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与中国如何交换税务信息
1. 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一)相互协商
中国所有的税收协定都列有相互协商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务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税收协定执行以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积极就具体案例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了一系列重、特大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中国某船运公司在几个亚洲国家设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有些不该征税的征了税,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列入了应税范围。某国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舶滞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纳几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该公司将有关案情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后,我方迅速与对方展开协商,妥善地解决了这一纠纷,为中国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还妥善解决了:(1)中国某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当局在缴纳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方面的争议;(2)中国某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当局的税务争议;(3)中国某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当局在利息免税待遇上的争议。
“走出去”的企业与个人在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遇到税收问题时,也不排除由两国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具体工作中,中国曾尝试性地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国与乌拉圭虽然没有税收协定,中国某海运公司在乌拉圭遇到税收问题后,经过中国与乌拉圭税务局的友好协商,成功解决了税收争议。
(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缔约方主管当局,为实施协定、协议以及协定、协议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它是缔约方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通过核实某些事实以便正确执行税收协定;二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实施其国内税法。情报交换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和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打击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国际偷、逃、骗税行为,因此它是国与国税务当局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情报交换一般限于签订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的缔约国之间,极少数通过国内法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进行,实施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自动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以批量形式自动地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情报的行为。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自发地提供其认为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情报的行为。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纳税人,而针对某一经济部门,由协定或协议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共同研讨某一经济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偷税、避税新趋势并相互交换信息的行为。同期税务检查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并独立地在各自国家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相关信息的行为。授权代表的访问是指一国税务官员经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应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邀请,或经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对另一国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税收征管所需信息的行为。
中国对外签订的90个税收协定和两个安排均列有“情报交换”的条款(通常是第26条),规定:“为实施协定和国内法,缔约国双方应交换税收情报”。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T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中国情报交换工作。
(三)征管互助
税收征管互助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即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协助或代为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实现跨境欠税追缴或其他跨国税收主张。征管互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边征管互助,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入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二十七条相似或相同的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协助。另一种是多边征管互助,即多个国家签署关于相互给予征管互助的多边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相互给予协助。目前世界上有两个非常有影响的多边征管互助协议。一个是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诞生的《税收征管互助协议》,任何同意该协议的国家均可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成为该协议的缔约国。截至目前,已有阿塞拜疆、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冰岛、荷兰、挪威、波兰、瑞典、美国等在该协议上签字。另一个是1989年诞生在北欧的《北欧税收征管互助协议》,是由丹麦、格陵兰岛、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共同签署的多边互助协议。
目前,对于征管互助,因涉及中国国内法以及国内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设,仍在进一步研究中。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积极开展互相访问、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技术合作、提供咨询,促进了合作与交流,因此这些交流方式应属广义上的国际征管互助。例如:总局接受英、美、法、荷等发达国家和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税务局长来访,总局领导也对美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等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了访问。2007年3月,中国与荷兰王国税务与海关管理局签署了((2007~200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王国税务与海关管理局技术合作安排》。当年,分别为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内容安排了专家来华咨询,并且根据《安排》内容派员赴荷兰进行为期两周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同时,中国也为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已为其培训税务官员百余人次。
(四)国际组织合作
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广泛深入地开展。
1.与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的项目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与UNDP进行了四期项目活动,目前涉及的课题有:业务流程再造与金税三期业务需求的技术咨询、地方税改革、环保税、非居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召开国内研讨会;组织境外考察和国内培训。此外,还出版了《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成果集》(200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成果集》(2007年度)和《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赴美培训课题研究论文集》,一方面展示了项目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能与税务系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分享这一成果。2007年项目的执行为中国税收改革、制度创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以及具体操作等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2.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项目合作。
一是中国OECD专题研究小组积极派员参加了OECD财委会有关税收协定、税收政策分析与统计、跨国公司税收、国际避税与逃税及消费税收5个工作组的多次会议和活动。
二是中国与OECD就情报交换协议和税收协定等题目进行了多次政策对话,邀请OECD专家就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介绍,对以上领域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中国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决策和进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与OECD共同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税收、税收协定、转让定价指南、增值税政策与管理。这些培训作为OECD对中国的技术援助,对提高税务队伍的业务素质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四是积极利用OECD多边培训中心的资源,派员参加了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韩国首尔、奥地利维也纳和匈牙利布达佩斯举办的多次班次的课程,学习了OECD在转让定价、税收协定谈判、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模型、税收协定、中小企业税收审计、税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税收、国际反避税与逃税、跨国公司审计、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通过OECD的技术援助,中国在众多领域都得到了帮助与提高,例如:通过与OECD专家的交流,我们在协定执行工作中对弃籍征税、跨境财产损失抵扣等概念的理解更为深入和清晰,对于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也更加清楚,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执行税收协定和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在反避税领域,我们通过交流和学习掌握了跨国恶意税收筹划的基本手段与识别技巧,和国际同行探讨了对策。在税务审计方面,通过培训我们学习了毛利率法、资本对比法、现金余额法、方法测试法等多种审计方法,了解了欧盟的税务审计程序,并充分感受到电算化(EDP)审计在OECD成员国的普及与完善。
3.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合作。
组织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7年度磋商;还派人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与IMF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金融规划与政策课程班”(大连)和“自然资源税收和财政透明度课程班”(华盛顿)。还参与了外交部牵头的中非合作论坛等一系列国际合作活动。
在与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合作方面,我们派团参加了利兹堡会晤机制(LCG)、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的年会、联合培训和工作级别会议、亚洲税收论坛(ATF)、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会议和联合国发展与融资会议、国际财政协会(IFA)年会和执委会会议、美洲税收管理中心(CIAT)、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英联邦税收管理组织(CATA)、亚洲及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等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各类会议。
2. 人在新西兰,雇主是中国公司,如何纳税
在新西兰兼职或者全职工作期间,正常情况下都是雇主负责帮助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学生兼职,如果收入是新西兰的最低时薪,即$20纽币/小时,雇主在发工资的时候会发给员工$17.64纽币,交给税务局$2.36纽币。按照一周兼职20小时计算,我们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就是$17.64X20=$352.8纽币。
全职工作一样的,由雇主协助缴纳税金,比如时薪$27纽币,每周工作40小时,拿到手工资应该是每小时$23.8纽币,交税$3.2纽币,每周实际到手$23.8X40=$952纽币。
新西兰交税貌似很简单,但是上面的计算并非最终每年实际的交税数额,因为雇主交税都是按照一定的比率缴纳的,而实际应该缴纳的税率根据不同收入状况比例是不同的,所以就会出现每个财政年“补税”或“退税”的现象。
3. CRS全球征税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由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的行为。此举的施行,将使得高净值人士的一些海外隐匿资产“阳光化”。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4. 新西兰公司给国内公司付款,国内应该给新西兰开什么样的发票
开具正常的发票即可,发票的作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它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拓展资料】
发票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每一张发票都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发票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国、地税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工商税收基本上包括了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中国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工商税收。海关负责关税征收,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船舶关税。
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5. 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有哪些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二、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1.《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2.《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
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三、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截至2005年11月底,中国总共对外谈签了87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目前已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已有78个。
美国、法国、英国、毛里求斯、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日本、墨西哥、科威特、奥地利、加拿大、新西兰、乌克兰等。
6. 关于国际税收征管,听听6国税务局长怎么说
打造21世纪新型税务机关
爱德华·楚普,FTA主席、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署长
Edward Troup,th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跟所有机构组织一样,税务机关同样需要改变自身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式,满足英国纳税人的期望,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HMRC)要实现税收工作现代化,同时要将本国税收收入最大化。
未来5年内,HMRC将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使其工作团队能熟练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变得更加精炼与高效。这项计划得到了政府21亿英镑的支持。
数字技术是税收工作现代化的核心部分。近期,HMRC向超过500万家企业和490万个人发布了全新的在线税务账户,此举变革了英国公众对税务事项的管理方式。同银行账户类似,这些账户使纳税人能在一个地方在线查阅和管理所有涉税事项。
这些新账号和其他新型电子设备都是HMRC为做数据分析进行的投资。HMRC掌握着大量的纳税人数据,但以前这些数据较为分散。如今,这些数据被放在一个数据中心里,HMRC能用一种全新的方式分析信息,更准确地识别风险点及不遵从目标。HMRC还能从中掌握很多个人纳税人的信息,因此可以实现自动计算税率、提前填写表格并在线检查的工作,将错误降到最小。
HMRC职员工作方式的转变是所有改革项目的基础。当前,HMRC在英国有56000名员工,他们分布在170个税务分局。这是在没有电脑、手机和网络时形成的格局,这种旧格局是必须改革的。
未来5年内,HMRC将整合成13个新的地区,以便税务人员能统一培训、工作。这将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纳税人也将享受到低成本的、现代化的纳税服务。HMRC还将致力于税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使其拥有多项技能来使用新技术、管理税收风险以及面向特定的顾客群。
21世纪,税务机关不能只在本国进行改革。随着跨国企业跨境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跨境合作也变得至关重要。
全球版图已经发生改变,新技术给全球转变工作方式带来了机遇,我们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不仅能够解决偷逃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能促进全球繁荣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希望此次北京大会成为全球合作发展的里程碑,为我们共同面对挑战做好准备。
全球税收透明指日可待
约翰·科斯基宁,FTA副主席、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
Joho Koskine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US
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加之越来越多的公司以跨国企业的方式经营,各个国家及其税务局局长相互协作,分享见解、经验和战略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的共同目标不仅是要确保公司和个人缴纳应缴的税款——不论其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何处,而且要确保有明确、一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全球商业活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能让经济发展惠及所有人。美国很高兴能参与FTA,我们很期待这次有建设性的北京会议。
今后,全球税收征管者面临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是提高透明度。事实上,FTA各参与国正通过自动多边信息交换,参与到改善全球税收征管方式的协同性行动中来。目前,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清晰地表明,国际税收透明度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指日可待的现实。
OECD发布的《通用报告标准》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推出的重要举措。美国在构建国际信息交流服务系统时获得了大力支持与通力合作,在制定《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的过程中获得了全球性协助,我们心怀感激,在很多层面上,这是在全球信息共享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
对税收征管机构而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是最近取得的重大进展,它更新了国际税收规则,反映了现代商业实践。BEPS行动计划给所有税收征管者指明了道路,也带来了挑战。例如,它要求设立最低标准来确保国家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与相互协商程序(MAP)相关的争议。我们要确保税收协定具备尽可能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FTA下的税收协定论坛将会继续引领这一领域的发展。
在改善全球税收征管的所有行动中,要切记尊重纳税人权利所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在走向财税信息自动共享的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国内收入局近日通过了境内适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这将提升公众对税务系统的尊重和信任,并因此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法案》规定了所有美国纳税人都应当关注的10项基本权利,例如,从税务局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定额缴纳规定数额而非超额缴纳税款的权利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融入了美国税收法典的核心理念。我们认为,《法案》是一个能给美国纳税人提供重要帮助的基础性文件。
未来,我们必然会面临许多国际税收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期待能继续与全世界的税收征管同行合作,尤其是通过参与FTA,提高税收透明性,共同应对税收遵从的挑战。
税收合作达到新高度
安德鲁·特兰奇,FTA副主席、加拿大税务局局长
Andrew Treusch,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Canada Revenue Agency
加拿大税收体系的基础是自我评估和自愿遵从,为加拿大人民服务是加拿大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加拿大税务局支持并帮助民众了解和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同时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对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会追究责任,以保护税收体系的公正性。税收对于加拿大家庭、企业及社区都非常重要。加拿大公民履行其纳税义务其实就是在为国家医疗保险、高等教育、社会项目、基础设施以及其他众多项目做贡献。2014年~2015年间,3100万个人及企业纳税人共缴纳了4690亿加元税款,其中92%以上的纳税人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
同时,加拿大税务局为一部分有资格的纳税人提供一系列福利。加拿大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紧密协作,告知加拿大民众相关的权利和福利。去年一年,加拿大税务局共向1200万纳税人发放了220亿加元的福利性款项。
加拿大政府在2016年的联邦政府预算中,决议在未来5年内,共投资10亿加元,加大对联邦财政部优先项目的支持及对加拿大税务局工作的支持。投资将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重点项目:
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5年内,政府将投入1.858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改善电话办税服务、提高税务局相关文件的易读性、扩大对加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服务范围。
打击逃避税行为:5年内,政府将投入4.444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打击逃税避税行为。措施包括:雇用更多的审计员和专家、建设强大的商业智能基础设施、增加税收检查活动、提高调查逃税者工作的效能。
加强税款征收:5年内,政府将投入3.516亿加元支持加拿大税务局提高欠税追缴能力。
FTA大会是全球税务议程上的一项重要活动,与会的各国税务专员代表将面对面讨论全球税收管理中的挑战,分享最佳实践,寻找新的国际合作机会,以实现共同目标。跨国界的税收合作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世界各国为了提高跨境税收征管能力这一共同目标而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加拿大税务局将和FTA其他成员国一起,勾画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提高跨境税收征管能力做出更多努力。
国际合作将超越信息交换
汉斯·雷腾,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局长
Hans Leijtens,Director General of the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 of the Netherlands
由于全球化、数字化及技术革新,当今税收征管机构正处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这为所有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无限机遇,他们可以以任何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工作、享受生活,国家边界似乎已经消失。然而,这些遍布全球的机遇同样带来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立法的复杂性、变化的(金融)结构、数字经济的出现及市场扰动,财政风险不断上升。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的税收遵从会受到审查。税收管理机构还面临另外一项挑战——预算和员工的减少。在这种环境下,税收管理机构必须相应调整策略、紧密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
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NTCA)最近出台了一个重点转型项目,以解决其运营模式中的结构性问题。项目的关键要素包括:增加与纳税人的互动,依据信息更好地管理合规风险,提高对数据的使用及分析能力,对老化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修复更新。
NTCA重新修订了《合规风险管理策略》,旨在引导民众及企业遵守税收相关法规,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性及支付的合法性。然而,税收管理机构的单边活动并不足以应对当今社会的所有挑战,尤其不足以应对跨境风险。
为提高税收透明度和促进财务信息自动交换以应对逃避税问题,20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盟(EU)已经发起了一些活动以实现协调行动。OECD发起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就是其中之一。OECD认为,各国国内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跨司法管辖区安排中双边税收协定的应用以及数字经济的崛起,导致国际税收系统中出现了漏洞,由此可能引发双重不征税。卢森堡税务泄密(Lux Leaks)也说明,逃避税仍然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当前各国在税务问题上需要继续互相扶持、更多合作。
国际税收合作形势正在迅速变化,税收征管机构能从合作中得到诸多收获,进而进一步完善国内国际税收管理。
现代税收管理应能保证纳税人合规、有效且高效,能够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满足纳税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期望,并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税收征管机构间的合作是多方面的,其初衷是各个机构共享知识和经验,探讨新构想、新技术,以提高运营能力。
此外,在这个高速全球化的时代,跨境活动量呈指数式上升。现代税收管理机构需要一套有效且高效的互助合作系统以应对跨境风险。目前,OECD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内税收管理机构在采取各项措施进行信息交换。为打击国内国际逃避税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不合规行为,税收征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应不仅仅局限于信息交换,还应当充分利用其他现有的甚至还未运用的互助方式,例如,将税务管理人员派遣到国外以及同步税务检查。因此,税收征管机构应当讨论并试行适合于当今无边界社会的全新国际合作方式。
税务局是纳税人信赖的政府部门
米克哈尔·米舒斯汀,FTA副主席、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局长
Mikhail Mishusti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Federal Tax Service of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一个年轻的税收征管机构,在短短的25年内,它建成并实行的税收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税收体系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已成为俄罗斯纳税者最信赖的政府部门之一。
俄罗斯现代税收体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末。税法的通过保证了俄罗斯税收系统的稳定性,对于促进国内良好商业环境的形成意义重大。俄罗斯税法形成于数字时代,因此,立法人在编纂时充分考虑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加入相关税收条款。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目标在于确保税收合规,并使各地级、区级、联邦级税务部门均能在全国不同层面开展征收工作。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使命包括:确保业务流程的透明性及简便性、通过高效监督及高质量的纳税服务来尊重纳税人权益。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核心理念是把纳税人当作客户。我们致力于以纳税人为中心,发展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行政负担,全面改善商业环境。
通过信息技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提高了线上服务质量并扩展了种类。俄罗斯几乎所有公司都在使用标准会计软件,该软件能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并进行在线归档。90%以上的归档文件能够以数字化形式送达联邦税务局。
2015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引入了增值税分析工具,对俄罗斯所有商业交易以及增值链进行监督。该工具引入以来,全国增值税收入增长了12%以上。
对税收征管机构而言,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前景巨大。目前,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在为新的大数据流的生成而努力,这将为税收征管带来新机遇。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正在引入在线收银机以收集所有零售数据,还引入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以追踪商品在国内的动态。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对个人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个人纳税人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个税纳税申报表大多由雇主填写,实行源泉扣缴,非常高效。针对个人拥有的土地、居民住房、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等个人财产征收的财产税,2012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引入了在线私人账户工具,个人可以浏览他们应税财产的应税基数、应缴财产税额,并在线支付税款。
过去5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作出许多努力,以使税收体系更接近OECD的要求。例如,制定了转让定价的相关法律,与OECD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外,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还是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成员,并承诺于2018年开始执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全球通用报告标准。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些进步有助于构建更好、更公平的税收体系。
一代一次的变革
娜奥米·弗格森,FTA副主席、新西兰税务局局长
Naomi Ferguso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New Zealand
新西兰税务局通过税款征收为新西兰经济与社会的良好发展贡献力量。新西兰人向政府缴税,同时会获得政府发放的补助款项。新西兰税务局的成功反映在以下两点:纳税人自愿缴纳的税款能用来支持政府项目;纳税人获得应得的收入,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活动。
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世界一流的税收征管机构,以公众认可的工作能力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新西兰税务局积极拓展与纳税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使新西兰每个纳税人都相信其付出和回报是公平的。
“转型”是当前税收征管的全球性趋势。我们正在升级电子系统、完善组织架构、提升以客户为导向的税收文化、改进征管模式及绩效方法。我们的业务转型途径为:简化征管流程、完善现代化的税收系统。税收征管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以适应新需求,处于核心地位的税收政策必须与税收管理同步发展,以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实现成功转型,我们将成为一个更简单、更开放、更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
未来两年内,我们的生活以及新西兰税务局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比如我们与客户、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各国相关机构的合作将有所变化,拥有的基础建设,提供的服务以及运用信息的方式也会有所完善。对这些方面的改进,我们充满期待。
全球化使国际合作成为必然。新西兰很荣幸能与其他国家一起分享税收征管方面的发展趋势、经验和实践。新西兰国际交流平台主要是FTA、OECD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同时,新西兰也频繁与其他国际财税机构交流,建立了密切的非正式合作网络。
我很荣幸成为FTA成员之一,希望通过各方努力,大家进一步了解、讨论并影响国际发展趋势,提出新构想以促进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帮助税收征管机构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效率及公平性,降低运行成本,以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通过积极参与FTA,新西兰税务局保证相关工作与国际实践相一致,具体为:新西兰履行其国际义务,保护并提高我们的国际声誉,利用国际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并互享税收征管的最佳实践。
更重要的是,FTA为各国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和友谊提供了一个平台。我期待继续与合作伙伴一起促进本国和国际税收遵从,为公民的经济与社会福祉而努力。
7. crs交换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信息
香港与内地的CRS信息交换于2018年9月6日生效,并于2018年9月完成首次交换。
政府发言人说:“安排签署后,香港与内地将于本月稍后时间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香港与其他49个税务管辖区之间的首次自动交换资料亦会同期进行。香港会继续履行责任,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订定的共同汇报标准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香港早前已根据类似的双边主管当局协议或《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下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与其他49个税务管辖区启动自动交换资料关系。
自动交换资料是全球性税务合作措施,规定财务机构须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并收集相关资料向税务当局申报。香港税务局每年会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对口单位交换相关资料。截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底,共有149个税务管辖区(包括香港)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7)新西兰与中国如何交换税务信息扩展阅读:
1、CRS概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CRS),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9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CRS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从 2017 年起全球各成员国已经开始执行居民的资产信息互换,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成员国将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居民的个人信息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价值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等资产信息都要被交换。
2、判断是否被收集信息的方法:
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且以信件、邮件、电话等形式要求非居民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表格”,在表格内填写税务管辖地以及税务编码。
以中国内地为例,税务编码为中国身份证号码,最近新开户的非居民,在开户时银行都会要求提供税务编码,那么之后银行就不再让客户提交税务信息。
8. 新西兰如何往中国汇款
西西兰如何往中国汇款?按正常手续汇款就可以,也可以转账,这样还都可以
9. 中美税务信息交换开始了吗
截止2022年11月5日中美税务信息交换开始了。CRS于2022年首次启动信息交换,以及7月1日起中国也开始正式执行“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
10. 中国税务和国外税务局联网吗
中国税务局和国外税务局没有联网。因为各国的税务信息都是保密的不可能联网,那样就泄露了国家机密。但是我国税务机关与境外税务机关有税收协定的存在情报交换机制,对有疑点的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机制进行情报交换,杜绝纳税人进行跨过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