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些是日本的法典
❶ 日本现行的国际私法法典是什么,具体什么时候颁布的。
《法律适用通则法》06年6月
❷ 求日本六法法典,发给我最新的完整版,[email protected]
伸手党可恶
❸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德国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参议、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欧洲考察德国立宪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伊藤一行从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处得到了宝贵的建议:《宪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如果一个国家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必须先学习这个国家的历史。》因此,考察官员们一直认为德国的宪法体制最适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没有像过高评价德国宪法的井上毅一样,考虑将德国宪法全盘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国,并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并设立宪法取调局(次年改称制度取调局),正式开始了制定宪法、设立国会的进程。 1885年(明治18年),随着太政官制的废止和内阁制度的创立,伊藤博文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井上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罗斯勒(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Albert Mosse)等人的协助下着手起草宪法,并于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以该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聚集在位于夏岛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伊藤别墅中,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谓的《夏岛草案》。此后,在夏岛草案的基础上再做修改,于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随后不久,伊藤设置枢密院,并自任议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持续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终结。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由此,日本成为东亚首个拥有近代宪法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同时制定的法典还有作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范、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重要法令。《大日本帝国宪法》在第一届帝国议会召开当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早在宪法内容公布之前,日本国民早已翘首企盼,各地均张灯结彩,欢呼雀跃。当时的自由民权主义者与各家报社也都高度评价《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并热烈祝贺宪法的颁布。自由民权家高田早苗就给以“远远高于期望的宪法”的评价。着名的思想家福泽谕吉也在其主编的《时事新报》 上发表评论,对于国乱之际仍能颁布宪法和开设国会一事感到惊喜,但同时指出“追溯西方各国实行的国会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发现政府往往与民众对立,而人民民智渐开,反抗君主压迫,政府为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渐将政权分立。如今日本却还缺少这样的人民。”,对于缺乏精神独立的民众这一点,福泽提出了自己的忧虑。另一名评论家中江兆民也在与幸德秋水的对话中叹息道“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❹ 日本 第一部法律是什么
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
其内容体系: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
《大宝律令》标志着以中国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建立。
日本法的特点
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如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如作为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战后日本经济法受到特别重视,形成数量庞大、门类齐全、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百家争鸣的结果,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如民法中的家长权、夫权、家督继承和保护地方利益的永小作制度,刑法中的侵害皇室罪、尊亲属罪、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主义,等等,另外,日本法律传统中固有的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内容,也不时沉渣泛起,阻碍日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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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除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还颁布了哪些法典
公元530年12月15日,查士丁尼再度指示法学家特里波尼安组成17名法学家编辑委员会编纂《法学汇编》与《法学总论》。在他统治末期,又命令法学家将自己在534年以后颁布、未能收入法典的法令编辑成《查士丁尼新法》,该法于565年颁行于世。
❻ 关于日本法律的一些问题...
1、日本在除奴隶社会的氏族法以外,没有自己创设的法律。奴隶制时期,日本使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2、而中国的现代法律,是在民国时期,效仿法租界和德租界的大陆法系建立的,后来也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同时也难免具有封建思想的残余。新中国的法律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剔除了封建思想的残余,经历了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
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现代化方式的影响,加上建国后引入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所以,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
1.近代司法组织的形成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权统一由其监管,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法律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1893年制定了《律师法》,规定律师须在各地方法院的名簿上登记,而且要加入所在地的律师会,地方律师会则须接受地方检事局首长的监督。
2.战后司法组织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根据《日本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颁布了《法院法》、《检察厅法》和《律师法》,从而使日本的司法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
1947年颁布实施的《法院法》废除了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法院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四个审级。
1947年颁布实施的《检察厅法》按法院审级设置独立的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四级;作为统一执行国家检察工作的机关,下级检察厅受上级检察厅领导,法务大臣有权对检察厅进行一般的指导监督;检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国家行政官吏,其地位受法律保护。
1949年颁布的《律师法》确立律师自治原则,改变了日本律师处于国家机关严密监督之下的的旧体制,并规定:律师的主要使命是维护人权、伸张正义,在地方法院辖区内设立律师会,在全国设立日本律师联合会;律师联合会是所有律师都必须参加的团体,它是指导、联系及监督全国的律师及律师会的最高机关;律师有权设置律师事务所,但须向所在地的律师会办理申报手续。现在日本的律师事务所分单独事务所和共同事务所两种,大部分的律师都集中在日本的大城市,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参加法庭诉讼。
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均有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对日本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完善都有很大的贡献,三者一起构成日本的“法曹三者”,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
(二)诉讼制度
1.近代诉讼法典的制定
(1)《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
1890年,日本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它分为8编15章,共 334条,其基本特点是:将诉讼分为公诉与私诉,公诉由检事提起、以证明犯罪和适用刑罚为目的,私诉由被害人提起,以返还赃物及得到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为目的;具体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把预审作为公判审理前必须的诉讼程序;规定了4种上诉形式,即控诉、上告、非常上告、抗告。
(2)《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
1880年日本曾仿照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过一个草案,但因政府已准备改效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而未能交付审议。1884年聘请德国专家帮助起草民事诉讼法典,经法律调查委员会的几度修改,于1890年4月获得通过并公布,次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典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分为8编12章,共805条,主要特点有: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的原则;肯定了通过和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做法,诉讼提起前可以申请法院和解,在第一审程序中的任何阶段法官都有权进行和解尝试,若和解不成再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限于在原审提出的请求和上诉申请的范围内进行。
2.战后诉讼制度的变化
二次大战以后,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
(1)1948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新的特点:① 规定各种强制处分都须有令状,新设宣告拘留理由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② 明确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专属于检察官和检察官根据罪犯的情况享有起诉或不起诉的裁量权,但又规定职权滥用罪,以防止检察官行使职权的不公正;③废止预审,扩大辩护制度,限制被告人自供的证据能力,体现了对被告当事人地位的尊重;④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而不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贯彻了以庭审为中心和辩论原则;⑤废除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对被告有利的按其请求可以再审,第二审的控诉从原来的复审制改为事后审查制。总之,这个法典体现了大陆刑诉制度与英美刑诉制度相结合的特点。
(2)1929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二次大战后并没有被全面修改,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颁布了单行法规,在减轻诉讼双方的负担、削弱父权干涉主义及诉讼程序民主化等方面有所改进。后又出现将本来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分离出来的趋势,如1979年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89年制定了《民事保全法》等单行法规,使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战后废除了行政法院的设置,行政诉讼案件也由普通法院审理,但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1948年制定《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则主要体现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其相对独立性。
❼ 日本的“六法”是哪六部法。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❽ 日本最初的武家法典是哪个时代颁布的
武家法典,又被称为幕府法,是幕府根据武家习惯和先例而指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典。它是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律令作用不断衰落的背景下出现的,其中最早的一部是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
❾ 日本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日本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机融合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虽然,对日本法属于何种法系定位问题尚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法在进行法津移植方面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❿ 日本的第一部律令法典出现于什么事件
是日本的《大宝律令》,颁布于公元701年 ,是遣唐使到大唐后依据《永徽率》为蓝本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