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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对最高权力监督

发布时间: 2023-02-22 15:18:20

‘壹’ 新加坡审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运行机制考察报告

2002-10-28
洋浦中级法院考察团

2002年6月9日至18日,为了学习亚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院的审判经验和管理经验,我们洋浦两级法院的审判骨干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新加坡,我们先后听取了新加坡着名企业家、南洋理工大学客座讲师林永瑞硕士讲授的《新加坡法律体系》,南洋理工大学副教授曹勇博士讲授的《WTO的相关贸易法律问题:倾销与反倾销》,FOOANDQUEK律师行黄德林律师讲授的《新加坡法院内部设置及运作》;参观了新加坡高级法院、初级法庭,旁听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额索偿法庭的庭审;访问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师行——卢与那比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我们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与香港本地法官协会顾问、原上诉法官、香港特区金紫荆星章获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谈,访问了胡关李罗律师行。十天的时间虽短,但我们收获颇丰。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组织机制及审判特点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设置
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法院执行法律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门牵制。司法的独立性由宪法捍卫。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同时,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委员的职务,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员。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总统在听取总理意见后委任的。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先和大法官商议。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吏及助理执行吏,拥有与英国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审判庭书记官,以及主簿和同类官员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从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终审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这有点类似我国上级法院借调下级法院法官办案的情况。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无限原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于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在高等法庭进行的每一项程序和处理的一切事务都由一名法官单独聆审与办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对所审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具有丰富经验与专长的人士充当陪审顾问,以协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又称初级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劳资纠纷仲裁中心、伊斯兰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验尸官、小额索偿法庭的仲裁人皆由总统在大法官的推荐下委任。因此,从条块的管理角度来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实行的条条管理。
2.香港法院的设置
香港设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级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诉法庭组成,具有原诉及上诉司法管辖权。此次考察,我们参观了高等法院大楼。上诉法庭聆讯来自原诉法庭、区域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刑事及民事上诉事宜。而原诉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诉及原诉管辖权。原诉法庭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以及复杂的商业诈骗。这类案件,由原诉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组成的陪审团会审。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可决定由9人组成陪审团。原诉法庭可审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则其在原诉法院进行诉讼时,除非经法官同意不请律师外,必须聘请律师。原诉法庭作为上诉法庭,审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赔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区域法院审理各裁判法院移来的可起诉罪行的案件,并可审理严重刑事案,但谋杀、误杀及强奸案除外。区域法院可判处最高七年的徒刑,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陪审团。区域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最常见的有合约、准合同、侵权、收回地块、楼宇,及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托、按揭、强制执行、幼稚人的抚养费,合伙的解散,针对欺诈行为或过失而寻求济助等,还有封租、雇员赔偿案、性别歧视、残疾、家庭岗位歧视、婚姻案件。从案件的管辖权看,区域法院审理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纠纷所涉标的额必须在5万港币与60万港币之间,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则由小额索偿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审理。
此外,香港还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两种不同的上诉机制。一种是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当事人不服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的裁决的,应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不服的,则向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三审终审。另一种是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种审裁处的裁决的,可逐级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四审终审。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点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在法院设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时由于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关系不尽相同,所以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1.共同点
(1)严惩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法庭的绝对权威。无论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严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绝对维护。当事人、检察官或律师发言或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必须站立。在法庭上,律师称呼法官时,用法官阁下�YOURHONOUR。出庭人员的服式也有严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许拍照,有的甚至不准携带照相器材进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时只看到有关的漫画或文字而没有照片的缘故。法庭旁听者不得大声喧哗。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时,必须保持肃静,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礼后,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细小的不轨行为可能因为藐视法庭而面临严厉处罚。如果被罚款人不交罚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签发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执业律师因为没有在规定的审讯时期出庭代表客户辩护,经承案法官提醒,还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的罪名而被罚坐牢。所以没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对刑事控状。这一点对我们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新加坡流传着四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没有权利,在法律里面没有民族。无论是内阁部长、普通民众,或是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否为新加坡国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还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而施以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国大臣并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国总统代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办,保持了法律的统一性。这些案例对全体国民,乃至外国人均起到了阻吓犯罪的作用。
(3)采用审前会议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内容是召集各方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协助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经准备面对审判,并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各方作好庭审准备,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将争执范围加以缩小,并且减少各方在立场上的分歧,有助于案件的和解。同时,审前会议能减少审讯时间,减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讯日。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也由主簿主持,以确定初审聆讯的日期,并告知有关各方。这样,主簿处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诉速度与进度。同时使案件在初级法庭初审日期之前提上过堂的次数也减少了,从而使被告人的羁押期明显地缩短。
香港法院的审前会议则是由排案官来负责进行的。
(4)设置众多的专门法庭。新加坡的专门法庭很多,主要设在初级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初庭调解中心、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间法庭等。这些法庭根据案件种类不同,或者犯罪的严重性不同,或者争诉的标的额大小不同来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如推事庭审理最高达6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在裁决刑事案时,只能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000元罚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审理高达25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10年的刑事案,最多只能判处最高7年监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万元罚款。小额索偿法庭处理款项不超过1万元坡币的物品买卖、提供服务或财物受损�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坏。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额索偿法庭均属初级法庭,相互间没有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家事法庭处理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个人保护令、领养孩子等申请;凡起诉到法庭的家事纠纷,审判法官必须与当事人的种族不相同,如华人家事纠纷只能由马来人或印度人法官来审理。验尸庭是对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进行调查,以确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为。交通庭审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车祸。专门法庭职责明晰,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为新加坡培育了优秀的专业法官,保证了各类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香港也有许多类似的法庭,只是称呼有所不同,叫做审裁处,其职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诉。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诉要申请上诉许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满原诉法庭或区域法庭法官的决定,可在判刑当日起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则要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区域法院民事上诉许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诉,应在案件作出判决后28天内向主审该宗案件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主审法官如不批准,则上诉方可在该法官拒绝申请当日起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原诉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则不需要上诉许可,但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对其他审裁处及仲裁处的上诉要由原诉法庭进行上诉审查,只有涉及法律论点的案件才会给予上诉许可。如果原诉法庭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其决定是最终的。
在新加坡,法令对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诉庭提出上诉的事项加以限制,如果争议标的额不超过5000坡币,若未经高等法庭许可,不得针对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坡币以下,若未经上诉庭许可,不得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6)文书由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登记之后,应将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方式有邮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诉讼,原告必须把一份令状副本张贴在有关楼宇的入口处。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也应送达被告。送达后,应向宣誓官说明并确认已经送达。对于法院的判决书,如一方不领取,则另一方会将判决书放入法院的公告栏,一般在两个星期后,即视为送达。
(7)诉辩协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个若被告认罪则程序从简的程序,学术上称为诉辩协议。如果被告人经检控官检控,即在法庭认罪,则法官就会在检控官宣读案情摘要之后进行定罪;然后由被告陈述简历,请求轻判,最后由法官判处刑罚。这样就省去选任陪审团、法庭审理和控辩、法官总结、陪审团作裁决等繁琐的程序。这种简明的程序在新加坡体现得最为有效。我们在旁听推事庭一个法官“过堂”时,看到有二、三十个被告人关在居于法庭左侧边一个不锈钢栅栏内,但又明显可以看出不是一个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会儿提一个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讯问,然后又离开法庭。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在“过堂”。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官当即予以定罪处刑;如果不认罪,则会交地方法庭另定时间进行审判。一个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内审理完毕几十件案子。我们在另一个法庭旁听了不到15分钟,法官就已经处理了3件案件。
(8)上诉可加刑。这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对刑事上诉案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对于毫无法理依据的上诉申请,上诉法庭可因被告浪费时间而颁令其已服刑作废�即刑期由颁令该日重新开始计算。在新加坡,对无理上诉及地方法庭从轻发落的案子,上诉庭可以施予上诉加刑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达到一致的判刑标准,同时对犯人及其他人产生阻慑作用。
(9)执行方式简便。执行令状由法官签署,执达官执行。主要执行方式是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可执行债务人的到期财产债权。
2.不同点
这里主要谈一谈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个立法缜密、执法严厉的国家,法院执法具有鲜明的特点:
(1)严刑峻法。群体利益原则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对于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实行严厉地惩罚,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受什么人权观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罚包括死刑�绞刑、徒刑�坐牢、鞭刑、罚款等。特别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施以鞭刑时,要有医生在旁观察,先打几鞭,如发现有生命危险,则先行医治,等待治好之后,再打剩下的几鞭。实际上往往几鞭下去,就会皮开肉绽,给犯人留下永恒的记忆及产生阻吓犯罪的作用。从理论上说,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会所反对的,但新加坡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结果换来了治安良好的美誉。
香港与多数西欧国家一样,已经废除了死刑。
严刑重罚还体现在新加坡实行上诉可加刑的处刑原则。法官们坚信,上诉加刑原则不会阻吓上诉,而会阻吓犯罪。
(2)注重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视提高审判效率。大法官杨邦孝曾指出,在当前的环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现都必须面对大众舆论的评价。大众舆论虽然不能对法庭在执行其司法职能时产生任何影响,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法庭却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为此,新加坡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简分流,限制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种类。凡是极少涉及法律问题或根本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都从法官的待审案件表中抽出以节省宝贵的法庭时间。过去由法官审理的破产案与程序指示传票现在已安排由主簿审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负责的准司法裁判庭现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负责,这包括版权裁判庭、旅店执照委员会、租户赔偿委员会、所得税检计委员会以及产业估税检讨委员会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两名法官审理,案件积压比较严重。1992年4月,有关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这样死刑案件的结案率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讯时间。为了控制庭审时间,防止少数商业案件滥用法庭时间,新加坡采用了收取法庭聆审费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费,但高等法庭则从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诉庭从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当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四、限制律师在法庭陈述案情和引经据典的时间。
(3)积极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最高法院、初级法院及各政府机构都已高度电脑化。法律网络包含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其法律界的电脑服务已经达到用户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还特别建立了两个高科技审判法庭�每个斥资200万坡元,它拥有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海外的证人可以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
在新加坡,律师坐在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脑的视像系统与初级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对话,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过法院电子存档系统起诉的案件或申请有60多万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网络在自己的家里办公,查寻资料,书写裁判文书。
(4)改革法庭礼服。从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员的礼服不再穿戴红色礼袍和长假发,而着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领衬衫和一条领带,外加一件简单又轻便的藏青色礼袍。律师出庭时无须穿戴领围及翼式领口。
在香港,虽然已回归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师的出庭服式与殖民地时期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几点启发
(一)在各种审判业务中全面实施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与庭前预审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推行实施庭前预审制度,效果不错,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类审判活动均实行审前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也应实行这种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二)设立一些专门法庭。在基层法院可以全面设立小额债务法庭,以快速审理小额债务纠纷。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加大,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辖区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设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当今的送达制度。在社会诚信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大量的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规定,到处逃债。一个案件往往就因为找不到债务人而需耗时两个月进行送达,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我们应当允许以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同时公告送达的时间也应适当缩短,两个月太长。
(四)树立法庭威仪。开庭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检控人员发言都应起立。同时,应当强化法官的强制手段。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没有必要进行两次合法传唤,而应径行由法庭予以拘传。是否可以适当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
(五)限制上诉和申诉。现在的申诉制度不具体、不规范,往往造成一个案件送到四、五审,仍然不能“终审”。这样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应当以维持法院裁决的稳定性为原则,树立有限申诉的思想。
(六)试行刑事案件的诉辩协议制度。对于被告人在其陈述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承认有罪的,则不必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应当在充分考虑有关情节后,当庭判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从逻辑上讲,被告人已经在法庭上认罪,还有什么必要花时间走程序来证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发挥独任法官的审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审理,而我们对简单的债务纠纷也要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浪费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尽可能地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来审理案件。这一方面有利于走精英审判之路,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实施;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和诉讼成本。
(八)尽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网络并使其进入实用状态。审判资源信息化,网络化,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对审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尽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统网络,并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网,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监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理,提高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公信力。

‘贰’ 新加坡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 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 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 需缴税。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

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请工作准证 (又称R准证)。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

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 、 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

就 业 准 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P2准证发给月 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

雇用法令规定受雇条件,并指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职责。除了担任经理、执行级或机密职位的人、海员、佣人以及在政府或法定机构工作的人,每个雇员都包括在法令的范围内。法令的某些条例只适用于月薪不超过S$1,600的雇员。
一般新加坡人每天工作8小时,或每星期工作44小时。超时工的薪金是按每小时发出的薪金的至少一倍半。雇员在公司服务的第一年里获得7天年假。之后。他们每连续在公司服务12个月,就会获得一天的额外年假,以14天为顶限。一年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法令下设定的其他有薪福利包括:

病假:一般是14天,但雇员必须已服务6个月。申请病假时必须出示由诊疗所或医院发出的医生证明书。怜悯假: 雇主一般会赋予亲人去世的雇员至少3天的怜悯假。

婚假:通常是3天。

分娩假:若女雇员已服务超过180天,每分娩一个小孩便可得到8周的分娩假。有些公司也给男雇员3天的父假。

公积金制度

现在新加坡人的平均寿命正在延长,一个60岁的新加坡人预料可活多2000。为年老计划是重要的. 公积金帮助工人即使在停止工作后也能在财务上自立 。

中央公积金

中央公积金在1955年设立,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财务和保障. 这些年来,公积金已成为一套全面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不只照顾存户的退休,购屋和保健需求,也通过保险计划为公积金存户和他们的家属提供 财务保障。
雇主和雇员都必须为雇员的公积金户头存入款项。55岁以下工人的缴交率是 工资的40%,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根据每月的S$6,000工资限计算,雇主和雇 员的最高缴交额各为S$1,200。

55岁以上公积金存户的缴交率如下:55岁以上至60岁者交20%(雇主与雇员分别 缴交雇员工资的7.5%和12.5%),60岁以上至65岁者交15%(各交7.5%),65岁以上者 交10%(各交5%)。

公积金户头

普通户头储蓄可用作退休,购屋,购买公积金报单,投资和教育 。

保健储蓄户头储蓄用来支付医院费和获批准的医药保健费 。

特别户头储蓄保留作为年老及应急之用 。

1992年 7月 ,公积金计划扩大以包括每年净营收入超过S$2,400的自雇人士。

只要将收入的6%至8%存入保健储蓄户头,自雇人士便可以更其他存户一样享 有保健利益。

公积金存户的公积金储蓄获得和市场利率相应的利息,即四大银行12个月 定期存款和月底储蓄利率的平均数,利率每个月调整一次。

中央公积金法令保证存户获得至少2.5%的利率。那些用作退休和较长期的储 蓄,如特别与退休户头的储蓄,可获得平时公积金利率以上的额外1.25百分 点。

公积金提款

公积金存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储蓄:

年龄达55岁

永久离开新加坡和西吗;

终身残废或神智不清;

如果他们继续工作,存户可每隔三年,即在58岁、61岁、64岁等提取更多公 积金储蓄。

最低存款计划

在55岁提取公积金时,存户也必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满足老时的基本 需求。作为最低存款的投资,有三种方式可供他们的选择:

从获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人寿年金存入获批准的银行。存留在公积金局的退休户头。

填补最低存款

填补最低存款让人们有会机会填补自己或父母的退休户头。他们可用现款或转积金储蓄填补户头。

公积金储备从普通户头转移至特别户头

55岁以下的存户可转移普通户头储蓄,以将特别户头储蓄,以将特别户头填 补至4万元。填补的目的是为退休预备更多现金储蓄 ,同时让特别户头储蓄获得更高的利息。

保健护理

保健储蓄,保健双全和增值保健双全计划 ,帮助公积金存户和他们的家属 支付住院费 。

保健储蓄

保健储蓄可用来支付存户或直属亲属的住院费。1998年,被提取的保健储蓄 存款总额达3亿3480万元 。

健保双全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健保双全计划是一项低保费医药保险计划,目的是帮助公积金存户支付顽 疾或重病所带来住院费和指定医药费。每年的保费介于12元至240元不等,可用保健储蓄支付,最高受保年龄是75岁 。

增值健保双全计划是为那些希望得到比健保双全计划更多保障的存户而设 。它可用来承担A或B1级病房的一大部分住院费。保费介于36元至1200元,可 用保健储蓄支付 。

购屋

公共住屋计划

无论存户是在购买第一所组屋或私人住宅,公积金能让他们更轻易地购屋。在公共住屋计划下,存户可利用公积金储蓄向建屋发展局买组屋。公积 金储备也可用来支付较旧的屋局组屋区翻新计划费用。1998年,共有65万 6919名存户提取了总额85亿470万元的存款 。

住宅产业计划

在住宅产业计划下,存户也可利用公积金储蓄购买私人住宅和执行共管公 寓。1998年12万4056名存户在这项计划下提取了总额34亿4850万元的存款 。

家庭保障

公积金提供两项保险计划,让存户和他们的家属在发生不测时能得到保障 。

家庭保障计划

所有使用公积金支付组屋贷款必须在家庭保险计划下受保。如此一来,万 一 存户在未来清屋贷款之前去世或终身不能工作,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不致 于失去房屋。中央公积金局将根据投保额偿还未付清的住屋贷款。受保的 最高年龄是60岁 。

1998年,公积金局在这项计划下共为749项索偿支付4000万元 。

家属保障计划

在这项计划下,如果投保存户死亡或终身失去工作能力,存户和他们的家 属 将能获得一笔补偿,以渡过初步的困难时期。受保的最高年龄是60岁,最 高投保额是3万6000元 。

1998年底,共有139万5708名存户受保,投保总额达497亿410万元。去年,公积金 局在这项计划下共为 2112项索偿支付7610万元 。

资产增值

存户可通过公积金投资计划管理和累积更多公积金款,以安享晚年 。

公积金投资计划

在公积金投资计划下,存户可使用公积金最低存款以外的多达80%储蓄,或 者是在保留特别和普通户头最低存款之后动用剩余的普通户头存款(必需选 择两者间较低的款额)。他们可投资在指定比票,信托单位,黄金,政府债 卷 ,银行存款,基金管理户头和储蓄报单。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有46万 4198名存户投资了公积金储蓄, 总值 243亿 9730万元 。

非住宅产业计划

公积金存户也可投资在新加坡的商业房地产。1998年,总值5060万元在这项计划下被提取 。

教育计划

这是一项贷款计划,协助存户资助子女或本身的大专教育。它可用来支付 本地六所大专学府所有全日制学位于文凭课程的学费。1998年,总额 6740万元 被借贷来支付学费 。

存户优惠

政府通过各种计划奖励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民。这些计划包括购股填补计划.公积金填补计划,以及公积金保健储蓄填补计划 。

新加坡对工作签证的申请、批准和签发的有关规定

申请:在劳务人员抵达新加坡以前,新加坡雇主与新加坡劳工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准证。原则上,工作准证发给雇主并寄给外国从事劳务输出机构或劳务人员。上述程 序约需1个月。签证签发方式:可以在劳务人员抵达新加坡以后的两个月以内,由劳工 部的工作准证管理机构签发工作签证。
签证有效期:3个月。

‘叁’ 新加坡的制度你了解多少呢

政治: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

‘肆’ 新加坡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新加坡已注册的政党有24个。主要有:
(1)人民行动党(The Peoples Action Party):执政党。1954年11月由现任内阁资政李光耀等人发起成立,奉行既非资本主义、又非共产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路线。人民行动党纲领是维护种族和谐,树立国民归属感;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确保国会拥有多元种族代表,努力建立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会。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至今一直保持执政党地位。李光耀长期任该党秘书长,1991年吴作栋总理接任秘书长至今。

(2)工人党(The Workers Party):1957年11月创立。主张和平、非暴力的议会斗争。1971年重新建立领导机构,提出废除雇佣制,修改国内治安法,恢复言论和结社自由。近年来在群众中影响有所扩大。在1991年、1997年和2001年大选中各获1席。秘书长惹耶勒南(Jeyarepnan)。

(3)新加坡民主党(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1980年7月成立。主张反对党联合起来,打破人民行动党的一党统治,积极争取工人支持。在中、上层知识界有一定影响。在1991年大选中获3个席位,在1997年大选中未获席位。秘书长徐顺全(Chee Soon Juan)。2001年大选中,民主党和新加坡人民党、国民团结党和工人党结成新加坡民主联盟,人民党秘书长詹时中和工人党助理秘书长徐程强各获1个席位。在过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动党一直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议会中也鲜少有能够形成监督力量的反对党。外界普遍认为,人民行动党对反对党以及异议分子的打击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选举前重新划分选区、运用行政资源以及诉诸法律行动等。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人民行动党确实在新加坡民众中拥有很高威望,在建国后的历次选举中该党的总得票率从未低于65%。

【有关评论】
批评者认为人民行动党拥有了议会的绝对主导权,使得权力制衡受到破坏,反对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有些西方国家指责人民行动党主宰了新加坡主要的政治舞台,因为国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该党党员,三任总理李光耀,吴作栋与李显龙也都是人民行动党党员。不过,由于国会的构成来自选举结果,这些指责并不具太大的说服力,而且法律已经努力保障议会中有反对党的声音存在。不过,新加坡即便是实行选举制度,也有些人认为新加坡政府体制似乎更接近专政统治而不是民主政治。
一般认为,新加坡言论自由的空间自1965年独立之后就一直受到压制,虽然近年来为鼓励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展现更开明的政府态度,已经在这方面有所放松。有些人认为,人民行动党政府通过政府持股的方式间接控制了该国两大媒体集团,反对声音也因为种种限制很难通过其他私人出版机构出版其着作或发表言论。外国媒体对新加坡政府的批评往往会导致诽谤官司,或被限制在新加坡的发行量。此外,个人或民间组织也被禁止自行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所有外国电视节目都可被审查。政府也对网络进行管制,具体管制情况不详,不过封锁的网站多为色情网站。
人民的行动自由并没有受到太大限制,但当局对一切集会活动都非常关注。在新加坡,只要达到一定数量的户外集会都必须向警方备案。新加坡的内部安全局拥有非常大的权限,被殖民地时期留下来的内部安全法授权可在必要时无限期拘留任何被怀疑可能对种族和谐与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并可以在不经审讯的情况下扣押多年。有些人认为,这部法律在人民行动党政府对付共产党的时候被滥用。
此外新加坡的高压管制还表现在对日常行为的监督上: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内销售(医疗用口香糖除外);随地扔垃圾、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高额罚款或强制劳役。该国还拥有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禁毒法律,携带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贩卖用途的主要刑罚为绞刑。此外对于成人男性犯罪者还可使用笞刑处罚。不过虽然大多数外国人无法理解这些严厉的刑法,大多数新加坡人却都认可以重罚来遏制犯罪或破坏性行为。

‘伍’ 新加坡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方式

没有军队!只有政府和人民

‘陆’ 新加坡的国企改革经验对中国有用吗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新一轮顶层设计即将出台。当前坊间流行的猜测是,政府将以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对国企进行改革,于是国内舆论对淡马锡模式的关注再次升温。

其实淡马锡模式进入学界与决策界视野久矣,但如何正确理解却是问题所在,这需要回溯淡马锡模式诞生的历史条件、该模式的当前特征,以及它所折射的新加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的大环境与大背景。



新加坡从1965年独立之初就走上了国家主导经济发展的道路。在独立后初期,政府主导的侧重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模式,一直是主要的经济战略。这项战略为新加坡提供了亟需的就业机会。政府创办的国有企业,也一度成为新加坡的核心国际竞争力所在。国有产业不断经历转型,从最初的造船业、交通运输业,发展到后来的石油化工与高科技产业,一直是新加坡经济的中流砥柱。

到了197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对其进行管理的任务也变得愈加复杂繁重。于是在1974年,新加坡决定由财政部组建一家专门经营管理各类国有资本的资产运营与管理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因而成立(“淡马锡”一词是新加坡的古称)。后来,淡马锡成为新加坡最大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

淡马锡持有并管理旗下企业的投资,为新加坡政府的长远利益服务。新加坡政府对其赋予的职责是:“通过有效监督和商业性战略投资来培育世界级公司,从而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它旗下是一个巨大的企业联合体,涉及各种产业领域,其中大多数是新加坡的核心企业,主导着该国的经济命脉。据报道,目前淡马锡以控股方式管理着23家国联企业(政府控股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包括14家独资公司、7家上市公司和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类大小企业约2000多家,总资产超过420亿美元,占新加坡GDP的8%左右。

必须非常明确的是,淡马锡在法律上是一个企业,而不是政府机构,是私人领域的法人,而不是公共领域的管理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正是淡马锡模式的精髓所在。新加坡财政部持有淡马锡100%的股权,财政部投资司负责监督淡马锡的运营,对于一些重大的决策,淡马锡必须听取新加坡财政部的意见。淡马锡每年在从下属公司获得红利的同时,也将50%的利润上缴给财政部。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淡马锡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在内部公司治理方面,淡马锡也反映了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典型样态。财政部是国有资产的最高所有者,其内部的董事任命委员会掌握淡马锡的人事权。但财政部对淡马锡公司治理的干预非常有限,只是任命公司主席和董事,审阅每年的财务报告,在必要的时候召集会议讨论公司绩效和重大计划,并在淡马锡并购或出售在国联公司中的股份时参与,以这些途径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淡马锡的日常经营完全由其自主。

与此类似,淡马锡与其旗下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不直接介入其经营决策,只是通过董事会来对其进行管理。旗下企业的日常投资经营活动由其自身的团队负责,淡马锡只对旗下企业通过商业化运作和价值化管理两大标准进行控制。

在国有资产经营方面,淡马锡遵循市场化原则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目标,投资风格积极而稳健,确保了新加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淡马锡在新加坡国内和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投资地域和投资行业都遵循风险分散原则,以确保合理的利润。

就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而言,淡马锡董事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领导力发展和薪酬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经营层分设,高级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其进行考核和监督,股东委派的董事履行监督作用。政府任命的董事、独立董事、经理人之间分工明确,职权清晰,确保董事会的公正与效率。很明显,董事会的设立使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地位清晰化,从而避免了角色虚化所可能导致的过度干预问题,起到了阻断政府不当介入的作用。

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淡马锡是新加坡实现国家战略的一个工具,但是公司并不完全是政府的附属物,并未因承担政府职能与意图而失去灵活性。投资主体与决策主体分离,使淡马锡在承担国家赋予使命的同时,不像有的国家的国有企业那样陷入僵化低效的泥潭。

淡马锡虽然是国企,但不享受特殊保护和优待,而是必须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也是它区别于有些国家国企的重要特征。同时,高效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了它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淡马锡作为国有公司,实现了非凡的经营业绩,在全球享有盛名,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框架,这的确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的。



从大的角度看,淡马锡只是新加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制度最成功的样本之一。一直以来,国有经济在新加坡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新加坡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制度。

当前的新加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和政府控股公司,以及国联企业。

法定机构和政府控股公司按照政府经济战略,具体实施经营活动,指导国联公司的经营。政府主要以股份形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以各种方式保持在国联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国家以股东身份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通过任免董事长、董事以及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等方式来主导企业发展方向。

显然,国有企业如果采取政企合一的方式,由政府部门直接运营,则政府行政职能与企业功能通常难以界分清楚,政府是制定法律与政策的“裁判员”,又直接是负责企业运营的“运动员”,显然会产生各种寻租腐败问题。因此,势必要把两种职能分开。政府控股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出现的,拥有投资经营决策的完全的自主权。也只有在把两种职能分开之后,企业才能不再依赖政府,直接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发展壮大自身,这正是新加坡国资管理模式的核心所在。

新加坡财政部门设有董事咨询与委任会议,由其任命和罢免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国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由专门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负责。政府控股公司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通过控股权管理国有企业,但具体的国有资本运营完全以市场化方式进行。与私人企业相比,政府控股公司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或保护,必须在市场和法治环境中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方式经营管理。在另一层面,政府控股公司对于旗下企业的日常运营也不过度干涉,下属企业是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市场化主体。

在新加坡,政府与市场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厘清,政府对控股公司的管理主要在人事权和收益分配权上。政府派出的代表担任政府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代表政府行使资产管理职能,重大的经营活动要受到政府的掌控,但是监督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鼓励企业采取市场化的冒险性经营行动。

同时,新加坡对国资管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非常强大高效。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既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审计监管和议会监管,也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惩治腐败方面,新加坡的法治非常严格,在国企管理领域也不例外。在政府控股公司中工作的公务人员的活动要受到反贪机构的严格监控。

另外,政府鼓励新闻媒体对侵吞国有资产等贪污腐败嫌疑进行严格的监督。报纸、电视台等机构会频繁报道国联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动向,使其一切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新加坡政府还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只需花费5新元,就可以在注册局调阅任何一家国企的资产管理信息资料。这正是发挥政府和公民社会两方面的作用来保证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清廉。正是在这些制度的保障下,几十年来,淡马锡等新加坡政府控股公司所经营的国有资产没有流失,而是不断增长,与此同时还打造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企业。

总体上看,新加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层级性强,相互制衡色彩明显,整个国资管理运行过程都在严格的法治轨道上运行,遵循明确的规则,同时受到来自政府、行业内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管理。新加坡的国有企业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经理人在聘任机制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实行市场化安排,但同时受到法治的制约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的统一。股东、管理层、职工、独立董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合理的权力安排架构,企业既对股东负责,也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对许多承载着大众期待和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来说尤其重要。正是这些制度的结合确保了新加坡国有资产管理的成功。

所以,深入研究新加坡模式,的确有助于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但前提是中国从新加坡经历中提取和吸收正确的教训,比如尊重市场、厘清政府与企业角色等等,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两国整体环境的巨大不同和制度移植的困难性,认识到成功的借鉴不仅是借鉴技术化的机制设计,更重要的是学习新加坡系统性的市场经济与法治制度。

‘柒’ 新加坡的那里成为现代化的最高部门

2、新加坡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1)立法机关

国会,新加坡1959年独立后,承袭了英国的国会制度。国会是新加坡的主要立法机关,由民选的国会议员和总统特别委任的官委议员组成。

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委任,主要职责是向国会或政论提供关于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咨询或报告。大多数的法案必须先提交理事会批阅,才交总统审批,保证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地对待各种族的权益。

(2)行政机关

新加坡内阁是国会政论制度下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门,其主要职权是推行国家下策,提议法律的制定。

新加坡总统只具有有限的行政权力,仅关系国库储备金的使用和高级公务员的委任和撤职。

‘捌’ 新加坡的政体是怎样的

议会制共和制
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

国家元首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追随的是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因此总统是国家元首,只拥有象征性的权力。在1991年以前,总统由议会任命。1991年宪法修改后,总统由民选产生,任期6年。修正后的宪法也赋予总统更多的权限,包括否决所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种族和谐的政府法案,在总理的推荐下任命内阁官员和部门首长,以及启动腐败调查程序。但是总统在采取这些行动前必须首先咨询总统顾问理事会(Council of Presidential Advisers)的意见。

新加坡历史上的首次总统民主直选于1993年8月28日举行,当选者为王鼎昌。现任总统塞拉潘·纳丹是于1999年经选举上台的第六任总统。

总统顾问理事会是1991年宪法修正案所建立的机构,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在动用任何权力之前必须首先咨询该理事会的意见。该理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由总统本人任命,2人由总理推荐任命,1名由最高大法官推荐任命,还有一人由主管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推荐任命。现任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沈基文是淡马锡控股的董事,他在总统无法行使元首职责时代理元首行使职责。在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也不能代理元首职责时,由国会议长代理行使。

议会

新加坡拥有一个一院制的议会,其中大多数成员由平均5年一次的民主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与总统构成了完整的新加坡立法机构。议会中的多数党党魁将获总统任命为政府总理,然后再由总理推荐内阁部长和部门首长,经总统任命后组成内阁与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与质询。一届议会(以及政府)的任期最长为5年,但是总理可决定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大选必须在议会解散后的3个月内举行。

议会议长在议会首次召集开会后选举产生,当总统和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均因故无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时,将由议会议长代为行使职责。

现有的议会共有94名议员,其中包括84名选区议员(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1名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以及9名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由于长期以来人民行动党主宰了议会,1991年修正后的宪法规定,议会内必须有至少3名反对党议员,如反对党议员未达法定人数,必须由政府委任得票最高的反对党议员进入议会(见下)。

目前在94名议员中,只有3名反对党议员,其中2人是单一选区议员,另一人则是政府根据选举法律所委任的得票第三高的反对党候选人。批评者认为人民行动党拥有了议会的绝对主导权,使得权力制衡受到破坏,反对党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但是新加坡政府则指出,绝大多数的人民行动党议员都是直选产生,而且法律已经努力保障议会中有反对党的声音存在。

内阁

内阁成员由总理从政府部门首长中选出,内阁由总理负责,设2名副总理。1991年李光耀下台后设内阁资政,由李光耀担任;2004年吴作栋下台后,李光耀继续留在内阁内担任内阁资政,而吴作栋则出任国务资政。国务资政与内阁资政的位阶高于副总理。由于现任总理李显龙是内阁资政、前任新加坡总理李光耀之长子,两人同在内阁中工作也引起许多人的批评。

内阁成员同时也是议会议员,其中多名内阁成员兼任多职(如李显龙担任总理,兼任财政部长)。

‘玖’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有什么弊端呢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独裁专制 精英治国

“要砥柱中流和赢得选举,政治议程必须掌握在我们手里。”

由于新加坡有100多年被英国殖民者统治的历史,因此新加坡在独立时采用的政治体制,基本采用了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但也根据新加坡的情况作了一些改进。

新加坡政体是议会共和制,全国被划分成84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组成议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组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

由于新加坡是个小国,因此只有一个统一的议会,没有上议院、下议院之分。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总理,总理在议员中任命政府部长。因此在新加坡要成为执政党,首先必须在议会选举中获胜;要成为政府部长,首先必须被选为议员。在新加坡,执政党、议会、政府实际是三位一体的。因为执政党是议会的多数党,政府的部长都是议员,所以政府决定的事在议会很容易通过,政府总理拥有最高权力。

新加坡设有总统,这个职位有点像英国的女王,是个象征性的职位,基本没有实权。开始时总统的任命由执政党推荐,议会批准,从1993年起改为民选。民选总统的权力较以往的总统有所增加,增加了三项职权:一是对国家的储备金进行监管,新加坡的储备金数额很大,资金安全受国人关注,为防止政府滥用储备金,总统负责对储备金的监管,确保储备金安全。二是一些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大法官、三军总司令,总统有否决权,这是以往总统所不具有的权利。三是负责对总理的监督。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拥有很大权力,可以调查任何公务员,它直属总理办公室,只对总理负责。那么谁来监督总理?这就是总统。如果总理刻意拖延有关对他本人、他的部长或高级官员涉嫌贪污的调查,总统就有权进行干预。

新加坡的政府官员,分为政治领导和公务员。政治领导负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公务员负责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政治领导的产生,需要通过选举,有一定的任期。如议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如政府部长、政务部长、政务次长等,这些官员由总理提名任命,政府换届时他们的职务也随之终止。新加坡的政治领导包括:议员、内阁成员、各部政务部长、政务次长等,人数不是很多,但都是高级官员。公务员不通过选举产生,但只有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包括面试、心理素质测试等,要求非常高。一旦成为公务员后,只要不犯大的错误,如被判刑、严重的纪律处分等,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务员的最高职务是各部的常任秘书。高级常任秘书的工资和政府部长同级。

议员在新加坡又叫代议士,他是选区内所有居民利益的总代表。议会开会一般是一月一次,一两天开完。每次会议有些什么议题,都事先公告。由于事先准备充分,开会时的辩论一般都不是很激烈。在新加坡,议员不能作为一个人的职业,所以每个议员除在议会开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外,都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有的是律师,有的是医生,有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等,但议员不能任政府公务员。议员靠自己的薪水谋生,但每月能领到一两万新元的津贴。这是因为作为议员,一方面本职工作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也会有一些额外的支出,如逢年过节要到社区慰问群众,都要表示表示,碰到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一定资助等。

每个议员都必须对本选区的选民负责,这是新加坡政治制度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议员把选民的意见带到议会,最后形成国家的意见。在这样一种机制下,议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员,他必须和选民打成一片,取得选民的信任,维护选民的利益。新加坡有个议员接待选民制度,每个议员每星期必须拿出一个晚上的时间接待选民。选民有困难、有建议意见,都可以找议员表达。

在新加坡,成立一个政党比较容易。几个人,有一个党纲,到有关部门登记一下就行了。目前新加坡的合法的政党有20多个,影响最大的是人民行动党,还有工人党、民主进步党等。现在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从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时开始执政,在每一届的大选中都获得胜利,是世界上连续执政最长的政党之一。

在上世纪60年代早期选举的时候,人民行动党差一点被反对党社会主义阵线挑下了马,据说两者只差关键的一票,这让李光耀惊出一身冷汗。后来政府就设法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改,推出集选区制度。本来一个选区选一名议员,现在把五六个选区绑在一起选,叫集选区,理由是要让少数族裔在议会里有自己的声音。因为如果按单一选区选举,每个选区选出来的可能都是华人。现在改为了集选区,每个党派推举出来的候选人中,都必须有至少一名少数族裔,这样才能确保少数族裔的参政。由于反对党的势力都很小,要他们一下子推出多名候选人参加集选区的选举十分困难,因此在集选区人民行动党往往是?战而胜。目前新加坡有14个集选区和9个单一选区。李光耀曾经说过:“要砥柱中流和赢得选举,政治议程必须掌握在我们手里。”

当然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也导致人们政治参与意愿的降低。新加坡人的政治参与度不是很高,很多人对政治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反正自己有工作,有饭吃就行了。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政治表达,新加坡对议会进行了改革。他们在84个选举议员之外,设立了非选举议员。那个得票最多又没有当选的反对党的领袖可作为非选区议员,这样确保反对党也能进入议会。此外还设立了官委议员,他们通过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共有八名,是新加坡社会各界的代表。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可以参与议会辩论,但没有表决权。通过设立非选举议员和官委议员,增加了议会的代表性。

在新加坡的选举中有一个怪现象,凡是人民行动党组织的政治集会,往往没多少人去,会场上比较冷清。但凡是反对党组织的政治集会,一般会有很多人参加,会场上很热闹。但在选举投票时,人们还是投人民行动党的票。这反映出人们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政治上有新的变化,但同时还是觉得人民行动党好,对人民行动党的执政有较深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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