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计算机欺诈怎么处罚
‘壹’ 计算机犯罪
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情况
鉴于计算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危害性,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各国面临的迫切问题,下面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情况。
1、美国。电脑已成为美国经济、资讯、防卫系统的主干,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2]所以,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相对走在前面。
美国联邦及各州大多均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国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联邦法律是《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着名的因特网蠕虫案中,正是利用这项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该法案禁令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机密和财经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存储在“提供电子通信服务设施”上的报文受到《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护。在此法案之下,未经适当的授权,阅读他人的报文(包括窜改报文或阻碍他人访问)是非法的。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它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盗窃联邦财产法》、《反邮件诈骗法》、《版权法》、《线路欺骗法》、《伪证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联邦法案更加严厉。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一个人“有意地和未经授权地访问或造成访问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是有罪的。
2、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3]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1985年,通过修订《着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①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②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②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4]
3、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①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处1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处20万法郎罚金。”②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②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5]
4、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终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6]
5、德国。德国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制法即对于该国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关防制电脑的各项规定,主要有电脑诈欺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电脑破坏罪等,并将电脑资料及程序纳入《不正当竞争防制法》中所谓“有关营业或经营上秘密”的范畴加以保护。
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将电脑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其主要类型有:①与伪造文书罪及毁损罪有关者:②与业务防害罪有关者;②与财产利得有关者。
纵观以上外国的立法,不难发现,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是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刑法加以规范。目前我国计算机应用已日益普及,滥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能有效地防制计算机犯罪,有必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纳入了调整范围,用四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217条第1项,第285—287条,具体规定了四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
①软件盗版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述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②计算机破坏的犯罪(第286条)。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贰’ 在日本犯诈骗罪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是以金额判定,考虑还款因素来判决。诈骗的金额是要全额还款,一般首期之后,后面是要分期的。中国人在日本触犯了日本刑法典,日本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日本刑法规定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叁’ 计算机诈骗20万判多少年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四000元的,为罚金刑;四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陆漆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四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二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二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四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一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一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肆’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1、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由于着眼点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视计算机在犯罪中的角色而定。有学者认为,计算机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目标(OBJECT),盗取硬件或软件数据等
(2)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主体(SUBJECT)或环境(ENVIORONMENT),如电子转帐欺诈等
(3)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如计算机间谍刺探机密等
(4) 计算机作为犯罪的象征或符号(SYMBOLS),即计算机可能被用来作为掩饰计算机或滥用行为。
2、 美国刑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 计算机滥用(Computer Abuse)
凡故意或过失以使用计算机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损失或有损失危险的,即为计算机滥用
行为的主体为计算机的所有人或操作者(Perpetrator 犯罪者)
以计算机作为直接且显着的工具
(2) 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Computer Related Crime)
任何借助计算机知识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在主观和客观上均与计算机有关
许多属于传统犯罪类型、但因为有计算机介入的犯罪大多数属于此类
(3)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范围比与计算机相关犯罪狭隘
以欺诈或夺取的目的而执行程序
以陷他人于错误或欺诈的目的而获金钱、财产或服务
任何人恶意接近、改变、增减、损坏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或资料的,均为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欺诈(Computer Fraud),很多与银行有关
计算机辅助犯罪(Computer Assisted Crime),以计算机为犯罪手段或工具
3、美国刑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刑事犯罪。破坏、毁损计算机系统
(2)财产犯罪。通过计算机窃取财产
(3)数据犯罪。盗取计算机数据
(4)经济犯罪。凭借计算机实施复杂的财产欺诈案件
4、德国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利用计算机操作对数据处理系统的欺诈
(2)盗窃计算机硬件与软件
(3)计算机破坏
(4)窃取劳务
(5)凭借数据处理的帮助违反传统的计算机犯罪
5、德国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数据输入、处理的不正当操作
(2)有关数据处理的计算机间谍
(3)数据处理的破坏
(4)盗窃使用
(5)侵入数据处理系统
6、日本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1
(1)将计算机用于不良目的的行为
(2)危害计算机的行为
(3)窃取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行为
7、日本法学界的计算机犯罪分类-2
(1)破坏计算机的行为
(2)盗窃计算机数据
(3)盗窃计算机设备
(4)欺诈及侵占
(5)机器时间的窃用
(6)对隐私权的侵害
8、中国台湾法学界的分类
(1)计算机操纵类犯罪(Computer Manipulation Crime)
输入操纵(Input Manipulation)
程序操纵(Program Manipulation)
输出操纵(Output Manipulation)
(2)计算机间谍类犯罪(Computer Espionage Crime)
(3)计算机破坏类犯罪(Computer Sabotage Crime)
(4)计算机窃用类犯罪(Occupy Computer Time)
9、联合国文件中的计算机犯罪分类
(1)利用计算机的欺诈行为
(2)利用计算机伪造
(3)损毁或修改计算机程序
(4)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及服务
(5)非法复制受保护的计算机系统软件
10、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中的计算机犯罪分类
(1)侵犯计算机数据或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
非法访问
非法截获
数据干扰
系统干扰
设备滥用
(2)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
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抑制计算机数据
(3)与内容有关的犯罪
儿童色情
歧视
(4)与侵犯版权有关的犯罪
‘伍’ pc诈骗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络的盛行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网络的特殊性被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开始利用网络进行诈骗,骗取他人的钱财,造成了网络环境的不稳定,为了保障网络世界的和谐发展,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网络诈骗进行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对于网络诈骗可以判刑多少年以及判刑的依据,我国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网络诈骗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1、链接要安全
在提交任何关于你自己的敏感信息或私人信息_尤其是你的信用卡号_之前,一定要确认数据已经加密,并且是通过安全连接传输的。你的浏览器和Web站点的服务器都要支持有关的工业标准,如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和SSL(Secure Sockets Layer)等。
2、保护电脑安全
确保电脑防火墙、防毒软体等维持最新更新状态,以防各类病毒或木马侵入。在线进行大额度交易前,最好先查查电脑是否中毒。
网络诈骗也属于诈骗的一种,因此网络诈骗可以判刑多少年和诈骗罪处罚是一样的,网络诈骗根据诈骗的金额和情节的严重情况进行处罚,网络诈骗的判刑最低是三年一下严重的是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在平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提高上网的警惕性,不要相信来路不明的网站和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