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土地怎么解决
A.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日本明治维新是怎样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
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原有土地政策,许可土地自由买卖,实施新的地税政策
B. 日本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为了适应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日本会确定不同倾向的农地制度。简要地说,《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及《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构成日本农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几乎所有的农地政策都是依据这几种法律而确定的,并且在其范围内开展活动。但这几种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作及时的调整和修改,确定农地政策的方向。以《农地法》的制定和修改为代表,它在日本农地制度演变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分别发挥了保护“自耕农主义”和“耕作者主义”的作用,这条主线是十分清楚的。它启示我们,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改变原有法律的名称和框架,既便于法律执行的一贯性,又利于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这是解决立法过多过杂,相互冲突的一个较好的办法。虽然不同时期日本农地法律和政策的侧重点不一致,但“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权利才应获得保障”这一耕作者主义的宗旨,始终贯通于农地制度中。
由于工农业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农业人口流向工业或寻求农业以外的兼业机会是必然的。在日本,兼业农户比专业农户有更强的生命力。农地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并为农民创造这种条件。理论上讲,通过非农化发展创造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从而大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是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日本农民兼业化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并不一定使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相反,工业化高速发展对农业产业的种种影响,可能更进一步刺激农民的“惜地”心理,从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困难。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要注重工农业的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应当从工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农业、反哺农业发展。至少,应该结束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化发展的局面,尽量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别。
土地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结构等内容联系起来。现阶段的重点是如何限制农用地的非农化流转,如何防止耕地荒弃,以及如何提高土地生产力,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私有制和市场化不是解决农地问题的灵丹妙药。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健全农地管理机制。在私有土地上进行土地平整改良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日本农业、农村整备事业为此付出了极高的成本,在公有的土地上开展上述工程有许多便利条件,只要给使用者调地和补偿,应能化解许多矛盾,从而减少基础建设的成本。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提倡并发展规模经营是必要的,但规模经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问题。日本的土地集中是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兼业农户增加的情况下出现的。要克服个体小农的局限性,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性发展,日本培育发展了农业协同组合、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及各种专业生产组合等中介管理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农业的成就与各种各样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协在产前、产后支持改善了个体农户的经营环境,从物质技术基础上克服了小农的局限性;与农户共存的购销活动既为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创造了条件,又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户提供了信息。如果没有农协等这样一些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组织,日本农业要在农户减少、兼业化、高龄化、农产品市场开放等条件下取得国内生产不萎缩这一成就是不可能的。事实表明,在日本,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弱点,是通过中介管理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功能的发挥而克服的,规模越小的农户对这样的组织的依存度越高。因此,技术进步和社会化服务可能是最终解决社会大生产与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矛盾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