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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止新西兰反腐败

发布时间: 2022-04-28 04:54:44

‘壹’ 如何正确看待腐败现象应该从哪些方面惩治、杜绝腐败现象出现

嘿嘿,我也是工得耶 ,呵呵..这有个关于七个怎么看的链接,瞅瞅吧http://hs.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5404215.html
如何织就一张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天网”?

中国有句古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比喻作恶的人最终逃脱不了国法的惩治。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反腐败“天网”,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让腐败行为难逃惩罚。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和发展必然遵循一定的规律。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改革开放以后,针对一度来势很猛的腐败现象,我们党出重拳出快拳,严厉打击腐败分子。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不断深化。如果只抓惩治腐败,可能是一时见效,但往往查不胜查,纠而复生。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把防治腐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勾画了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天网”的蓝图及阶段性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体系是一张宽广的“天网”,它既包括从严惩治的措施,又包括着力治本的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这个体系是一张严密的“天网”,它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统一起来,打出“组合拳”, 使“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可以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在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权力监控、源头治理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形成了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局面。当前,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起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完善教育制度。要把近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效的教育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工作常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教育为重点,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以及基层党员轮训等制度,使党员干部筑牢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完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完善党内决策监督机制,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

完善预防制度。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深入查找容易诱发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构筑起制度防线。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信息共享和腐败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排查和化解廉政风险。

完善惩治制度。遏制腐败,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分析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贰’ 如何做到不给外逃腐败分子任何侥幸

“百名红通人员”归案数量过半!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标志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追逃追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面对成绩,仍应保持客观冷静,要看到尚未归案的人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要继续坚持多管齐下的策略,让已经外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坚决把外逃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追逃追赃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国家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将依据《国家监察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对内需要重新整合职责、重组人员,对外需要更新协议、拓展合作渠道,追逃追赃工作责任更大,使命更光荣。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在“国际反腐败日”来临之际,我们期待追逃追赃工作不断取得更多突破性进展,“百名红通人员”全部归案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叁’ 在国外,预防和杜绝公职人员腐化的根本之途是不是制度建设

自国家产生以来,腐败一直与人类相始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对各国政府的正常运作构成严重的伤害,动摇着统治者的执政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腐败的威胁。因此,重视和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是党认真对待和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要在实践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运用,就能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从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我国目前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每年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从正面说明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败的政策和决心在强化;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毫无保留的把当前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暴露在民众面前。我国目前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于:易发多发性、官员腐败级别高、贪腐数额大和“群蛀”现象严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发多发性
当下中国,“无官不贪”的判断固然太过分,但贪污腐败发生的比例和数量确实很大。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查处腐败犯罪案件约三四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员因腐败走进监狱。
(二)官员腐败级别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中纪委在近几年查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已达100多人,人们从媒体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来,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田凤山、刘方仁、郑筱英、陈良宇、韩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后落马。这些腐败官员在案发前,都是身居要职,甚至有的属于中央决策层人物,我国官员腐败级别之高,数量之众,是我国政府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贪腐数额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处40多件腐败案,涉案金额约38亿元。陈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数额高达32亿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动辄百万元以上甚至以亿计数,贪腐数额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现象
近几年,一把手堕落导致整个班子坍塌的案件较为普遍。2005年轰动一时的马德卖官案就堪称典型。一名市委书记,上边有保护他的省部级高官,平行连接着其他“互为参照”的地厅级官员,下边是有样学样的县处级官员。进入这个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个案变成惯例,甚至成为潜规则。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此案先后带出包括原市委书记在内的158人。2008年刚刚尘埃落定的陈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员,至少10余名省部级高官相继倒下,其中包括上台仅7个月之久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群体腐败现象可见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说,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得好,则腐败少,制度建设的不好,则腐败多。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制度建设最关键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于对制度的执行。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级针对反腐败的制度制定得并不少,而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为对制度和措施的执行不力,贯彻变味。就某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阁,执行得少。且违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领导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虚设,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威严和效力。因此,加大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应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国当前腐败的根源
我国当前腐败的特殊根源,在于中国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进程加快的时期。比较研究发现,某些国家中的腐败现象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普遍,某个国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也就是说,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是那些处于经济加速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经济建设的现代化过程中备受腐败现象的困扰。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期,也是受腐败现象困扰最严重的时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与人们主观心理的矛盾冲突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转型为腐败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机会
国家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紧密交织在一起,政府仍会对大量稀缺资源实行行政管制,从而掌握大量潜在租金的分配权,为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寻租阶层就越庞大,腐败现象必然越严重。显然,寻租阶层的出现和膨胀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时,经济体制的转型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些旧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们影响或阻碍经济发展。损害经济实体的利益,迫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维护和实现经济利益。可见,创造合理、公认的经济秩序和规范,是防止贿赂行为产生的重要环节。
(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腐败滋生
总的来说,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与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紊乱和低效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加速经济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治系统调控机能与经济加速发展的不适应性,反映了政治系统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我国是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传统,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致使公职阶层仍高居于公民之上,国家权力事实上成为脱离人民不受制约的力量;国家权力法治化水平较低,权力设置、运行都过于倾向部门利益,致使执法者认为法律是“治别人”的工具,从来没有过法律也是制约自己执法行为的意识。经济的加速发展促使新的财富和权力阶层出现,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参与途径限制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机会,于是贿赂成为它们政治参与的手段;监督体制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障,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关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同时,政治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机制,甚至不敢正视人们的正当利益追求,导致腐败的大面积蔓延。
(三)历史文化原因助长腐败泛滥
首先,传统的家族观念、对家族忠诚的思想由来已久。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家族谋取利益是那么普遍,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并不认为这种现象多么丑恶。其次,传统社会,送礼是一种礼节,是维系家族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的一种纽带,不存在利益交易。发展至今日,送礼习俗成为贿赂的漂亮外观。最后,我国是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制传统,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其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要实现“有法必依”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四)主观心理失当滋生腐败欲望
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薪酬却难以迅速增加,导致公职人员经济地位下降及社会地位的下降。这样,一部分公职人员必然产生失落感,内心的道德信念发生动摇,对政府的忠诚和对政务的责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渐降低。同时,经济的加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职人员的购买能力却是有限的,消费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动摇着公职人员对政府的忠诚,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职人员改变自己经济地位的强烈欲望。在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迅速解决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走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一种捷径。
三、国外反腐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美国国土广大,人口众多,行政层级多,和中国相似,作为一个超级大国,美国政府反腐败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借鉴意义最大。
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可以追溯到建国早期,这一时期腐败的特点是大多发生于地方政府中,而且数量较少。然而在美国内战前这段时期里,腐败开始侵人到国家机构中。进入19世纪晚期,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高峰,其特点是数量多而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严重。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败在进入20世纪之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几届政府中多次出现,而且还表现出新的特点,即利用公共机构谋取或扩大权力,这集中表现为违法募集竞选资金和滥用行政权力两个方面。20世纪以来,在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形之下,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腐败问题。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有力打击腐败现象,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实践法》、《联邦选举法案》、《从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贿法案》等法规,使治理腐败做到有法可依。为加强与监督立法的实施,美国政府又先后建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独立检察官、监察长等专门、高效、公正、廉洁的反腐机构。腐败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治理腐败问题,美国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实行联邦高级官员的高度流动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美国政府从立法、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到人事制度等几个方面采取反腐措施,强有力打击了各种腐败现象,使美国政府腐败的严重程度明显降低。实践证明,这些反腐措施确实起到了预防、监督、惩治腐败的作用,为美国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新加坡被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评为2009年度廉洁国家排名中,仅次于新西兰和丹麦,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拥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根本原因在于它对腐败一向采取严格立法、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除这些法规外,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应聘的公务员人手一册。
第一,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程序的选拔,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录用后的公务员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两种,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政府每年发给工作人员一本日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下来。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时,将其日记本呈交主管官员检查、签名和发还。主管官员一旦发现其记录内容有问题,应及时主动将这项记录移送反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核查实。二是行为跟踪。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反贪污调查局在进行行为跟踪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可以采取秘密拍摄方式收集各种证据。发现某一公务员有违法行为,可写出调查报告交给被跟踪者的主管官员,以核实当事人日记是否属实,并做出相应处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高素质的公务员能够源源不断地进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对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奉公守法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使他们在任职期间很难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腐化堕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反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决不姑息。地位越高,处罚越重,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该局自设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件。原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犯了多项贪污罪,尽管杨曾对新加坡贸易发展有相当卓越的贡献,是新加坡五个超级公务员之一,但结果他仍被判处4年监禁,并且还得在半年时间内偿还过去5年来的贪污所得,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新加坡不仅纲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着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没有特权,没有侥幸”的执法行为,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申报家产制度,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每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详细审阅,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如果发现财产来源与本人收入不相称,本人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受到指控。
二是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只可接受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如果有商品价值的礼品推辞不掉,收下后必须向常任秘书报告,并将所接受的礼品交给负责处理礼品的主管官员。主管官员定期拍卖这些礼品,接受礼品的人可以优先购买,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此外,公务员不能接受宴请,如确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门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
四是政府官员不许向下属人员借款,向亲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以免债务过多而产生贪污意图。另外还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五是政府官员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股票,可买国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股票,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常任秘书批准。任何公务员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被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凡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的,被视为犯罪。凡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视为犯罪。上述人员可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第四,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是: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购买政府组屋,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提取,政府和企业不再另发养老金,一个公务员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包括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例如,内务部安全局一位警长向一名拘留犯的母亲收取5000新元“咖啡钱”事发后,不仅退还了5000贿金,还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罚5000新元,十几万新元的公积金被全部没收。这一制度使得公务员权力腐败的代价或风险太大,以至于绝大多数公务员决不敢冒大风险为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
第五,高薪养廉制度
为了使政府高级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同时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务员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在李光耀总理的倡议下,新加坡政府和国会大幅度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新加坡公务员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与一般产业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资收入月平均约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除此以外,政府还给他们以较优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医疗照顾、免费在职培训、贷款等等。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抵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
总的来说,新加坡政府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公积金制度和以棒养廉,定期培训等制度,对中国政府的廉政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香港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为亚洲第二。历史上的香港,腐败现象发生率极高,为了建设廉洁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设立强大的反腐机构。
20世纪60、70年代,腐败近乎无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发总警司葛柏贪污潜逃案,涉案金额超过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义愤。刚刚上任的港督麦里浩,为平息民愤,决心彻底查处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即《廉政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职部门和一个行政总部。廉署的成立,标志着香港反贪独立机构的诞生,也标志着香港廉政建设迈入了新阶段。
廉署成立后,立即对葛柏案深入调查。1975年1月,葛柏终于被法院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4年监禁。此后,廉署又对公务员全面整顿,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间,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达260名,而当时全港警察人数不过2万。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心,也确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确立为:“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其目标是:“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齐下的科学设置,使廉署始终保持高效率运行,并将廉洁社会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认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设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贿赂轻刑治罪条例》,首次将行贿与受贿作为同罪并罚,是个伟大创举。1948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并设立反贪污科专门负责肃贪。然而,在严重腐败的警务处管辖之下反贪,只是徒有虚名。甚至于“贿赂反贪污部门的代价比原来贿赂政府某雇员的代价还要高”,一位议员在其自传中描述到。针对反腐败法律依据的不足,又于1971年5月颁布《防止贿赂条例》,制订了更具体的规定。
1974年在筹备廉政公署时期,香港政府总结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与失,得出结论:反腐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否则,就会“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专门颁布《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署广泛权力。例如:在逮捕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员有权不先行通知就展开搜查和取证;还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证件的权力,可有效阻止携款逃匿行为。这些权力对于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量大的香港来说,尤为必要。在众多港产影视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后轻松“跑路”(出逃),如同儿戏。在现实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时间抓捕罪犯,损失就无以估量。
第三,广泛的市民教育与社会监督。
英国着名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作过精辟的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与制约,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权,最终只能导致腐败。法律规定,廉政公署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行政长官接受立法会监督和质询;立法会决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权力。还特别设立了4个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咨询委员会,全面监督廉署的运行过程。
香港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活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权力,对监督政府和官员功不可没,被誉为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推进器”。政府也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反贪污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为遏止腐败、树立廉洁风尚发挥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设有今日的成就,决非一时之功,而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得来的。不仅得益于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和制度设置,更重要的是将廉洁、公正的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诀。

三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舆论监督能将黑暗肮脏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能够迅速将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呼声高度聚焦在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案件_匕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使纪检和司法机关秉公办事,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警示其它国家公职人员不要以身试法。信息技术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建立网络媒体对事件的快速反映机制,把信息触角进一步向社会、向基层、向群众延伸,进一步拓展舆论信息来源,形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舆论信息网络,从而在防治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孙志刚案促使延续了几十年的收容条例废止,韩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说明了信息技术在防治腐败领域的强大威力。
防止腐败建设廉政体系,不仅是实践问题,而且也是理论问题,理论不清,实践活动必然遭遇困惑和尴尬。开展反腐败斗争,最理想的莫过于将腐败现象一扫而光,但由于腐败是权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权力和腐败温床的存在,那么,不管如何竭尽全力严厉打击,腐败行为都不会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学的廉政体系只能极力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而无法根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行为发生的时空具有变异性,因此,在现阶段,当我们找到了腐败问题的表现及发生的原因时,眼光和精力还不能完全停留此时此刻此地,还必须将相当的精力放到预测腐败发生的新时空上。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策略与方法。

‘肆’ 怎样才能真正遏止日渐增多的裙带腐败

没有大的变革是不可能的了

‘伍’ 新西兰怎样查洗钱犯罪

警方报告称,新西兰境内每年有13.5亿纽币被“洗白” 123rf
FIU在一份报告中称,洗钱者使用令人眼花缭乱的交易转移资金,帮助犯罪组织洗钱。而后者则通过贩毒、欺诈等行为获得巨额资金,实际洗钱数额可能是已查明数额的几倍。
FIU经理Andrew Hill称,这份报告重点强调了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对新西兰经济和声誉造成的潜在损害。“即便在像我们这样安全的国家,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也会使有组织犯罪得到发展。”他说。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算,全球GDP中约有2万亿美元(约合2.7万亿纽币)源于犯罪收益。报告称,目前在新西兰为洗钱者提供机会的渠道是现金密集型交易,可用于转移大量的资金然后在国际上运作。
国际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新西兰分支负责人Suzanne Snively称,新西兰应该强化公司和基金会的透明,防范被洗钱组织利用。
“我们知道,新西兰不少信托公司被海外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用作洗钱工具,可能也包括恐怖分子。”她说,“按照现行的新西兰法律,(公司或信托)所有权不透明鼓励了这些活动,并妨碍我们防止这些活动的能力。”

“透明国际”新西兰分支负责人Suzanne Snively
事实上,新西兰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漏洞。按照四年前通过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反洗钱法),其在设计之初仅限定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在国际上打击避税。今年7月份,该法案的覆盖面将延伸到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律师等特定人群,以确保非法资金通过房地产交易被洗白。这一新规将影响到全国1.3万名律师,要求他们在工作中遇到任何可疑的交易活动,都必须上报当局。
按照新法案,如果纳入监管的商家收到1.5万纽币及以上的现金付款时,就要对客户进行更多的尽职调查(e diligence)。
据估计,如果新法案落地,将在未来10年里打击超过17亿纽币的欺诈和毒品犯罪,从更广阔的范围来看,将阻止超过50亿纽币的犯罪行为,使非法毒品交易的社会损害降低约8亿纽币。
去年9月份,位于奥克兰、从事外汇业务的华人金融公司Ping An Finance由于“未能记录或验证客户的身份”,被奥克兰高等法院开出了529万纽币的巨额罚单。该公司被指在2014年处理1500多万纽币转账业务时,没有报告一起可疑转账。内政部调查发现,这些转账中有173宗“可疑”。
这些转账的可疑迹象包括:在单日或短期内不必要地使用多笔转账来支付或接受单一客户的资金,存在非常大额的转账以及巨额现金存款。

‘陆’ 北欧国家的反腐败经验有哪些

根据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近几年的数据统计,丹麦、芬兰和新西兰一起连续几年蝉联世界最透明国家榜单。数据显示,丹麦人普遍不认为腐败是丹麦社会的主要问题,通过贿赂寻求公共服务和利益的情况在丹麦基本不存在。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除了跟丹麦执法有力相关之外,这与丹麦公众具有较强的反腐参与意识和各种透明机制(如信息公开)的保障是不可分割的。

‘柒’ 看“世界最清廉国家”丹麦如何反腐(

舆论监督、官员问责等共筑高效反腐体制
丹麦在“世界最清廉国家”榜单上长期高居榜首,该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官员问责制度、法律法规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力措施共同构筑了高效、完善的反腐体制,社会对于腐败的零容忍和官员自身的清廉意识使该国鲜有腐败丑闻产生。
舆论监督机制功不可没
2012年11月30日,丹麦有媒体爆料称,丹麦文化大臣乌费•埃尔贝克任职后在其配偶工作的一所艺术学校举办了五场文化活动,花费18万丹麦克朗(1克朗约合1.06元人民币)。

(丹麦前文化大臣埃尔贝克在媒体爆料后5天之内便宣布辞职)
随后,18万克朗公费花销的细节也被悉数披露。除了一些艺术表演花费,其余大部分款项都用在了公款吃喝上。
按照丹麦法律对公务用餐开支的明确规定,公务用餐人均消费最多为1000克朗。只有在王室或首相接待外宾来访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超出这个限额。而账目显示,埃尔贝克有些公务用餐人均开销在1800克朗以上,已构成违法。
埃尔贝克的行为招致丹麦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激烈批评。随后,其配偶在校方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公开发布招聘启事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该校工作的内幕也被披露,并有消息指埃尔贝克此前向该校拨付了600万克朗的文化赞助。
此事一出,其党内同僚及其他党派纷纷指责埃尔贝克利用职权谋求私利,违法反腐败法律和公务员守则,不再适合担任公职,反对党则更是强烈要求国家审计局对此事展开独立调查,追究其责任。
丹麦国家审计局主席彼得•拉尔森对媒体说:“埃尔贝克的这种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属于法律命令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谋求私利,尽管这中间埃尔贝克没有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
随着事件迅速升级,埃尔贝克迫于舆论压力于2012年12月5日宣布引咎辞职。
从“裙带门”曝光到埃尔贝克宣布辞职,仅仅不到一周的时间,由此,丹麦反腐效率之高可见一斑。这也是多年来丹麦政坛十分罕见的官员因腐败丑闻下台的案例。
官员问责制度推行彻底
然而,辞职并不意味着腐败官员就可以全身而退。丹麦舆论一致认为,虽然埃尔贝克已经辞职,但该事件暴露的问题仍然存在,国家审计局必须继续对此事展开彻查。
在各党派及公众强烈要求下,丹麦国家审计局于12月12日决定对该事件所涉及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决策过程、操作程序及内部管理情况展开全面和深入调查,旨在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丹麦“最清廉国家”形象和丹麦社会至高无上的清廉价值观。
从整个事件的演变过程来看,丹麦社会舆论对官员腐败案例的反响之强烈、涉案官员下台之快可谓是名符其实的“丹麦反腐速度”。丹麦在反腐和廉政方面向来被公认为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长踞世界最清廉国家之列。
埃尔贝克辞职当天,由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显示,丹麦、新西兰和芬兰以9.0分并列榜首,被评为本年度“世界最清廉国家”。至此,丹麦再次蝉联桂冠,此前也多次获此殊荣。究其原因,反腐倡廉意识在丹麦作为一种社会公德深入人心,清廉已成为人们心中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
严格法律法规构筑反腐之本
丹麦有着严格、完善的法律条款和监督机制来防止腐败的发生。据了解,丹麦外交部下属的贸易委员会设有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机构,主要为丹麦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反腐帮助,避免因腐败造成的工作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加,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帮助丹麦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应对腐败挑战。
据该机构负责人卡尔•克里斯蒂安•汉赛尔巴赫介绍,在反政府腐败和反商业腐败方面,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列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也是犯罪行为。
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用餐开支、出访费用、收到的礼物等情况,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务透明度。
丹麦针对贪污受贿还制定了《零容忍政策》。以丹麦国际开发署为代表的公益捐助机构也都已施行了该政策。这意味着,在海外有商务活动的公司和组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拒绝任何索贿受贿行为。
丹麦国际开发署还建立了一个电子邮件报告系统,公众可以对滥用开发署资金的行为随时进行监督和举报,更好地防止贪污腐败。
社会诚信体系成为有力保障
“透明国际”丹麦分部的调查报告显示,丹麦的社会诚信体系非常健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坚定不移的基本价值理念,任何事情都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办,没有看人情、走关系的余地。公民之间存在极高的相互信任度,并对国家机构、公共部门有着充分信心。
正如“透明国际”丹麦分部主席波尔•莫恩森所说:“在丹麦,任何公民不需要为其合法享有的任何权利‘买单’。同样,你也不能花钱购买到你所不能合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记者在丹麦的多年观察,政府官员腐败行为在丹麦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多年来只发生过零星案件。而从最近的丹麦文化大臣“裙带门”事件中也可以看出,丹麦各党派、各媒体和社会各阶层对腐败行为均没有丝毫容忍之心。这是丹麦清廉社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正因为其最严格、最完善和高效的反腐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丹麦才在“世界最清廉国家”榜单上长期领跑全球。尽管丹麦社会在反腐和清廉方面成绩突出,但丹麦人并未就此满足。
莫恩森对记者说:“清廉度排名第一不代表丹麦就没有改进的余地。”他指出,在反腐败中检举人的重要性不可小视,但对检举人缺乏足够有力的保护措施仍是丹麦目前在反腐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此外,丹麦竞选活动的筹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透明化。

‘捌’ 如何开展反腐败

刚刚过去的中共十八大把反腐败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新领导层一上任也即刻把反腐败提高到其最高的议事日程上来。反腐败方面的新发展对中国政治意味深远,具有多方面的含义。首先,把反腐败提高到执政党那么高的议事日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的腐败本身也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实际上,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政治充满了腐败的丑闻,从基层一直延伸到顶层。十八大结束没有几天,就有多名高官被暴露出腐败案件。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很少见。其次,腐败的深度和广度,已经深刻影响了执政党的形象和合法性。很多年来,高层一直在警告全党,腐败会“亡党亡国”。现在,各方面都已经感觉到了,如果腐败不能得到整治,那么“亡党亡国”越来越具有现实性。其三,新领导层展示了反腐败的巨大政治决心,在最低程度上减少腐败对执政党所能产生的致命影响,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和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很简单,如果执政党继续腐败下去,哪有能力来实现民族复兴的使命。

不过,人们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反腐败才有效?反腐败早已经不是新鲜事。改革开放以来,每一届新领导层和新政府都是反复强调反腐败的,反腐败运动也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同时,中国也一直在向世界所有清廉的国家和社会学习,学习它们如何有效反腐败。到今天,能学的,已经学了;能做的,也已经做了。但为什么腐败还是继续变本加厉呢?这才是需要人们深刻思考的。

一句话,中国并没有根据中国体制本身的特点,来设计反腐败体制或者机制。那么中国体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呢?如果说多党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外部多元主义,中国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内部多元主义。本栏曾经多次强调,中国内部多元主义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内部多元主义过度。这种内部多元主义如何表现在反腐败方面的制度特征上呢?又如何对反腐败产生着负面的影响呢?

概括地说,表现在反腐败方面,内部多元主义主要表现为反腐败机构过多,内部权力过于分散,不够集中。不仅党、政、人大、政协等等都设立了反腐败机构,主要组织和机构都有自己的反腐败机构。较之其他所有国家,中国的反腐败机构是最多的。

太多反腐败机构相互掣肘

内部多元主义产生了诸多弊端。首先,内部反腐败机构过多的逻辑结果,就是反腐败责任极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中国传统中典型的“和尚与水”的关系,即“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机构众多,又不互相协调或者协调得不好,导致了太多的权力内耗,各个机构之间矛盾重重。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不同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尽管各个机构名义上都是为了反腐败的,但实际运作的结果就是权力的争斗,反腐败反而演变成每一机构的“副业”。这是所有官僚机构运作的逻辑。因此,只有把众多的机构整合起来之后,它们的利益才能一致起来。

其次,机构众多会给腐败提供很多机会。为什么?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机构众多,反腐败不力;第二是,反腐败责任不明确,使得腐败有机可乘。其三,反腐败机构众多也导致了这些机构本身的腐败。因为所有这些反腐败的机构从属于不同的上级机构,因此,其它的机构有多腐败,反腐败的机构也必然有多腐败,甚至更腐败。反腐败机构往往掌握着有关腐败的信息,这些部门的领导人更有技术和手段不仅来进行腐败,而且能够逃避反腐败。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公检法系统,是最腐败的一个系统的主要原因。

过去很多年里,中国各个反腐败机构派大量的干部官员到香港和新加坡去考察,学习这两个政府的反腐败经验。也应当说他们学到了不少经验,但一旦放到中国的制度环境里,这些在新加坡和香港非常有效的举措便不再有效。所有到这两个社会考察的官员都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香港的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反贪局都很小。一个小小的反腐败机构就造就了一个清廉的政府。在这两个社会,除了人们一般所说的高薪养廉、政府透明等因素外,就反腐败制度本身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权力高度集中,责任高度明确。反腐败机构又直属最高领导层。一旦发现腐败,应当承担责任者就非常明确。也因为责任明确,反腐败机构在预防腐败方面更是尽职。当然,另一个特点是,无论在新加坡还是香港,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也非常得力。

很显然,当内部多元主义导致着诸多负面效应的同时,外部多元主义缺失更进一步使得腐败不可收拾。外部多元主义并不是说,中国要像其他国家那样,设立反对力量或者反对党。反对党并非反腐败的有效机制。很多人相信,只有多党制才能反腐败。但从经验看,这种观点显然过于简单。世界上那些实现多党制的社会,也同样非常腐败,甚至更为腐败。从外部制约来看,社会的参与要比反对党的参与更为有效。反对党的参与就是要夺取政权,夺取政权之后也往往同样腐败。而社会的参与较少政治性,更多的是为了一个清廉政府,因此更能有效地反腐败。不过,在中国,社会并没有有效的参与反腐败管道。一些制度例如举报制度一直存在着,但往往是名不符实,在很多方面也会产生很多负面效果。应当指出的是,在互联网产生之后,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很快的变化。不过,社会对反腐败的参与总体上看,仍然是需要通过非正式的管道。

那么,通过怎样的制度改革才能实现有效的反腐败呢?

一句话,要大力减少内部多元主义,强化反腐败机构的权力。这方面,可以参照近年来大部制建设的经验,设立一个反腐败大部制,整合目前各个反腐败机构。当然,在这个机构内部可以设立不同的反腐败部门。同时,这个结构应当直属最高领导机构。

面对大面积的腐败,如何入手?在反腐败的手段和政策层面,人们需要一些新思维。除非发动毛泽东时代那样的大面积的群众运动,全面反腐败不仅不可能,也很难有成效,更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反弹。毛泽东时代已经过去,那个时代所特有的群众运动也过去了。面对新时代,人们应当换一种思维。首先,反腐败要依靠已经开始出现的“竞争性政治”。近代意义上的政治已经在中国开始,那就是干部官员之间的“竞争”。目前的这种竞争,因为明文规则的缺失,仍然很不规范,但最终逐渐会规范起来。各国政治经验表明,政治竞争本身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暴露官员的腐败。实际上,今天中国很多腐败案件的发生(包括那些在互联网上曝光的案件)与其说是反腐败的结果,倒不如说是“政治竞争”的结果。对执政党领导层来说,所需要的是要利用“政治竞争”这个大趋势,而不是阻止这个大趋势。

要给清廉一个机会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要给清廉一个机会。中国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于清廉者没有生存的空间。很多腐败官员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的,而是“屁股指挥脑袋”,到了一个腐败的环境,就不得不腐败。在党内,也并不是每一个官员都想腐败,也有一些官员不想腐败,但在全面腐败的环境里,“清廉”就成为一个人的巨大负资产。因此,应当考量的是如何给清廉一个机会?这是有可能的。例如可以通过人事录用机制,在任命官员的时候,可以问其是否愿意公开财产。如果不愿意者,那么不被任用。这至少可以避免“带病上岗”的局面,就是那些已经腐败的官员不再被继续任用。这部分人肯定很大量,不可能人人都被查。但即使不去查他(她),至少可以中断其生涯。而那些愿意公开财产的官员,则可以被继续任用。

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看,也有很大的空间来改进反腐败的制度能力。首先,反腐败机构内部可以设立一个道德委员会。腐败既可以是狭义上的经济腐败,也可以是其他方方面面的,例如性贿赂、包二奶等等。这方面可以经过道德委员会来处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有针对官员操守的道德委员会。在中国,道德委员会可以强化党政官员的职业伦理。中国历来被视为是一个道德国度,对官员的道德压力不仅必要,而且也可以对官员产生巨大的道德压力。

其次,反腐败不能是“左手”反“右手”。在一党制下,反腐败不力往往是因为“左手”反“右手”之故。大量的腐败都发生在“一把手”群体,也就是党的主要领导和其相关的官员。“党的领导”原则表明党的主要领导的重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反腐败?要通过制度设计。反腐败机构要错位设置,“下管一级”。和干部任命制度一样,对下一级官员的监督和检查要有上一级反腐败机构来做。也就是说,反腐败的权力不能由同一级官员来行使。同时,反腐败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收入来源等等,都要和同一级政府割离,保证他们不受同一级政府的影响。

中国的腐败已经高度社会化,侵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从各国经验来看,在如此广度和深度的腐败环境中,只有通过培养清廉官员,从精英开始,然后逐渐扩展大社会的各个领域,最终才会有建设清廉政府和清廉社会的可能性。

在减少内部多元主义的同时要增加外部多元主义,即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但外部力量反腐败也必须体现为制度行为。例如,社会审计制度很重要,很多方面可以让专业的审计组织,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声誉的审计机构来参与反腐败。这样可以避免内部审计的弊端。这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政府向社会收购服务。

再如,要有效利用媒体的力量,尤其是新媒体的力量。媒体至少能够为政治和行政的黑箱操作投入一些阳光。媒体不仅仅可以揭露腐败,更可以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腐败能够大行其道,能够招摇过市,主要是因为没有阳光。如上所说,中国的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已经开始在揭露腐败方面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但这方面需要提高其制度化的水平,而不能一直停留在偶然和自发的水平。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制的支撑,社会自发反腐败所要承担的高成本和风险,会使得反腐败不可持续。

总之,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政治工程。要找到重大的突破口,制度设计最为重要。如果继续依赖于传统运动式的反腐败运动,继续依靠超越法治的政治手段,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最终会导致更多的腐败。要遏制人性的腐败,一整套可以导致清廉行为的制度是根本。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玖’ 世界上哪些国家最清廉有那些反腐败的办法

新西兰 世界着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日前公布了2009年国际清廉指数。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新西兰成为世界最清廉的国家,索马里则被评为最腐败的国家。 清廉指数从0到10,其中0代表腐败程度最为严重,10表示腐败程度最低,即最清廉。新西兰在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名列第一,得到9.4分。丹麦紧随其后,得到9.3分。新加坡和瑞典都得到9.2分,瑞士9分。美国排名第19位,得到7.5分。英国因为爆发议员开支丑闻,排名下降到第17位,得到7.7分。 数据显示,过去两年内,阿富汗的腐败程度更加恶化,成为仅次于索马里的腐败国家。缅甸、苏丹、伊拉克的得分都在1.5分以下,位列腐败榜第三、四、五位。“透明国际”发现,得分低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国家非常脆弱,社会动荡、战争肆虐,有的存在长期冲突。 一些国家的清廉指数得分下降,例如伊朗从2.3分降到1.8分。伊朗反对派认为今年六月份举行的总统选举被操控。政治骚乱也让乌克兰的得分从2.5下降到2.2。希腊得分从4.7下降到3.8,理由是其反腐力度不够,司法程序冗长,还有一系列的公司腐败丑闻。不过2009年国际清廉指数榜中,大多数国家得分都在5分以下。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得分提高,如美国从7.3上升至7.5分,理由是美国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快速应对起到了积极作用。波兰在建立反腐办公室后,分数从4.6提高到5.0。梅德韦杰夫提出反腐败立法后,俄罗斯的分数也从2.1增加到2.2。 “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说,阻止腐败要求各国国会加强监控,需要司法部门、独立有效的审查和反腐机构以及强大执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增加公共预算、国家收入以及援助等项目的透明度。国际社会必须找到有效方式,帮助深受战争所累的国家发展,并维持他们自己的公共机构正常运行。 “透明国际”的排名是依据世界银行、环球透视、英国经济学人智库组织和世界经济论坛专家的评估,以及对居民和商业领袖进行调查后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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