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人的无犯罪证明怎么开
1. 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带上以下材料到当地派出所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1)缅甸人的无犯罪证明怎么开扩展阅读: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行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而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目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2. 请问缅甸人申请无犯罪记录到中国使领馆认证应怎么办
缅甸人的无犯罪证明是需要在缅甸申请的,用于中国需要进行中国驻缅甸使馆认证
3. 国外无犯罪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1、在本人所属国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译本;
2、持上述公证书到其所属国外交部授权机构、以及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3、到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在中国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的公证;
5、持经过认证的外国公证文书和中国公证处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 外国人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外国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执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1、在本人所属国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译本;
2、持上述公证书到其所属国外交部授权机构、以及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3、到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在中国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的公证。
5、持经过认证的外国公证文书和中国公证处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正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 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应持其身份证明,以及在华居住的时间、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学校学习等证明材料,向其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曾在我国有关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华工作、学习过的单位或学校进行调查。
由该单位或学校为申请人出具在该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故应由公证处负责受理、调查并出具意见。
5. 本人在国外怎么开无犯罪证明
法律分析:如果你人的国外,可以由你或者用人单位向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提交申请,确定在国外工作期间没有犯罪外,由大使馆出具一份证明,然后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如果你要你在国内的无犯罪证明,由你签署一份委托书,然后由你的近亲属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6. 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应该在本人所属国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译本;持上述公证书到其所属国外交部授权机构、以及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到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在中国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的公证。持经过认证的外国公证文书和中国公证处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正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 第一条 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应持其身份证明,以及在华居住的时间、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学校学习等证明材料,向其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1.曾在我国有关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华工作、学习过的单位或学校进行调查,由该单位或学校为申请人出具在该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2.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过、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调查,由该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出具在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工作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给予的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申请人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对在驻华使、领馆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三、四。对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仍用附件一、二)。必要时,对于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机关还可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