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非税务居民怎么认定
Ⅰ 你是澳洲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还是临时税务居民
如果区分一个人是否是税务居民?其实所有答案全都在1936年税法第6(1)条款里面。简单解释起来,就是我们通常知道的四个测试原则:
1.普通“居住”概念;
2.实际居住地概念;
3.183天测试;
4.澳洲政府养老金测试。
Ⅱ 有没有可能一个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可能的。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即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常常简称非税务居民,指的是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前提条件:如果某人想要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租税协定中的“切断关系条例”(Tie-breaker Rules)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国家和加拿大之间必须有租税协定。目前,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有租税协定,台湾和加拿大之间没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间的租税协定还未正式确定,因此香港和台湾来的华人朋友没办法申请。租税协定对于有海外资产的大陆移民来说,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有了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机会;危险之处则在于,加拿大国税局能够通过租税协定,进入中国的金融资讯库调查某人的资产。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还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这一点常常容易引起误解,有不少人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为已经失去了枫叶卡,来加拿大时用访问签证出入,所以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税务局在考察主要显着居住联系时,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还是买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属于住所。由于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属于“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归为“税务居民”。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就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还必须补交差额。当然,加拿大税局的这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不是成文法中的条款,官方网站的说明只是指引。现在有相关从业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这种模式来判断,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相关的争议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没有异议的是,无论“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无论收入是否到交税水平,报税最好不要申请任何福利。满足了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递交申请表格,大概一个月后,就会收到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值得注意的是,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一天税局发现申请人不满足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税局会对申请人以前的税表进行全面审核,要补缴所有的税款,而且会有利息和罚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时还需要最后一次报税,除了收入要申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交增值税。这笔税和美国的“离境税”虽然不能比,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对于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件相对简单的事;如果移民来加拿大已报税两年以上的移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则需要小心规划,最好先找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万一因为申请非税务居民而引起税局的注意,如果以前的税务规划没有做好,就要头痛不已了。
Ⅲ 如何理解新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以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定义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具体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为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本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较为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在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控制管理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判定标准。
(一)登记注册地标准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是以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该企业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依据这一标准,凡依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认定其为本国居民,对其所得行使课税权。而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在本国注册,就不能确认其为本国居民企业,因而本国政府也就不能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第7701节(a)项规定,在美国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而不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仅就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和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除美国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印度、泰国等也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于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的优点在于便于识别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点在于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现象。目前,有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逃避所在国的税收负担,转而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以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二)总机构地标准此标准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地标准。法国税法规定,凡总公司设在国内的为本国居民企业,总公司不在国内的为外国居民企业。日本税法规定,凡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事务所的公司即为日本税法上的居民企业。
(三)管理机构地标准(又称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采取这一标准的国家有英国、德国、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马来西亚、爱尔兰、卢森堡等。在这一标准的确立上,最被人广泛引用的经典判例是英国法院在1906年审理的“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公司诉荷奥”一案。通过该案,英国税法确定了管理机构地标准: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在于其实际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国境内,即以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公司账簿的保管场所和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为判定依据。但管理机构地标准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业任意设立主要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为此,英国1988年《财政法》(FinanceAct)第66节规定,1988年3月15日以后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均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几种最为常见的确定居民企业的标准外,少数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实行这一标准的国家通常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本国实现的,该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企业。控股权标准是以控制企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依据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具有本国居民身份,则该公司即为本国居民企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标准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居民企业标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同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双重条件,使我国的税收权益更广。至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可能会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由于适用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我们将通过对实际管理控制地的严格、规范的界定,以及税收协定予以解决。
规范的界定,以及税收协定予以解决。
Ⅳ 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的定义是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
一、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条件满足
1、如果某人想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租税协定的《关系阻断条例》(Tie-breaker Rules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 申请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该国和加拿大之间必须有租税协定。
2、现在中国大陆和加拿大有租税协定,没有台湾和加拿大之间,香港和加拿大之间的租税协定还没有正式确定,所以来自香港和台湾的中国朋友不能申请。
3、要成为非税务居民,配偶(或同居)、父母、祖父母、孩子等需要抚养的亲属不得在加拿大停留。 这容易引起误解,但许多人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长期在加拿大国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
二、申请非税务居民的后续工作
成为非税务居民需要最后申报,除了申报收入外,还需要填写全球资产列表和全球资产被出售的表格。 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不动产、股票、债券、所有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应与认列出售表一样,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出境时的价值。
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那天,这些财产和视为出售一样,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虽然这个税不能和美国的“离境税”相比,但也有同好之士的意思。
对加拿大新移民来说,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比较容易的事情。移民来加拿大报税的两年以上的移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需要仔细规划。 最好先咨询会计师和律师。 万一因非税务居民申请引起税务局注意,如果以前的税务计划不顺利,就会头疼。
Ⅳ 澳洲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区别
税务居民就是普通的澳洲人和有澳洲可以合法工作的人。对这些人实行普通税率,每年第一个挣到的一万八千澳元不交税,这个数目以上实行累计税率。非税务居民没有免税额度,从每年挣得第一个澳元就开始交税了。税率从32.5%开征。
Ⅵ 有谁知道新西兰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交的吗
统一都是以转账的形式转给我,然后由我来负责保管
Ⅶ 新西兰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怎么识别
(一)税制概况
1、税收体制
在新西兰纳税严格依法进行,税法几乎可以说是新西兰最复杂的法律部门,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修正案。
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管理征税体制,其权力和责任都由《税收征管法》确定。《征管法》要求税务局负责人——税务委员行使职权,保证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收税。税务局委员有权力制定规定,对征税财产估价。《征管法》授权总督可以就《国家税收法》的管理事项给税务委员发指令,但是总督不能直接干涉征税个案和进行税法解释。
2000年10月,政府组成了一个5人小组对新西兰的税收体制是否最符合政府长期税收利益进行审议。2001年10月,该委员会递交最终报告,认为现行税收体制是合理的,过去20年的税制改革成果是正面的。
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新西兰拥有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税收体制,根据新政府近年的审议结果,其税收制度在可以预计的未来应该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来新投资经商,应该注意保持高度的法治意识,遵守有关法律,合法纳税。同时,新西兰税法复杂,不断更新,应就有关纳税事项征询专业人士意见。
2、税制系统
新西兰现代税务课证系统承习了英国传统税务系统的骨架,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一些渐进式的改革。它的主要税目有:商品服务税,税率12.5%;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个人所得税,税率19.5%、33%、39%三个累进税;福利税,税率49%、64%。
3、主要税制特征
⑴商品服务税(Good and Services Tax)
新西兰的商品服务税和中国的增值税类似。在新西兰,商品服务税(GST)对一般商品及一般商业服务而言都征收12.5%的税捐。在新西兰,如果年销售额少于新币4万元以下是不必登记注册商品服务税(GST)税号,也不用缴纳商品服务税的。
⑵个人收入所得税
在新西兰,所有的税务居民必须将他们所有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合并计算出一个收入的总值,然后依照一种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申报他们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总收入$0—$38000的部分缴纳19.5%的税,$38000—$60000的部分缴纳33%的税,$60000以上的部分缴纳39%的税)。
在新西兰,个人收入所得税税额的减免以减低税率为主要的形式,但所有的收入都必须上税,没有免税额度。
在新西兰一般受薪阶层两星期或每个月一次通过(PAYE)资税纳税系统来缴交个人所得税。
⑶企业所得税
在新西兰企业按12.5% 缴完商品服务税后,年终净利润按30%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给员工使用公司车辆,发放实物,则要向税局缴福利税。
新西兰有一项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的抵扣系统。例如,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4月1日起为30%,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9%,公司企业将扣除30%税率的税后的红利分发给个人后,个人只需要再付9%的税率来补足该红利应付的39%。
⑷财富拥有相关的税目
在新西兰,财富自然增长是不会被课税的(无资本利得税),但在财富转移时可能需要缴税。例如,赠予财产时要缴交赠予税,赠予税起征的税率是0%,而赠予总值在新币$27000元以上时为5%(一年以内)。而赠予总值在一年内超过$72000时,赠予税税率上升至25%。
印花税也对商业不动产交易加以课征,但一般住宅买卖、股票转移或动产转移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新西兰在目前已废除遗产税的征收。
(二)新西兰税收的种类
1、所得税(Income Tax):所有种类的收入都要交纳所得税,包括薪酬、经商或自聘的收入、公共保障金、投资所得的收入、租金、出售资本(非个人财产)所赚得的利润,以及新西兰居民于海外的收入。新西兰现实的所得税率(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年收入在$0至$38,000之间是19.5%,在$38,000或以上是33%。做生意和自聘人士的收入是不会被预先自动扣税的。他们所需提交的是“暂定税”,通常在一年内分三次缴交,直至税务年度期满时。已缴交的暂定税则可作抵消尚欠的税款。工党上台后,在2000年作过调整,对年薪超过60,000新元的,要交纳39%的所得税。
2、商品和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所有登记商品和服务税(GST)的商业,都会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征收销售税。如果你全年的生意营业额超过NZ$30,000,便需要登记GST,现时的税率为12.5%。
只有登记了的商家才能从顾客中收取GST,然后每个月、每两个月或每六个月提交给税务局。而商家因向其供应商购买商品及服务而所支付的GST,可以向税务局索回。然而,如非本地居民不能收回任何的退还款项。
商品和服务税是附加在所有新西兰供应的商品及服务上的税款,但有关居民所租赁的财务服务,如抵押、借贷和投资等,以及生意出售(指完整生意,而且生意会继续进行),则可免交GST。
3、居民预扣税(Resident Withholding Tax):银行或其他同类型的机构会在你的户口或投资利息中扣除“扣缴税”。在报税年度的终期申报时,可以把缴过了的“扣缴税”抵消投资所得的收入部分。公司可在分发给股东的股息中也扣除“扣缴税”。如果某公司把缴税后的利润,以股息(dividends)分发给股东,股东也可在报税时索要减扣,故此公司缴税对其他股东也可以受益(dividend imputation)。
4、意外事故赔偿保险金(Accident Compensation Premiums):新西兰意外赔偿制度是用来资助那些意外受伤的受害者的医疗、康复和因意外所损失收入而设。这笔费用是来自所有人和商业必须呈交的意外赔偿税。意外赔偿税会在所得税中扣除,直接由雇主交给税务局。而那些自聘者则要在交其他税项的同时交付意外赔偿税。
5、附加福利税:所有提供给雇员的非现金福利都要缴交雇员福利税,税款是由雇主负责交付。其他税种还有:赠与税、支票税以及对烟酒、石油制品所征收的国内商品税等。
(三)新西兰商业税收制度
在新西兰居住和经商,需要向新西兰税务局纳税。通常,所有的商业活动者都必需做到:有一个税号(IRD number);每年向税务局填报各种税单,分期纳税;保留所有以英文书写的生意记录及交易文件,以便填报税单并计算补税或退税金额。
在新西兰经商主要涉及的税种是所得税、商品服务税,它们每年贡献了新西兰税收收入的90%以上。
1、所得税
所得税是新西兰最重要的税种,每年政府的财政收入的65%来自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4年《所得税法》和1994年《所得税征管法》。
⑴纳税对象
新西兰是全球实施最有效率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新西兰居民,不论收入来源于何地,都要向新西兰政府缴纳所得税。即使不是新西兰公民,也可能按照税务法被定义为税务居民,所有收入包括个人工资薪金、投资利润、津贴和海外收入都要缴税。
通常,判断是否新西兰税务居民要考虑以下因素:
个人在任何连续12个月中,住在新西兰天数超过183天;或者,在海外的新西兰政府部门工作;或者,与新西兰存在如下情形之一:①时常阶段性地在新西兰居住;②在新西兰拥有、租借或接受财产;③社会关系(主要安家地,孩子接受受教育,隶属于新西兰团体);④经济关系(在新西兰有帐户,信用卡,寿险,投资或退休金);⑤雇佣情况(在新西兰有工作);⑥有意向住在新西兰;⑦在新西兰接受福利费,养老金和其它报酬。
移民每年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无须在新西兰纳税。
⑵应纳税的收入
①所有工作收入(全职、兼职、临时);
②奖金红利;
③政府补贴、福利;
④各种利息;
⑤工商收入;
⑥出售土地、建筑等的商业收入;
⑦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收入;
⑧书籍、电影、版权等的销售收入。
⑶能够从商业收入中扣除的开支包括:能够扣除的开支必须和收入直接相关,不允许扣除任何个人支出。
①汽车费用、雇员和自雇人士为工作使用自己车的费用;
雇主可以使用税务局公里数表计算可以扣除的车费,自雇人士最多每年可以扣除5000公里。
②出差费用
需要提供出差的原因、日期、路线、交通工具费用、住宿和餐费、分别花在商业和非商业活动上的时间。
③公司用地的租金或者房屋折旧、地税、电费和电话费;
④招待支出
为员工或者客户的招待支出也可以作为可扣除的开支。在以下场合的食品和饮料费用可以全部扣除:A、出差;B、公开的推介会;C、在某些会议上。另外有一些招待支出可以扣除50%。
⑤材料或货物的开支,包括:文具和一般办公室用品费用;
⑥雇员薪水;
⑦居民代扣税和额外福利税(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⑧经过税务局批准的福利捐赠。
Ⅷ 非税务居民需要报税吗
非税务居民,指的是迁离加拿大,并且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其全球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的特殊群体。
对于较长期离开加拿大的人士来说,离开并不能说明或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一般情况下,在对自己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身份存有模糊认识的情况下,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NR73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Leaving Canada), 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自己是否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并没有要求离境人士向加拿大税务局提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申请,但如果能够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就会极大地降低将来被查税和补税的风险。当然,如果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之后你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又发生了变化,税局也是可以推翻以前的结论的。
在什么情况下,非税务居民才不需要报税?
一旦成为非税务居民,如果在加拿大境内没有收入,就不需要每年向加拿大政府报税和缴税了。
在什么情况下,非税务居民仍然需要报税?
获得加拿大税务局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回复后,离境时还需要向加拿大税局报税。除了申报收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说明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就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了。
对于某些在加拿大居住若干年,海外资产较多的投资移民而言,放弃加拿大身份,可能还需要缴纳税务居民期间全球资产增值部分的税额。也许,此时大部分资产并没有真正卖出。如果这时候需要大额的现金来支付税额,建议多方权衡——是依据维持税务居民身份?还是成为非税务居民?因此,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一走了之的事情。
非税务居民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税?
成为非税务居民后,在加拿大境内的收入,除了在加拿大银行的利息收入外,其他各类收入,如雇佣收入、生意收入、分红、退休福利如OAS、CPP、RRSP,处置加国境内资产产生的增值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等仍然需要向加拿大税局申报。
如果没有按时报税,税局会来信要求补报,而且还有可能要补交利息和罚款。
非税务居民的哪些收入会被预扣税?
通过加拿大金融机构取得的退休福利收入,如RRSP、分红等会被预扣25%的税;如果作为非居民卖房,通常也会被买方律师预扣房款的25%作为预扣税上交给税局。
为避免按房屋总价预扣款,非税务居民可以先填报相关表格,按增值部分的25%交税并取得税局的完税证明即可,这样买家就不再按房屋总价预扣房款的25%。
在卖房时通常会产生交易成本及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第二年还可以通过报税抵扣卖房增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而把前述多预扣的税款退回来。
Ⅸ 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华美优胜综合整理 作者:美国房产
【摘要】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华美优胜美国房展会
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定量标准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2)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美国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 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 519 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英国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条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测试的内容,并判定什么属于英国税收居民,什么不属于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一般来说,在英国逗留超过半年的个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同时参考 HMRC 有关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汇款的指引,也可以登录 Gov.uk 网站的相关网页或向他们的税务顾问咨询。
加拿大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 个人是 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