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议员怎么形成的
㈠ 日本众议院的选举方式
日本众议院有475个议席。议员的任期为4年,较参议院的6年任期稍短。但在日本众议院解散时,即使任期未满亦被全员解任。由于日本众议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认为较能忠实地反映民意,故相对于参议院而言,日本众议院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权力(日本众议院优越制)。首相有权解散日本众议院。参议院拥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选民则为2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而国会议员可兼任内阁阁员,首相亦由该国会推选,但大多数情况下,首相和内阁出自众议院。
众议员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院举行大选。一旦解散众议院,475名众议院议员要全部改选,其中295名议员经小选举区选举选出,另外180名议员由比例代表选举选出。 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国民选举权为二十岁以上之日本国民,被选举权为二十五岁以上之日本国民。
日本众议院议员选举(又称总选举)采行小选区与比例代表并行的选制。小选举区选举即依据都道府县人口数划分295个选区,每区选出一名议员,得票最多且得票数占总票数六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而比例代表选举,则把全日本划为11个比例大选区,各比例大选区按人口数分别有6至29个议席,依据政治党派团体得票比例分配这些议席。
于小选举制度下选出300名小选区代表与180名比例代表,合计475名。在这475名众议员当中,由全国300个小选区选举产生300名,另由11个比例选区产生180名。每个小选区产生1名议员,比例代表选区根据人口比例产生若干名议员。选举时选民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举区候选人,另一张投给支持的政党。小选区的投票结果直接导致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比例代表选区将由各政党事先提出列有多名候选人的名单,根据得票比率依次确认当选。由于候选人可在小选举区和比例代表选区重复参选,各政党都将党内重要候选人列在比例代表名单中以确保当选。
选人可以同时列名于小选区候选名单与比例代表候选名单当中(双重候选制度)。
直至1993年,日本众议院议员仍采行中选区制(大选区制的一种)。 日本众议院议员定员475名,议员的定员数目由日本公职选举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之。
㈡ 日本政治制度内容
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国民的权利00《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㈢ 日本国会所有议员是全民选举吗
日本国会的议员,它表面上是一个全民选举性质的,但是他实际上他并不是一个全民选举,他是一个地区继承形式的,其实就是一些峰峰的,一些地主豪强才有资格参加选举,选民不得不选他罢了。
日本他其实是个封建制度,很陈旧的一个社会,并且它的封建制度保留的也比较多,美国在当年占领日本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清除。
㈣ 日本首相选举制度
日本首相
日本首相即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日语:日本内阁総理大臣[1],英语: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简称日本总理大臣、日本总理,是日本内阁的最高首长,也是日本国政府首脑,领导各行政机关运作。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2]
其产生方式是在国会议员之中择一提名,再经国会议决指名,在形式上由日本天皇任命。
2020年9月16日下午,日本自民党总裁菅义伟在当天的临时国会上经过众议院的首相指名选举,正式成为日本第99任首相,日本新内阁也将于当天成立[3]。
中文名
日本首相
外文名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4]
全称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建制日期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
官邸
日本首相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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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任首相现任首相历任首相任期排行
职务概述
职务沿革
日本帝国内阁总理大臣(1885年—1947年)
日本首相在自卫队中的旗帜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1947年—今)
日本首相的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简称日本总理或首相。
二战前,《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没有关于首相的规定,根据其中关于内阁组成之规定,由具有政治实力的人组成的枢密院推荐首相,由天皇任命首相。
二战后,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而言,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当参众两院全体会议在首相指名选举中出现不同结果时,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两院协商议会进行协商。如果两院协议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国会的表决结果。
《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由日本国会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由日本天皇任命。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军人不能成为内阁总理大臣。
权利义务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他法令,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宪法第68条)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宪法第75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宪法第72条)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宪法第74条)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条第2项)
指定内阁总理大臣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第10条)
掌有自卫队的最高指挥监督权(自卫队法第7条)
选举制度
指名选举
根据日本宪法,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因此,日本首相与采用议员内阁制国家一样,首相由国会的多数党领袖担任,而非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日本主要政治人物世袭表
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当众参两院全体会议在首相指名选举中出现不同结果时,由众参两院议员组成的两院协议会进行协商。如两院协议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国会的表决结果。
关键数字
根据现行《日本国宪法》,由众、参两院组成的国会是日本最高权力机构与立法机构,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根据2000年2月日本国会通过的《改正公职选举法》,众议院定员为480名,任期4年。从1993年起,日本众议院选举制度由中央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
比例代表选举,是指把日本全国划分成11个比例大选区,并根据各政党的得票数来分配议席,各政党再根据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将议席安排给本党成员。各比例大选区根据人口数量分别拥有6至29个选举席位。选民通过填写“政党名”进行投票。
小选举区选举,是指从根据各都道府县的人口数量来划分的300个选区中来选举议员。选民将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参选的“候选人姓名”进行投票。每个选区只有得票最多的一位能够当选,但必须获得总票数的六分之一以上。
㈤ 日本选举制度详解
这是你要的
日本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变革. 2
二、特点. 2
1.选举的分类. 2
2.选区的划分. 2
3.选民与议员候选人资格. 2
4.选举程序. 3
5.选举管理机构. 3
三、个人感想. 3
黄俏颜:. 3
陈雁飞:. 3
雷科:. 4
㈥ 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采用双选举制度,即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选民在投票时投两张票。
日本国会众议院共480席,其中300由小选区选举产生,180席由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小选区制:将全国分为300个小选区,参选者在各自选区(自己的家乡),展开竞选活动。选民给本选区参选人投票。各选区通过这种制度选出1名国会众议院议员。
比例代表制:选民给各党派投票,而不是给个人投票。按照得票率的百分比分配席位。至于谁将成为国会议员,由党内决定。通常谁在党内的势力大,但在小选区落选,自然会把这个席位给谁。有时人选也由党首决定。但年龄超过72岁不得成为比例代表制候选人。所以前首相海部俊树不能“复活”。72岁以下的町村、羽榭野、伊吹等党内大老虽在小选区制落选,但通过比例代表制又重新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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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日本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表决法律草案,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弹劾审判,提议修改宪法等。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 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二战后,日本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执掌国家最高行政大权的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则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由于日本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可将其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天皇 日本皇帝的称号,天皇是终身制,皇位世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天皇只是国家的象征,无实权。天皇未被赋予“君主”的地位,天皇无统治总揽权、军队统帅权、宣战媾和权、缔结条约权、任免官员权、批准或否决法律权和单独命令发布权等,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国会 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修改宪法的倡议和提案权、缔结条约的批准权、财政编制权、行政编制权和司法监督权等。国会两院分别设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由众议院议长执行主席职务。
内阁 日本的内阁是日本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大臣(首相)和20名国务大臣组成。总理大臣为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任免。国务大臣半数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国务大臣分别兼任各行政省、厅的行政长官或无任所大臣。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内阁总理大臣 也称首相,是日本内阁的最高行政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内阁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即内阁的辅助机构、总理府和12个行政省。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安全保障会议和人事院。内阁由首相和分管各省、厅的20名大臣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