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生儿户口怎么办理
⑴ 新生儿户口怎么办理流程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去相关机关进行办理。如果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户主、抚养人、亲属或者邻居等可以去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登记。经过派出所审核后,可以办理出生的登记。由于不同的地方政策可能会有有所不同,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要求,可以去当地的公安机关询问后再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 婴儿出生后 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第1款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⑵ 新生儿入户怎么办理户口
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是:1、提出申请。一般需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2、审查申请;3、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⑶ 新生儿的户口怎么办理
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如下:
第一步,先去医院拿出生证明;
第二步,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如下,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并复印其中一本结婚证;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父母双方户口本并复印首页和父母双方当页;超过一整年未落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三步,去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给宝宝上户口。
⑷ 新生儿办理户口需要材料
一、新生儿户口办理都需要什么材料
1、办理新生儿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新生儿户口的办理方式是什么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⑸ 新生儿办理户口需要材料
新生儿办理户口需要的材料: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
4、凡是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一年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者病例档案复印件。
小孩上户口最晚时间是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捡到的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小孩上户口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⑹ 新生儿户口办理都需要什么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5、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
因各地政策存有差异,建议办理时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
【拓展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⑺ 如何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2、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