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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养老金如何领

发布时间: 2022-01-13 22:29:51

⑴ 中国人去新加坡工作养老金怎么办

公积金是没办法缴纳的,公积金缴纳必须在国内由公司和个人一起承担。
养老金的话,可以在每年缴费基数出来之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己缴纳。在户口所在地可以办理。

⑵ 到退休年龄了,离开新加坡怎么领保险金

1、社保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2、如果你工作期间累计缴费满15年,失...

⑶ 养老金怎么领取

如果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累计15年,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流程如下: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办理退休审核手续;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3、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⑷ 在新加坡多少岁能领养老金

67岁。

新加坡人力部政务部长陈振泉8日在国会宣布,政府将在2017年7月1日起将重新受雇年龄顶限从现阶段的65岁延长至67岁。

新加波政府宣布从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允许雇主为年满60岁员工减薪的法律规定。该规定是新加坡政府在1999年将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至62岁时提出的。在该规定下,雇主可以在延长员工退休年限时为其减薪最高10%。

新加坡人力部政务部长陈振泉陈振泉表示,年长员工在严格的工龄工资制度下缺乏薪资上的竞争力。从那时起,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一直致力于推动增加灵活的绩效工资制度。今后,员工的薪资将取决于其工作价值,而与年龄无关。

(4)新加坡养老金如何领扩展阅读:

新加坡政府于2012年年初实行了《退休与重新雇佣法令》。在该法令下,凡是年满62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要健康状况和工作表现良好,雇主都有法律义务为他们提供重新受雇的选择,直到他们65岁。

新加坡人力部的数据显示,目前,几乎所有满62岁的员工都获得重新雇佣。而在2015年,65至69岁年龄段的新加坡人中,有超过四成依然在工作,这个比例大大高于2006年的24%。因此,政府近年来一直在考虑再次提高重新受雇年龄顶限。

⑸ 新加坡养老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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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养老保险立法原则上,应明确肯定以下各项原则:(1)养老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原则。西方福利国家推行的高标准福利已带来许多消极作用,我国应引以为戒。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较多,需要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险结构的改善,逐步调低替代率。(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应当有较强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得过份依赖国家和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为限度。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应当是多层次的,以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要。(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保险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须先投保,后受益。先尽义务,后享权利。(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养老保险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过这一机制享受社会平均基本生活待遇,体现了公平原则。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建立个人帐户,并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的做法,则体现了激励人们劳动热情的效率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最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
2.在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客观条件下,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覆盖到所有履行缴费义务的居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也应逐步推广覆盖面。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测算,确定缴费比例,并严格执行。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稳妥操作,又要积极探索。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和原则。
5.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待遇给付上,应明确给付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同时明确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法律机制。
6.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应明确规定决策、执行机构及分级管理的权限,解决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养老保险规划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行整体规划:
1.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分别设计
我国的城镇、农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两者差距应当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如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完全忽视农村,则无疑加剧城乡的差别。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的联系将进一步加深,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也正在发展。应当为将来的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留有余地。考虑到客观现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还是以分别设计为宜。
2.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统一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三者并行不悖,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巩固。
3.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进行规划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的目标,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最迟在1998年内完成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否就满足于省级统筹呢?我们认为,省级统筹仍然是地区性统筹,还不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考虑养老基金的国家统筹问题以及国家统筹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特征,合理规划养老保险体系
杜鹏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根据人口预测结果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迅速老龄化,在未来30年内,年龄结构类型将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此后,向高度老龄化发展。中国未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60岁以上人口比重从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龄化程度急剧提高,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相关的是,我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在未来数十年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少儿人口抚养比继续呈下降趋势,老年人口抚养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会因少儿人口抚养比的下降而达到最低点,在2010年以后又开始增长,预测计将从2010年的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间,少儿人口抚养比基本稳定,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加快,人口总抚养比的变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的影响。老年人口成为社会的主要被抚养人口。预计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抚养比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大于少儿抚养比变化的影响,少年儿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费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地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满足。
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劳动人口最多而总抚养比最低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特别是养老保险),为即将到来的高度老龄化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及人口总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化的预测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养老保障总体方案的重要依据。应尽快着手规划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养老保险事业规划)。
(三)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
没有法制,就难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上,如不严格依法办事,则容易留下严重后患。养老保险立法应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个人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2)企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逾期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4)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依法运用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7)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规的宣传咨询
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但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还不够。通过有组织的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与意识和自觉程度,使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组织养老保险法律知识的专门咨询服务,解决广大保障对象的困惑。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
应当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或专门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的研究,发表、出版更高质量的专题论着,在高等院校培养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人才(包括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为即将迅速崛起的保障事业储备必要的高级人才

⑹ 新加坡的社会福利是怎样的有退休金吗

简单地说,新加坡没有什么社会福利,甚至还不如中国的社会福利。新加坡没有所谓的失业保险,只要没有工作就一分钱都不会有。所以麦当劳里擦桌子的好多都是60多岁的老大妈。

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只能报大病住院,也不是全保。更常用的的门诊治疗(感冒、发烧、咳嗽...)更是一分钱都报销不了的。

社会福利虽然欠缺,但是公司福利不少。好多跨国大公司都不得不推出自己的福利来弥补社会福利的欠缺,主要是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但是完全没有额外福利的本地小公司更多。

新加坡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移民国家,促进种族和谐是政府治国的核心政策,新加坡以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着称,是全球最国际化的国家之一。

⑺ 出国后养老金如何领取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出境定居的,应当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后出境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继续领取。按领取人的意愿,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3、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⑻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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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⑼ 听说新加坡老人没有退休金那他们靠什么过下半辈子

60-70,只要是健康,手脚灵活,新加坡的老人都想有一份工作,既可以打发时间/赚一点零用钱/跟社会不会脱节.

新加坡的老人不喜欢无所事事的过日子.

⑽ 新加坡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是什么区别

新加坡法制上不存在有专门的养老金制度,只有公积金CPF制度,为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提供的强制性储蓄计划,作为应对退休,保健和购屋的需要。新加坡政府近年推出CPF LIFT等65岁退休后,依据条件,每月领取部分款项,作为生活费用,直到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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