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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产地证报关单如何填制

发布时间: 2023-03-25 06:07:33

Ⅰ 报关单怎么做

一.填制报关单原则:单单相符,做完后的单据上的内容,必须要和手上的发票、箱单、合同、代理协议、运单都能够一一对应。
二.报关单的定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三.报关单填制原则: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
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
四.报关单填制说明
1、 进口口岸:深圳皇岗口岸
2、 备案号:此项目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等主要文件编号,常用的有绝帆:免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电子账册(E)等,把对应号码填在此栏。
3、 申报日期: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
4、 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与发票、箱单、合同、运单收货人、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要一致,如双抬头则要有代理协议。
5、 提运单号:与运单的主分单号要一致
6、 贸晌拿易方式:根据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7、 启运国/装货港:根据运单上启运口岸填写,需注意此处填“国家名称”
8、 境内目的地:一般系统默认为经营单位仪码前5位,但可以更改为实际的目的地
9、 成交方式:报关单上有,CIF、C&F、FOB三种,对应关系如下:
10、合同号:要与合同上合同号一致且要与发票、箱单上一致。如贸易方式为货样、修理物品等则无需填写
11、件数/重量:要与运单上完全一致,且重量为毛重而非计费重量
12、净重:与箱单上净重一致
五.制作报关单注意事项:
1、经营单位、收货人、必须与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运单收货人、发票、箱单、合同、收货人一致
如:经营单位与收货人不一致则需要附仪理协议。
2、成交方式:报关单上只有三种(FOB、C&F、CIF),如发票不是此三种请按上述对应关系填制。如果发票上是EXW还需提供运费证明。
3、包装种类:一定要确认好,除木箱、木托外并谨雹,其他的都申报纸箱。
4、税号:有具体列名按具体列名归,没具体列名按主要功能、用途、成分等等归,同时满足两个税号的描述则按税率高的归。
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准确,简介,明了,体现税则对应税号的描述意思。
6、数量单位:按税则法定单位填写,如要体现成交单位则同时填写成交单位。

Ⅱ 产地证运输方式填写

产地证运输路线按提单来显示。

Ⅲ 如何正确填写报关单,有什么要求

一是报关单填写必须真实。特别是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单价等内容必须真实,以免涉及伪报及虚报的情形。报关单填写要做到真实需遵守两个原则:其一是单证相符,即与报关单有关的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必须相符;其二是单货相符及报关单申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所进口的物品相同。二是每份报关单填报需遵守唯一性。即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三是每份报关单填报的货物编号有派陆限制。即一份报关单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且需分别填报清楚。四是报关单各栏目填写需遵守四个重点:1.各栏目需填写详细,内容无误;2.各栏目不得漏填;3.原则上要求打字填报,富强供应链若用笔填必须字体端正,但不可用铅笔填;4.填报项目更改,炜达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核对章。五是以EDI报关的,必须加填有关项目的代码。六是计算机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的内容一致。七是报关单填报错误的更正手续。当发现报关单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时,需填写报关单更正单,更正内容必须说明更改哪一项货物,若更改内容涉及件数时尘岩顷,尚需对与件数相关的重量、金额等一并更改。八是已申报并放行的出口货物,若因运输工具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装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应向海关递交枣掘。

Ⅳ 一般原产地证填制的注意事项

您让兄好,原产地证填制的注意事项参考以下内容:
第1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携并“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坦隐袭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Ⅳ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 如何填写关单上的原产地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填写关单,原产地是哪个国家就填哪个国家。
进口的货物没有进行其他实质改变的加工,那么原本的产地是哪里,再出口后的产地还是一样。
填写出口报关单: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需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咐野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要素:
出口口岸、经营单位、指运港(站)、合同(协议号)、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消费国(地区)、收货单位、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装货单或运单号、收结汇方式、起运地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货名规格及货号、标记唛码、件数及包装种类、数量、重量、成交价格、离岸价格衡野喊、随附单据、申报单位(盖章)、海关放行日期、出示报关单。
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有:报关单据提供正本并齐全,H.S.商品编码确认申报要素以及是否需要特殊监管条件。这个很重要。
报关单的填制必须按照实际货物信息填写,做到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脊如、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需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Ⅵ 怎样填写报关单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谖豢梢远怨榈档谋ü氐チ硇斜嘀评淼ス榈当嗪拧@淼ス榈当嗪挪坏迷诓棵乓酝庥糜诒ü氐ケ晔丁?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表
一、进口报关单海关监管方式(即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
监管方式 对应征免性质
一般贸易 0110 101一般征税299其他法定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418国产化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易货贸易 0130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413残疾人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加工 0214 502来料加工 999例外减免
来料以产顶进 0243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9例外减免
来料料件内销 0245 101一般征税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来料深加工 0255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余料结转 0258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料件退换 0300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来料成品内销 0345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1科教用品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501加工设备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贸易设备 0420 101一般征税501加工设备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内销 0446 101一般征税 301特定区域307保税区403技术改造406重大项目412基础设施413残疾人601中外合资602中外合作603外资企业606海上石油608陆地石油609贷款789鼓励项目799自有资金898国批减免998内部暂定999例外减免

加工设备结转 0456 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
补偿贸易 0513 502来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对口 0615 503进料加工999例外减免
进料以产顶进 0642 101

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基本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统一印制,内容共有47个栏目,除“税费征收情况”及“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字”两项栏目外,其余均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1、申报人必须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申报管理规定》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不可以伪报、瞒报、虚报和迟报。
2、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做到“单证相符”和“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竖磨肆各栏目必须与商业发票、装箱单、批准文件和随附单据相符;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3、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字迹清楚,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一般用电脑打印或打字机打印。
4、不同批文的货物、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同一批货物不同运输方式、同一批货物相同运输方式但航次不同的货物,均应分单填报。
5、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同一种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6、一份报关单最多填报20项商品。超过20项商品时,也必须分单填报。一张纸质报关单上最多打印5项商品。
7、分栏填报:反映进出口商品本身情余轿况的项目中,须以相同的项号进行分栏填报。
8、分行填报:反映不同的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和不同的单价等均要分行填制。
9、对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而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海关核准后,对原报关单进行更改或撤销。
10、报关单的份数和颜色:使用电子数据报关的填写一份报关单作为录入原始单据即可。不同的贸易方式和不同性质的报关人,使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
11、申报企业在填完的报关单上加盖与企业名称一致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章后才有效。
游态如:原始报关单申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申报单位
加盖ABC进出口公司报关专用章EFG报关行报关专用章+XYZ报关员章。

Ⅷ 出口报关单如何填制

下面来详解一下报关单的填制方式:
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昌轮)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行迅液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档物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出口报关单如何填写?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清楚了。本填写方法仅供参考,请以“中国海关进出口贸易报关单填制规范”为准。

Ⅸ 报关单如何制作

报关单可以参考下图:

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进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 进口口岸﹕ 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袭运填委托单位名称。
3﹑ 收货单位﹕ 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 合同(协议)号﹕ 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 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 或“邮运”字样。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 贸易性质(方式)﹕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态颂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 起运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9﹑ 原产国别(地区)﹕ 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 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1﹒中央外汇﹔2﹒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3﹒中央各部留成外汇﹔4﹒不支付外汇﹔5﹒其他。
11﹑进口日期﹕ 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具体填报方法为﹕帆禅郑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 填具本报单货物所需支付的运﹑杂费及保险费的金额。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时﹐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 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 填具货物的包装方式及总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具件数。
16﹑重量﹕ “毛重”指货物全部重量﹐“净重”指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货物不只一项时﹐应逐项填具重量。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应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号别对应填报货物编号﹐并将编号与货名填写在同一水平线上。
18﹑货名﹑规相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属于不同商品目录编码的货物﹐应份行填具。
19﹑数量﹕ 填具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 如《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规定第二数量单位的货物﹐必须同时填具第二数量。货物不止一项时﹐应份别按商品编号填具数量。如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换算﹐然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0﹑成交价格﹕ 填具合同订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并注明币制。如是CIF条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达境内口岸的地点名称。如不止一项货物﹐应份别填报单价﹑总价。
21﹑备注﹕有关需要述明的问题在此栏填具。
22﹑集装箱号﹕ 如属集装箱运输的﹐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在此填具。
23﹑随附单据﹕ 填具随本报单递交的单据名称及份数。
24﹑申报单位(盖章)﹕ 填具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单位全称﹐并加盖印章。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的号码﹑联络电话号码也应一并填具。
25﹑申报日期﹕填具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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