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民主体现在哪些方面
㈠ 新加坡是民主国家吗
是!下面是证明新加坡是民主制度国家的民主《宪章》章节:
新加坡《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
㈡ 新加坡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新加坡已注册的政党有24个。主要有:
(1)人民行动党(The Peoples Action Party):执政党。1954年11月由现任内阁资政李光耀等人发起成立,奉行既非资本主义、又非共产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路线。人民行动党纲领是维护种族和谐,树立国民归属感;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确保国会拥有多元种族代表,努力建立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会。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至今一直保持执政党地位。李光耀长期任该党秘书长,1991年吴作栋总理接任秘书长至今。
(2)工人党(The Workers Party):1957年11月创立。主张和平、非暴力的议会斗争。1971年重新建立领导机构,提出废除雇佣制,修改国内治安法,恢复言论和结社自由。近年来在群众中影响有所扩大。在1991年、1997年和2001年大选中各获1席。秘书长惹耶勒南(Jeyarepnan)。
(3)新加坡民主党(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1980年7月成立。主张反对党联合起来,打破人民行动党的一党统治,积极争取工人支持。在中、上层知识界有一定影响。在1991年大选中获3个席位,在1997年大选中未获席位。秘书长徐顺全(Chee Soon Juan)。2001年大选中,民主党和新加坡人民党、国民团结党和工人党结成新加坡民主联盟,人民党秘书长詹时中和工人党助理秘书长徐程强各获1个席位。在过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动党一直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议会中也鲜少有能够形成监督力量的反对党。外界普遍认为,人民行动党对反对党以及异议分子的打击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选举前重新划分选区、运用行政资源以及诉诸法律行动等。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人民行动党确实在新加坡民众中拥有很高威望,在建国后的历次选举中该党的总得票率从未低于65%。
【有关评论】
批评者认为人民行动党拥有了议会的绝对主导权,使得权力制衡受到破坏,反对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有些西方国家指责人民行动党主宰了新加坡主要的政治舞台,因为国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该党党员,三任总理李光耀,吴作栋与李显龙也都是人民行动党党员。不过,由于国会的构成来自选举结果,这些指责并不具太大的说服力,而且法律已经努力保障议会中有反对党的声音存在。不过,新加坡即便是实行选举制度,也有些人认为新加坡政府体制似乎更接近专政统治而不是民主政治。
一般认为,新加坡言论自由的空间自1965年独立之后就一直受到压制,虽然近年来为鼓励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展现更开明的政府态度,已经在这方面有所放松。有些人认为,人民行动党政府通过政府持股的方式间接控制了该国两大媒体集团,反对声音也因为种种限制很难通过其他私人出版机构出版其着作或发表言论。外国媒体对新加坡政府的批评往往会导致诽谤官司,或被限制在新加坡的发行量。此外,个人或民间组织也被禁止自行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所有外国电视节目都可被审查。政府也对网络进行管制,具体管制情况不详,不过封锁的网站多为色情网站。
人民的行动自由并没有受到太大限制,但当局对一切集会活动都非常关注。在新加坡,只要达到一定数量的户外集会都必须向警方备案。新加坡的内部安全局拥有非常大的权限,被殖民地时期留下来的内部安全法授权可在必要时无限期拘留任何被怀疑可能对种族和谐与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并可以在不经审讯的情况下扣押多年。有些人认为,这部法律在人民行动党政府对付共产党的时候被滥用。
此外新加坡的高压管制还表现在对日常行为的监督上: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内销售(医疗用口香糖除外);随地扔垃圾、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高额罚款或强制劳役。该国还拥有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禁毒法律,携带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贩卖用途的主要刑罚为绞刑。此外对于成人男性犯罪者还可使用笞刑处罚。不过虽然大多数外国人无法理解这些严厉的刑法,大多数新加坡人却都认可以重罚来遏制犯罪或破坏性行为。
㈢ 新加坡到底是不是民主国家
首先,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民主国家。再民主的国家里也有集权存在,再集权的国家里也会有一定的民主。
其次,民主不等于法制也不等于廉洁,很多的民主国家并不怎么法制、廉洁
民主与否只不过是程度不同罢了:美国的选举人票也不是直选,新加坡的总理也是执政党内部选出来的,中国的领导人也是执政党在小范围内选出来的,这也是小范围内的民主。
我个人感觉:新加坡是一个非常法制、非常清廉,并且有一定程度民主的国家。比中国更加民主一些,但是跟美国还比不了。
还有问题的话欢迎追问
㈣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民主体制的区别
新加坡政治制度是按照威斯敏斯特式议会民主模式建立的,然而这种政治模式运作的重要基础
之一是两大党的对抗体制,而在新加坡却是人民行动党长期一党主导,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新加坡的政治体制源于西方国家,但又不同于西方国家。
在国际政治体制中,新加坡的政治体制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由在新加坡国人心目中德高望重的资政李光耀所创建的,这个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运用执政党历史上形成的权威资源,通过对政治资源、经济财政资源与社会资源近乎垄断的控制,通过对程序立法的精心设计,以及经过对选战策略的一系列精巧的技术性安排与处理,从而把反对党的活动有效地限制在对执政党不可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政治挑战的范围内。这样,新加坡一方面既可以实行国际上通行的多元民主,成为多元民主大家族的一员,另一方面,又能保持执政党的长期执政,保持着持续政治稳定与经济繁荣的历史纪录。这可以说是一举两得。正因为如此,有些政治学者把新加坡的政治模式称之为“选举权威主义”:一方面新加坡政治体制具有所有多元民主政体的基本选举程序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成功地享有了权威主义的政治权势。可以说,是一种介乎于权威主义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特殊政体模式。它是一种在多元选举制外壳下的权威政治,或者说是一种在权威性的政治资源垄断下的民主政治
㈤ 为什么讲新加坡有民主、有法制、没有自由
正是因为新加坡的法制健全了,他规定了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并能严格的去执行,所以让一些人感到了不自由,所谓的自由是相对的,对严格遵守规则法制的人来说是自由的,对一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来说可能就是不自由的。
㈥ 人们常说新加坡是无民主而有法治,怎么理解
新加坡是一个威权体制的国家,基本上由人民行动党垄断政权。虽然有选举,但缺乏竞争。政府对社会有广泛的干预,控制经济、新闻媒体、教育等。
另一方面,新加坡有非常健全的法治体系。英国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普通法系统,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一带法治最健全的国家。一直到80年代末,英国枢密院还保有新加坡的终审权。许多在东南亚一带卷入法律纠纷的跨国公司,都选择在新加坡的法庭上打官司。
㈦ 新加坡是民主国家吗
网友缺乏对新加坡的认识,新加坡宪法规定每5年全国大选选举,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组织政府,新加坡目前由拥有多数议席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工人党只拥有10个议席,作为反对党,新加坡政治环境,允许在社团注册法令下合法的政党活动,目前注册有许多小政党。新加坡政治制度通过选举,组织民选政府,为民主体系,与国际间有些国家没有经过全国选举而长期执政相比,新加坡是认可的民主国家。
㈧ 新加波是民主国家吗
新加坡是一党执政的国家,他依靠制度和党内的民主来治理国家,最有名的一个机构就廉政公署。它在治理中通过社会政策规范个人、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同步发展,实现公正平等的社会治理目标。
我个人感觉,新加坡没有走民主道路也治理好了国家,似乎给有的国家提供了某种借鉴。但是我们以历史的角度去看,中国封建帝王时期,也都出现过大治,比如汉武帝时期,唐太宗时期,清代的康乾盛世。这些难道我们可以得出封建制度更适应中国的发展吗?显然不能。而民主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个国家的事情就应该由这个国家所有的人来决定。两党执政就像天空中的太阳和月亮,经常需要更迭。人就是这样的动物,比如每天让你吃饺子你也会觉得反胃,反倒觉得饿一饿更舒服。一个人的生命再顽强也会有死的那一天,所以新加坡一党执政的状态我认为不会持续下去,在不久以后我们就会看到一个动荡的新加坡。最好的做法其实应当是,在李光耀还在世的时候,就应当扶持反对党,就像台湾的民进党。从制度上完善,避免出现大的动荡。这也是独裁政权的通病。人是自私的,人类还没有进化到可以完全由自己来完善自己,老的必然要被新的代替,但老的不会自动和主动放弃自己和利益和生命。而一种制度却可以使社会常青,那就是可以更迭的民主制度。当然,我们也看到有很多国家也实行了像美国那样的民主制度,为什么没有强大起来,甚至还特别的贫穷,其实,国家和人家也是一样的,你家成天争吵不休,那什么事也没心思做了,老人说“家有千口主事的一人”,父亲强势会减少内耗,可以迅速做出一些好的举措,实现快速的掘起。一个国家也可以利用独裁走向富强,但要在适当的时候以制度来保障强大的胜利果实。当年希特勒创造了德国经济发展的神化,如果他不要发动侵略战争,他会成为一个伟大人物。毛泽东如果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主动放权,以经济建设为根本,等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再以制度做保障,实行民主,并允许多党执,那么中国现在可能早就超过很多发达国家了。
现在,机会又一次出现,中国的经济已经迅猛地发展起来了,此时就应当有序地培植反对党,进行监督,甚至是轮留做庄的替代,就像太阳下山了,它让月亮来执守。而人们也可以利用这个闲暇时间来休息。
历史毕竟不是那一个人坐在家里想出来的,我们也没有那样的能力去改变,但我们没个人有思考的权利。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㈨ 新加坡到底是一个什么体制的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这亚洲真乱
议会制共和制
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
国家元首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追随的是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因此总统是国家元首,只拥有象征性的权力。在1991年以前,总统由议会任命。1991年宪法修改后,总统由民选产生,任期6年。修正后的宪法也赋予总统更多的权限,包括否决所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种族和谐的政府法案,在总理的推荐下任命内阁官员和部门首长,以及启动腐败调查程序。但是总统在采取这些行动前必须首先咨询总统顾问理事会(Council of Presidential Advisers)的意见。
新加坡历史上的首次总统民主直选于1993年8月28日举行,当选者为王鼎昌。现任总统塞拉潘·纳丹是于1999年经选举上台的第六任总统。
总统顾问理事会是1991年宪法修正案所建立的机构,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在动用任何权力之前必须首先咨询该理事会的意见。该理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由总统本人任命,2人由总理推荐任命,1名由最高大法官推荐任命,还有一人由主管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推荐任命。现任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沈基文是淡马锡控股的董事,他在总统无法行使元首职责时代理元首行使职责。在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也不能代理元首职责时,由国会议长代理行使。
议会
新加坡拥有一个一院制的议会,其中大多数成员由平均5年一次的民主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与总统构成了完整的新加坡立法机构。议会中的多数党党魁将获总统任命为政府总理,然后再由总理推荐内阁部长和部门首长,经总统任命后组成内阁与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与质询。一届议会(以及政府)的任期最长为5年,但是总理可决定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大选必须在议会解散后的3个月内举行。
议会议长在议会首次召集开会后选举产生,当总统和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均因故无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时,将由议会议长代为行使职责。
现有的议会共有94名议员,其中包括84名选区议员(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1名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以及9名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由于长期以来人民行动党主宰了议会,1991年修正后的宪法规定,议会内必须有至少3名反对党议员,如反对党议员未达法定人数,必须由政府委任得票最高的反对党议员进入议会(见下)。
目前在94名议员中,只有3名反对党议员,其中2人是单一选区议员,另一人则是政府根据选举法律所委任的得票第三高的反对党候选人。批评者认为人民行动党拥有了议会的绝对主导权,使得权力制衡受到破坏,反对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但是新加坡政府则指出,绝大多数的人民行动党议员都是直选产生,而且法律已经努力保障议会中有反对党的声音存在。
内阁
内阁成员由总理从政府部门首长中选出,内阁由总理负责,设2名副总理。1991年李光耀下台后设内阁资政,由李光耀担任;2004年吴作栋下台后,李光耀继续留在内阁内担任内阁资政,而吴作栋则出任国务资政。国务资政与内阁资政的位阶高于副总理。由于现任总理李显龙是内阁资政、前任新加坡总理李光耀之长子,两人同在内阁中工作也引起许多人的批评。
内阁成员同时也是议会议员,其中多名内阁成员兼任多职(如李显龙担任总理,兼任财政部长)。
㈩ 新加坡是民主国家吗
新加坡是一个民主国家,因为他的国事由国民大多数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非少数统治者决定。另外,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领导人的权利。如下摘自新加坡宪法:
第一篇政府
第一章总统
第二条:
第一款: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人不具备有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
(1)经查明或宣告为精神不健全者;
(2)尚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
(3)担任营利性质的职务者;
(4)被提名参加议会选举或作为某一被提名者的竞选代理人而未能在法律所要求的时间内和方式下提出竞选费用的报表者;
(5)曾由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法院宣判为有罪并判处监禁一年以上或罚金2000元以上而未获特赦者。
但在罪行系由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的场合,除非该罪行如在新加坡发生也会受到新加坡法院惩处者外,不得取消该人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
(6)曾在外国志愿取得公民资格或行使公民权利或曾向外国作过效忠的宣告者;
(7)根据任何规定与议会选举有关的犯罪的法律,由于被判处犯有这种罪行或在有关选举的诉讼中证明犯有构成这种犯罪的行为,而被剥夺资格者。
第二款:凡根据本条:第一款:(4)或(5)项规定被剥夺资格者,得由总统撤销此种剥夺,如未予撤销,应自要求提出上述(4)项所述报表之日起,或按照具体情况,对于(5)项被判定有罪的人,从拘禁中被释放之日起,或如系(5)项所述罚金,从判处该罚金之日起五年期间终了时,停止此种剥夺;并不得仅凭一人在其成为公民以前所作的行为而根据第一款:(6)项取消其资格。
第三款:本条:第一款:(6)项中“外国”一词不包括英联邦中的任何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
第三篇公民资格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应有一种称为“新加坡公民”的身份。
第二款:新加坡公民的身份得以下列方式取得之:
(1)出生;
(2)世系;
(3)登记或注册(1965年8月9日以前);
(4)入籍(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各项规定)。
第三款:(1966年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