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保险怎么样
A.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特点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种类: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第二类被保险者当中的企业员工.
保费:2006年9月起,保费确定为月收入的14.642%,因劳资各承担一半,故个人实际承担部分为7.3%.新调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规定,今后保费比率每年9月上调0.354%(劳资各承担一半),到2017年最终提高收入至的18.30%.
截至2007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总人数达到3,302万人.
3、共济年金
针对公务员、学校教职工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
种类:共济年金按赔付种类细分为退休共济年金、障碍共济年金、遗族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中央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有21个团体,如众议院共济组合、外务省共济组合、经济产业省共济组合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有69个团体,如东京都职员共济组合、市町村职员共济组合(47家)、公立学校共济组合(1家)等.
对象:公务员、学校教职工.
保费:根据加入共济组合保费不一,一般为总收入的11.168-14.76%(国家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共济年金总人数达到460万人.
4、企业年金
效益较好的民间企业为了更加丰富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种公立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给员工增设的养老保险制度.
种类:企业年金可分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补充)、确定支付年金(亦被称为“日本版401k”)、适格退休年金等.
保费:企业全额承担或员工部分承担.
据企业年金联合会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全日本有636个企业年金,共有484万名加入者.
(二)医疗保险体系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就职情况可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1、适用对象
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而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1958年,日本通过“国民健康法”,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据厚生省统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总人数有5200万人,加入健康保险人数达到7600万人.
2、保费
劳资各承担一半.根据具体保险种类,利率在3.0-9.5%不等.具体公式为,保费=标准月工资等级 *保险利率.
(三)劳灾保险体系
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的公立保险制度.法规要求所有生产部门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但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船员除外.
保费由雇主承担.根据行业保费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四)雇用保险
根据雇用保险法,以员工的失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条件为目的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雇佣一人以上,必须为员工加入雇用保险.
保费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月收入的0.6-0.7%,企业承担0.9%-1.1%.
(五)介护保险体系(护理保险)
由于老后无人照顾日益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此外,医疗保险只负责治病,不承担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有年龄在40岁以上者均为保险对象.
保费:根据地方收入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一般为2000-3000日元/人月,与医疗保险捆绑一并征收.
B. 日本永久居留者打算回国,在日本交了很多年的年金,健康保险等等,一些个社会保险的,怎么办能退回来吗
回国后的两年之内可以退的,回来之前先把联系地址弄清楚。
全日本都归纳到这么一个地方的,他们会给你答复的。
邮编168-8505东京都杉并区高井户西3-5-24
社会保险业务中心(业务涉外课外国给付 担当)
电话:03-3334-3131
日本的年金制度中的厚年金保险
厚生年金保险是强制性适用于雇佣五人以上职工的适用工种的事业所及一人以上的法人事务所的年金制度。雇佣人员不满五人的事业所及农林水产,服务业的部分事业所可任意适用。技能实习生原则上是厚生年金的被保险者(如果没有成为厚生年金被保险者,就成为国民年金被保险者)。从接受企业的分管担当人员处拿到被保险者证及年金手册以后,应对姓名等记载事项进行确认、妥善保管。此外,如果回国日和退职日不一致的话,以根据雇佣合同的退职日为基准。保险给付大致分为老龄给付、残疾给付和遗族给付三种。各种给付分别有详细的支付条件,届时有必要向社会保险事务所进行确认。
此外,作为适用于厚生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加入者的制度中,有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在此,我们就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其请求裁定手续进行说明。
交纳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费达六个月以(不能算上免除交纳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的免除期间)、但没有拥有过接受年金的权利(包括残疾补贴)的外国人,在离开日本后的二年以内,可以请求给付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有关手续如下。
1、在离开日本前,向社会保险事务所或市、区、町、村的国民年金课领取脱退一时金裁定请求书(退出一次性退还金裁定请求书)。
(1)应填入的必要事项。
在请求书的“请求者姓名,出生年月(采用公历)、本国的地址(届时会把决定支付通知书和汇款通知书寄给本人)、请求年月日(采用公历)、收款银行名、支店名及地址(应指定日本以外的银行、因为有的银行不能汇入来自日本的银行的汇款。需事先向社会保险业务中心确认)。收款人帐号(用大写罗马字母填写)。厚生年金保险的记号号码等年金手册的记载事项(从年金手册上转抄),请求者署名(一定要求本人署名)。
(2)请准备并附上必要的资料。倘若应准备的所有资料不全,就会因手续不全而退回。年金手册或年金手册的复印件、护照的复印件、银行的证明书是必需的资料。如果丢失了年金手册的话,应在请求书背面的规定栏内将记载在年金手册上的姓名。最后,填入作为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被雇佣的事业所的名称、地址、并用大写罗马字母填写加入期间(加入厚生年金的年月日以及退出的年月日)。护照的复印件要附上能确认出国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和本人签名等必要事项的一页的复印件。
银行证明书上要标明能够确认收款银行名称或支店名称(地址)、银行帐号、以请求者本人为名义人的帐号。申请书的“银行的帐号证明印”栏中,如果不能盖到证明印的话,应附上存款帐本上能够确认上述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此外,年金手册、在日期间的护照、工资支付明细单,这些在请求退出的一次性退还金时需要,因此务请妥善保管。
2、回国后把1中准备齐全的资料寄往社会保险中心,年金手册会在日后会寄还给本人。
〔寄往地点〕邮编168-8505东京都杉并区高井户西3-5-24
社会保险业务中心(业务涉外课外国给付 担当)
电话:03-3334-3131
〔收信人英文名称〕
shakaihoken gyomu center
3-5-24,takaidonishi,suginami-ku,tokyo,168-8505
japan
最后,在请求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时,其对应的期间不作为加入年金期间。
2、请求者的家族及接受企业不能进行代理请求,一定要本人自己进行请求。如果本人在请求前不幸死亡,死亡后,不能由家族及接受企业代理请求。但是,在本人请求后,没能领到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就死亡时,可由在死亡时一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代替领受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
3、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在支付时,会被征收20%的所得税预缴税款。这种情况时的退税办理。应与其他一次性退职金一起,进行年收入确定申告,会予以退还。详细情况可向所管辖的税务所询问。
4、在计算厚生年金被保险期间时,将计算从雇佣日(取得技能生资格的那天),即转为技能实习日所属的那个月起,至退职日的第二天(失去资格)所属的那个月前一个月为止的期间,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所以,退职日为月末的一天与月末日的前一天相比,相差一个月,退出年金的一次性退还金的给付额也不同。另外,资格失去日不一定就是回国日,说到底,就是雇佣合同上所写的退职日,这点务请加以注意。例如,得到有薪休假,提前回国时,也不算回国日,而是雇佣合同上所写的退职日为资格失去日。
(例1)转为技能实习生日(雇佣日)2004年4月1日
退职日为2005年3月30日时
资格取得日:2004年4月1日-资格取得月:2004年4月
资格失去日:2005年3月31日-资格失去月:2005年3月
被保险期间:12个月(4月至2月)
厚生年金保险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给率为0.4。
(例2)转为技能实习生日(雇佣日)2004年4月1日
退职日为2005年3月31日时
资格取得日:2004年4月1日-资格取得月:2004年4月
资格失去日:2005年4月1日-资格失去月:2005年4月
被保险期间:12个月(4月至3月)
厚生年金保险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给率为0.8。
5、保险费的交纳为自取得资格的月份至失去资格的月份的前一个月止。失去资格的月份不交纳保险费。但是,月底退职的话,因下月为失去资格的月份,至退职月为止的保险费得征收。
6、有关询问,可前往就近的社会保险事务所或上述社会保险业务中心。
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的领取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的领取金额=领取比率×平均标准报酬额(*)
〈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领取率〉
保险费交纳期间(注1) 领取率(注2)
6-11个月 0.4
12-17个月 0.8
18-23个月 1.2
24-29个月 1.6
30-35个月 2.0
(注1)保险费交纳期间参照上述4。
(注2)2003年4月领取率进行了修改。
(*)〈有关平均标准报酬〉
2003年4月起引入了总报酬制。缘此,成为厚生年金保险的退出时的一次性退还金的支给额的计算的基础的以往的平均标准报酬月额。在新的制度下,为平均标准报酬额(对成为被保险者期间的基础的每月的标准报酬月额和标准奖金额的总额。使用该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除后得到的金额)。为此,有关平均标准报酬的计算,被保险者期间在2003年4月以前与5月以后不同。内容如下,希望注意。
(1)如果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全部或部分期间时值2003年4月前,在其被保险者期间的每月的标准报酬月额上乘以1.3。
(2)2003年5月以后的被保险期间的每月的标准报酬月额与标准奖金额相加。
(3)对上述(1)和(2)合计得到的金额用全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相除后得到的金额为平均标准报酬额。
C. 日本社会保险在国内的父母看病可以享用吗
1、目前仅有高端人才签证,也就是特殊人才的签证才有可能申请父母过来日本。但是这个签证对申请者的要求不是一般的高;
2、其他任何种类的日本签证,包括日本经营管理签证,都是很难申请父母过来长期同住。通常只能3个月的探亲签证。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签证延长,会再批三个月,到期之前必须离开日本。目前常见的变通方法就是办理3年、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好在日本离得不远,身体健康的话来回也还方便;
3、取得日本永驻或者日本国籍(归化)是不是父母就可以过来日本了呢?答案是也是很难申请的;
4、父母申请来日本唯一的一种签证就是特定活动签证,特定活动签证因为在入国管理局没有明确申请条件,一般指在特别的事情才能申请特定活动签证,所以申请时极为困难。
那么申请父母来日本特别的事情有哪些呢?
1、父母高龄,一般在70岁以上;
2、父母在国内没有直系亲人,必须要在日本赡养;(自己必须是独生子女,如果有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也是不行)
3、父母双方身体状况不好(父母一方身体不好也是不行的,因为还有一方可以照顾)建议给父母办多次往返签证。还有个方法是把一方带过来看病。如果有相熟的关系过硬的医生可以让他开个证明,表示一方要在日本接受长时间治疗,再以需要照顾为由接另一个过来。当然医疗保险必须要把父母办成自己的被抚养者。每年各寄2次钱给父母。这样先有日本的社会保险。这样随时可以过来看病。
4、在日本的抚养人子女必须有高额收入有一定经济能力,有存款。
以上条件缺一都很难申请成功。另外申请父母同时来日本几率也会极低,一般单亲通过率会高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日本雇用保险是什么
日语的“一人亲方”的意思是:
指的是那些,既是工头又是工人,不雇用外面的工人,家族承包工程的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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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日本的“労灾保険”是为普通“労働者”提供的保险。
所以,工头本来不在保险对象范围内。
但是,“一人亲方”又确实与普通劳动者很相似,所以,日本政府就为这样的家族工头,设立了“一人亲方労灾保険特别加入制度”。
这样一来,家族工头也可以享受“劳动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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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一人亲方”,具备以下四种情况:
1.不雇用工人。
2.自己一个人联络业务,管理公司。
3.家庭成员全部都去工地参与营业了。
4.一年中雇用小时工,不超过99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日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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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老龄化并不单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而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这一比例的增长幅度大小。根据国际人口学会编着的《人口学词典》定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的人口结构称为“老龄化社会”(AgingSociety),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14%,叫做“老龄社会”(AgedSociety)。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也使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变得日益紧迫。本文主要介绍日本老龄化及其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发展历程,为中国应对老龄化的压力,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借鉴或启发。
一、日本老龄化状况及其趋势
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特点是发展速度快。
日本的老龄化进程虽然开始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2000年已经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国际比较见下表:
日本的老龄人口从7%增长到14%仅用了24年,除了中国老龄化速度与日本接近之外,欧美国家均需要40~100多年的时间。日本的老龄化速度是这些国家的2到5倍,目前高居世界之首。
日本老龄化的第二个特点是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率比例的下降。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老年人一个人单独生活的比例为8.5%,老年夫妇独居的占19.6%,老年人家庭(两者之和)的比例合计为28%,而与子女同居的家庭比例(包括18岁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的同居)高达69%。但到了2004年,老年人家庭的比例超过50%,与子女的同居率下降到46%。(见下表)这说明传统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照顾(赡养)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
与老年人护理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不断削弱的趋势。日本内阁府大臣官房政府宣传处分别在1975年和2004年对社会意识进行了民意测验,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1975年为53%,2004年变为22%;从住所来看,回答“与邻居亲密交往”的,农村占35%,小城市占23%,中等城市占19%,大城市占14%。由此可见,“与邻居亲密交往”的比例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持续下降,这种下降趋势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为明显。
而且在家庭和社会保障方面,农村和城市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不断向城市的流出以及少子化的影响,使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很多村落继续维持都显得比较困难。同时,加上农村地区社会医疗和福利的缺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异常艰难。在城市地区,子女均为上班族的家庭中,老年人通常白天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密集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同样不容乐观。
随着老年人口绝对数的加大,医疗、保健福利变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样不可忽视。退休后的生活如何度过,是否存在“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这也是日本老龄化进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成熟经历了3个阶段,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是在第二、第三阶段形成和发展的,下面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予以介绍。
(一)基础准备期(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
战后,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年年提升,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量迅速增加,而就业女性比例的扩大和小家庭的诞生,使独居老人增多、家庭式的看护能力下降,出现了一些老年人自杀、老年人虐待等看护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着力解决战后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计划、颁布法律等手段,实施福利政策、建立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基本法的福利6法就是在此时颁布的,〔包括《生活保护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儿童福利法》(1971年)〕其中,1963年颁布实施的《老人福利法》强调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福利设施的种类,以派遣家庭侍奉员为主要形式的老年人居家福利服务开始出现。过去实施的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者,《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老年人首次独立出来成为
福利保障的对象之一。
然而第一阶段的福利主要作为“措施”等行政行为来实施的,福利客体缺乏主体性,没有取得服务项目的决定权和选择权。除了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设施服务之外,民间福利的业务主要委托给社会福利法人。社会福利法人从国家领取运营经费,对政府存在直接的责任关系,对服务对象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福利事业者之间很难形成提高服务质量的竞争意愿。
(二)社会福利初建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时期继续沿用第一时期已经成形的法律,社会福利目的从“救贫”转向“防贫”,一些具体措施开始应用于实践。
这一阶段日本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渐渐凸现出来。关于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理念开始形成,一些行政、社会福利部门等政府机构与民间个人层面的合作也开始启动了。例如,为了解决老年人福利设施不足的问题,1971年组建社会福利设施的五年计划开始实施。1976年东京地区对常年卧病在床老年人的上门看护服务开始出现,厚生省于1978年将这一服务推广至全国。1980年,在京都地区成立了“失智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这一组织在全国41个都道府县都设有支部。
1986年,国家修改了《老年人保健法》,设立了介于医院和家庭之间的“老人保健设施”,那些完成治疗,需要进行身体机能恢复锻炼的老人,可以利用社区内老人保健设施的日间服务,定期接受训练。
为了便于培养从事老年人上门看护服务的专门人员,198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士法》。
但是,由于这一时期老龄人口的急速增加以及石油危机等经济状况的恶化,维持完全由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接下来的第三时期,修正了不断扩大的福利政策,福利基础构造改革(例如从设施服务向居家服务的转化)与财政改革同步进行。
(三)社会福利实践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现在)
这一阶段,对前两时期制定的基础构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地方福利”的理念开始在老龄者福利领域形成。
福利目的从“防贫”转为生活质量的提高,福利方式从单纯的货币发放扩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对象从贫困和无人照料的特定群体扩展到全体老龄人口和他们的家属,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民间个人和事业团体,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选择和决定所享受服务的权利。
与这些变化相对应,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规划,如1989年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战略》(黄金计划),1994年的《新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年的《今后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实施方向》等,以及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成为以上修正的集大成)。《社会福利法》不但改变了以往社会福利事业法的名称,而且也修正了社会福利的目的和理念。《社会福利法》规定,社会福利的目的首先是推进地方福利,对个人日常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会福利的居民,应给予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交流的机会;福利计划的制定应反映居民、社会福利事业者,以及与福利事业相关方的意见等等。
1997年制定、2000年实行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合二为一,受支援的对象由特定人群扩展到所有老年人。通过加入保险可以获得的生活帮助包括: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护理设施的护理保险设施服务,以及不断受到重视的上门护理、日托护理和短期看护等居家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实行以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也加入到老人福利行业的领域中,与行政部门一起成为福利事业的主体。营利法人的服务主要局限在“护理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可以获得一定收益的领域,老年人精神支援等方面,民间非营利团体和义务工作者作出了巨大贡献。前面提到,过去被保险人与福利行政机构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制度实行以后,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提供方和护理项目。更为重要的是,护理保险制度使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变更护理保险计划的立案成为可能。2006年4月,厚生省又对护理保险进行了新的修正,推出了重视预防、建立社区型服务的护理医疗新体系,“地方福利”的理念得到深入贯彻。
三、日本应对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尤其是在老年人社会福利领域。
过去,日本政府主要采取国家主导下针对特定老龄阶层的保障政策,而大多数老年人的护理主要是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的责任。但随着老龄化的进展和需要护理人口的激增,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传统社会观念逐渐弱化,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渐渐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引入“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事业遵循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普遍规律,向着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而日本的独特之处,是在家庭、市场、国家之外,充分发挥了市民组织(志愿者、民间非营利团体、传统地区组织)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础上对福利资源的灵活运用。应对老龄化的措施方面,日本的经验可以被很多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亚洲国家所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将来老龄化的规模和速度绝不亚于日本。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2000年11月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也步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老龄化除了以上提到的规模庞大和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地区差异大、人口高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抚养能力减弱和应对老龄化的制度准备不充分等特点。面对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国家相似,首先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护法》(1996年制定)等法规纲要中,对老年人权力、社会参与等多项内容做了明确的规范。现行体制下,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门等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老龄者问题全国委员会(1995年改为中国老龄者协会)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999年成立)等议事协调机构。因为还没有形成像日本那样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以及中国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的影响,目前老年人福利保障仍然基本面向特定人群,例如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少数农村地区参保人,医疗保险目前只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护理项目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似,包括设施服务和居家服务。城市老年人设施服务比较健全,包括老年人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农村的敬老院目前只能收容无法定供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部分老年人。居家服务方面,以2001年开始实施的“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代表的社区服务渐渐成形,但目前还不成熟。
虽然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比不上日本那样严重,但老人绝对值数量已居世界之冠,因此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必须未雨绸缪,我们可从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汲取经验,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取得真正实效的福利政策。
(一)护理服务市场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同日本类似,中国在老年人福利方面,除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建立保障制度之外,目前仍然延续着家庭成员、血缘关系等照顾老人的传统习俗。因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亲情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的身体护理,而且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其他护理方式无法达到的,因此家庭的作用继续占主导。但是,随着家庭趋向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妇女广泛就业,老年人寿命延长,要护理比例的增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族的护理能力渐渐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充分发挥市场的灵活性,依靠社会力量,开发志愿者、非营利团体等多样化的福利资源成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建立居民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有效桥梁,将老年人的需要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再针对需要,对实行中的政策和服务项目及时做出调整。
(二)加强老年人居家护理服务,建立一种便利、公平、高效的援助体系
目前,鉴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建立大规模的老年人保健设施,引导老年人到服务设施实现医疗、护理等的规划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此仍然以居家分散护理为主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民政部门可以组建医疗机构和志愿者为主的家访服务队,不但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而且对全体离退休老人都定期进行保健知识的传授和辅导,重视预防体系建设,使只需生活护理的老人从医疗体系中剥离出来,让医疗保险制度起到应有的实效,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同时,国家投入一定财力建立专门的护理设施,对不宜居家护理的老人在设施内集中护理,享受护理方式由专门机构认定。
(三)完善法律体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网络
日本1963年成立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但包括老年人设施福利对策、居家福利对策,还包括老年人生存价值等方面内容,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创建的基本依据。同时,与此配套的保健、医疗、住宅、教育、劳动等相关法律也渐渐出台,这为日本从容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障。而我国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至今尚未成形。因此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我国急需完善与老年人社会保障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举办老年人护理机构,并由民政部门制定专门规章加以管理。同时对社区老人福利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有计划的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的范围,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强化个人养老意识,建立多层次的基金筹集模式,努力实现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介绍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几点启示,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日本的老龄化是伴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加深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中国却是在经济还不十分发达的时候,老龄化问题却加速到来,因此在思考应对中国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时,需要考虑到中国相对其他国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视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时,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1世纪中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