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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领海基线多少

发布时间: 2022-11-16 12:00:08

A.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是什么如下:
1、正常基线,以海水退潮线为准,海岸平直的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方式;
2、直线基线,也叫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然后将基点相连;
3、混合基线,即前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的意义是什么
1、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至关重要;
2、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非常关键;
3、它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

B. 领海线的相关会议和规定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美国的反对】
◇早期意见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
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
◇近期意见
◎批判公约
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
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
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
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
◎声援公约
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
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
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
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
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
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
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
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 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 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 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 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 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 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 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 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C. 国家领海到底是多少海里

各国规定不同,从3海里到12海里都有,而且因为某些原因一个国家的领海宽度都有不同,例如日本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是日本国内四大主要海峡宽度为3海里,分别是对马海峡,宗谷海峡,大隅海峡和津轻海峡

D. 中国还有多少领海基线没有划定

总的还有四个区域的领海基线没有划定
一、中韩领海争议:就东海的争议面积来说,中韩之间的争议面积为18万平方千米,比中日间的争议面积16万平方千米还要大一些。另外在黄海,中韩之间还存在着大约6万平方千米的争议的海域。
二、南海争议:中国南海包括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存在争议的主要是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其中南沙群岛问题最为复杂,南沙群岛幅员辽阔,由百多个岛屿、暗礁、浅滩、沙洲所组成。不论从历史上或法律上来看,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其周边国家无视我国的主权声明,悍然侵占南沙群岛海域。截至目前为止,越南已占据了21个岛礁,菲律宾占了8个,马来西亚占了3个。我国驻守7个岛礁,包括太平岛在内。
三、中朝领海争议: 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这就存在了一个问题——中国船只只要一出海就进入到了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之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种权宜之计,始终都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隐患。此外,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四、中日东海争议:主要集中的钓鱼岛。

E. 马来西亚的领海是多少是多少

【搜救部队扩展搜寻范围】大马搜救部队将失联客机的搜索范围扩展至半岛北部、安达曼海域、以及马六甲海峡范围。

F. 各国海域面积排名。

各国领海面积排名:

美国1218>法国1008>澳大利亚850>俄罗斯757>新西兰668>印尼611>加拿大560>英国546>日本447>中国396>智利367>巴西363>墨西哥317>印度261>丹麦254。

领海的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但是,“在海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岛屿上选一系列的基点,各基点依次相连,各点间的直线就连成沿海岸的折线。 关于基线向外的宽度有个发展过程。

(6)马来西亚领海基线多少扩展阅读:

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12海里规定为领海宽度的最大限制。但目前世界各国领海宽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种类别。

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G. 领海是多少平方公里

领海一般指37万平方公里,但是加上内海等,约470万平方公里。

包括渤海全域和黄海、东海、南海的大部分及其可以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其中,南中国海九段线以内的所有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

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相距12海里的线。近些年来由于沿岸大陆架被认为是重要资源汇集区域,所以各国都有扩大领海的要求。1977年国际海洋法会议确定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的方向。

领海冲突

2014年5月2日,中国企业所属“981”钻井平台在中国西沙群岛毗连区内开展钻探活动,旨在勘探油气资源。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于5月27日开始。前后作业海域距离中国西沙群岛中建岛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均17海里,距离越南大陆海岸约133至156海里。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一直在有关海域进行勘探活动,包括地震勘探及井场调查作业等。此次“981”平台钻探作业是勘探进程的例行延续,完全在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内。

H. 国家领海是多少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I. 飞机进入领海基线60公里属于侵犯领空吗

属于侵犯领空。

记得领土,领水的上空是领空,我们国家的领水包括领海,领海是海岸基线向外12海里,约和20多公里,也只有领海上空是领空,所以只要不进这里不算侵犯领空。但是有个防空识别区(比领海大),这个就相当于是门户了,进去这个区域就需要表明身份了。

在偌大一片南海海域,中国进行例行巡航演练的次数,远远没有美国进行所谓“自由航行”行动的次数多。事实上,美国也曾多次抵近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领空进行巡航,但马来西亚却并未对此做出强烈反馈。

马来西亚事件:

马来西亚当局指责中国巡航编队“侵犯马来西亚领空,危害马来西亚国家安全”,首先这一指控就非常荒诞,因为就连马来西亚当局自己的公开文件就能将其反驳——根据马来西亚空军提供的信息显示,当时两架中国运输机正在马来西亚婆罗洲附近60海里(约合110公里)的范围内飞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进入国家12海里领海基线内都不算是侵犯领空,中国军机完全有无害通过的合法权利,因此可以说,马来西亚军方此次对中国的指责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用说,两架中国运输机以无害姿态通过国际空域,又怎么谈得上是“对国家主权的严重威胁”。

可以看出,马来西亚当局在这种事情上确实很有些“双标”。诚然,马来西亚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但如果它坚持要对中国的合法合理军事训练指手画脚、危害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领海完整,那么中国同样不会示弱姑息。

J. 每个国家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积和海下的大陆架的延伸
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基线外24海里毗邻区
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些你没问到就不具体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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