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马来西亚鞭刑最少
① 新加坡作为一个发达的国家,为什么还有“鞭刑”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2],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目前新加坡处罚鞭刑之种类,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② 马来西亚鞭刑和新加坡鞭刑一样吗
鞭刑用的藤条比较粗,用药酒浸泡
力求拉人够劲,基本上行刑时有医生在一旁
每打一下就要进行检验,以确保犯人可以再挨一鞭
一般上一次最多打两鞭,所以犯人的鞭刑要分好几次执行。
目的是要给犯人教训,下次不敢再犯法。
行刑人都是虎背熊腰,一鞭下去力道强,速度快
犯人在受刑后几天甚至几星期只能俯卧在床上,无法移动,伤口(皮开肉绽)可能有溃烂可可能性。
③ 马来西亚鞭刑一鞭子有多少公斤
马国司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是用藤制作的(不是皮革或竹),有两种:
比较轻细的是用在犯了轻罪的犯人身上,比如非法入境者。
比较粗重的是用在犯了重罪的犯人身上,比如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者。
比较粗重的刑鞭1.09米长,1.25厘米粗,比新加坡的刑鞭稍微细一点。在使用前,狱警会把刑鞭浸在消毒液里,以防犯人受到感染。
④ 新加坡法律鞭刑最多多少鞭,最少多少鞭
新加坡是当今世界上仍然保留鞭刑的少数国家之一。翻看新加坡的报刊,有不少犯人被判鞭刑的报道。如一名男子冒充嫖客抢劫妓女被判监五年打12鞭,一名男子晚上行窃被判监两年半打六鞭等。据说在新加坡每年有上千人被判鞭刑。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犯有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等社会危害较大的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一名罪犯最多可被判24鞭,但女性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性不适用鞭刑。基本上3鞭子就能把人打晕。
鞭刑是一种令犯人十分害怕的刑罚。有的犯人被判鞭刑时哀求:不要打鞭,宁可多坐几年牢。但他们的要求从来不会被法官考虑。鞭刑所用的鞭子,长一米左右,是一根非常结实的藤条。平日浸泡在水里,以防开裂。行刑的鞭手是经过专门挑选和训练的,他们体格强壮,每一鞭子的力度高度一致。行刑时,鞭手站在离犯人一米多远的地方,用全身的力量进行抽打,往往一鞭子抽下去,就会让犯人皮开肉绽。
鞭刑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行刑前,医师会对犯人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能否行刑。行刑时,先除去犯人的衣服,然后把犯人绑在一个 A 字形的木架的一侧。行刑时,犯人的屁股上下方用垫子护住,以免打鞭时不小心伤及犯人腰部和大腿。每打一鞭,医师都会上前查看情况。如犯人行刑时昏倒,则会停止行刑,但余下的鞭数会另找机会补上。行刑结束后,医师会在犯人伤口上涂上药物,以防伤口感染。一般情况下,犯人挨鞭打后一两个星期内都没有办法坐下,非常痛苦。据说鞭刑留下的伤疤永远无法消除,所以新加坡姑娘择偶时,先要掀开男方衣服验看有无鞭痕。如果男子受过鞭刑,就很难找到老婆。鞭刑对犯人来说,不仅是一种残酷的肉体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严厉的精神惩罚。由于鞭刑是一种酷刑,所以近些年来不断有西方人士要求新加坡废除鞭刑,但新加坡高层始终不为所动,而且绝大多数新加坡人也都赞成保留鞭刑。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几年前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谈到鞭刑,他说:我们知道有时候把人关在监狱里,也于事无补,他不会因此而改过自新但是如果你鞭打他,他知道他的屁股将会承受痛楚,在一个星期内都没有办法好好坐下,那他就会三思而后行。
据统计,新加坡司法人员的年人均结案量达到 500多件,这样的司法效率恐怕是全世界罕见的
⑤ 新加坡法律鞭刑最多多少鞭,最少多少鞭鞭刑有没有年龄
新加坡的鞭刑用的鞭子是特制的,而且还有配重,分为3公斤,5公斤等不同规格,基本上3鞭子就能使一个人昏死过去,是机器打不是人,所以绝对的公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犯有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等社会危害较大的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一名罪犯最多可被判24鞭,但女性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性不适用鞭刑。
鞭刑的对象为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处24鞭, 青少年犯(7岁以上,未满16周岁)以10鞭为限。
所以在新加坡千万别犯罪!我的回答你满意吗?
⑥ 为什么新加坡,马来西亚要坚持“鞭刑”
新加坡、马来西亚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
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⑦ 为什么马来西亚鞭刑更加残酷,使用次数和适用对象更加
马来西亚鞭刑?鞭刑只用于严重强奸和失信罪犯.最多24鞭.
这种刑罚与伊斯兰教的鞭刑不同:伊斯兰教用的是学校用的藤条(看下图,印尼)!
所以打100次都无所谓啦!
⑧ 新加坡为什么鞭刑如何执行要打多少下
尽管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只靠监狱是不能震慑犯罪的,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 新加坡是法律严格,好人受保护的国家。这里没有夜总会,没有夜生活,没有流浪汉,品牌店晚6点关门,百货店9点关门,一人深夜独行也不会出事。 新加坡之所以社会秩序良好,素质高,无假货,犯罪率低,环境干净等,与其重罚手段很有关系,在众多刑罚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鞭刑。 新加坡判处鞭刑最高可12鞭或24鞭;15岁以下未成年犯,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臀部。 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这些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还有非暴力犯罪,如非法入境、贩卖运输枪支,在公共场合涂鸦、交通肇事、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法人代表,都不能逃脱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即如被定罪,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鞭打,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
⑨ 为什么新加坡的鞭刑比坐牢更让人害怕
因为鞭刑会给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肉体疼痛,而且疤痕无法去除,会成为一生的污点,新加坡部分岗位还要求不得有受过鞭刑处罚。
1、肉体疼痛:一鞭淤血,两鞭破皮,三鞭皮开肉绽,四鞭血肉模糊……坐牢仅仅是坐牢,哪怕是接受劳动改造,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反正就算在外面不也得工作吗,所以坐牢仅仅是失去自由,接受对应的惩罚而已。但是鞭刑不同,鞭刑会带来剧烈的肉体疼痛:据说实施鞭刑的人都是专业的,一个个高大魁梧,威武有力,一鞭打下去,可比小时候父母鞭打教育的时候来得凶狠百倍……而鞭刑的效果也是“杠杠滴”:往往一鞭见血,再打几鞭,就感觉身体不是自己的了……所以往往行刑的时候,医生也会在场,一旦受刑者出现什么问题,也会及时进行救治,也避免受刑者假装受不了来逃避鞭刑。
可想而知,这样的惩罚是多么有力,如果尝过这种滋味了,估计以后都不会再犯了。所以它的震慑力其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犯罪。
坐牢如果不是专门去查的话,只是看人面试,很难查出来是否留有案底。但是受过鞭刑的人,却可以很容易就在身体检查环节检查出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鞭刑其实更有实际作用跟意义。
⑩ 鞭刑的各国情况
在罗马,鞭刑是优先于其他刑罚的。然而,人们即便能忍受牛皮鞭或者西班牙那种用小绳子结起来的鞭子,很多人还是要死在套着铅球或羊骨的鞭子下。人会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的抽打下,最终骨肉分离。
曾经耶稣在钉十字架前就是承受了罗马的900下鞭刑置于滩地。这里又是一个长长的基督教殉难者名录:圣梅莫多拉、圣梅特罗多拉、圣兰佛多拉、圣比比亚娜、圣玛格丽特等等——这还仅仅是死于鞭笞和律符的女殉难者。受刑者被打得白骨毕露,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即便不死于鞭刑,也要死于伤口上生成的坏疽。 在意大利,各教皇国都将笞刑作为司法刑罚。并一直沿袭到19世纪中叶。
回放一下马丽妞·比奥娘的案例。1851年,她在喊鲁舜全身赤裸地蒙受这一刑罚,意图劝告公众不要吸烟,以限制罗马教廷通过征收烟草销售所得税获得的收入。
笞刑在宗教战争中曾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在无数的例子中,让我们看看在贝济埃发生的那一次。圣多明尼克下令屠杀后,因为年轻或美貌被喝醉酒的士兵奸淫的女子遭到了另一类恐怖的刑罚。莫里斯·拉夏特尔写道:“姑娘们一丝不挂地被带到皮埃尔·德·加斯特尔洛的墓前,僧侣们用灌了醋的鞭子抽打她们,当身上所有地方都鲜血淋漓时,尚存生息的人被十字军奸污然后残杀。而尸首也还要遭到极端猥亵的糟踏。”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 。在新加坡刑罚中,具有显着代表性的是鞭刑。新加坡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开肉绽。许多国际组织要求新加坡政府废除鞭刑,但新加坡政府坚决支持鞭刑。
新加坡鞭刑的实施: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刺就会扎进犯人的肉里。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开肉绽,疼痛难忍。每打完一鞭,医生都要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鞭了,便暂停鞭刑,过3个月再继续打。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头制成,相当牢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制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位狱警分立两侧伺候。行刑时,各家报纸的记者都可以到现场拍照。
新加坡鞭刑适用的罪名: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非法拥有武器罪(包括长刀、匕首)、涂鸦(包括喷涂油漆,也包括重犯在被禁止的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名单还在延长。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不能减免,必须执行)。
在新加坡,每年都有上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
除了在个别地方鞭子只抽大腿,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其他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地方,犯人都是全身受刑,最后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中国的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鞭子上都有钉或勾来撕开皮肉,鞭刑都是对男人的,全部都是赤膊上身来受刑,因为这样直接接触皮肤能增加效果。
我国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废除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