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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如何保障劳动者工资的

发布时间: 2023-02-18 05:31:59

㈠ 新加坡劳动法

1、工作合同:在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员工作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2、工作时间: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5天半,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或每2周工作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支付至少正常工资的1.5倍。

3、给付工资:依据工作合同确定工资,包括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不包括住宿、水电费、医疗及其它生活福利等。雇主应及时给付工资,当月工资应在第二个月的前7日支付,当月超时工作奖金应在第二个月的前14日支付。雇主支付工资时,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职造成的钱物损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需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

㈡ 在新家坡工作是不是每月按时开工资

在新加坡工作肯定每月是按时开工资的,这是和国内是一样的制度,也有当地的劳动法。

㈢ 在新加坡工作试用期超时不给加班费

1、新加坡的法定工作时间不是8小时,而是8.5小时
2、如果签订的有合同,合同上写着每天10小时,月薪2000的话,那就是已经算好加班费了。10小时不愿意的话,老板完全可以改成每天8.5小时,工资降一些。
3、新加坡的法律只保障体力劳动者的加班费。如果申请的SP准证的话,老板可以合理合法地让加班,还不给发加班费

㈣ 新加坡的劳动法

放心,百分百不会的,合同解约不会罚款,哪怕是你合同里面有要你赔钱的条例都不用怕,新加坡主要是看你工资有没有税要扣,没做满180天就要扣税钱,你已经10个月,只要你1年的工资没超过2万新币,就不会扣....而且你辞职回家,你公司一定要给你买回去的机票。这个是本人经验。

㈤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新加坡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给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 停工留薪期 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㈦ 新加坡出台新规:外籍人士月薪不低于3万新元可获5年期工签;有何作用

通过工作签证可以让自己获得更好的发展,才能够让自己在国外进行更好的工作,也能够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益,提高自己的发展也能够帮助自己获得更好的事业。

㈧ 新加坡法律《就业法案》

新加坡外籍工人雇佣法案

雇佣法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为经理,执行员或担任机密工作的员工. 雇员在雇佣法下是否得到保障

是根据其职务而不是职称来决定.

* 适用于任何受薪工人以及每月基薪不超过

$1,600 的雇员.

年 假*

1. 雇员每服务一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年假?

根据雇佣和约而定,不可以少过法令规定如下:

服务年数 年假天数

第1年 7

第2年 8

第3年 9

第4年 10

第5年 11

第6年 12

第7年 13

第八年及以后 14

2. 雇员未服务满一年是否享有有薪年假?

只要他跟雇主服务满三个月以上, 他可以享

有按比例计算的部分有薪年假. 部分有薪年

假是根据他该年所服务的完整月数, 按比例

计算出来的.

3. 在计算部分年假时, 不足一天应如何计算?

如果是少过半天就不算. 不过, 如果是半天或

超过半天, 就要当一天来计算.

例如:

珍妮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在ABC公司工作. 她辞职的最后一天是2004年11月10日. 她的

部分年假计算如下:

3 (雇佣期) X 7天 (该年应得年假)

12

= 1.75

= 2 天

4. 如果星期六是半个工作日, 该天拿的年假

是否以半天计算?

在任何工作日拿年假,不论该工作日是工作整天或半天, 都当一天来计算, 除非雇佣合约另

有规定或得到雇主的同意.

病 假*

1. 雇员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有薪病假?

雇员每年可享有14天的门诊病假和60天的

住院病假(14天的门诊病假也包括在内), 只

要符合以下规定:

· 必须为其雇主服务不少过6个月;

· 有公司医生发出的病假单.如果公司没

有指定医生, 则由政府医生证明;

· 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雇主有关的病假.

雇员应得病假不能以比例计算.

2. 雇主是否有责任负担医药费?

如果雇员为雇主服务不少过3个月, 雇主必

须负担问诊费. 其他医药费如: 药品 , 实验

室检验, 手术等医药费则必须遵照雇佣和约

的规定.

3. 如果雇员在非工作日, 休息日或公共假日

拿病假, 是不是当成有薪病假?

不是. 只有在工作日拿的病假才是有薪病假.

公共假日*

1. 雇员每年可享有多少天的公共假日?

宪报公布的11天假日. 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

同意, 宪报公布的假日可以由任何其他日期

代替.

以下是宪报公布的11天公共假日:

新年 劳动节

农历新年 (两天) 卫塞节

开斋节 国庆日

哈芝节 屠妖节

耶稣受难节 圣诞节

2.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休息日, 那应该怎么办?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休息日,那么隔天的工作

日应当作是有薪假日例如:

公共假日适逢是雇员的礼拜天休息日,

隔天星期一应当作是他的有薪假日

3.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非工作日, 那应该怎么办?

除休息日外, 雇员也不需要在非工作日上班.

例如:

雇员每周工作五天 (星期一到星期五),

星期六就是他的非工作日而星期日是

他的休息日.

如果公共假日适逢非工作日, 雇主就必须:

以该雇员一天的总薪金补偿他多一天的工资以代替该公共假日, 或给该雇员另一天有薪

休息日来取代.

4. 公共假日是否是有薪假日?

是的,只要雇员在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和

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无故缺席或得到

雇主的批准而缺席.

5. 公共假日工作, 雇员应获得多少酬劳?

除了有薪假日外,雇主也必须根据雇员的基薪

付给他多一天的工资.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

合乐路 18 号 #04-02

新加坡邮政编号 059764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mom.gov.sg/LRD/

册子内资料于付印时正确无讹.

册子仅提供有关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法下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资料, 并没有法律依据效用.

如有疑问, 请参考雇佣法正本.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2005 年 (第三版)

雇佣法

年假

病假

公共假日

雇佣法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为经理,执行员或担任机密工作的员工.雇员在雇佣法下是否得到保障是根据其职务而不是职称来决定.

服务合约及终止合约

1. 什么是 “服务合约”?

“服务合约”是指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它是一份有关雇佣条件的书面或口头合约.合约里双方同意接受的雇佣条件不得比雇佣法的规定来得差.

2. 如何终止服务合约?

签约各方都有权提出终止服务合约, 条件是他 们

都必须给予对方足够的通知或以薪金代替通知.

终止服务合约通知书必须以书面提出. 通知期必

须得到雇佣双方一致同意而其长短也必须一样.

通知期的长短是根据合约的规定. 如果没有事

先同意, 则根据以下规定:

雇佣期 通知期

少过二十六 个星期 一天

二十六个星期但不足两年 一星期

两年但不足五年 两星期

五年或以上 四星期

呈交通知书当天也包括在通知期内.

3. 在通知期间, 雇员是否可以拿年假?

可以. 只要是由雇主批准的年假, 在通知期间,

雇主不可以指示雇员拿年假, 除非他得到后

者的同意.

任何未用年假必须兑换成现金付给雇员.

4. 在什么情况下, 才算是违约?

雇主违约-没有在薪金期后的七天内支付薪金.

雇员违约-连续缺勤两天以上, 没有得到雇主的

批准, 也没有提出合理的解释, 没有通知或尝试

通知其雇主关于缺勤的理由.

违约的一方必须补偿另一方一笔相等于雇员在通 知期内可得的薪金.

5. 雇主在经过调查后, 发现其雇员行为不检, 在不给

通知的情况下雇主把雇员开除. 在这件事情上,

行为不检指的是什么?

行为不检指的是雇员做出一些与雇佣合约规定不 符的失职或不守纪律行为.例如: 偷窃或不诚实, 工作有不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以及顽固地不听从 上司 的指示等.

在调查其间,雇主可以令雇员停职不超过一星期. 这其间, 雇主可以付给雇员不少过一半的薪金.

如果调查显示雇员并没有行为不检, 雇主必须付

还给雇员他扣压的全部薪金. 如果是因行为不检

被开除,雇员可以要求人力部主持公道,并在离职 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上诉人力部.

薪金之支付

1. 雇佣法对雇员的薪金额是否有任何规定?

薪金数额的多少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商谈议定,

没有最低薪金额的规定.

2. 雇主必须多久发薪一次?

雇主每个月最少必须发薪一次. 除超时津贴外,

所有薪金必须在每月薪金期最后一天算起的七

天内支付. 至于超时薪金, 则必须在每月薪金期

最后一天算起的十四天内支付.

3. 当雇员的服务合约被终止时, 雇主应何时支

付薪金给他?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雇主必须在雇员离职的当

天把他应得的全部薪金支付给他.

(a) 雇员是因为行为不检被解雇; 或

(b) 服务被雇主终止.

如果情况不允许, 雇主必须在解雇或终止服务

后的三天内把薪金付清给他.

4. 当雇员离职时, 雇主应何时支付薪金给他?

雇员离职而且给予雇主足够的通知, 雇主必在雇

员离职的当天把他应得的全部薪金支付给他. 雇

员离职但没有给予雇主通知或足够的通知, 雇主

必须在雇员离职当天算起的七天内把他应得的

全部薪金支付给他.

5. 雇主是否可以任意扣除雇员的薪金?

雇主只可以在雇佣法的范围内或法庭的指令下扣

除雇员的薪金. 按照雇佣法, 在下列情况下, 雇主

有权扣薪:

(a) 雇员缺勤.

(b) 雇主委托雇员代为保管的财物被损坏或交由

雇员保管的钱财下落不明, 而这些都是直接

由于雇员的疏忽失职所造成的.雇主必须经过调查后确定. 在有关雇员有机会辩护和解释他反对扣除其薪金的理由之前, 雇主不得擅自扣除该雇员的薪金. 除非获得劳工司的批准, 所扣的总额不能超出雇员月薪的25%, 而且只能扣除一次.

(c) 雇主在雇员要求下, 为雇员提供伙食费.

(d) 由雇主提供而又被雇员接受的住宿或其他

设施与服务的费用. 扣除额不能超出住宿,

设施与服务的费用.

(e) 至于预支, 贷款或多付的薪金, 雇主有权由

雇员的薪金中扣回. 预支可从薪金中分期 扣

回, 但分期扣薪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每次所

扣的薪金也不可超过雇员一个月薪金的百分

之二十五.

(f) 缴交所得税

(g) 缴交公积金

(h) 雇员以书面要求雇主代为缴纳退休养老金, 公积金或任何其它对雇员有利而且经劳工司 批准之合法基金.

(i) 经雇员书面同意, 支付给任何注册合作社之

款项.

(j) 其它任何经人力部长批准的扣除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

合乐路 18 号 #04-02

新加坡邮政编号 059764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mom.gov.sg/LRD/

册子内资料于付印时正确无讹.

册子仅提供有关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法下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资料, 并没有法律依据效用.

如有疑问, 请参考雇佣法正本.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2005 年 (第三版)

雇佣法

服务合约

薪金之支付

雇佣法不适用于任何受雇为经理,执行员或担任机密工作的员工.雇员在雇佣法下是否得到保障是根据其职务而不是职称来决定.

* 适用于任何受薪工人以及每月基薪不超过

$1,600 的雇员.

工作时数及超时工资*

1. 雇佣法令里的 “工作时数”指的是什么?

“工作时数”是指雇员被雇主差遣进行工

作的那一段时间, 不包括休息及用餐或茶

点时间.

2. 雇员一天或一周最多可工作几小时?

如果是非轮班雇员, 工作时数一天不能超

过八小时或一周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

如果非轮班雇员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 双方

同意的工作时数则一天不能超过九小时或

一周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

如果是轮班雇员, 任何连续三周的平均工作

时数则每周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 每天不超

过十二小时为限.

3. 什么时候应支付超时工资?

如果雇主需要雇员做超过合约规定的工作时数,他必须支付超时工资给他. 超时工资必须

在每月薪金期最后一天算起的十四天内支付.

4. 雇员每一天的工作时数是否有限制?

雇员每一天的工作时数(包括超时工作在内)

不可以超过十二小时, 除了下列情况:

(a) 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意外事件;

(b) 对民众生活极为重要的工作;

(c) 对国防和安全极为重要的工作;

(d) 对机械设备或厂房进行紧急抢修工作;

(e) 在未能预知的情况下, 工作受到阻挠.

5. 雇员每个月的超时工作时数有限制吗?

有的. 雇员每个月只能做不超过七十二小时

的超时工作, 除非得到劳工司的批准.

6. 超时工资应如何计算?

超时工资不得少过雇员每小时基薪率的

一倍半.

(a) 月薪雇员, 每小时基薪率的计算法如下:

12 x 每月基本薪金

52 x 44

所以, 雇员的超时工资是:

12 x 每月基本薪金 x 1.5 x 超时工作时数

52 x 44

(b) 日薪雇员, 每小时基薪率的计算法如下:

日薪

每日工作时数

(c) 件薪雇员, 每小时基薪率的计算法如下:

每周总收入

每周工作总时数

7. 什么是 “基本薪金”?

“基本薪金”是指一名雇员在服务合约下

所应享有的总酬劳(包括工资调整和加薪)

但不包括:

(a) 超时工资;

(b) 花红或常年工资补贴;

(c) 雇主付还给雇员在受雇其间所预付

的一切特别费用;

(d) 生产力奖励金; 以及

(e) 任何其他津贴.

休息日*

1. 雇员每周可享有多少天休息日?

雇员每周可享有一整天(由凌晨至凌晨)的休息日. 休息日应在星期日, 由雇主在每月值勤

表内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周日.

如果是轮班雇员, 休息日可以是连续三十小时的时段.

2. 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如何计算工资?

(a) 如果是应雇主的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 一日的工作应得到两天的基薪酬劳

- 半日的工作应得到一天的基薪酬劳

(b) 如果是雇员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 一日的工作应得到一天的基薪酬劳

- 半日的工作应得到半天的基薪酬劳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

合乐路 18 号 #04-02

新加坡邮政编号 059764

电邮: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mom.gov.sg/LRD

册子内资料于付印时正确无讹.

册子仅提供有关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法下之

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资料, 并没有法律依据

效用.

如有疑问, 请参考雇佣法正本.

人力部劳资关系处2005 年 (第三版)

雇佣法

工作时数及超时工资

休息日

㈨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会保障方面依赖政府经营的中央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制度既是一项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它不仅为广大雇员提供了养老、医疗保障,而且汇集了大量民间资金,为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所需资本,还对金融体系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和影响力。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适应新加坡特定的历史情势产生的,并随着国情的改变而演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时,是一项为全体受薪人员设立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行保健储蓄、健保双全和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医疗津贴,以确保本国国民均能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健储蓄计划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主要的医疗保障计划,1984年4月推出,并设立了会员的保健储蓄账户。该计划允许会员动用公积金的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会员个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在保健储蓄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的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1992年,还推出自雇人员保健储蓄计划,它规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雇人员须缴纳其净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健储蓄。据统计,每年有超过22万名会员动用其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医疗费。
健保双全计划是一项重病医疗保险计划,1990年7月实施,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的费用。除会员不参与此项医疗保险,每年将从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中自动扣除作为保费支出,大约有87%的公积金会员参加投保。这样,会员可以索取每年高达2万新元而终身不超过8万新元的医疗费。到2006年7月,参与健保双全计划的人数高达275万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约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双全或动用保健储蓄支付医疗保险。
保健基金计划是政府为贫穷的国民所设立的一项医疗基金,它是在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均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该保健基金约8亿新元。2001年,共有15.68万人申请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请者从中受惠。
二、养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来实现,这是其社会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处。新加坡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积累制,是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头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要上调到8万新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使其会员在退休后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业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把鼓励就业、扶助就业、确保就业作为基本国策,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训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达到2.7%。
(一)注重职业培训
新加坡80年代初开始倡导大规模群众性训练计划,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再教育、再训练。以设立工人基本教育课程为方式,发动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团体参加这项计划,鼓励他们开办各种学习和训练班。多层次、多类别的学习、培训形式,既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广泛性,也保证了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与适应性。
(二)推出职业再造计划力促全民就业
职业再造计划是在新加坡全国职业总会的积极推动下,于2005年3月由劳、资、政三方联手推出的一项就业促进计划。该计划通过改善现有工作岗位的职业形象和工作条件来增加这些工作对新加坡人的吸引力,从而协助面临失业威胁的新加坡人继续受雇或重新受雇。职业再造计划一经推出,就取得明显的成效。2005年失业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实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数十年内成功地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并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质的提升,主要归功于新加坡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计划为两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导力量
新加坡政府于1960年成立了直属国家发展部的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既负责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又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银行储蓄贷款和公积金是购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居者有其屋”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储蓄贷款,二是公积金制度,其中公积金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强制老百姓将部分收入缴交公积金,形成了大规模的人均积累,从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贷款给建屋发展局发展公共住房,从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
(三)制定不同层次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进入“居者有其屋”计划,同时制定政策,依购房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层次购屋,其首付款和还款额及还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够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确保他们买得起房。
(四)详尽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实行的是出售与出租并举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为完全市场化的私人开发商开发的公寓和建屋发展局组织建设的福利型组屋。政府是组屋住房供应的主体,不仅为符合购买组屋条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资贷款,而且对低收入家庭在购买标准条件内的第一套组屋时除了享受规定的房屋津贴外,还可获得额外的购屋津贴。无论是承租或是购买组屋,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操作性很强的条件限制和完备的退出机制。

㈩ 在新加坡老板不给工人发工资,法律会怎么样处理他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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