日康复。

上周末,日本中部和西南地区普降暴雨。至7月8日早晨岐阜县的降雨量超过1050毫米、爱媛县超过745毫米、京都465毫米、广岛442毫米、兵库县430毫米、

冈山县310毫米,其中冈山县的很多地区洪水淹到了房屋二楼以上。此次降水量达到了月平均降水量的2-3倍。

此外,据日本NHK电视台最新统计,暴雨已造成124人死亡,63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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