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法学是什么法
‘壹’ 都有什么法系,各个国家分别是什么法系
大陆法系
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 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导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英格兰之后又出现了与之区别的“衡平法”(Equity),放宽了对于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于普通法的法院系统受理。功利主义学派创始人边沁(Bentham)认为普通法不是合理设计的结果需要改革,一开始未被英国法官和律师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简化法院组织和司法诉讼程序,宣布普通法与衡平法系统正式合并,结束了两种法制并立的局面。合并后的法律统称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细节仍然有保留衡平法与原普通法的差别对待,废除使用多年繁琐的令状制,让英国法律现代化。
这种采用大量判例的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眼里,普通法显得比较繁杂、不成体系。这种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广大的社会大众的公平认知作为判案的基础,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文化影响力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文明的扩张版图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由于英美国家在西方文明的影响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点,英美法在当今世界的某些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经常有国际贸易的合约,虽然参与各方都与英国无关,却指名以英格兰法律约束合约。
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贰’ 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的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马来西亚法制史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1824年以前的马来西亚
第三节 马六甲海峡殖民地和英国法的引入
第四节 马来半岛各州
第五节 沙巴州和沙捞越州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马来西亚宪政史
第二节 联邦宪法
第三节 统治者会议
第四节 权力分配
第五节 立法机构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七节 原住居民(土着人)
第三章 马来西亚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含义
第二节 马来西亚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教法
第四节 作为法律渊源的英国法
第五节 法院判例
第六节 法院判例学说
第七节 判例的层级效力
第八节 英联邦国家的法院判例
第九节 法律报告
第四章 伊斯兰教会法
第一节 历史背景
第二节 当代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教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与伊斯兰教
第四节 伊斯兰教法的适用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多元化法律
第一节 个人身份法(属人法)
第二节 法律多元化
第三节 马来人的习惯法
第四节 沙巴州和沙捞越州法
第五节 土着人法院
第六节 华人和印度人习惯法
第六章 立法与辅助立法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律的解释
第三节 议案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五节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之评价
第六节 制定法的司法解释
第七节 辅助立法(行政法规)
第八节 辅助立法与紧急状态宣告
第九节 转委托立法
第十节 法律改革
第七章 国家紧急状态权力
第一节 紧急状态之宣告
第二节 紧急状态的终止
第三节 紧急状态法
第四节 司法的职能VS紧急状态宣告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自由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节 种族关系与“积极改善运动”
第四节 言论自由
第五节 集会自由
第六节 人身自由
第七节 逮捕
第八节 恐怖主义与人身自由
第九节 未经审判的拘禁
第十节 小结
第九章 司法
第一节 司法权
第二节 管辖权
第三节 法官的任免
第四节 法院
第五节 联邦总检察长
第六节 法院组织体系
第七节 上诉制度
第八节 特别裁判机构
第九节 法律援助
第十节 法律职业阶层
第十一节 法学教育
后记
附录
‘叁’ 求助: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的起源及内容是什么
马来西亚从16世纪起,即为英国殖民地,于1957独立。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归英国枢密院。马来西亚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后,即废除英国枢密院的最终裁决权,联邦法院为目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最高裁决法院,1994年6月改名为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之下设有上诉庭,上诉庭负责复审来之高级法院之上诉案件,紧接着的下一级的法院是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州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各区又设有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小额诉讼仲裁庭。
其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其内容不言自明。这是历史所形成的。
‘肆’ 马来西亚 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必须有护照或签证证明为合法居住,逾期逗留、非法入境或使用假文件的非法外劳会被驱逐出境。
平时需注意交通法律法规,出行遵守交通规则。
不能聚众赌博,聚众赌博亦属于违法行为。
不可以涉及毒品。马来西亚拥有全世界最严格的禁毒法律,微量毒品定罪后有可能被判刑。
‘伍’ 马来西亚读法律难吗 没什么前途的吗
我的看法:国外读法律其实一般有几种。一种是攻读一年制的硕士教程,这种一年制的法律课程读完后就有一个硕士名衔,但是按照知识来讲,许多人可能没有怎么往深的知识去学,可能有些人半年花在熟悉环境半年用在旅游上了;还有一种是攻读他们的法律专业,这种一读就是好几年的,我不知道马来西亚法律学校怎么样,我知道类似美国之类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只有厉害的人才会去读法律。
至于前途,看你以后怎么选择就业的地点和就业方向。如果你想留在国外的话,当然建议直接去国外念法律;如果你想回中国来,看你想从事什么方向,如果是带有一些国际性或者跨国性的方向的话,到国外学习类似国际法、海商法等等也挺好的。但是如果你是在中国从事民刑等方向,这样的话建议你不如直接在中国往深处学。因为,各国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
‘陆’ 马来西亚的法律
1957年颁布马来西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后,即废除英国枢密院的最终裁决权,联邦法院为目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最高裁决法院,1994年6月改名为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之下设有上诉庭,上诉庭负责复审来之高级法院之上诉案件,紧接着的下一级的法院是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州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各区又设有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小额诉讼仲裁庭。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阿里芬(Tan Sri Arifin bin Zakaria),于2011年09月12日就任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2002年1月1日就任。
‘柒’ 马来西亚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啊在马来亚大学读法律硕士有前途没啊
英美法系
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捌’ 马来西亚法律通常是怎样的
马来西亚的法律 很多,应该具体细化成哪一个方面。
‘玖’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的起源及内容
马来亚西身为前英国殖民地,所以目前所奉行法律体系的是非常类似英国的COMMON LAW。
很多部法令比如刑事法典都是源自于英国。
‘拾’ 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