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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瓦邦刀决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6-27 09:05:11

① 缅甸死刑为什么那么快

前几日缅甸佤邦发生一桩恶意的抢劫杀人案,因有关中国人,并且判决处置令国人惊讶,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件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年仅25岁的福建籍金店老板叶某。

时间回到缅甸的5月3日凌晨,福建籍叶某开了一家黄金店,此时正准备和往常一样关门休息,却进来了三名男子,说是买金饰,但是没想到的是三人一进店就杀了叶某,并且迅速把店里的黄金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抢走。
这不仅展示了缅甸高效的办公效率和严格的治安环境,更是表现中国和缅甸友好的合作关系。

② 3名中国籍男子在缅甸被判死刑,他们都做了什么

最近三名中国贵州籍男子在缅甸被公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画面传回了国内,广大网友直呼,是不是判得有点重了?刘森祥、周旋、张建波这三名贵州籍男子,本来是去缅甸瓦邦一个电信公司工作的,据说这个电信公司是搞电子诈骗活动的非法机构,他们因为没有业绩被开除了。刘森祥便想出了合伙进行入室盗窃的生钱之道。他们三人在去年5月先是潜入了瓦邦的一家矿业公司内部,翻箱倒柜始终没有找出值钱的东西来,结果绑架了里面的一名姓李的看管人员。绑架李某后,他们转移到农村的一处偏僻房屋内,对其进行胁迫,李某趁机反抗,结果被刘某等人刺伤了大腿,刘森祥趁机向李某的老板进行勒索,最终李某的老板给他们转了10万元。三人得到钱款分赃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1年4月8日缅甸瓦邦司法机关对刘森祥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审判。宣判词中称刘森祥、张建波、周旋三人,因多次入室盗窃、抢劫、绑架、伤人,罪大恶极、藐视法律,对瓦邦的社会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判处三人死刑,立即执行。按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入室盗窃的话,情节非常严重,盗窃金额巨大,多次盗窃的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绑架一般是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缅甸地方政府的量刑还是过重,估计是要给中国罪犯一个下马威。但此三名贵州籍男子确实对缅甸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他们被处以极刑,是咎由自取。

③ 缅甸刀决是什么刑法

就是用刀送上路,不是缅甸的刑法,而是缅甸佤邦的

④ 三名中国男子因罪在缅甸佤邦被判死刑,他们做了哪些违法的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去判断,但是我感觉死刑应该是情况极其恶劣,才会有的处罚。网上一则消息爆出,三名中国男子在缅甸犯罪,居然被判了死刑,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5月3日凌晨,缅甸佤邦南邓发生了一起恶性金铺被抢事件。从被抢金店的监控视频中看到,事发时,金铺店主叶某已经拉下了一道卷帘门,准备结束营业关门。叶某正准备拉下第二道卷帘门时,后证实为郑泽勇、葛才德、杨柳等3人进入店中,佯装查看商品。店主叶某停止关门,陪同3人查看。郑泽勇、葛才德、杨柳等3人突然动手,两人将金店老板叶某控制,另外一人则迅速将店铺卷帘门关闭。然后叶某被发现死在金店中,店内大量金银首饰被抢走。

死刑应该算是最严重的惩罚了吧?那么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行呢,竟然被判了死刑?

一.在金店展开抢劫

抢劫数目如此之大,再加上故意杀人罪,这让法律不得不判处死刑这个严重的惩罚。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既然他们三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那么也就坦然的去接受死刑的惩罚吧!

⑤ 张建波被枪决中国什么态度

慎重的态度;罪刑法定,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判处并适用死刑;孕妇,未成年人和75岁以上的人(特别残忍手段犯罪的除外)不适用死刑;精神病人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问题,没有关于使用死刑的相关规定 分为死缓和立即执行两种 枪决和注射死亡 立即执行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报高院核准

⑥ 缅甸佤邦政府枪毙中国人合法吗

如果触犯了当地刑法,符合死刑法律,应该是合法的,普通百姓没有外交豁免权。

⑦ 缅甸的死刑一旦判定,为何执行那么快

自从有了人类文明之后,刑罚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而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因为这剥夺了人的生命,所以只有是最大的恶行才能够是判处死刑,像叛国罪,杀人罪等等,而且就算是判处了死刑,也会要等上一段时间才会进行执行,像中国的古代死刑的执行都是要等到秋后才会进行处决,而现代社会对于死刑就更加严谨,从死刑的判决到死刑的执行中间至少也会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如果是重大案件这中间的时间会更长,可是在缅甸触犯了死刑之后,从判决到执行只有几个小时,这是为什么呢?

缅甸佤邦所在的区域是国际贩毒泛滥的重要区域,也是世界毒品的重要产地,为了获得国际的经济援助,缅甸佤邦政府已经向全世界宣布要在2025年之前毁掉所有的毒品种植基地,在管理的范围之内严禁毒品存在,而这是第2次延迟目标时间,这也给佤邦政府上上下下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对于禁毒缅甸佤邦政府也就自然是视为头等大事之一,对于在佤邦境内贩毒的人员,那自然是要加以严惩的,毕竟这是牵扯到自己的国际声誉,牵扯到经济援助,

⑧ 港片里常说的泰国 柬埔寨 越南 缅甸这些国家很多地方武装军阀割据是真的么有知道的简要介绍下么

缅甸:
克伦民族联盟。 该联盟是缅甸独立初最有实力的组织之一,他们领导的克伦民族解放军兵力仅次于缅共人民军。克伦民族联盟还联合了一些地方民族武装组织并组成了“民族民主统一战线”。1994年该联盟中,信仰佛教和信仰基督教的人员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至联盟一分为二。一派是以波妙为首的基督教派继续沿用“克伦民族联盟”名称。另一派改称“克伦进步佛教协会”。1995年初,缅政府军趁其内讧之机,向克伦民族联盟发起了大规模进剿,一举攻克其总部马纳普洛并占领了其控制区。迫使该部转移至缅泰边境西线一带开展游击战争。
掸邦民族军(亦称掸邦军)。 成立于1964年5月。1985年加入坤沙的蒙泰军。1995年初其主席赛雷被坤沙暗害,同年5月掸族头人甘约率部脱离坤沙的蒙泰军另立山头,重新组建“掸邦民族军”。现主要活动于缅甸东枝以北的南兰、板法、孟盖和赖卡等地区。控制区面积510平方公里(不含游击区),控制区人口4.5万人,总兵力3200余人,总部设在孟盖,该部曾先后10多次与缅政府进行了谈判,但均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掸邦联合革命军。 成立于1960年,莫亨任首领。1985年该部与坤沙的蒙泰军合并。1996年初,原莫亨归部团长约色率2000余人,脱离坤沙自立门户,重新组成“掸邦联合革命军”。坚持反政府武装斗争。该部现主要活动于景栋以南,邦弄以东地区,以及孟乃、兰科、孟班、赛芒滚、万达果、刀辛和孟裴等地。总兵力约5000余人,编成756、757、758和759四个旅,总部设在景康(景统)。该部现仍继续坚持反政府武装斗争。
罗兴伽穆斯林团结阵线。 该阵线是缅甸若开邦的穆斯林反政府武装组织,成立于1978年,同时建立了“罗兴伽穆斯林游击队”,并在该邦的貌夺和布帝洞等地区建立了根据地。1991年缅政府对其根据地进行了大规模清剿,该部武装和穆斯林难民大批逃往孟加拉国。外逃的穆斯林团结阵线仍继续在孟加拉国坚持反缅政府的斗争,并向伊斯兰国家请求援助,现该阵线由昭鲍任主席,努尔·伊沙林任副主席,肖丁任总书记,武装力量约3000余人,总部设在孟加拉国境内。
坤沙余部和其他较小的民族武装组织。 坤沙余部包括张维纲的自卫队、麻哈三的佤民族解放军、赵苏来部、戴康部和明少本部等。总兵力约1万人。其他较小的反政府组织还有若开民族解放军、若开解放党和钦族解放军等。
佤邦联合党与佤邦联合军(MNSA)。 是1989年4月从缅共中部军兵变后分离出来的,原名缅甸民族民主联合党。1989年11月改名为佤邦联合党。该党领导的武装称“佤邦联合军”简称“佤联军”。佤联军控制区分南、北2部份。北部与中国接壤,面积1.7-1.8万平方公里,人口40余万。南部与泰国和老挝相邻,面积1.8-1.9万平方公里,人口22万。佤联军现已发展到3.5万人,是缅甸最大的民族地方武装。现党总书记赵尼莱,副总书记肖明亮、鲍有义。佤联军总司令鲍有祥,副总司令李自如、布莱康。总部设在帮康(原名邦桑)。南部指挥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设在莱三哨。部长魏学刚(兼南部军区司令),书记鲍有义(兼南部军区政委)。
克钦新民主军(NDA)。 是1989年10月由缅甸共产党101军脱离缅共另立门户的武装组织。现控制区6000平方公里,分为片马、昔董、拖角和落空4个区,人口7万余人。武装力量有军队500余人,民兵1000余人。主席兼司令丁英,副司令泽龙。总部设在板瓦。
新孟邦党(NMSP)。 成立于1962年,由奈瑞景任主席,1980年党内出现矛盾发生内讧,分成两派。1987年两派经过协商又重新统一。1993年-1995年该党与缅政府举行过4次和解谈判。1995年6月双方签订了政治和解协定。1998年以来,由于缅政府在孟族聚居区推行同化政策,新孟邦党声称要中止与缅政府和平协定。现该党总兵力7800余人,各种武器8300余件,总部设在耶羌帕。
掸东同盟军(NDAA)。 是1989年4月由缅甸共产党815军区另立门户的武装组织。现控制区面积4950余平方公里,分为小勐拉、南板和萨洛三个行政区。人口7.4万人。总兵力3300人,主席兼司令林明贤,副司令蒋志明、罗常保。总部设在小勐拉。
果敢同盟军(MDNA)。 是1989年3月由缅甸共产党东北军区兵变另立山头的武装组织。1992年该部发生内讧,司令彭家声和参谋长杨茂良大打出手,结果杨茂良驱出了彭家声,任主席兼司令。1995年彭家声又打回去,重任主席,其弟彭家富任司令,魏超仁任参谋长。现控制区面积2700平方公里,人口22万,武装力量2700余人。其中军队500余人,总部设在老街。
掸邦军(SSA)。 领导人色廷,兵力2100人,总部盛加。
克钦保卫军(KDA)。 领导人木吐诺,兵力2000余人,总部岗卡。
勃欧民族组织(PNO)。 领导人昂坎迪,兵力1400余人,总部椒得龙。
崩龙邦解放军(PSLA)。 领导人吴埃孟,兵力1400余人,总部楠玛都。
克洋民族保卫军(KNG)。 领导人格巴耶邦,兵力80人,总部孟别。
克伦尼民族解放阵线(KNLF)。 领导人美桑达、吴吞觉,兵力1600余人,总部霍雅。
新克洋邦党(KPP)。 领导人吴瑞埃,吴丹梭奔,兵力150人,总部彬泷。
掸帮各民族人民解放组织(SSNPLO)。 领导人吴达格雷,兵力3100人,总部瑙都。
克伦尼民族进步党(KNPP)。 领导人昂丹雷、吴库贴布佩,兵力7800人,总部多达玛基。
若开共产党(CPB)。 领导人沙吞吴,兵力300人,总部布帝洞。
老挝
老挝先后出现的武装组织有民主救国组织、中立救国组织、独立组织和民族联合阵线等,目前仍在继续活动的主要是民族联合阵线(郎王宝军事集团),他们一直得到美国和西方的支持和援助,经常在老中和老泰边境地区进行武装骚乱活动。

⑨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兇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2011年)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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