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民兵团是什么组织
①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兇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2011年)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波
② 缅甸军为什么和果敢军打起来果敢军有多少军队果敢军地区有多少人民果敢军是不是很穷还有果敢军那
进入2015年,缅甸北部的战事就由零星交火逐渐发展到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也逐渐吸引了国人关注的眼球,如今战火已经绵延近三个月,而拥兵数万,还有飞机、坦克等重武器的缅甸政府军,却始终奈何不了只有千把人,装备也是多为轻武器的果敢同盟军,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参加阅兵的缅甸政府军。
首先是士气,缅甸发动的缅北战事更多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现在的缅甸三军总司令敏昂莱,2009年时还是个普通的少将,之所以在短短几年间就如同坐火箭那样飞速晋升到大将,并且超越很多同辈执掌三军帅印,就是因为2009年他主导的收复果敢的军事行动取得了胜利。今年是缅甸的大选之年,如果在他领导下,再能拿下一两个民间地方武装,那么他在缅甸政坛上的地位,即便不能取代吴瑞曼成为总统候选人,至少也能巩固现有地位,让新总统不敢小觑。所以这场冲突更主要的是为了争夺政治上的利益,而与普通官兵没有多少直接关系,更没有师出有名的道义上的正义,基层官兵的士气自然不会太旺盛。而反观果敢军一方,既有 2009年的前仇未雪,又有眼前的生死存亡。可以说是既怀着一雪前耻的复仇之志,又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哀兵之勇,士气之高昂,自然不需再多说什么了。两相对比,孰高孰低已经是一目了然了。
其次是地形,缅北是连绵的山地,又是亚热带丛林地带,在这样的地形作战,大兵团未必就有优势,因为受到地形限制,即便是数万大军也很难部署。集中主力吧,机动也好,攻击也好,都很难迅速展开。分散兵力吧,又容易被熟悉地形的果敢军各个击破。真是个两难的选 择。而果敢军方面,虽然只有千把人,反倒是个最理想的兵力规模,你若是大兵压境,我就可以化整为零,让大部队在这潮湿闷热的丛林里兜圈子,就像高射炮打蚊 子;你若是分兵合击,我就集中着千把人选择有力地形,针对你一路,打你没商量。所以在这样的地形上,兵力上的优势,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战斗力上的优势。
果敢军在密林中挖掘的地道。
再就是武器方面,尽管缅甸政府军有飞机,有坦克,装备方面的优势更是压倒性的。但是,在缅北复杂的地形上,缅甸空军缺乏精准的目标指引,加上飞行员训练水准也不咋的,要想真正有效地为地面部队提供空中支援,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这也是缅甸军机一再进入中国领空发生误炸事件的客观原因。至于坦克部队在缅北的复杂地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施展出坦克部队横扫千军的雷霆之威,弄得不好,反会像陷入泥潭的大笨牛,成为果敢军火箭筒的活靶子。倒是果敢军的轻武 器,在这种战场环境最能发挥出打了就跑的游击战效能,要知道,在丛林中,一支AK47可远比一门榴弹炮更有作用。
复次,就是缅军步兵战斗力 并不那么强悍。现在只需站在临沧—南伞的公路边,就能看到“果敢战争直播”。公路下方是大竹箐村,与这个云南省镇康县村落正对面的,是缅甸果敢地区的扣塘 村。当地村民杨老三说:“真是吓死人了,缅甸的重炮昨天早上8点就开始狂轰扣塘村山头上的果敢同盟军阵地,然后是步兵冲锋。步兵在第一波攻击中退下阵线, 再用重炮轰击。10点40分左右,缅军发动第二波步兵冲锋,结果又败了。后来,缅军又从老街东城和其它地方调兵来,双方一直打个没停。”村民杨老三正在和 记者说着。谈话间,眼看着1公里远处的山上,就有果敢同盟军部队在追击溃逃的缅军。缅军以多打少,发动3轮进攻都已失败告终,最后还被对方的反冲锋,打的 到处跑。可见战斗能力和意志并不高。
果敢军重机枪阵地。
这幕情景引来不少过往人员驻车围观,以至于过路的公安巡逻车不得不用广播警告:“赶紧散了,小心流弹危 险!”果敢同盟军最高指挥员告诉记者,自16日起,缅军地面部队和炮兵先后对邻近中国南伞国门的同盟军211旅防区、311旅的扣塘防区发动猛烈进攻,果敢同盟军17日下午1时42分也突袭了缅军由腊戌至老街的运输车队。
最后,果敢军还有一条退路,就是在最危急的情况下,大不了退入中国境 内。尽管中国方面会出于维护治安的考虑,收缴果敢军的武器,但是一般不会拘禁果敢军的官兵,一旦避过风头,果敢军的官兵又会回到缅北,虽然只是赤手空拳, 但要知道在缅北,要搞到枪支武器,可是比搞到苹果手机更容易啊。而缅甸正规军由于国境线的限制,是根本无法实施迂回包抄的战术,而且漫长的边境线也使政府军防不胜防。甚至可以说,就是由于背靠中国,就使果敢军有了即使被打败也不可能被完全消灭的“不死金身”。
隐蔽在山地中的果敢军地堡。
可能有人会说,既然果敢军有这么 多的有利条件,怎么在2009年会被缅甸政府军打得丢盔卸甲,连彭家声也只带了两三个人落荒而逃,整整潜水了四五年才重新露头?2009年缅甸政府军的大胜,关键是当时彭家声家族掌控果敢地区的政治经济大权,引起手下不满,最后坚固的堡垒还是被从内部攻破,要是没有内部的里应外合,当年果敢军也绝不会输得如此之惨。而现在东山再起的彭家声显然已经吸取了这一深刻教训,必然会有所改进,政府军这回再要想靠内部分化来取得胜利,几乎是不可能了。这也正是这次武 装冲突持续了近三个月,政府军空有兵力、装备上的巨大优势,也难以取得决定性的进展的原因所在。何况,本来缅甸政府军先是和克钦独立军交火,而克钦独立军 可是缅北众多民间地方武装中实力最强的一支,兵力和装备都在果敢军之上,缅甸政府军在进攻果敢军的同时,还得提防克钦独立军会不会从背后来一刀,数敌太多,也是缅甸政府军此次缅北战事的战略失策之一。
③ 为什么缅甸佤邦那么强大
缅甸距离我国并不远,算的上是我国的一个邻国,不过这个国家的面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极其差,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
为了方面毒贩们挣钱,佤邦拥有了相当强大的武装力量,当地的毒贩甚至被称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武装贩毒集团,这支部队甚至连缅甸政府都难以消灭。
为了减少战争所带来的损失,缅甸政府也和佤邦的联合军签订了和平协议,这支强大的军队也会为了政府去保护缅甸的边境地区。
有了这样的条件和武装力量,加上毒犯们带来的经济效益,佤邦成为缅甸的一个相对发达的城市也是正常的事情。
④ 刚落网、被押至中国受审的缅甸毒枭诺坎是华人吗
诺坎,也翻译成糯康,瑙坎,2012年45岁,以其为首的毒品武装团伙,外界称之为“瑙坎集团”,据悉,诺坎是缅甸掸邦人,他曾经是金三角地区最后一个大毒枭坤沙的助手。原属缅甸大毒枭坤沙集团,1995年坤沙投降缅甸政府军,诺坎也随之“投诚”,他通过贿赂缅甸政府军高层、勾结拉祜族民兵团,在泰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的金三角地带长期横行,进行武装贩毒、组织水匪打劫船只、绑架船员。直至2009年,他仍然拥有被缅甸政府承认的“合法身份”,即大其力北部一个小镇红列镇(Hawngleuk)的民兵团领导人,手下拥有400名武装成员
⑤ 糯康的人物经历
糯康(1969年-2013年),掸邦华人称之为瑙坎,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集团贩毒首犯,曾在缅甸MTA部队服役,会说缅语和泰语。糯康为缅甸掸邦人,原属缅甸大毒枭坤沙集团成员,直到2009年他仍然有一个被缅甸政府承认的“合法身份”--大其力北部小镇红列镇民兵团领导人。
1996年坤沙投降缅甸政府军,糯康也随之“投诚”,通过贿赂缅甸政府军高层、勾结拉祜族民兵团,其手下的贩毒团伙被称为“糯康集团”。活跃于缅甸、老挝、泰国边境交界之处。随后收编了坤沙的旧部,逐渐成为金三角地区最大的毒枭。制贩冰毒、海洛因,而且占据了湄公河地区,对过往船只的船员行绑架、谋杀、敲诈,因此受到中国、缅甸、老挝、泰国四国的通缉。
“糯康集团”长期从制贩毒品、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2011年10月,制造“湄公河惨案”。2012年5月10日,他被抓获后由老挝依法移交中国。9月20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公开开庭审理。 2012年11月6日判处死刑。与其余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糯康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已于2013年3月1日被执行注射死刑,至此湄公河惨案中被杀害的13名中国船员的亡灵将得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