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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腐败机构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4-06 23:58:38

① 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② 尼日尔爾利亚的反腐机构名称是啥

简称:FCC。根据科威特2012年第24号法令组建的科威特国家反腐败总局日前致函科政府各部委,要求其指定2名有经验官员作为与该局的联系人,标志该局已经正式开始运转。

用FCC,尼日尔爾利亚的人都知道这个部门的。具体的意思是:金融犯罪调查局。分别在首都,拉各斯,卡诺,以及大部分的州首府有事机构。

反贪污贿赂局是依法授权的法定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权,可以开展专项侦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最高检察院2015年新设“反贪污贿赂总局”。


(2)日本反腐败机构有哪些扩展阅读;

职责;

1、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的内部机构。

2、负责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刑事案件和预审工作,私分没收的财产;

3、参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

4、直接立案侦查国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5、组织、协调、指导查办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③ 预防腐败的机构设置有哪几种模式

有关预防腐败的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未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或预防腐败机构,国家监督职能部门身兼查处和预防腐败双重职能,廉政监督机制运行正常,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检察厅、英国和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芬兰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

二是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兼具预防功能,不少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在其反腐败职能中包括了预防腐败,比如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泰国反腐委员会、印度中央廉政委员会、韩国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等,美国还在参议院内建立规范和品行特别委员会,在众议院建立道德委员会,司职对议员贪腐案件的查处。

三是设立专业的预防腐败机构,如法国设立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党政纪律法规实施机构除了党的纪委、组织部门外,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以及人事管理部门等。

④ 日本的反腐败机构有哪些呢

日本的反腐败的机构很少有听过
日本有很多党,一个党做了什么不好的事(贿赂之类的)被其他党知道的话那个党就完了,所以想被选举的基本都没啥坏消息

⑤ 为什么日本公务员或官员能廉洁自律,很少出现贪腐现象

日本公务员或官员之所以能廉洁自律,很少出现贪腐现象,是因为日本权力制衡及独立监管机制做得很好;而且搜查部可以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制度不留死角;并且日本人金钱渴求欲望不强;荣誉感和自尊心却很强。

一、权力制衡及独立监管机制。

二战之后,日本向美英学习,从天皇封建专制变为君主议会制,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多党执政,互相监督。竞争对手天天盯着找问题,生怕你不犯错。一旦出现贪腐问题,就会被揪住不放,大做文章。这种看似非官方的监管,却真正把权力关进了笼子。

日本的反腐机构,也绝非执政党自己下设的反贪局。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对于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由日本东京检视厅特别搜查总部负责。

正是由于特别搜查总部属于独立的监管机构,不受国会和内阁的影响。处于监督之下的官员一旦受到调查,几乎不可能全身而退。因此,很少有官员敢轻易以身试险。

二、老虎苍蝇一起打,制度不留死角。

多年来,特别搜查总部经手的案件,可谓是少之又少,多则一年一件,少则3年一次。弄得这帮反贪斗士,天天无所事事,没有一点成就感。

直到2017年,特别搜查总部才终于逮住了一只大老虎,东京都知事猪濑直树被控接受医疗机构“德洲会”5000万日元(相当于312万元人民币)的竞选政治献金,成为日本最大的贪官之一。

最终,特别搜查总部作出裁决,认定猪濑收受的5000万日元,属于政治献金,但没有申报。由于司法介入前,猪濑已将此笔款项还于德洲会,因此不予起诉,罚款50万日元。

三、日本人金钱渴求欲望不强。

和某些贪腐严重的国家,提倡的高薪养廉相悖的是,日本公务员的年收入约在30万元人民币,这在发达的日本来说,并不算高。因为在日本,一个电车司机的年收入都有37万元人民币,而一个教师的年收入多达41万人民币。

日本公务员分外珍惜自己的职业和名誉。他们捧着铁饭碗,收入足以过上满意的生活,又有着完善的福利及养老待遇。如果不犯错误,几乎没有失业风险。对他们来说,太多的钱并没有什么用。而一旦贪污受贿,不论多少,都要丢掉工作甚至坐牢,此后将再无翻身之日。

四、荣誉感和自尊心维持廉洁。

日本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公正公平,不论出身,只要能通过考试,就能出任公务员。这就形成了公务员队伍“社会骄子”的自负,精英意识和完善的晋升制度,使得他们为了荣誉感和自尊心拼命工作,对贪腐等行为嗤之以鼻。

而一旦官僚队伍失去这种荣誉感和自尊心,把公权当成一种谋生发财手段,那么不能自律的贪腐行为就会发生。

日本的廉政经验表明,缺乏独立的三方监管和完善的制度,空洞的反腐倡廉教育只能沦为形式主义,因为只有在严密监管和制度威慑下,所谓的个人觉悟才能得到唤醒。

(5)日本反腐败机构有哪些扩展阅读:

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启示:

廉洁指数的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基础部门功能得不到发挥,腐败就会肆虐,混乱随之滋长蔓延。

“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说,阻止腐败要求各国国会加强监控,需要司法部门、独立有效的审查和反腐机构以及强大执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增加公共预算、国家收入以及援助等项目的透明度。国际社会必须找到有效方式,帮助深受战争所累的国家发展,并维持他们自己的公共机构正常运行。

⑥ 反腐败的国际组织有哪些

国际反贪局。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的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宗旨是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任务是加强各国反贪污贿赂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2013年11月24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七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巴拿马城闭幕。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再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曹建明于2010年11月5日、2013年11月24日两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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