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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日本遗骨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3-06-12 18:55:37

A. 日本天皇埋葬在哪里

在明治之前,关于天皇的葬礼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但从圣武天皇至孝明天皇的1100年间,天皇的葬礼大致以佛教仪式进行,在圣武天皇以前可能是日本古代习俗与中国仪式相混合,明治以后则是以神道仪式举行葬礼。

至于入葬方式,最早时进行土葬,持统女皇死后第一次使用了火葬,此后除极个别的外(醍醐天皇、村上天皇使用土葬),直到江户时代初期,历代天皇都是使用火葬。从后光明天皇开始,改为火葬和土葬相结合的形式,至孝明天皇时又改为完全的土葬。而且在采用佛教葬仪后,一般都选定寺院附近举行仪式。从北朝的后光严天皇开始,除后花园天皇外,都在泉涌寺进行。明治天皇的葬仪在东京青山练兵场进行,大正天皇和昭和天皇的葬仪在东京新宿御苑举行。

日本第88代天皇后嵯峨天皇时期,民不聊生,朝廷完全受到幕府的节制和摆布,后嵯峨天皇即位时连礼服都无钱置办,人民铤而走险,不仅潜入天皇起居室抢走天皇的衣服,甚至将鸟羽天皇陵、天武天皇陵都盗掘了,墓中的金银财宝被抢夺一空,持统女皇的骨灰被弃散在路旁的草丛中,装骨灰的银盒被抢走,百姓们大开天武陵时,只见玛瑙为室,金铜制门,遗骨系着银带,装饰着五颜六色的宝石,琥珀项珠置放在一旁。

关于天皇陵墓的形式,最初是前方后圆坟,景行、崇神、成务天皇陵以及神功皇后陵为其代表,陵墓长度约为200至300米。此后这类坟墓完全由人工建造,规模更大。仁德、应神、履中三位天皇的陵墓分别长480、418和364米,堪为世界古代帝王坟墓之首(据考古学家推测,除应神天皇陵外,其他古代天皇的陵墓都可能被盗)。在此以后是方形坟或圆形坟。持统天皇开始火葬后,陵墓形式也有很大变化。持统女皇的遗诏上说,她要丧葬时诸事俭省,无需厚葬,于是,她被火化后与其丈夫天武天皇合葬一处。元明女皇则在火葬处盖土、植树、建碑为陵而没有营造以前历代天皇那种大规模的陵墓。此后的天皇,除光仁、桓武两人营造了坟丘外,都继承了这种薄葬精神。但从后一条天皇开始,陵制又发生了变化。后一条天皇陵上建起了菩提树园三昧堂,此后一般都要在陵地建造佛堂、佛塔,直至仁孝天皇陵延续了700多年。期间从后深草天皇至后阳成天皇的24代天皇中有12代的遗骨安放在深草法花堂,俗称十二帝陵。此后从后水尾天皇至仁孝天皇的13代天皇都葬于京都东山泉涌寺内,孝明天皇陵则是位于泉涌寺后山的圆形陵墓。明治天皇陵位于京都伏见的桃山。大正天皇和昭和天皇的陵墓则位于东京西部的武藏,昭和天皇陵为上圆下方型坟墓,下方边长27米,上圆直径16.5米,墓高8.6米。这个密林之中的、紧傍大正天皇陵和贞明皇后陵的静谧的墓地,就成了87岁的昭和天皇的归宿。

B. 近代日本在中国的墓地体现的特征

一、异域丧葬景观:居留民墓地

(一)墓区土地权。在墓地选址上,日领事官借口租界狭小,或界内不能新葬,要求另辟空间,选在界外,结果变相多占土地。根据苏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属中方,日方拥有使用权,但须出资租赁。若该地界属于私人,或由中国地方官购入,转租日本人,或日领事官通过地方官介入与民协商;若该地界属于公地,则由日领事官直接与地方官洽商地价。至于墓地使用年限,未见文献记载,按《济南商端口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参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为限,到期起运,如有不克办理之处,可延展30年,期满不得再延长,逾期不迁或无主之坟,则任将平除。
(二)墓地面积。墓地的大小,根据当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苏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确了墓地的面积,即在界外的僻静空旷之地,以十亩为率。1901年,重庆日租界章程仿照苏章,也以十亩为限,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积,据1913年的调查为13亩(包括火葬场3.4亩)。青岛的日本人墓地,占地约4亩。济南商端口局预设的外侨墓域较小,位于津浦铁路以北之堤口庄东,总共占地6亩8分1厘,为节约用地,对每座坟墓还详加规定,死者占地长1丈,宽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国要求划出专葬之地,“则以半亩为限”,条件是该国领事应每年酌认捐款。从现有资料看,东北地区的日本人墓地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占地30亩,大西门外墓地则达167亩。
(三)墓地管理权。日本人墓地开设后,属外务省统辖,领事官负责具体事务,也有委诸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领事考察欧美领事对葬事的处理特别“郑重谨慎”,日本人墓地却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积满马粪,或是种满蔬菜和树木”,“此不仅为外国人耻笑,且关系该国政府对其人民爱护之厚薄”,于是拟定《上海墓地规则及墓门墙围办法》。规定:墓地事务由领事馆庶务课专员负责,凡官民死去时,即刻检视尸体,提具归阴证明书和医师死亡证明书;若系旅客,则附遗物认定书。领事馆负责官员须问明死者原籍、生前职业及居住地等,并检查墓地有无不合情形,定准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记的墓穴序号,刻于石碑表面,并留副本备查,以免混乱。至日后修补、重新深葬或转葬他处,须经领事特许。墓所设看守人(可雇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经常扫除,若有人前来吊祭,须随时开门。领事馆鉴于居留民远离乡土,“奋发锐意进取”,为奖励此等精神,从领事馆月费300元内出资维护。大藏省认为此非长久之计,决定另谋办法,拨付1150元用于墓地门墙建设。1876年东本愿寺上海别院设立后,领事馆遂将墓地移交其管理。
从日本在华早期墓地来看,上海墓地外设围墙,较为规整,其他墓地仅设简易围栏,堆土成丘,或插木牌,或立石碑,注明某某之墓,明治、大正、昭和某年立等字样,设施较为简朴。大体而言,既承袭了其国内的丧葬习俗,又因时因地有所变通,主要表现如下。
(一)火葬。日本地狭人众,贫民无条件土葬,再加上佛教信仰,19世纪中叶即盛行火葬。日本人赴华后逐渐在奉天、上海、营口、天津、青岛等地专设了火葬场。1906年,奉天居留民在十间房建造火葬场,占地4000平方米,这是日本人在华设立的最早火葬场。1907年3月,上海的日本佛教组织成立法光株式会社,在宝山筹建火葬场,场内建休憩所、薪炭仓库、棺马车及马厩等辅助设施,1911年移交居留民团管理,当年4月至次年1月共火葬97人。1910年9月,日本人在营口新市街东北设墓地,在东端建火葬场(二个炉),1925年在牛家屯新建火葬场,次年5月启用。天津火葬场初为驻屯军建于兵营南部的日租界,居留民使用甚多,军人极少(1915年1月至1917年7月,152名火葬者内军关系者仅18名),1917年9月转交居留民团,后由财团法人共益会经营。青岛火葬场原设于台东镇的本愿寺,1917年1月由青岛军政署收买管理,1916年火葬451人,1917年火葬736人,1918年火葬405人,因当地日本人非以永久长居为目的,火葬后的遗骨多归葬于国内的出生地,仅有少数人葬于当地墓地。
(二)等级。在日本,墓地按身份高低及交费多少有等级之分。此种观念,渗透至在华墓地。据上海领事馆拟定的《墓地规则》,居留民墓地分三等。上等:宽5尺、长10尺,地价洋银10元;中等:宽5尺、长7.5尺,洋银5元;下等:宽4尺、长7.5尺,洋银2元。凡欲葬于该地者,亲友须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书,交纳相应地价及规费。准备以后移送国内的尸棺,放置于高处的干燥之地,亲友要预交上等地价10元,并收取1元的规费,若两年内尚未移送,则埋葬于中等墓地,所交诸费不再归还,此种情形,要在棺柩表面写明死者的籍贯姓名,并密封严实。若死者无亲友,无法交纳地金,则埋葬于等外的隙地。此种按交费多少、分等安葬的办法为其他日本居留民墓地所仿效。1917年,青岛日本军政长官竹内赳夫发布《居留民墓地使用规则》,规定:使用墓地者由户主、遗族或关系人将坪数及等级向军政署提出申请,费用按一等、二等、三等及坪数(1坪约3.3平方米)收取。坪数在1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二等1元、三等50钱;坪数在2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50钱、二等1元30钱、三等70钱;坪数3坪以下的一等收取3元、二等1元50钱、三等70钱。其中,一等地和二等地不得超过三坪,三等地不得超过二坪。使用者自由选择墓地的位置,按顺次连续安葬,并自行打扫、修缮墓地。墓地的使用权遗族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修缮、改葬或发掘时须取得许可证。贫困或无力付费者可减免使用费,住所不详及临时埋葬者使用特别区域,无人认领的坟墓则另择地域进行合葬。
(三)葬仪。1870年,日本太政官发布《服忌令》,规定父母死亡忌日50天、丈夫30天、妻子和嫡子20天。丧服分黑白两色,以白为主。在近畿等大部分地区,认为遗骸系污秽之物,应有所忌讳,而灵魂脱离死体后能够长期存在,须被祭祀于净土,由此形成“两墓制”的葬习,即在远离村落的地方建“尸”墓,以竹、木牌简单标记后,不再重视,任其自然消失;同时,又在村落附近或寺庙内建“灵”墓,用以长期参拜。根据日本的神道信仰,人死后需要供养才能成为“神”,一般以33年为期限,有的地方是50年。日本人在华葬式,按约定须选择城郊偏僻之地,无法实行“两墓制”,只得尸身与魂灵一起安葬,采“单墓制”,即遗体埋葬后,树立石碑,定期祭拜。在忌日或盂兰盆节,居留民在墓前挂起灯笼,铺上毛巾,备好酒肴,还弹起三味琴。有外国人和中国人受好奇心驱使,前往围观。
总之,中日和平时期,日本居留民死者主要葬于专有墓地,少数葬于军队墓地或外侨公墓。
二、军国主义象征:日军墓地
(一)战时葬于中国战地。甲午战前,日本政府即预料会出现大量战死者,陆军省于7月17日发布《战时陆军埋葬规则》,规定战争期间,战死者临时葬于战地。(27)甲午战争中,日军战死1132人、伤死285人、病死11894人,总数达1.3万余人。在辽东半岛及山东战地,日军先将死体火化,遗骨埋于战场,树立简易墓标。日俄战争历时19个月,据日方史载,日军死亡达8万余人。(28)1904年5月30日,陆军省颁布《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关于遗骨的处理规定:战死者分别火化,将遗骨送葬于陆海军埋葬地,但依实情,可将遗骨临时葬于战地,仅将遗发送还;遗骨临时葬于战地时,可竖木牌,或立石碑,记载某某之墓、何时战死、何日立碑等,其做法与甲午战争一致,并延至日军进攻东北时期。
(二)战后归葬陆海军埋葬地。按甲午战前的《战时陆军埋葬规则》,死者战后须归葬于陆军“指定埋葬地”,葬法采“个体主义”,一人一墓,单立木质或石质墓标,葬费由军方支付,葬后由所属部队通知遗族,遗族可申请改葬。《马关条约》签订后的1895年7月,留守日军开始发掘战地坟墓,将火葬后的遗骨、遗发全部运回,分葬于各卫戍部队的指定墓域。(29)由于允许申请改葬,许多亲族将遗骨移至家庭墓地,导致“民间墓标杂乱不堪,并有颓废不修之虞”,严重影响了“军威”。(30)1897年7月30日,陆军省军务局颁布《陆军埋葬规则》,将原来的“指定埋葬地”改为“陆军埋葬地”。规定平战两时,除非死者留有遗言,遗骨、遗发均须葬于该处(根据1896年《驻屯台湾澎湖岛军人军属之埋葬规程》,死于台湾的官兵遗体不再运回国内,而是就地安葬),将校及准士官除外,一般葬后十年须行合葬,合葬之处,设置墓标,标明姓名、官位等。葬法依信仰自由主义,不限神葬和佛葬。(31)日俄战争以后直到日军占领东北全境,由于《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规定,为追悼战死者,可在旅顺等地建造收纳遗骨的“忠灵塔”,所以仅有少量尸骸被掘送还国内,大部分尸骨则仍埋于占领区。
(三)在统治区建造忠灵塔。1906年,天津驻屯军为纪念镇压义和团的战亡官兵,在大和公园立“北清事变忠魂碑”,此为日军在中国大陆的第一座纪念碑。1906年3月日俄战争胜利后,日军在旅顺白玉山建造纳骨祠,用于存放2万余名骨灰,后又在纳骨祠对面的山顶上建造了一座“表忠塔”。该塔所用石料采自乃木希典的家乡山口县,塔形宛如一支白色的蜡烛。在1907年以后的几年间,日军一一挖掘散葬于各处的遗骨,在辽阳(1907年10月,纳骨14364)、大连(1908年9月,纳骨6029)、奉天(1910年3月,纳骨34875)、安东(1910年6月,纳骨3129)等地设置了纳骨祠,加上旅顺纳骨祠,共安置8万余名骨灰。1923年10月,“南满洲纳骨祠保存会”成立,接替关东军管理各处纳骨祠。(
(四)军国主义葬仪。1937年日军全面侵华以前,战死军人根据灵肉分离的信仰及两墓制传统,除尸身葬于国内的“指定埋葬地”或“陆军埋葬地”以及东北的“纳骨祠”或“忠灵塔”外,其“灵”还要以“柱”的形式合祭于靖国神社,接受公众参拜。1879年靖国神社改建后(始建于1869年,称“东京招魂社”),经费、日常事务及祭祀活动由陆海军共管(陆军为主),成为合祭战死者的军用设施。甲午战后,祭祀对象扩大为战病死者,陆续入祭2万8千余柱。日俄战后,祭神新增8万8千余柱,并开始将战死者称为“忠灵”、“忠魂”、“英灵”、“英魂”等。该神社内无死者的骨灰或牌位,仅将姓名及资料记录于“灵玺簿”。合祭名单先由陆海军审查内定,经天皇敕许,直接升格为“神”,不需民间信仰的33年期限。祭时天皇“亲拜”,嘉许遗族。例行祭为春祭4月30日(日俄战争胜利后陆军凯旋阅兵纪念日),秋祭10月23日(海军凯旋阅兵纪念日),还有各种临时大祭。
由上可见,日军墓地与居留民迥然相异。居留民墓地的设置有条约规定,由领事馆、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其葬仪以追悼死者为目的,死亡纯粹为个体事件。日俄战争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高大的忠灵塔遍及东北主要都市,由“忠灵显彰会”统辖,选址完全自定,严重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在军国主义支配下,军人生前属于所在部队,死后归葬于一处,他不属于自己,不属于家庭,成为日本侵略扩张的牺牲品。
三、法西斯主义符号:墓地的复制及功能转换
(一)尸身的三墓制。指遗骨分为三部分,分别葬于中国战地、陆海军墓地及家庭墓地。全面侵华战争初期,日军各部队已有将遗骨分成三部分的做法。(43)根据新的埋葬规则,遗骨的处理有三个环节,前线部队将遗骨送战地兵站司令部,司令部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占领区的忠灵塔,其余则送日本国内的留守部队;留守部队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陆海军墓地,其余则送交遗族;遗族将所剩余骨安葬于家庭墓地。(44)具体程序如下。
(二)灵魂的三墓制。指战死者之灵不仅要在靖国神社接受参拜,还要在各府县建“护国神社”、在各市町村建忠灵塔,以祭祀本地的出身者,这种从国家级→府县级→村町级的参拜,可称为灵墓的三级制。1938年4月,陆军大将铃木孝雄担任靖国神社宫司,实现了军政祭的合一。时靖国神社举行大祭,合祀战死军人军属4533柱,至此社内已有“合祀神”13万5千余柱。1939年是靖国神社建立70周年,该社邀请遗族“上京”,参加祭祀活动,并决定以后将其制度化。8月6日,在“恩赐财团军人援护会”的组织下,约1600名战死者遗儿来到靖国神社,与成为“护国之神”的父亲“见面”。(50)10月18-22日,靖国神社举行临时大祭,新祭战死者10379柱,两万多遗族奉命“上京”,受到天皇嘉许。(51)时各报大加渲染,“武士道”、“大和魂”跃然纸上,日本民众一时战意高昂,“靖国神社见”——成为广为流传的誓言。
(三)中国各地塔碑的一统化。前述中国战地兵站司令部取出的分骨,有的供置于特设的奉安所,有的临时存于神社、寺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各地日军依照陆军省颁布的《支那事变作战地塔碑建设要领》,为合祭“殉于皇战的忠死者分骨,使大日本帝国陆海军的光辉武勋永远传于后世,并为保全战迹,使之成为东亚永久和平及大陆精神的中心”,按“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战地第一主义”,纷纷成立相应组织,有计划地建造忠灵塔、英魂碑和战迹纪念碑等设施。(55)
四、侵凌与争斗:围绕墓地的中日关系
丧葬是生与死、特别是关于死的文化习俗,各国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差异,理应互相尊重或借鉴。如日俄战争以后,东北地方官按中立条款,曾严命当地民众须妥行保全日本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如有凌践情事,一经查出,“严拿究办”;(7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人乘机占据青岛,1922年2月4日的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规定,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并移交行政权及该地域内的公产包括土地、房舍等,但考虑到青岛日本居留民的风习,并没有要求取消日本人墓地、忠魂碑、火葬场、神社等设施;(72)民国时期,许多有识之士为节约用地及公共卫生起见,希望政府明定仪式,使民间打破陋习,仿照日本人实行火葬。(73)这是一种对丧葬的科学态度。但提倡归提倡,若是由外国来逼迫实行,性质就改变了。日本人来华后,强制推行己方传统,更将中国人纳入其葬仪体制。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坚决抵制,受两国关系阶段性变化的影响,从一小块墓地到无形的精神世界,中日之间形成了一个另类战场。
和平时期,中日纷争主要在居留民墓地,如墓地管理权、墓地大小等,日本人不断要求扩大权益,中国人则寸土必争,严守主权。
(一)日本人欲取得墓地管理权。根据中日约章,日本仅取得墓地开设权,管理权属于何方,并无条约明文。各地墓地开设后,日领事官即以种种手段,欲夺取管理权,但主权所系,地方官并不退让。1915年,驻济南领事林久治郎致函山东交涉署,称该国旅居商民日见其众,请定出外侨茔地,以备使用。交涉署依据《济南商端口租建章程》,在郊外专设一块墓地,以供他国旅卒者共同寄葬,后来各国因占地多寡、征收费用、管理办法等问题彼此相持,一时未能解决。次年7月间,日本人竟先在该预设墓地内修盖烧骨房,交涉署特派员立与日领交涉,双方划定了日本人茔地所占的面积。特派员又向日领表示,将制订茔地管理及收费办法,俾资遵守。日领事官认为中方含干涉性质,未表同意。交涉署此后自拟《济南商端口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呈报北洋政府查核,并请检示成案、解释约文,以便与日领事官周旋。根据该条规,外侨墓地由商端口局管理,凡外国人拟葬该地者,由该国领事官照会商端口局,局再发给准单,并知会警察署指挥进葬。葬时不分国籍,横列挨葬,手续费5元,为茔地看守人费用。(74)此事久拖未果。但从各地交涉情形来看,管理权最终落于日方,如天津居留民团的《公设墓地条例》及《火葬场使用条例》就明确规定,凡欲在该处火葬及埋葬者均须通过租界当局同意。(75)
(二)日本人欲扩大墓地面积。日本国内,墓地狭小,但一旦确定,则不求扩大,否则即认不吉利。若墓地葬满,可将33年以上的老墓掘开,葬入新死者;若没有超过33年以上的,则从最老的坟墓掘起。日本人赴华之后,惜土观念大变,一味要求扩大墓域。南京居留民墓地及火葬场原设南门外雨花台的高座寺(约20坪,租金年银60元)。1919年,驻南京领事代理清野长太郎认为“规模太小”,与金陵道尹和交涉署交涉,提出“不限年期”租借神策门内紫竹林一带作为墓葬之地。交涉署曹豫谦调查后复称,该地界属于寺僧祖产,如有变更,取决于地方公共团体,而当地绅士多不赞同,原因是附近有家居,火化之时,与公共卫生有碍。不成后,清野又提出租借太平门外地界,又遭拒。是年9月清野转任后,居留民会与地方政府继续交涉,仍无进展。1927年北伐战争期间,雨花台火葬场、十余座日本人墓碑遭战乱破坏,几被夷为平地。(76)1939年9月,“维新政府”统治期间,居留民会终于取得清凉山附近20亩民地,次年重建了火葬场。(77)日本大规模侵华后,上海等地的日本人墓地及火葬场大多进行了扩建,(78)新建设施更是随处可见,如:占领南开大学后,在校园内建火葬场;(79)侵占福州后,在仓前山琉球墓附近建焚尸场。(80)
关于居留民墓地的争执,中日互有妥协,但因日方居于强势地位,结果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最多,分布最广,所占面积最大。抗战胜利后,日本居留民返国,出于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上海等地的居留民墓地多被平毁。对此,日本人表示,这是受到损害的中国民众报复日本帝国主义的“不可阻止”的结果。(81)
日军全面侵华期间,不仅肆意毁坏各地墓葬,更在精神上压制中国人,强令参加旨在摧毁中国人抗战意志的一系列追悼活动。诸种行径,略述如次。
(一)破坏中国陵墓。战时,许多中国墓葬毁于战火,弘扬民族精神的纪念塔碑,更是遭到日军的侵辱。1937年底日军占领北京,将中山公园孙中山奉安纪念碑的字迹磨平,另刻文纪念日本阵亡官兵,重树于卢沟桥边。1937年12月日军进攻南京,南京航空烈士公墓内的祭堂等建筑、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内的“一·二八”事变抗战将士纪念碑等悉遭日军毁坏;中山陵因为日军宿营,“里面完全荒废了”;孙中山塑像遭日军枪击,塑像背后还被写上“亡国之父”几个字。(82)淞沪会战后,上海日军为纪念战亡官兵,于1938年在八字桥建造战迹纪念碑,炸毁了该处的“五卅纪念碑”。(83)
(二)垄断殡葬业。在日占区,中国人时刻面临死亡威胁,并完全失去丧葬自由。九一八事变后,伪满规定殡葬业由卫生部门管理,设地方事务所和同业组合具体经营,(84)埋葬地、祭祀等一律听从日伪指定,如奉天的西营房为第一墓地、五里河为第二墓地、龙王庙为第三墓地;祭祀时间为每年的3月21日、7月15日、9月23日。(85)日占华北后,于1940年前后抛出8个城市的建设大纲,关于公共设施部分,分别指定了中国人埋葬地。时人不禁惊呼:该大纲“实其全副侵略精神之所寄”,其“用意之深密,目标之久远,包罗之广大,计划之扼要,均昭然显示于纸上”,“如其真能永久占领……而我民族尚能有生存之余地乎?”(86)
(三)强迫中国人建造忠灵塔等设施。日本侵华期间,无数中国人被抛进“万人坑”,死无葬身之所。相反,日军却广建忠灵塔等设施,并强迫中国人出资出力。1907年6月至1909年11月,旅顺日军建造表忠塔,驱使两万多中国劳工,日夜赶修,其中30多人被折磨致死。1934年4月,伪满“为收买汉奸卖国捐躯之心”,规定凡简任官、荐任官抽薪百分之一,委任官及其他官员抽薪百分之零点五,集资建造忠灵塔。(87)1940年2月,日军在南京的五台山建造神社,使用了一部分当地民工,曾在该地挖掘出2000多具惨遭日军屠杀的遗骸。(88)
(四)强迫中国人追悼“圣战亡灵”。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日军在战场上建立的忠灵塔意在表彰战死者的精神,“它超过了坟墓的含意,而具有征服他国的纪念碑的意义”。(89)日军塔碑建成后,不仅强令中国人定期参拜,平时路过还要默哀敬礼。(90)如1937年日军占领张北后,每年清明节都组织学生打扫花园广场的忠灵塔,然后集体默哀三分钟,以表示对死者的悼念。(91)奉天日伪还谱制关于忠灵塔的“市歌”,由中央放送局教唱。(92)为鼓励伪方为其卖命,“促进日支两国国民的精神结合”,日军经常举行祭奠“日中阵亡将士”活动,并强迫沦陷区民众包括妇女儿童参加。1938年4月3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函令各界人士包括军队、官员、民众代表,以及儒教、佛教和道教等教徒参加在玉佛寺等地举行的追悼法会,强调日中联合召开追悼法会,“不仅是为祭奠幽魂升天,更愿日中两国提携和平,发扬真诚亲善”。(93)1941年9月11日,汕头市日伪集合全市慈善机构及团体一连三天举办法事,“一面崇拜英灵,一面要安慰劫后余生的人民”,“并使全市民众,对于兴亚中日阵亡战士的英烈有深刻的认识,由深刻的认识,因而知道和平建国,是目前急切的要途”。(94)1942年12月8日,在“大东亚战争一周年”之际,“东亚联盟”中国总会(会长汪精卫)、湖北分会(书记长伪湖北省政府主席杨揆一)为“追悼英魂,并激励民众信念”,在汉口中山公园举行“大东亚圣战阵亡将士慰灵祭”,会场半悬“两国”国旗,中日僧侣联合诵经,各机关、各学校、各团体的代表“不下三四万人”。(95)1943年6月5日,日本政府在靖国神社举行山本五十六的“国葬”,汪伪不仅致电哀悼,还规定南京、上海下半旗,各地民众禁止娱乐一天。当日,伪蒙疆政府在张家口的忠灵塔前举行慰灵祭,“大批市民被逼参加”。另据德王回忆:当时死一个日本将级军官,就要举行一次慰灵祭,强令机关、团体、学校的职工和市民参加;每死一个警监以上的日本人,就得举行一次政务院葬,强令政府全体职员参加,他或院长还须亲往致祭。(96)
余论:战后历史遗留问题
战后初期,日本的军事葬仪体制基本被破坏:陆海军墓地、护国神社、忠灵塔等或焚于战火,或疏于管理,处于荒废状态;靖国神社根据1952年的《宗教法人法》,降格为独立的宗教设施。但受美国占领政策及全球战略的影响,东京审判没有追究天皇的责任,军国主义及法西斯主义思想仍残留于日本国民意识之中。1952年旧金山和约后,日本舆论开始为战死者鸣冤叫屈,掀起大规模的赦免战犯运动。(103)1953年,日本政府发布《战伤病者、战殁者遗族援护法》和《津贴法》,宣称各级战犯是在日本丧失主权时,由战胜国单方面判决的,与日本的国家意志无关,把死刑战犯称为“法务死”,向其遗族发放养老金和补助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开始整修陆海军墓地,在各地重建“忠灵塔”、“英魂碑”,并在民间团体的协助下,有计划地搜集残留于海外的115万遗骨。(104)1954年,日本遗族会等结成“靖国神社奉赞会”,从1956年起推行“靖国神社国营化运动”。1958年,日本政府将第一批B、C级战犯亡灵祭入靖国神社。1978年秋,东条英机等14名A级战犯以“昭和殉难者”的名义被祭入靖国神社。(105)至今,靖国神社已陆续合祭近250万亡灵。每年4月、10月及8月15日(终战日),靖国神社仍举行大祭,是时日本政要、遗族、右翼分子等纷纷前往参拜,以靖国神社为中心的祭祀体制重新被确立起来。

C. 日本人的祖先到底来自哪里

日本祖先来自何方?一般认为,除了日本原住民外,古代蒙古人、
朝鲜人、中国人也曾飘洋过海从大陆来到日本。中国秦代徐福奉秦始岁槐漏
皇之命率3千童男童女到蓬莱寻找长生不老药,最后在日本扎根繁衍的
故事,在中国和日本家喻户晓。至今也有些日本人声称自己是徐福所
率3千童男童女的后代。尽管这一美丽的传说有待进一步证实,但随着
考古和人类研究的进展,日本祖先来自何方的问题越来越清晰。
据日本《产经新闻》称,现代日本人基本分为两种,即“弥生人
型”和“绳文人型”(弥生人和绳文人均为日本对日本原始人的称呼)。
弥生人的特点是,脸型较长且较扁平,单眼皮,长眉毛,身材较高。
绳文人的特点是,四方脸或圆脸,棱角明哪明显,双眼皮,身材较矮,血
型一般为B型。《产经新闻》称,日本着名演员泽口靖子、齐藤由贵等
具有绳文人的特点,而岩下志麻、铃木美奈保等则有弥生人的特点。
据日本一些科学家分析,65%的日本人的DNA属弥生人,35%属绳文人。
迄今为止,日本通过考古认为,从日本九州弥生遗址出土的人类遗骨,
脸长、颧骨高,是来自中国、朝鲜的外来弥生人。
最近,中日两国通过合作考古,对日本祖先弥生人的来源又有了
新的发现。
1996年,由中日两国考古学者组成的“江南人骨中日联合调查团”
对江苏省出土的60个人头骨、大腿骨和牙齿进行了考古研究。这些遗
骨中,有28个属中国新石器时代,17个为春秋战国时代,15个属前汉
时代。通过从牙齿中提取DNA,与日本九州地区的福冈县、山口县出土
的古代人骨进行比较。结果发现,中国新古器时代的人类遗骨与日本
古代人完全不同。而春秋战国和前汉时代乎烂的人骨与日本的原始弥生人
骨极为相似。江苏省徐州郊区的“梁王城遗址”出土的人骨中的DNA与
日本福冈县出土的弥生人骨中的DNA完全一致,估计他们在十几代前为
同一祖先。通过对大腿骨的测量,中国江南人的骨骼长度与日本九州
弥生人骨骼长度基本一致,鼻梁至前牙的距离也相同。这次的考古发
现,将为日本寻根问祖提供新的线索,日本外来弥生人不仅来自朝鲜
和中国华北,而且中国江南人也可能是日本外来弥生人之一。
对中国江南人是如何到日本的问题,日本专家之间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是直接坐船到日本的。奈良县考古研究所桶口隆康所
长认为,2500年前,正是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群雄争霸,战乱不断。
江南地区是中国最富庶的地方,而且当地人民已掌握航海术。为躲避
战争,江南人带着稻种坐船逃到日本。因为有了稻种就可以生产和生
活。中国江南人的到来,把水稻种植技术也带到了日本。他们到日本
后选择了九州北部地区,因为这一带的气候与中国江南相似,适合种
水稻。另一种意见是,江南人是通过朝鲜半岛到日本的。滋贺县大学
教授菅谷文则认为,中国江南人从南部来到山东,渡过渤海湾到朝鲜,
然后再到日本。山口县出土的遗骨与山东省出土的遗骨极为相似就说
明了这一点。尽管日本学者对弥生人起源何处有争论,但有一点是共
同的,那就是他们都不否认日本古代弥生人有一部分是从中国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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