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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的比例投票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1-26 01:24:00

① 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女性投票的国家是哪个国家

第一个赋予女性平等参政权的是曼岛,在1881年曼岛位于英格兰和爱尔兰之间的海域,是英国皇室属地,有着自治政府,公元十世纪就有了自己的国会。

第二个是新西兰,1893年,当时还有日不落帝国大家庭里的新西兰通过了《公民普选权》法,凡是成年女性都可以拥有选举权,比英国早了25年。在1895年,当时隶属英国的南澳大利亚自治州效仿赋予成年女性完全的选举权,并且有资格出任政府官员参选议员,西澳大利亚1899年通过类似法律赋予女性投票权。

又过了十年,到了1928年对女性投票的年龄和财产限制才取消,那一年爱尔兰还是英国的一部分,到1922年脱离英国之后,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但是我们可见对英国来说并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女性投票的国家,但是曼岛和英国也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

② 新西兰的国家政体

英国女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女王任命的总督作为其代表行使管理权。总督与内阁组成的行政会议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掌握实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议会只设众议院(共120席),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无成文宪法,其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新西兰议会先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国枢密院的某些决定所构成。

③ 求文:选举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
伴随又一次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也随之前进了一步。虽然如此,但由于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性,人们往往看不到问题的本来面目,而被其表象所迷惑。尤其是在关于选举与民主的关系,选举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误区。现实政治生活中,许多国家纷纷举行大规模的选举并以此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但这些举行了选举的国家是否真的就是民主国家呢?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那么,究竟怎样理解选举民主与民主选举之间的 关系呢?弄清楚这个问题,无疑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指出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民主化的第三次浪潮。1974年葡萄牙的"石竹花革命",80年代中期菲律宾、韩国的政治变革,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巨变,90年代以来多党民主浪潮登陆非洲,最近发生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政治变革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等等,都被看作是第三次民主化大潮中的小高潮。所有这些变革都与政治选举密切相关,有人甚至把二者等同了起来,认为只要实行了选举,就算实现了民主。然而,现代政治生活如此纷繁芜杂,仅是一项选举就能囊括民主的全部内涵吗?选举与民主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 一、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 众所周知,民主的最基本支柱是人民主权。民主的字面涵义就是民众统治,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就是,人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哪一个时代的哪一个政体中,人们所见到的总是少数人统辖、治理多数人。即使是在仅有数万公民、且公民大会主席和执政官均由抽签决定的雅典,所实现的不过是公民的"轮番为治",也不是多数人的共同统治。在那里,政治领袖、决策人、领导者即少数人的地位和作用仍赫然在目。正因为如此,"民主"的原则从一开始就遇到了责难和挑战。例如,柏拉图就曾非难过民主政体,认为"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可以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可以完全不服从,没有什么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你也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 因此,柏拉图公开主张:最好的政体是由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治"。至于在漫长的中世纪,"民主"的原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事实上,都几乎荡然无存。例如在法国,路易十三不仅公开宣称他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且还公开宣称他的意志就是法律。 但是,正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申明的:人毕竟是生而平等的。既然如此,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就应该拥有发言权。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则植根于人的本性,因此,虽然几经掩杀和蹂躏,到了近代,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民主的原则终于重新得到了人们普遍的承认。 当然,正如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承认的那样:民主并不是一幅蓝图或对特定结果的一种承诺。事实上,民主本身不保证任何东西,它既提供成功的机会,也提供失败的风险。用杰斐逊的话来说就是:民主的承诺仅仅是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不过,人类的全部历史已经证明:自己自由追求获得幸福的人多于由他人赐给幸福的人。这或许正是民主受到人们普遍的欢迎和期待、民主的原则重新得到发扬的原因之所在。 既然是一种原则、理想,那就注定它与现实之间必然有一定距离。如果说在仅有三、四万公民的雅典,人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尚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在人口众多的现代各国,上述原则就几近空想了。于是,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开始重新探索"民主"的涵义。林肯曾把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则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而"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亨廷顿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民主政治的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他接着指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 实际上,二战以来,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 熊彼特等政治学家为什么将"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呢?这是因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的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现代民主制度推行的是"多数裁定原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实际上是现实中民主的"可行性原则",用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的话来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是最适合民主的程序原则。它为什么比全体一致的原则更好呢?简单明了的回答是:多数原则避免了僵局,同时又允许庞大的集体拥有发言权。" 任何形式的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民主由此可被重新定义为"大多数人的统治"。 既然如此,那么,在实际中,什么时候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民主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因为在选举过程中,体现的是绝对多数原则。谁站在多数一边,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谁就是赢家;相反,谁站在少数一边投票,或只赢得了少数人的支持,谁就成了输家。为此,竞选者为了当选,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允诺选民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因为他们明白,要想取得上台执政的权力,必须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支持。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选举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体现。例如,在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中,弗罗里达州的选民最终决定了是布什而不是戈尔入主白宫,民众的统治只有此时才充分的体现出来。 事实上,只有在举行大规模自由选举的地方,公民的"主人"意识才觉醒,他们的积极性、参政热情由此才被激发起来,而这种积极而广泛的参与是民主存在的基础。在我国,早在抗战时期,就曾开展过广泛的民主选举。李公仆先生在《华北敌后-晋察冀》一书中,生动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民主政治现象:在进行村长选举的日子里,满街是红红绿绿的标语,书有"选举真正的代表","选举认真办事,不怕困难的前进分子作村长"等口号。据公仆先生观察,根据地的人民踊跃参与各种公众事务,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利益,选民参与率各村平均超过百分之八十。民主参政使得他们情绪愉快、精神饱满,有着一种高度的自尊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如果没有这种广泛的参与,民主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会很快枯萎。 或许正是出于上述几方面考虑,熊彼特、亨廷顿等政治学家才将选举上升到了民主本质的高度来认识。 二、 选举必须是民主的 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通过选举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所有现代的民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举行选举。 但是,选举仅仅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必要充足条件。例如,在斯大林时期,各类选举也定期举行,斯大林几乎每次都能获全体选举者的一致通过。刚刚下台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和目前仍在任的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以及非洲的许多专制统治者也都组织过选举。在这些选举中,有的可能只有一个候选人或一张候选人名单,选举人事实上只能表示同意,此外并无任何其他选择。有的可能提供了几名候选人,但谁是正选,谁是陪选事先都有精密的安排和操纵。诸如此类的选举事实上只不过是统治者为自己的统治增添一个"合法" 光环的手段。与其说是体现多数人的一致、体现民主原则,还不如说是对民主的嘲弄、甚至是强奸。换句话也就是,选举本身必须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 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给民主选举下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人由国民选出,而国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去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评论及提供其他选择。" 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关键看它是否是自由、公正、广泛、定期举行,是否是竞争性的。 民主政体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生而就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人们不仅拥有言论、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也有投票选举的自由。民主选举要求公民积极自由地向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投票,这意味着公民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投票不必担心遭到恐吓或报复。现实政治生活中,为了使选举结果有利于自己,包括当政者在内的各种利益集团都积极介入选举过程,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恐吓和武力胁迫)来影响选举。例如,民国初期,袁世凯为了为其"登基"寻找合法的理由,组织了所谓"国民代表"的"选举"和"国体投票"。各省国民代表大会进行"国体投票"时,会场外布置了荷枪实弹的士兵,场内则布置了监视人员,"国民代表"们一个个抖索着在预先印有"君主立宪"四字的选票上书"赞成"二字。可见,这种不自由的选举,其结果恰恰违背了民意。因此,为保证选举的自由公正性,最重要的就是使选举摆脱外界、尤其是当政者的影响与控制。为此,必须设立秘密投票箱,进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公开性与负责制无疑是民主政体的成功之道,但投票行为本身却是一项例外。容许选民秘密投票是为了使选民在选举中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和看法,又不致被候选人及其代表发现和遭致打击报复。此外,在选举过程中,反对党及候选人必须享有言论、集会以及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对于他们公开批评政府、向选民提供其他政策和候选人是必须的。仅仅容许反对者有机会投票是不够的,在选举中阻止反对者广播、控制其集会或审查其报纸都不是民主的。 在自由的前提下,选举还必须是公正的、平等的。也就是说,当人们就政策作最终决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应当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机会,而且,选民的每一张选票应该具有同等的份量,不会因财产的多寡、权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选举史上,出现过两种投票制度:平等投票和复数投票。平等投票,指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在一次选举中,也只能有一次投票权;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与此相反,有特殊资格的选民,享有一个以上的投票权,或者他们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所投的选票,此为复数投票。我国从1953年第一次普选就实行平等投票的原则,并在历次普选中都予以坚持。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都曾在自己所在的选区以普通选民的身份投下庄严的一票。在一些西方国家,以所拥用的财产额来确定每个人所投的票数。新西兰选举法规定,在县议会的选举中,财产不超过1000镑的人,可投1票;财产超过1000镑而不到2000镑的人,可投2票;财产超过2000镑的人,可投3票。尽管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取消了不公平的"复数投票"制,但在事实上仍存在各种名目的资格限制,并不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除此之外,选举还必须是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事先没有任何上级圈定的候选人,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代表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每个候选人平等地参与竞争,在选民大会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政纲",回答选民的提问。同时,执政党和当政者可以享受职权带来的方便,但不可以通过非竞争的手段操纵选举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现实中,许多政权常常通过制定有利于政府的选举制度,恐吓反对派以及在竞选中动用政府掌握的资源等手段在选举中舞弊。例如,在从1974年到1984年的十年之间,巴西政府定期地修改其有关选举、政党和竞选的法律,企图借此阻止反对派参与竞争的力量的增长。缺乏公开竞争的选举往往导致非民主政体的产生或继续存在。因此,公开地进行竞争是保证选举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既然民主意味着"大多数人的统治",那么,民主选举还必须是广泛的,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必须是在大多数人参与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在现实中,不仅古雅典的民主仅仅局限于统治阶层内部,即使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中,也一直存在着将社会上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不同宗教集团以及妇女排除在外的情况。例如,在南非历史上,作为一种种族寡头制,曾长期将70%的人口排除在政治之外。同样地,在美国历史上,只有拥有一定产业的白种男子才享有选举与被选的权利。这样,即使选举可能是竞争的,公开的,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的,这样的选举并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因此,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同意:只有实现了普遍选举权条件下的选举,才算得上是民主的选举。 最后,选举还必须定期举行。在正常的情况下,选举中的获胜者往往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正如汉语中的那句俗话所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在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的现代,我们甚至可以说"三年河东,三年河西"。也就是说,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既然是社会的主体、是主权所有者,当然应该有权随着事态、形势的发展变化而自由地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正因为如此,在现实政治生活,多数和少数之间的对立是相对的。随着单个选民立场和观点的变化(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的每一次演说都会引起这种变化),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少数也可以变成多数。这就是选举中的"可改变主义"。这种"可改变主义"也是现代民主机制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源泉之一。但是,如果当选者没有任期限制,或者任期很长,那就等于允许民主竞选中最初的获胜者能够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古罗马时代的恺撒、奥古斯都,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克伦威尔以及法国的拿破仑等人都做过这样的尝试。现代社会中靠推迟选举来维护执政地位的也屡见不鲜。显而易见,即使选举过程非常民主,但如果是"一选定干坤",这样的选举与其说是民主的开始,倒不如说是民主的寿终正寝。因为,如果否定了"可改变主义",否定了多数可以变成少数或少数可以变成多数,事实上就等于否定了人民主权,就等于否定了民主。因此,选举必须定期举行。选举上台的政府和执政者必须有明确的任期规定。为了防止政府和执政者滥用人民授权,许多国家甚至还作了提前进行选举以及不得连任等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出来。 三、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 由上述可见,选举的是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自由、公正、平等、有竞争性的、定期举行的选举的确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能够体现"众人统治"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有不少人主张:只要实现了选举,就算实现了民主。这就是政治学中的所谓"选举主义"。然而,事实上,即使是民主选举也不等于民主,民主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必须有选举之外的许多制度保证才能实现。例如,美国的这次总统选举,最后就是以法律诉讼而宣告结束的。也就是说,民主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 首先是政治自由。显而易见,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有人甚至认为自由与民主互相包容,互为应有之义。例如在古希腊,奴隶显然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否则,奴隶就不成其为奴隶,而公民既然是自由的,他就有权力"要求"并且"获得"执政地位。在近代,虽然在法律上人们普遍获得了自由,但由于宗教改革、产业革命以及三次技术革命使得各国社会分裂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各不相同。所谓政治自由,是允许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组建独立的政党和社团,允许不同政党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允许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只有当选民们能够在不同的政党、不同的施政纲领、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政治领袖之间进行自由选择时,选民的意志才能充分反映出来。像在我国民国初年、南非种族主义者当政时期以及韩国军人专制时期,当政者禁止其他政党存在,把持不同政见者暗杀掉或投进监狱,然后再进行选举,这样的选举即使程序再民主,也不能真正反映民众的意志。 其次是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古代雅典,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决定的。当时的雅典虽然仅有三、四万公民,但公民大会的与会代表一般有六千人左右,且每年召开四十次。在现代社会中,如此频繁、代表比例如此之高的公民大会是不可能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在目前尤其是通过电视。大众传播媒体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影响选民态度、左右选举结果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新闻、言论、出版自由,公众就无法了解情况到事情的真相,从而也就无法通过选举反映出自己的意志。 第三是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民主的原则就不可能贯彻。就拿选举为例,从选民资格的审定、选举程序的制定、投票场所及票箱的安全保卫、选票统计等等,都必须有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例如美国第四十三届总统选举,最终实际上是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结束的。可以说,没有法律制度保障,任何选举都无法正常进行。 法治的意义不仅仅限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保障选举过程,而在于保障选举结果,在于保障民意的贯彻和执行。法治的主体当然是人民群众,法治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就是"官",包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以霍布斯为代表。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其他人一旦交出了权力就只能做主权者的臣民。显然,由此而建立的政体必然是专制主义政体。另外一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卢梭认为,主权是由公意、民意构成的,政府官员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权力。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力。所谓法治就是指人民对民选官员权力的限制、改变或收回,否则,即使再民主的选举,也只能意味着专制或独裁的开始,例如像希特勒政权那样。 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意味着人们对自己选出的官员有监督权、限制权以及罢免权等项权力,同时还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因为,现代民主制度中一个可操作的原则是50%+1,即"多数裁定原则",但是,虽然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是,少数人的权利和地位却不应被剥夺,它们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实行多党制的西方各国,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有权组阁执政,但执政党不能凭借其执政地位迫害、破坏、解散少数派政党,少数派政党作为反对党的地位必须由法律来保障。否则,"多数裁定原则"就会演变成"多数专制",用麦迪逊和杰斐逊的话来说就会变成"选举的暴政"。这就是说,尊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应该是民主题中应有之义。真正的民主政体不仅体现大多数的利益,还应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与机制。正如卢梭所主张的那样,代议制民主制度中的公民是由于他们能随时决定把自己对多数意见的支持转给少数的意见,才不致在投票时失去他的自由。允许改变看法不但是公民持久自由的基础,而且使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少数人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因此,真正的民主政体不仅在法律上,还要在实践中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当然,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当意味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和领导人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一点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似乎不言而喻。但在一些国家,非经选举产生的精神领袖、垂帘听政者、军队首领、高级文职人员等往往独立于选举产生的官员之外而行事,他们往往实际上控制着政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实际上只是傀儡。在这种条件下举行的选举显然不过是欺世盗名而已。 民主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水平。虽然大多数政治学家都把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称为民主的,但雅典式的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的基础之上的,是少数人的民主。它与我们今天讨论的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民主不能同日而语。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这种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的民主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特别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所有的富国在政治上都实行了民主制,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非常贫困的国家,目前都未能实现、至少未能充分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文化水平与政治民主之间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其实并不是什么难解之谜,而是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即恩格斯早就指出过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哲学、宗教活动,才能争取统治。对于饱受战乱之苦且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非洲难民来说,民主选举无异于海市蜃楼,无异于图中梅,画中饼。同样,欧洲各国的民众对于是否加入欧盟、是否加入欧元等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些国家还为此进行了多轮全民公决。各不同政党对待欧盟及欧元的态度和策略也直接决定着选民们对其支持与否。这是因为,欧洲的选民对这些事件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的利弊都有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因此,全民讨论、全民公决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在中国,目前如果就是否加入WTO来进行全民公决,或者就此由全体选民来决定谁来组阁、谁来当国家主席就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几乎是荒唐可笑的。因为,中国的大多数选民甚至根本不知道WTO是什么,根本没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不可能移植,我们不可能通过移植一部宪法,移植一种选举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把一个非民主的国家改造成为民主的。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治家们对民主固然不应坐而论道,但也不应揠苗助长,急于求成。

④ 投票制度的发展现状

投票理论学界对于投票制度标准的研究就如同研究特定投票制度一样重要。目前,要指出一个投票制度的优点或缺点都必须有数学定义的标准的支持。最近在投票理论的研究主要都集中于发明新的标准和方法,以符合特定的某些标准。
因特网的出现也增长了对投票理论的兴趣,与其他数学领域不同的是,投票理论一般而言较为简易,非专业的业余人士也可以发现新的理论结果。也因此,最近许多关于投票理论的发现并非来自于出版的文件,而是来自业余爱好者们非正式的网络讨论区和论坛之间。
对于投票制度的研究也促成了许多要求选举改革的声浪,要求以其他方式代替现行政府选举采用的制度。许多美国的市镇在2000年代开始采用排序复选制。新西兰在1993年的国会选举里采纳了混合比例制度,并在2004年的一些地方选举里采用了单记可让渡投票制。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也将在2008年的第二次公民投票里采用单记可让渡投票制。一些更广泛的投票制度现在也被某些非政府组织采用了。

⑤ 累积投票制又称比例投票制对吗

不是,因为1、一、方式不同:直接投票制:按一股一票原则直接进行的投票。

2、2、累积投票制: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来进行投票。

3、二、特点不同:直接投票制: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

4、2、累积投票制: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

5、(5)新西兰的比例投票制是什么扩展阅读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6、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7、而在直接投票制中,由于在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过程中,候选人只需获得简单多数 (即超过50%) 的票数就可当选,所以,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东可利用股份数量多的优势,使自己的候选人比较容易地入选。

⑥ 关于新西兰对“独立”投票的感受

作为国际新闻之一,媒体是跟踪报道的。
但作为英联邦国之一,大家对这类过程习以为常,新西兰的所有重大决定也是全民投票来决定的。
新西兰的早期移民中有许多苏格兰人,但他们更喜爱新西兰,他们被告知独立后会被自动授予苏格兰国籍。新西兰允许多国国籍,这里的欧裔都有好几个国籍,只要以后去苏格兰不必签证,没人再关心更多,是否独立主要是身在苏格兰的苏格兰人的事。
新西兰澳洲等都有提倡独立的人,但绝大多数喜欢维持现状,真投票的话结果也是个No。反正新西兰人到英国工作学习都不需签证,英国人到新西兰也是,大家觉得如此挺好。
英联邦之所以维持至今,是因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喜欢呆在这个大联邦里,如此大家可以自由走动,互拥国籍。况且西方崇尚共赢,打倒对方并非上策,不管在哪里独立都是搞政治的人之热衷,作为冷静的国民,多数人认为筒子加兄弟一起快活好过独立许多。

⑦ 选举制的多数选举制

多数选举制即选区划分与多数代表制相融合产生的选举制。有小选区多数选举和大选区多数选举两种,简称小选区制和大选区制。 小选区多数选举制有两个长处:第一,简单易行。选举时要求选举人将选票投给具体的候选人而不是投给一份候选人名簿,选举人只将自己的票投给一名候选人,程序简单,计算选票和分配议席时只需按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计即可,算法也简单快捷,选举人也易于了解候选人。第二,一般认为小选区制可能形成稳定的多数党政权。因为小选区制一个选区只选出一名候选人,按获得支持的多少决定议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对多数党、大党有利,不利于小党。推广至全国,有可能产生稳定的多数党政权。这是小选区制的一个长处,也是它的一个缺陷,即对小党、对少数派不利,少数的利益很难被代表。小选区制的缺陷除了对小党不利外,还存在两个突出的缺陷:第一,存在死票现象。试举例说明。
设有一、二、三、四个选区,甲、乙、丙三党参加角逐,得票数呈下列表示状态:
表2甲、乙、丙三党得票与获胜情况
选区 得票数一 二 三 四
甲党 1460001 18000 137000 120000
乙党 1440001 15000 135000 160000
丙党 10000 66000 29000 2000
获胜党 甲 甲 甲 乙
计算总得票数甲党为521000张,乙党为55400张, 但是甲党有三人当选,而乙党只有一人当选。也就是说,乙党在三个选区中有死票,即与当选无缘的选票394000张,而甲党只在一个选区内有死票120000。据日本学者统计,战前在大选区制下,死票率大约为22%—23%,小选区制下死票率为31%—33%,小选区制下死票率比大选区制下高10个百分点。大量死票存在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得票的比例与所获议席的比例产生的差异,会有某政党所获席位数的比例大于它所得选票数比例的情况发生。英国的1951年选举,工党获得13948605张选票,保守党获13717538张选票,前者得票率为48.8%,后者得票率为48.0%,可是议席数工党占有295个,保守党占有321个,结果保守党取得了全国胜利,掌握了组阁大权。在美国的选举中,也有这样的例子。第二,小选区制容易被地方资深者利用,辟成其选举根据地。小选区多数选举制使候选人便于联系选举人,主要表现个人而不是政党,富于个人性质。这时地方资深者参选较为有利,容易使某小选区成为地方由于金钱、社会地位或其它因素而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物和家族的选举根据地。
小选区多数代表制在选区内只选出一名当选者,该当选者须获得过半数以上的选票或多数选票。若要求得票过半数无一人达到,则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再投票制)。第二轮投票要求以绝对多数票当选的国家有之,要求以相对多数票当选的国家亦有之。小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美国和原英殖民地所属国受其影响,加拿大、新西兰、南非自19世纪以来效此已久,二战后独立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等国也接受了英国的这种选举制。英国是有两党制传统的国家,小选区相对多数制更加巩固了这种政党制。但这种选举制用诸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往往表现为一党优位制,这恐怕是独立、统一、现代化等制度外因素在起作用。地处欧洲的比利时、瑞典、丹麦等国用此代表制也不表现为两党制,而是三党制乃至四党制。
小选区绝对多数选举制(再投票制)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为源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国家多见。后来,这种选举制大多让位给比例代表制。荷兰、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都经历过这个过程。如今唯有法国和个别国家的总统选举还使用这种选举制,1953年法国共举行了十三轮投票才选出总统的例子很说明问题。据说法国的选举传统中,有如下一句概括性口号:首轮在选举,二轮在淘汰。 大选区多数选举制从理论上分为大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和大选区绝对多数选举制。大选区制的最大长处在于少数派或小党有机会推出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议会,从而挑选候选人的余地较大。大选区制的缺陷在于同一政党出现复数候选人时,有打击同党同志之虞,而且会导致个人本位的选举,难以达成政党本位的选举。大选区制情况,也有对少数派不利的选举制,例如,大选区完全连记制。大选区完全连记制即选举人在定额为二人以上的大选区内可以选举与定额不同数目的候选人,最后以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这种选举制既是大选区制,又是极端的多数选举制。这种选举制下,少数派小党有极少人当选或没有一人当选,死票率很高。英国在1945年的下院一区二人制选举中使用它,伦敦的市议会选举一度采用它。除此之外,摩纳哥、西班牙、瑞士(上院的大部分)等国使用它。还有一些国家使用类似的制度。
在大选区制下,除了避免死票外,还要保证少数派、小党利益的选举制首推最基本的大选区单记非移让式投票选举制。选举时,选举人只能向一人投票,最后根据得票多少决定当选。德国、日本、韩国都曾使用这种选举制。其次,大选区限制连记选举制区别于完全连记制在定额为三人以上的选区内只能投少于定额数的选票,最后以得票多少顺序决定当选。目前,阿根廷(上院)等若干个拉丁美洲国家使用这种选举制。再次,积累投票制也是有利于少数的一种选举制。在大选区制情况下,根据选举定额对同一候选人可以重复投票。例如有五名当选名额,选举人可以ABCDE连记,可以AABCD样选四人,还可以AAAAA 般把选票集中在一人身上。实际采用这种选举制的国家很少,今天只有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采用。复次,还有递减连记投票制和限制积累投票制这两种选举制可以考虑。前者是指在大选区中,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完全连记,但需对合意者排上孰先孰后的顺序,这是名簿式投票。后者是指在大选区中,选举人只能选择少于应选名额的候选人,但对候选人可以作重复投票。上述两种选举制还只限于理论讨论,未见实际采用的范例。

⑧ 什么叫FPTP制度

: 经过英国新工党的选举改革,长期以来在英国实行的简单多数选举制(FPTP)已经演变成以FPTP为主!多种比例代表制方式并存的混合选举制度"英国新工党近八年的选举改革实践,给英国选民!政党!政府甚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致使威斯敏斯特模式面临考验。
全文: 选举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英国的选举制度,由公开投票到秘密投票!由复数投票到一人一票!由男子具有财产资格到普遍选举权的实现,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作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发祥地,英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普选制的国家"自1429年议会选举中开始使用多数选举制至今,英国的选举制度已经历了近600年的历史"自20世纪50年代英国彻底取消大选区制!实行小选区制即简单多数选举制以来,英国的选举制度也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风云"1997年新工党上台后推行的选举改革对英国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全面介绍英国选举制度的基础上,考察新工党为期八年的选举改革及其影响"
一、当前英国选举制度及其特点
英国实行的是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又称/单选区制0或/小选区制0,也称为/领先者当选制0
(FirstPastthePost,下文简称FPTP)"FPTP主要用于英国下院的选举,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尽管这一制度在19世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从20世纪20年代至1999年,FPTP一直是不列颠大陆地区选举时采用的惟一投票方式"FPTP的基本原则是,获得所有有效选票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就是获胜者"与此相联系,这种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特点在于,实行单记名选区,即小选区制"英国当前有659个选区,共659名下院议员,如果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其中的绝对多数,即获得下一届政府的组阁权,该党领袖则成为英国首相"如果没有任何政党获得绝对多数,则由两个或更多的政党共同组成联合政府"
长期以来,这种选举制度展示出其适合英国特殊国情的优势"首先,FPTP最突出的优点是其简便性,即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一个选民所做的所有事情就是在选票上选出一个候选人,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举制度产生了一个明确的胜者,意味着随后组成的政府将是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政党政府"其次,按照FPTP选出的议会,倾向于由两大政党或集团控制,其中一个政党或集团占据议会席位的多数"这种制度减少了小型极端政党赢得席位并施加影响的机会"其支持者认为,产生单一政党政府的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这种选举制度有益于政府的稳定"第三,对于选民而言,FPTP优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PR)之处在于,它建立在单记名选区的基础上,由此确保了选民与地方议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它使得选民更容易解散失去民意的政府,并从其政治对手中选择一个替代品"在比例代表制下,政府偶尔因选举而解散,但出现更多的情况却是大选后各政党领袖之间需要讨价还价"而在FPTP制度下,赢得大选的政党,没有必要与其他小党为联合组阁而讨价还价"
另一方面,与比例代表制相比,FPTP也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按照FPTP选出的政
府,很难确保获得绝对多数选票"自1935年以来,英国没有任何一届执政党是在获得绝对多数
选票的情况下赢得胜利的"1885)1987百余年间进行的28次大选中,执政党得票率过半数的情况仅出现过4次"而且,在二战后至1992年间举行的14次大选中,执政党的得票率始终低于
50%"另外,当将所得选票转换为议会席位时,这种选举制度导致了长期以来对两大主要政党--保守党和工党的偏爱"例如,1945年大选, 工党以8.4%领先的选票,却多出146个席位"而
1992年保守党仅领先7.5%的选票,但在议会中却多出21个席位"据统计,在20世纪英国举行
的所有大选中,一个政党能够在下院中确保绝对多数的情况不超过5次"
其次,FPTP无法确保在大选中获得多数选票的政党进行组阁"得到少数普选票的政党,反而可能获得多数议席"例如,在1974年2月大选中,保守党所得选票比工党多出26万张,但实际当选议员却比工党少了5名"在大多数使用FPTP的国家中,普选票位居第二的政党组阁的事例至少出现过一次,如加拿大1979年大选!新西兰1978年大选!印度1991年大选!英国1950年大选等"
第三,FPTP对于英国众多的第三党而言有失公允"第三党的支持者通常由于选区划分和地理上的原因而不能集中在一个或几个选区形成简单多数,致使第三党所得选票与所获得的席位数不成比例,因而使得第三党的生存越来越艰难"例如,在1983年大选中,社会民主党(SDP)与自由党(Liberals)联盟获得了35%的选票,仅得到3.5%的席位"在1997年大选中,自民党(theLiberDemocrats)赢得了17.2%的选票,但是在英国下院中仅获得7%的席位"如果实行比例代表制的话,那么,自民党就有可能掌握一种平衡权力,并确保其在政府中的不间断的地位"
最后,在FPTP制度下,在选举中落败的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成为/废票0(wastedvotes),这成为
英国选民对选举普遍持冷淡态度并进而导致低投票率的原因之一"例如,1997年英国大选的投票率(turn-out)为76%,而2001年大选的投票率仅为59%"而使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其投票率普遍高于80%"
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没有中间立场"判断什么是最好的选举制度,更多地取决于对议会选举主要目的的认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对于个人!政党或国家而言,理性的选择是对于不同的选举采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尽管FPT有着不可克服的缺陷,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现状的满足以及对FPTP的弊端缺乏足够的认识,成为解释FPTP得以长期在英国运用的原因之一

⑨ 选举制的比例代表制

第一,在普通选举(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中,何人当选,比较选票的多少即可知。有时多得一票,即可当选。所以选票数是不确定的。而比例代表制先计算出当选基数,各政党均以这个当选基数为标准,依其得票总数,核算出应该当选多少议员。第二,在普通选举中,选举人投给某候选人的票就成为该候选人的得票,不问该候选人得票数怎样多或怎样少,选票更不能转让别人。而在比例代表制下,因为当选基数已定,一个候选人达到标准当选后,余票可以转让给其它候选人(当然是同党)。得票不足于当选的候选人,其得票可转让其它候选人。
依据比例代表制的两大特色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的长处:(一)由于根据票数选出议员,可以给小党、少数党提供当选机会(保护少数);(二)它可以防止死票现象的发生;(三)得票数与议员当选数可以维持比例关系,使各阶层各种利益在政治决策层上拥有自己的代表;(四)从总体上有助于克服选举的地方性带来的缺失。 如上所述,比例代表制的使用是针对保障少数派的地位和发言权的问题。最早使用此选举的国家是丹麦。二战后,比例代表制已在欧洲广泛实行。比例代表选举制一般可分为二种:名簿式比例代表选举制和单记移让式比例代表选举制。前者指选举人对各政党排好顺序的候选人名簿投票,其剩余票可以移让给同党其它候选人;后者指在大选中选举人自由标定候选人的当选顺序,其剩余票可以移让给其它候选人。前者是政党本位的选举制,后者是个人本位的选举制。后者有助于克服政党垄断的弊端,使选民与候选人加强联系。前者为瑞士、比利时最早使用,今天阿根廷、巴西等国使用。后者为丹麦最早使用,如今印度(上院)、马耳他、爱尔兰、澳大利亚(上院)也使用它。

⑩ 新西兰是澳大利亚的吗

不是。

在地理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同属于大洋洲。澳洲这个称谓是留学产物,泛指澳大利亚,有时候也和大洋洲互换。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国家,行政区划上完全没有联系。

新西兰(英语:New Zealand),又译纽西兰,是南太平洋的一个国家,政治体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混合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领土由南岛、北岛两大岛屿组成,以库克海峡分隔,南岛邻近南极洲,北岛与斐济及汤加相望。首都惠灵顿以及最大城市奥克兰均位于北岛。

(10)新西兰的比例投票制是什么扩展阅读:

新西兰自1935年起,工党和国家党轮流执政。1993年11月,全民投票决定将议会选举制度由简单多数制改为混合比例代表制。1996年10月举行首次混合比例代表制大选,国家党与新西兰第一党组成联合政府。1998年8月,联合政府解体,总理希普利组成以国家党为主的少数政府。1999年11月大选后,工党与联盟党组成少数联合政府。2002年7月大选后,工党与进步党组成少数联合政府。

惠灵顿新西兰首都。惠灵顿是世界上处于最南端的首都。城市面积266.25平方千米,市区人口近20万,大区人口近50万。平均气温夏季16℃左右,冬季8℃左右。奥克兰是新西兰第一大城市,全国工业、商业和经济贸易中心。奥克兰位于新西兰北岛的奥克兰区,它拥有56个小岛,一半是内陆城镇,一半海边城镇的特点使之成为一个多元化的水世界。

新西兰的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81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30%,其中630万公顷为天然林,180万公顷为人造林,主要产品有原木、圆木、木浆、纸及木板等。渔产丰富。新西兰森林的特点是温和、常绿的雨林,其中有巨大的树蕨、藤类和附生植物――看起来很符合一般丛林的模样。巨大的贝壳杉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之一,生长在相对较小的北岛凹地与科罗曼德尔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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